4年前确诊甲状腺癌,有没有去年理赔过的案例分享一下?

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人们的风险保障意识也逐步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依靠保险来规避风险。仅以泰康集团的大数据为例:二十年来,集团累计服务客户规模已达1.83亿,累计理赔金额25

  鲁网青岛3月17日讯(记者 马杰 通讯员 姜佳佳) 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人们的风险保障意识也逐步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依靠保险来规避风险。仅以泰康集团的大数据为例:二十年来,集团累计服务客户规模已达1.83亿,累计理赔金额258亿元,承担风险保额近50万亿元。透过理赔看保险,据了解2016年泰康人寿青岛分公司共理赔结案3615件,同比增长12.6%;赔付3226.88万,同比增长58.74%。在2017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公司正式公布2016年十大理赔案例。 

  案例一:车祸猛于虎 保险是归途 

  2015年客户X女士在泰康人寿为丈夫L先生购买《泰康全能保A两全期(意外)保险》《康逸人生两全保险》。2016年11月,客户L先生在高速公路驾驶轿车时发生交通意外,抢救无效不幸身故。泰康人寿青岛分公司接到客户报案后,快速核实,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10万元。 

  案例二: 保险意识强 重疾有保障 

  客户S先生有着很强的保险意识,2008年至2015年先后购买《泰康附加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泰康附加基本B款重大疾病保险》等多份保险。2016年1月S先生突感不适,到医院检查后被确诊为“甲状腺癌”,接到客户理赔申请后,通过总分联动,很快60万元的理赔款便转到了S先生的账户中,客户对此非常满意:“买泰康人寿的保险,真买对了!”  

  案例三: 来自大洋彼岸的理赔  

  客户C先生因公司业务常年在全球各地“飞来飞去”, 2014年1月购买《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险》,保额49万元。2015年9月C先生在国外出差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泰康人寿青岛分公司接到客户理赔申请后迅速调查,通过多次上门服务、全方面核实后,顺利给付客户家属49万元理赔款。 

  案例四:癌症面前心交瘁 泰康保险伴一生 

  2015年客户C女士购买了《泰康附加康佑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一向健康的她2016年5月在体检时发现肺部有异常,到医院确诊为肺癌。泰康人寿青岛分公司理赔人员第一时间到医院进行探视,协助客户进行资料收集和理赔申请,快速支付C女士30万元重疾理赔金。 

  案例五:保障充足心安定 罹患肿瘤有泰康 

  平度的J女士在亲戚的推荐下于2009年购买了《泰康附加安享人生B款重大疾病保险》,累计保额29.1万元。2016年1月J女士不幸罹患脑胶质瘤,先后在青岛和北京进行多次治疗,泰康人寿29.1万元的理赔款如雪中送炭为客户排忧解难。 

  案例六:顶梁柱患病倒下  泰康保险雪中送炭 

  青岛客户F先生在2013年购买了《泰康附加健康人生B重大疾病保险》, 2015年11月F先生突然丧失意识,送至医院后诊断为“脑出血”,并当即进行了开颅手术治疗。泰康人寿青岛分公司理赔人员到医院探望的同时积极协助客户办理理赔,很快25万元理赔款便转到了F先生的账户里,为F先生的后续治疗和护理提供了资金支持。 

  案例七:传道授业奉献终身 一朝重疾泰康相助 

  家住城阳的F女士是一位光荣的人民教师,三尺讲台传道授业,在朋友的推荐下她于2015年投保了《泰康康逸人生重疾期缴保险》。2016年1月F女士不幸罹患甲状腺癌,公司收到申请后,快速理赔20万元,F女士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这么快就用到了保险,收到理赔款后的她感慨到:“投保要趁早,规避风险也是对家人负责!” 

