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厂房倒塌造成企业财产损失怎么维权


王庆明,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研究中心

在中国社会的转型过程中,身份是纵向等级序列中的一个结构性位置或同一层级组织(个体)之间横向的连接关系及其认同,组织与个人的稀缺性身份在特定的关系结构中得到形塑和界定,他们在社会认可的前提下依凭身份获得、占有资源,即拥有一种“产权”。本文追寻东北某厂办集体企业的改制过程,揭示产权界定的身份逻辑,将“身份”变量引入产权分析,考察不同身份性质的企业以及同一企业内不同身份职工的产权界定过程,发现影响企业身份产权的主要因素是企业所有制等级、企业行政级别、企业规模以及企业在社会分工中的位置和行业属性,影响企业职工身份产权的主要因素是职工的所有制等级、职工的身份类型(干部/工人)、职称、工种和工龄,并以此为基础提出“身份是一种产权”这一命题。

身份产权;厂办集体企业;产权变革;社会转型

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和经济运作的市场化,是中国自1978年开启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内涵(孙立平,2004)。在改革开放历经四十余年后的今天,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和经济运作的市场化已然成为当下中国社会的基本事实以及社会经济体制特征的重要表现。然而,对于中国产权关系变革的整体进程,我们似乎很难用一个统一的概念来诠释,因为中国市场秩序形成过程中的产权并非二分的“公有”“私有”这般简单。实践表明,从公有产权到私有产权的转变往往呈现为连续谱,而不是两个对立的类别(李培林,2004;杨典,2013;王庆明,2018、2019)。改革进程中,在同一体制下甚至同一企业组织框架内,国有产权、集体产权、个体产权等多重产权结构往往并存互融,共同构成了中国产权实践的真实样态。作为一个“试验场”,这种多元复合的产权形态以及独特的产权变革进路对既有产权理论提出了挑战。

长期以来,产权研究被视为经济学的专擅领域。自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1937年发表《企业的性质》一文以来,新制度经济学逐步将“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概念引入产权分析之中,并力图建构一种有别于新古典经济学的“新企业理论”(Coase,1937;Alchian & Demsetz,1972;Demsetz,1988,2002;Hart,1995)。新古典经济学从技术角度理解生产性组织,强调企业是通过投入、产出的技术组合实现利润目标的“黑箱”。在这个意义上,企业是没有结构的,只是生产的函数。科斯以降,经济学家开始关注生产性组织的内部安排和制度结构及其对经济体系运行的影响。与既往经济学者一味强调市场定价机制是最优的资源配置方式不同,科斯发现,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定价过程所需的谈判、签约、监督以及纠纷化解等费用被科斯统称为“交易成本”。他认为,企业存在的重要意义就在于避免或减少在市场上依托定价系统进行交易所花费的成本,企业构成了替代市场定价机制的另一种配置资源的形式(科斯,2010)。其中,交易成本概念“区分了在企业内部与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差异,比较了在企业内部组织交易与借助市场交易手段的成本差异”(科斯,2008:43)。

科斯开创的交易成本分析范式将“企业”视为一个或一组市场性合约。然而社会主义体制下的公有制企业并不是科斯意义上的“企业”,它并非以市场性合约为基础。在计划体制下,公有制企业也要投入各种生产要素,只不过对生产要素的利用不是所有者基于合约框架的让渡,而是一切资源归公后的行政指令性调配。经济学家周其仁由此强调,公有制企业的基本特征不是“产权虚置”而是“非市场合约性”(周其仁,2004:179)。改革开放以来,公有制企业的产权变革以市场化手段推进,但在政治体制连贯性这一前提下,企业的“非市场合约性”特征依然存在;基于此,社会学者开创了“产权的社会视角”,将相关研究向前推进一步,强调企业是嵌入社会关系之中的,企业的产权形态是适应制度环境的结果。较之科斯意义上的“市场性合约”,社会学者观照的企业是一种“社会性合约”(刘世定,2003,2012;折晓叶、陈婴婴,2005;周雪光,2005;渠敬东,2013a,2013b)。产权的社会视角为新时期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照。

新时期国企继续深化改革,其主要方向一是对国有企业进行股权结构多元化改革,二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内部的厂办集体企业进行彻底的产权剥离。以混合所有制、现代公司制和绩效目标为指向的产权结构调整使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有了坚实的基础。厂办集体改革虽已有十余年,但仍遗留了一些重要问题。2005年11月,国务院决定在东北老工业基地推行厂办集体企业试点改革;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又于2011年发文强调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决定用3-5年时间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鉴于实践中厂办集体的分离仍面临诸多困难,2016年11月,国务院不得不再次发文要求“2017年底前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政策法规与改革实践间的这一张力呈现出的问题是:为什么在中央财政大力扶持以及中央政府强力约束这双重前提下,一些地方(尤其是东北地区)厂办集体企业产权改制仍难以推进?厂办集体企业产权的特殊性在哪里?

