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里扣工人工资怎么办

浏览次数:7374次发布时间: 17:06:13编辑:豆豆

工作中遇到不快,就想找个朋友诉诉苦求个安慰,而我们听到的最多的安慰就是‘工作要是不开心,就辞职出去走走放松一下’,可辞职真的管用吗?辞职后的后果我们又能接受吗?

小丽在江苏的一家打工,签了半年的合同,现在刚做了两个月想辞职回家,可找线长辞职时,线长没有批准说辞职扣工资,而且近期厂里订单比较多让她再等等。小丽心急想着干脆自离走得了,可最后想来想去还是不放心又问了同事,才知道自离当月工资也不发。

国家劳动法规定在工厂打工员工辞职走正常离职手续,厂里应该给员工正常发工资,不应该扣员工当月工资。可如果擅自离职没有提前申请提交辞职报告,按照厂里规定扣员工几天工资也很能理解。所以,在电子厂打工离职时一定要走正常辞职手续,如果走正常离职手续厂里不按时发放工资,工人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过每一个工人在进厂之前都会和厂里签订合同,如果合同没有到期想离职,从原则上来讲厂里是不会批准,但如果是特殊情况不得不辞职回家,和厂里说明情况厂里领导也是会批准的。

另一种情况如果工人进厂签订了三个月的合同,合同到期想辞职回家,建议工人提前向厂里提交离职申请(工人离职一般要提前一个月或半个月提交离职申请),等厂里同意工人离职后,离职人员就可以办理离职手续,工资也会正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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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付出劳动后有权得到,这是的重要内容。对于违反工资或补偿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85条做了专门制裁性规定。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低于当地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运动员体育津贴。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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