  案例八:关爱生命每个阶段  老年人专属保险深得人心  

  2015年,六十多岁的Y女士在得知泰康人寿推出了一款专门为老年人准备的恶性肿瘤保险时,Y女士毫不犹豫的就购买了一份《老年恶性肿瘤疾病保险》,保额20万元。如此迅速的购买一款保险也让她亲朋好友担心老人是不是没考虑清楚。但是2016年8月当Y女士不幸罹患乳腺癌时,泰康人寿20万元的理赔款证实了Y女士的睿智。 

  案例九:打拼事业不忘增加保障 癌症突袭彰显泰康真情 

  在青岛打拼多年的Y女士与丈夫将生意做的红红火火,在辛勤工作的同时,Y女士不忘自己的健康保障问题,于2014年购买了《泰康附加基本C款重大疾病保险》,2016年春节Y女士感觉脖子不适,到医院被诊断为“甲状腺癌”。申请理赔后,泰康人寿给付Y女士二十万元理赔款。 

  案例十:女性健康不容忽视  防患未然为健康加保 

  早在2009年,风险意识很强的J士就为自己购买了《泰康附加安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保额20万元。2016年风险不期而至,J女士不幸罹患甲状腺癌,在申请理赔后,泰康人寿青岛分公司快速理赔, 20万元理赔款顺利转至客户账户,便捷的理赔让客户体验到了公司的良好服务。 

  从泰康人寿青岛分公司十大理赔案例不难看出,重疾已成为威胁人们生命的头号杀手,而保险则成为人们规避风险、传递关爱的有效工具。泰康保险集团董事长兼CEO陈东升曾说:“买保险就是尊重生命。保险让不确定的生命有了确定的价值。”这一观点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信守承诺,关爱一生,泰康人寿青岛分公司也将继续以客户为中心,尊重生命、关爱生命、礼赞生命,以实际行动履行服务承诺,让保险更安心、更便捷、更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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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买保险,最担心拒赔。现在不少家庭都开始考虑购买保险,防止如果大病或有什么意外,父母孩子没有依靠。但是买保险,又担心被坑,毕竟很多人都说保险不赔。

那么,如果真遇到了这样的事,保险拒赔怎么办呢?

今天,我们就通过“女子患癌保险拒赔,法院判决赔付16万”的案例说起。同时,我也会分享一些保险拒赔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6年11月,张某的妻子吴某(化名)经医院检查,发现了因颈部淋巴结继发恶性肿瘤等病症,于是前往江苏省某医院住院治疗,经手术好转后出院。

随后,张某想起2013年曾为吴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型保险,同时附加了16万的保额。于是,他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这16万的重疾保险金。

但是万万没想到,几天后保险公司在理赔审查后,给出的答案是:拒赔。

“交了3年保费,结果出险竟然不赔?”

明明都确诊了恶性肿瘤,又在重疾险保障范围内,保险公司为什么拒赔?

原来,这件事另有蹊跷。保险公司认为吴某“带病投保”。

保险公司发现,在2012年时吴某就因患又“甲状腺乳头状癌”在江苏省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了手术。但是,在投保时却没有告知保险公司此事,于是有权解除合同,拒赔理赔。

但是,吴某一家却有不同的说法:“当时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业务员根本没有询问我既往病史、健康情况这些,现在又说我“带病投保”,怎么能是我们的责任?”

法院认为,首先保险公司业务员没有按“健康告知表”详细询问,是保险公司管理上出现问题,不应该由投保人承担责任。

其次根据保险法第16条,明确保险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时间限制为2年。而保险公司本应该知道而且有能力在法律规定的2年时间内,对吴某的情况进行审核,但是却没有这样做。

最终,双方交由法院审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吴某16万。

3、知识科普,如何理赔?