在经历上世纪80年代关于城镇集体经济“存在必要性”的讨论、90年代中期关于清产核资的争论和2002年以来关于“主辅分离”的政策性探讨之后,厂办集体企业的研究在经验探索和理论分析上都没有实质性推进。从既往政策法规和改革话语不难发现,政策制定者和研究者多聚焦于厂办集体企业的产权模糊性,将改革视为经由产权剥离实现产权清晰化的过程。但这种理论和政策预期,在面对厂办集体产权建构的历史过程以及多元主体的产权追索时遭遇了困难。现代产权经济学以“产权清晰是效率的前提”为基本假定,强调产权形态是企业组织独立性的反映。但在实践层面,中国企业的产权结构往往是它与制度环境、其他组织或组织内不同群体持续交往互动的结果。所谓产权的“模糊”,有时是不同身份的企业组织以变通方式适应所处制度环境以获取地方保护或稀缺资源的策略性机制(周雪光,2005)。作为独特的组织类型,厂办集体企业的特殊性在于:它与乡镇企业一样属于集体所有制性质,但处于国有企业的制度环境内,为国企内部的二级产权单位(渠敬东等,2009)。在层级化的身份结构中,名义上自负盈亏、自主决策的厂办集体,实践中通常由主办国企支配。由此,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在以产权清晰为目标指向的改制过程中,与制度环境类似的国有企业、产权性质相仿的乡镇企业相比,厂办集体企业在产权界定逻辑上呈现出哪些差异,差异背后又存在怎样的产权正当性?

以上述问题为指引,笔者从产权的社会视角出发,尝试引入“身份”变量,分析不同身份性质的企业组织以及同一企业组织内不同身份的企业职工在产权界定和权利诉求过程中的不同理据。本文提出“身份产权”的概念,强调“身份是一种产权”这一中心命题。与聚焦于产权之制度视角的发问略有不同,本研究着眼于厂办集体多重产权主体之间的互动过程及其行动策略。

下文将首先讨论既往产权研究中身份与产权的逻辑关联,进而定义“身份产权”的概念;其次,将考察厂办集体企业的历史起源及其特定性质,交代文中个案选择的学理依据;再次,将以东北老工业基地一家厂办集体企业为个案,探究产权改制的整体过程,揭示厂办集体产权变革的独特机制;最后,总结比较厂办集体产权界定与乡镇企业和国有企业的不同之处,讨论并扩展身份产权研究的相关议题。

二、身份与产权:产权界定的社会逻辑

(一)把“身份”带入产权分析中来

现代产权经济学家阿曼·阿尔钦(Armen Albert Alchian)指出,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阿尔钦,2014)。产权得以强制实施的基础是其法定权利(legal entitlements)及约束边界。有效的产权结构是降低成本并获得更大收益的手段和工具。在这个意义上,哈罗德·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认为,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时产生的(德姆塞茨,2014)。由此可见,产权经济学主要关注给定的产权特征(清晰或模糊、完全或不完全)对行为激励和资源配置绩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刘世定,2012)。然而,在急剧的转型过程中,中国社会的产权形态及其特征往往不是给定的静态结构。由此,更重要的问题是:动态演化的产权是通过何种机制被界定出来的?这一被经济学家忽略的问题恰恰构成了社会学产权研究的重要内容。

社会学的产权研究聚焦于“产权的社会建构逻辑”,考察行动者的动机和价值取向,分析产权如何通过行动者的互动而被自发地建构出来以及在互动过程中受制于何种社会规范(曹正汉,2008)。在既往研究中,“身份”被很多学者认为是影响产权界定的一个重要变量,例如不少研究者关注的村庄或其他组织中的“身份成员权”问题(申静、王汉生,2005;朱冬亮,2013;折晓叶、陈婴婴,2004,2005),私人企业通过“戴红帽子”实现身份转换的问题(刘世定,2003;曹正汉,2006),身份认同、身份权利竞争和身份关系影响产权界定的问题(张静,2010;曹正汉等,2012;周雪光,2005),以及因身份差异造成“同物(产)不同权”的问题等等(刘世定,2003;王庆明,2015b),等等。这些研究从不同侧面揭示了产权界定的身份逻辑,但没有系统性地回答一般问题,即“身份”在何种意义上可以构成产权。

现代产权经济学理论通常不将“身份”作为重要议题。经济学的产权分析多关注产权的“排他性”(exclusivity)和“可让渡性”(alienability)这两个基本特征,聚焦于产权的制度设置、权利边界以及产权转移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Demsetz,1988)。产权经济学强调物品交易的实质是附着在物品之上的权利转移,“当一种交易在市场中议定时,就发生了两束权利的交换”(德姆塞茨,2014:70)。不同交易者对同一经济物品的占有意味着对附着在这一物品上的同一束权利的占有,此即“同物(产)同权”的逻辑。这里的预设是,在完备的市场条件下,交易者的“身份”并不直接影响产权交易和权利转移(王庆明、蔡伏虹,2013)。由此,不难发现,在现代产权经济学视域下,市场竞争参与者被隐去了身份差异,消费者或生产者、求职者或雇佣者等市场参与者之间的竞争与其身份无关,其竞争目标是获得对稀缺资源的排他性权利。此外,市场参与者竞争的是交易机会,在技术和质量给定的前提下,通常出价更高或要价更低的一方获得交易机会,价格机制不因竞争者的身份而改变(曹正汉等,2012)。

然而,在中国社会的转型过程中,当事者权利边界的划定往往与其身份密切相关,并因此引发身份权利的竞争。具体而言,其一,竞争者根据自身的身份等级展开竞争,目标是获得更高的身份权利,而后再依凭身份权利获取或分享稀缺性资源;其二,参与者并不竞争交易机会,而是竞争特殊权利,其结果是社会成员之间形成身份权利的不平等配置(曹正汉等,2012)。曹正汉等人将身份权利竞争与市场竞争相比较,开辟了将“身份”变量引入产权分析的路径。无疑,身份权利视角是身份产权分析框架的重要支点,但仍然存在一个问题:在学理上,身份与产权具有何种逻辑关联?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就必须把身份带入产权分析中来,并在更一般的意义上厘定身份产权的概念。

长期以来,我们对身份概念的理解多以传统社会结构为经验基础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被视为一切社会进步的铁律(梅因,2011:112)。然而中国社会的转型实践表明,现代契约关系与身份关系可以在同一体制下并存互融,身份是能够穿透体制的一种重要机制。张静指出,“身份是社会成员在社会中的位置,其核心内容包括特定的权利、义务、责任、忠诚对象、认同和行事规则,还包括权利、责任和忠诚存在的合法性理由”(张静,2005b:4)。

中国四十年的改革进程是产权所有者其合法性身份不断转换的过程。具体而言,在传统公有制产权框架下,家庭财产外的一切生产类财产和稀缺性公共资源一般都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任何成员个体或由他们自愿合作产生的团体不具有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性身份,只有承包、使用、租赁的权利。一方面,市场化改革进程不断催生个体化的产权诉求;另一方面,以国家、集体为优先的产权界定机制仍然存续,使得公共和私人之间的产权纠纷频频上演。在产权纠纷的化解实践中,调解者往往秉持“双重承认”原则,即既认可个人投资是产权身份的合法性来源,亦承认公共服务和管理是产权所有者身份的合法性来源。张静将这种权利声张与利益分配分开处理,把产权所有者合法性身份的双重确认机制称为“二元整合秩序”(张静,2005a)。这种秩序揭示了身份与合法性的内在逻辑关联。

身份界定往往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进行的,在这个意义上历史社会学家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指出,“身份处在与其他人的关系之中……而且相同的个人、团体和社会场所,当他们从一种关系向另一种关系转变的时候,他们也会从一种身份向另一种身份转变”(蒂利,2008:9)。蒂利的意思是,身份是附着于特定关系之上的,并且这种关系是在个人与组织的相互作用下得以形塑的。不同的关系结构意味着不同的身份权利。立足转型中的中国这一制度背景,曹正汉等人将身份权利界定为“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的、与个人身份相连的、有差等的权利”,认为身份权利既包含在与个人身份相关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之中,也包含在因个人身份所获得的对社会公共资源的支配权和分享权之中,其中身份权利最实质性的内涵是“附着于个人身份的、对社会公共资源的分享权”(曹正汉等,2012:281-282)。