保险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仅是针对需要如实告知情况的我们,还有需要尽到自身责任的保险业务员和保险公司,这样对于双方才是公平的,不然到了法院自有司法进行评定。

同时,保险理赔也是有技巧的,今天我再来分享两个方法:

“两年不可抗辩”也就是俗称的有病扛过两年一定赔,事实上这个说法很有问题,一般是保险业务员为了诱导客户购买保险,故意这么说。

原则上的认定方法是:你投保时,保险公司会让你填一个身体健康告知表,你只需要按实际写就可以了,保险公司看完后还让你参保,满两年后出险他们就得赔。而如果出现,保险员代填、误导填写等情况,或者遗失你的健康申明,只要满两年,保险公司是必赔的。

因为,这样的责任都是保险公司自身的原因,法律给它2年时间审核,时间一过不得无故解除合同。

买保险,到底要不要体检?

一定有人和你说过,想买保险一定不要去体检。这个说法没错,但是要看情况。

实际上,在“如实告知”环节单凭个人回忆往往容易有所遗漏,这不少人会说自己忘记以前检查过什么记录,有些人还外借医保卡给别人买过药看过病,留下不少不良记录。

而这些都是会导致后期理赔有问题的,所以我们就需要通过体检,来证明你现在投保时的身体是健康的,提高核保的通过率。后期理赔时,防止保险公司拿之前的疾病说事,你可以用最新的体检当作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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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51律师随笔

被保险人因右侧甲状腺乳头癌向保险人申请重疾险理赔,保险公司审核,因被保险人在投保前体检时检查发现“甲状腺结节,依据保单的特别约定予以拒赔”。

  1. 1.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前的体检中查出右侧甲状腺结节。

  2. 2.  被保险人患右侧甲状腺乳头状癌的原因在保险合同成立前即已存在,不属于保险法规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保险事故,故保险人不应承担责任。

被保险人认为应获陪的依据:

1“既往症”是指被保险人告知事项里第5项。

保险人表示被保险人告知事项里第五项载明的既往症属于特别约定第3项的免责范围内,但保险公司未提到过关于甲状腺方面的疾病属于既往症,也未对甲状腺方面的疾病作任何解释。

被保险人告知事项里第5项:“目前或过去有无罹患肿瘤、肝硬化、呼吸衰竭、心肌梗塞、心脏病、白血病及再生障碍性贫血、糖尿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癫痫病、艾滋病的被保险人。”

2“倒查方式”,倒查入保前有无“既往症”。

“既往症”是指被保险人告知事项里第5项所患的疾病,不包括甲状腺结节,甲状腺结节不属于“既往症”。

3、保险合同为格式条款,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未进行提示和说明义务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的投保单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保险人未对“甲状腺结节”属于“既往症”做出任何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前所患或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为临床表现或直接间接因素而导致的重大疾病责任”之免责条款对保险人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被保险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被保险人做出明确说明的;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关于提示义务,保险人针对上述免责条款采用加粗、加黑的方式做出能够引起被保险人注意的提示,履行了提示义务。

关于说明义务,加盖了被保险人印章的投保申请书中,被保险人声明及确认部分虽载明保险经办人已向被保险人说明了免除责任条款及其他在保险条款中做出提示的具有免责性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被保险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但是保险合同中的一些专业术语、复杂概念往往具有特定的含义,普通人未必能够知晓和注意,保险人对此有义务将专业术语在特定行业中所指的具体内容及含义向被保险人做出通常人能够准确理解的说明。被保险人告知事项第5项载明的既往症里并没有“甲状腺结节”。根据法院对被保险人工作人员所作调查笔录内容来看,投保过程保险人并没有针对甲状腺方面的疾病对被保险人进行任何解释和说明。保险人也未能举证证实其已针对上述免责条款内容向被保险人作出充分阐释,仅凭投保申请书及证人的证言等,不足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综上,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被诊断为甲状腺乳头癌,而甲状腺乳头癌属于标准团体重大疾病保险(C款)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范畴,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所患甲状腺乳头状癌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因被保险人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为临床表现或直接间接因素而导致的重大疾病”,保险人是否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被保险人告知事项中并未提到关于甲状腺方面的疾病属于既往症,也未对甲状腺方面的疾病作任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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