以上三者强调社会成员的个体性身份在特定关系结构之中的嵌入。在实践中,企业组织的身份性质不同,产权占有状况也会有很大差异。经济学者通常强调企业的独立性,社会学者则更关注企业组织适应所处制度环境的过程。在适应环境的过程中,企业组织与上级主管部门等其他组织构成一种独特的关系结构,这种关系为每一类组织提供可信的承诺和独特身份(周雪光,2005)。在此意义上,“身份”可定义为社会主义体制中纵向等级序列中的一个结构性位置或同一层级不同组织(个体)之间的横向连接关系及其认同。无论是纵向等级序列中的优势位置还是横向连接关系中的致密结点,都是组织或个人竞相争夺的稀缺性资源。身份与产权的逻辑关联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组织或个人的稀缺性身份在特定关系结构中得以形塑和界定;第二,一旦组织或个人依凭身份获得或占有资源并被社会认可,此时身份就意味着一种产权。这为我们从身份视角理解产权开出了一条重要道路。

一般意义上,身份与产权的关系可以在两个解释路径上进行分析,即将身份作为因变量或自变量。首先,当我们将身份作为因变量时,一个组织或个体的产权占有状况是形塑其身份的重要因素,占有资源的多寡、占有资源的类型及稀缺性程度、占有的具体形态(完全占有或部分占有)以及占有的时限等等都会影响其身份,如马克思基于资源占有和产权结构来定义的阶级身份;其次,当我们将身份作为自变量时,即当我们强调身份是构成产权函数的一个自变量时,稀缺性资源占有者的身份是影响产权界定和权利转移的重要因素。无论是集体主义时期单位化的身份序列,还是改革开放以来体制二元的社会身份结构,在政治体制连贯的前提下,身份本身就是一种权利;而且,在社会认可的前提下,组织或个人可以经由身份获得或占有各种稀缺性资源。在这个意义上,“身份”就是一种“产权”。本项研究主要是在后一种解释路径上的推进。在国有企业的组织框架内,企业组织的身份性质、企业职工的身份等级及其认同都是影响其产权界定的重要因素。

从以上讨论不难看出,无论是组织的身份还是个体的身份都能影响资源占有状况和产权界定。刘世定教授从“占有”这一基础性的概念出发,将产权定义为“行为主体得到社会认可的对经济资源的占有”(刘世定,2012:73)。在吸收产权的“社会界定”的基础上,笔者将身份产权的概念定义为行为主体(组织或个人)经由身份获得社会认可的对经济资源的占有。身份产权的实施和认可是通过两个层面实现的:一是制度性认可,这是指经由正式制度包括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确认的社会身份关系,其中,社会成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关系以及在这一关系基础上的社会秩序是由正式制度强制规约达成的;二是非制度性认可,这是指社会成员或组织关于自我身份的期待、接受、认同以及对于身份的建构和选择。前一种认可是相对稳定的,在既有正式制度变革之前,对身份的确认不易改变。后一种认可则关乎社会成员或组织的主观选择,有更大的变动空间。无论是国家制度、法律法规、社情民意还是社会成员或组织的自我认同,都既可能创造、确立、维护一种身份结构,也可能消除、破坏某种身份结构,从而使社会中的权威资源重新配置。在这个意义上,社会身份系统意味着权威资源的政治配置安排(张静,2005b)。

从身份系统转变与资源重新配置的对称关系来看,一个企业的产权结构往往反映了该组织与组织内外环境之间长期稳定的各种纽带关系。基于此,周雪光强调“产权是一束关系”,以区别于经济学意义上“产权是一束权利”的观念。权利产权研究聚焦于组织间的边界、排他性权利及其转移,关系产权研究则更关注组织与其所处环境之间的关系以及维系这种关系的独特机制。在现代产权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下,企业组织的“身份”被“市场主体”和“厂商”等一般化的标签遮蔽了,然而在中国的转型实践中,企业组织的产权结构及具体形态是该组织与其他组织建立长期稳定关系和适应其所处环境的结果。周雪光由此指出,“关系产权和结构为企业行为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基础,一个明确的身份和一个相应的制度逻辑”(周雪光,2005)。进一步的问题是:建基于稳定的关系基础上的身份在企业产权改制(即关系变动)过程中,又呈现出怎样的逻辑呢?这正是本研究的出发点。

我们将以一家厂办大集体企业产权改制过程为个案来回答上述问题,通过考察改制过程中不同产权主体的身份转换以及产权追索来透视产权界定的身份逻辑。下文先回溯厂办集体企业这种经济组织的历史起源及其产权性质。

三、厂办集体企业的历史起源与本研究的个案

(一)厂办集体企业的发展演变

厂办集体企业是中国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它既是国有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二级产权单位,亦是中国城镇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历史起源上看,厂办集体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上世纪50年代“大跃进”时期,为解放妇女和解决职工家属就业而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扶持兴办的“附属小工厂”;二是在上世纪70年代末,国营企业为解决返城知青和职工子女就业兴办的生产配套产品和提供劳动服务的分厂。从兴办背景、目标责任、行政等级、收入分配、隶属关系、人员身份等诸多方面看,两个时期的企业都存在明显差异,但其产权结构都是集体所有制,且均为“附属安置”性质。也有论者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以及产权实践状态考察,强调厂办集体企业是介于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体所有制之间的“集团所有制”(方醒世,1992)。厂办集体企业在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大跃进”背景下的出现只是昙花一现,在60年代初期精简职工和经济调整过程中,很多厂办集体合并重组,或者回归街道管辖。厂办集体企业的真正发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文革”结束后,为解决大批回城知青和其他待业青年的就业问题,国家采取了“谁家孩子谁抱走”的单位化治理策略,即这些青年的就业问题主要由其父母所在单位解决(王庆明,2015a)。在这种背景下,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纷纷创办集体企业。一般而言,厂办集体企业是指由国有企业出资兴办的向其提供配套产品和劳务服务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另有一些厂办集体企业则是国家出于产业布局调整的需要,将同属一个系统的由市或区、县属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街道办事处兴办的小工厂按照生产属性、产品类型和归口管理原则整合到一些大型国企内部,成为向其提供配套产品和劳务服务的子厂。虽然后一类集体企业并非由国企出资兴办,但在经由行政力量整合的过程中,作为“母厂”的国有企业通常也会对“子厂”进行多方面的投入,如领导干部下派、厂房设备投入、技术支援、品牌挂靠等等。本研究个案就是第二种类型。

(二)个案简介及其典型意义

本文讨论的厂办集体企业是东北老工业基地“东市”一家大型国营企业“北厂”的一个子厂。北厂成立于1958年,是一家以生产汽车为主的大型国企。1984年国家调整汽车产业布局,东市96家与汽车生产相关的中小企业被合并到北厂,同年成立董事会,组建集团公司。1988年北厂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当时约有在职职工52000人。1992年公司上市时内部共有60个子厂,其中24家为全民企业,2家为中外合资企业,34家为厂办集体企业。本研究的个案就是这34家厂办集体中的一个——车厢厂。车厢厂成立于20世纪60年代初,原隶属于东市农机局的汽车修配厂,最初只有几十个人;1979年改为东市汽车车厢厂,1984年汽车产业布局调整时被合并到北厂。该厂以生产汽车车厢、车架和模具为主,产品主要供给集团内的车辆制造公司。该厂原本效益不错,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企业员工一直维持在1000人左右,到改制时,车厢厂连同退休职工共计1346人。

本研究使用的经验材料来自笔者2008年以来对北厂的跟踪调查以及对该公司自1992年上市以来公开发行的财务状况、公司决议、配股说明书、董事会及监事会公告等系统性资料的整理。随着调查的深入,集团内一些厂办集体企业产权改制的“变通”引起了笔者的注意。本文将重点考察车厢厂这家厂办集体企业产权改制的全过程。通过对集团公司经营状况和决策信息的分析,加之对车厢厂副厂长、技术处处长、总工程师、党办主任、团委书记、会计、出纳等员工的深入访谈,笔者了解到了厂办集体产权变通的具体过程以及职工的分化情况。由于职工安置问题以及集体产权界定的争议使得年改制过程的诸多细节在职工持续的产权追索过程中得以清晰呈现,后续纷争直至2013年后才陆续解决。在此期间,厂办集体职工的书面诉求、集体话语、维权行动与主办国企的正式回应、决策依据构成了两种完全不同的产权认知谱系。笔者以这些不同的产权认知为基础,辅之以工厂厂志、公司决议和公告等资料,对厂办集体产权界定的独特机制进行分析。

一般而言,厂办集体产权改制是在“主辅分离”的思路下,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厂房、设备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权属从原主办国企中分离出来,并通过市场化手段进行清晰界定的过程。将原本嵌入在国有产权框架内的集体产权个体化(私有化)是产权改制的常见形态,本研究跟踪的个案则是以“市场化手段”将原本由集体所有的厂办集体“升格”为全民所有。如果说此前产权的社会视角更多关注“集体产权私化的社会文本”(折晓叶、陈婴婴,2005),那么本文的个案则试图呈现“集体产权全民化(国有化)的社会文本”。

四、身份变通与产权界定:集体企业改制过程的分析

2001年,国家外经贸部批准北厂将旗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25%的股权按出资额予以转让,同时以数亿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一家意大利公司开发设计的M1三厢式轿车及多功能用车的零部件开发和生产技术。受中国加入WTO和汽车市场降价等因素影响,同年公司账面出现亏损。2003年上半年,汽车行业整体复苏,北厂生产经营外部环境改善并于当年扭亏为盈。2004年,因原材料价格上涨和竞争加剧,北厂业绩开始下滑,并陷入亏损局面。在这种背景下,北厂最高决策层为确保以车辆制造公司为主体的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决定对集团内的部分零部件子厂尤其是厂办集体改制重组。本研究深入考察车厢厂这一厂办集体产权改制过程,为方便分析,在梳理经验材料的基础上提炼出“改制三部曲”,并通过对这三个环节的解剖,呈现政府、主办国企、厂办集体和职工个体在产权改制过程中不同的行动逻辑。

(一)改制前:“制造亏损”与优质资源的整合

国有企业通常遵照“主辅分离”的思路,对厂办集体企业进行产权改制。与此不同,北厂对旗下一些厂办集体的改革是从“制造亏损”开始的。车厢厂的主打产品是汽车车厢和车架,产品主要供给集团公司内部的车辆制造公司,原本效益不错。2004年北厂业绩下滑,集团公司决定对内部各类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当时明确的一个改革方向是力保有市场竞争力的车辆制造公司。为确保车辆制造公司的利润,集团决策层决定压低一些内部零部件厂产品的出厂价格,车厢厂生产的车厢和车架也在降价范围内。调整价格后,车厢厂每生产出厂并卖出一套设备就要亏损600多元,不到一年该厂就负债累累。

对于压低车厢厂产品出厂价格的决议,该厂主要领导与集团领导沟通后并没有太大异议。虽然厂办集体名义上是自负盈亏和自主决策,但由于厂长和书记都是集团公司下派的“全民干部”,执行集团公司决议成为他们的首要职责。反倒是北厂的一些中层干部对此不服气,联合工人找到集团公司领导“讨说法”。对此,领导的答复是:“要从大局考虑服务集团的整体战略,确保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好了,整个集团才能好,集团好了,工人就有饭吃”(车厢厂工程师马某访谈,)。

从车厢厂亏损的原因看,这里的“主辅分离”遵循着将集团中上市部分的优质资产确定为“主业”、将留在“存续企业”中的其他部分归为“辅业”的裁定标准,而产权分离的直接目标是确保集团中的上市公司。厂办集体定价权的缺失,造成了“被亏损”的无奈。严格意义上讲,主办国企人为压低厂办集体企业产品出厂价格并不符合法律规定。1983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颁发〈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城镇集体企业具有生产经营销售以及人事任免的独立自主权,1991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更直接就产品定价提出“除国家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价格的以外,企业有权自行确定产品价格、劳务价格”。但由于厂办集体对主办国企的长期依赖,加之产权边界的模糊,厂办集体在“服从大局”的安排下对于这种“侵权”并不敏感,只是感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

经历了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抓大放小”的改革之后,遗留的大部分厂办大集体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佳。以北厂所在的辽宁省为例,至车厢厂改制前的2002年末,全省国有企业厂办集体企业共计1433户,职工人数53.6万人(其中在岗17.2万人、离岗36.4万人),离退休职工11.6万人,资产总额200.2亿元,负债总额182.9亿元,账面平均资产负债率91.4%。很多企业所欠内外债数额巨大,无力偿还,全省厂办集体共拖欠银行贷款本息28亿元,拖欠税款13亿元,欠缴各种保险费8.2亿元,拖欠供水供电等部门费用1.9亿元,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采暖费及其他费用28.8亿元。更糟糕的是,大部分厂办集体职工的基本福利都难以保障,在这65.2万名厂办集体职工中(含离退休职工),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有28.5万人,占43.7%;未参加失业保险的有35.3万人,占54.1%;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有59.2万人,占90.8%。面对这种现状,2004年国务院在东北老工业基地一些资源枯竭城市开始进行厂办集体试点改革。

(二)改制中:“集体变全民”与资产清晰化

在2004年试点改革的基础上,财政部、国资委、劳动保障部于2005年联合下发《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开始在全国推广厂办大集体的改革。该文件第一次明确厂办集体中固定资产、行政划拨土地的产权归属,强调“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实行无偿划拨,用于厂办大集体企业安置职工所需的费用”,厂办集体占有的土地以及国家和主办国企此前通过各种形式投入的资产都被界定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在国家正式推进厂办集体产权改革之前,北厂集团通过变通性手段,对车厢厂完成了一项重要的“产权改制”——将企业性质由集体所有制升格为全民所有制。2004年北厂集团下派到车厢厂的“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经过调研,提出要将车厢厂这个集体企业升格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这个改革提议最初得到工人的普遍拥戴,因为长期以来在1000多人的车厢厂里只有中层以上领导和军转干部等20余人是全民身份。当时,很多工人都说:“这回咱终于扬眉吐气了,再也不是‘二全民’了”(车厢厂负责安全生产的老杨访谈,)。

在传统的单位体制下,集体职工和全民职工具有明显的身份差别。厂办集体作为国有企业的下级行政隶属单位,长期处于依附结构之中,其产权特征是:厂办集体在产权和经营上具有明显的行政依附特征,属于国家单位支配下的企业范畴,但职工身份却又不属于“国家职工”,不具有一般职工的身份权属(渠敬东等,2009)。由集体企业变为全民企业,这种所有制等级由低向高的升级转变在20世纪50年代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的一段时期内比较多见,但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与一般产权改制的内涵不太相符。一般而言,不论国企改制采取何种方式,如出售给民企、外企、其他国企以及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s,简称MBO)或员工持股等等,其最终目标是完全改变或部分改变企业单一的产权结构,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车厢厂的改制则是先将集体所有变为全民所有,这种“逆市场化”的产权改制体现了一种独特的治理策略。

在企业改制前,虽然大部分工人都被放假回家,但对于这次企业身份的提升,很多工人将之视为个人发展的难得“机遇”,即认为随着企业身份性质的改变,职工的身份也随之发生变化。车厢厂变成全民单位后不久,集团公司根据车厢厂的经营状况做出评估,认定其亏损严重、扭亏无望、资不抵债,要根据市场规则将其“淘汰”。在车厢厂亏损停产状况下,最有价值的资源就是车厢厂的两个成熟生产线和工厂大院所占2万4千多平方米的土地。车厢厂亏损之初,集团公司就将该厂两个重要生产线连带182名技术工人直接转移到了车辆制造公司。2005年底,北厂集团公司和所在区域的地方政府商议,决定将车厢厂厂区大院所占的土地以每平方米800元的价格转让给某政府部门。

车厢厂在土地处置完毕后,开始进行厂区搬迁。搬到新厂区后,集团公司找了一间20多平方米的房间作为车厢厂临时“办事处”。原车厢厂党办主任提到,“等工厂的土地卖完之后,很多工人才开始意识到,除了‘全民的身份’之外,我们什么都没了”(党办主任刘某访谈,)。按照相关法规,集体企业的产权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为进一步明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权归属,1994年东市政府制定了《东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规定:“集体企业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享有财产所有权……国家对集体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减免税金和税前还贷所形成的资产属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按照以上条文,车厢厂改制之前,资产应该归全体职工集体所有。当车厢厂转变为全民单位之后,其性质则不同,国企组织是生产资料和公有财产的使用者和经营者,而其产权名义上“全民所有”,实际上是“国家所有”。如果说国家是全民产权的代理者的话,那么国企单位组织就是国家产权的“代理者”(樊纲等,1994:53)。“集体变全民”之后,职工除了依凭国企职工身份分享部分福利权之外,不再具有成员权意义上的产权主体地位。通常,“成员权是一种建立在共同体成员身份和关系基础上的共享权利,表明的是产权嵌入于社会关系网络的状态”(折晓叶、陈婴婴,2005),而厂办集体的全民化在职工身份转变的意义上则是脱嵌于原来集体所有制下身份关系网的过程。如何在这个过程中处理工人的不满和安置,成了一道难题。

(三)改制后:职工安置与身份区隔

车厢厂因亏损而停产,集团公司通过“合并”“转厂”“买断”“放假”“留守”等方式将工人分割成不同类型,又向不同身份的职工提供不同的福利待遇,从而有效消减了工人集体行动的可能性。与此同时,北厂集团公司又将车厢厂的轻卡车车架生产线、货车车厢生产线连带182名技术工人合并到车辆制造公司,这样该公司能以更低的成本投入生产所必需的汽车零部件。然而,工人的安置却颇费周折。

关于工人的安置情况,车厢厂原来的副厂长蒋某讲道,“慢慢的咱们厂亏损越来越严重,工资也开不出来了,很多工人没办法只能放假回家了。一些工人气不过就到集团公司总部讨说法,后来集团公司就专门成立了处理咱们工厂改制的工作组,这个产权改制工作组的一个负责人是咱们车厢厂以前的老领导,他在工人中的威望很高,工人们也都听他的,可没想到就是咱自己人最后把咱们给‘忽悠’了”(原车厢厂副厂长蒋某访谈,)。

车厢厂工人在改制过程中分化为几种类型。第一类是合并,即把一部分有相关技术经验的工人合并到集团公司下属的汽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最初合并75人,到后来只剩下48人。第二类是转厂,即把车厢厂轻卡车和货车两个生产线连带182名工人转到车辆制造公司,与合并不同的是,这些转厂的工人最初并不和车厢厂脱离劳动关系,即“人走关系不走”。第三类是买断,对于5年以上工龄的正式职工,距离退休年龄在3-5年之间的可以买断,这类情况涉及200人左右。工厂当时“没钱”,买断的补偿金是“分期付款”(根据车厢厂留守会计葛某访谈整理,)。

经历改制、卖地、搬迁、买断、合并、转厂后,至2004年,车厢厂仅剩下一个“空壳”。“经过这一番折腾,工人们最后也都疲惫了,只要有一技之长、能吃上饭,谁愿意跟他们耗着,再说弄得四分五裂的,每个工人情况又不一样,心不齐也就闹不起来了”(北厂女工徐某访谈,)。虽然经过制造亏损、转属卖地,车厢厂已经有名无实,但企业职工仍然分“壳儿里”与“壳儿外”两种身份。到2011年12月,工厂在册职工人数是249人,退休工人是413人。在册职工,即既没有买断也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放假人员。这类职工又分为几种:第一种为“三长人员”,即长病、长假和因工伤长期休养人员,共计22人。他们的社保名义上由企业负责,但实际上企业无力承担,等到退休时需要其自己补齐,工厂“有钱了再还”。第二种为放假人员,包括普通放假(待业)的69名职工和每个月领取150元生活费的23名放假职工,后者是在企业改制后工厂搬迁过程中出力的工人。第三种为“两不找”的工人,即“工人不找企业,企业也不找职工”,这主要是停薪留职人员,1993年前后有20多人,后来发展到130人,每年向厂里交几十块钱管理费。第四种为“留守”在厂部的3名职工,他们负责接待来办事的工人。第五种为挂名的2名工人,他们虽早已离开企业,但档案关系仍留在企业(根据车厢厂留守会计葛某访谈整理,)。不论何种类型,“壳儿里”的职工都没有改变其作为工人对单位的隶属关系,因此从身份角度讲仍是“单位人”,但通过社保并轨、买断工龄置换身份之后就不再属于原单位。


从表1看,同一国企内部原本身份相似的“单位人”在改制过程中被赋予了不同身份,对应的工资福利待遇也出现了差异,这种待遇差别主要是在企业组织产权关系变革之后发生的。此前在单位体制下,与身份的同质性相契合的是工资福利的相似性,单位组织内部产权结构的基本特征是单位身份构成一种总体性的“关系束”与“权利束”(王庆明,2015a)。本个案呈现出的事实则是,在福利权益分配过程中,同一身份往往也表现出不同的福利待遇,这种不同主要是工人自身不同的抗争和诉求的结果。虽然职工福利待遇有明显差异,但只要没有脱离国企职工的身份,工人们就有追溯自身权利的合法性基础。虽然企业已经“改制结束”且厂房土地已经转让,仅剩下一个“空壳儿”,但只要工人仍然具有合法性身份,就可以进行自身利益诉求。这种“追索权”是延续还是中断,取决于工人所说的“壳儿里”或“壳儿外”的身份差别。值得注意的是,职工们所说的“壳儿里”和“壳儿外”仅仅是指车厢厂的“里”和“外”,并不是指国家单位体制的“里”和“外”。下面是“壳儿外”工人的情况。


从表1、表2看,除了3名留守人员与正式离退休职工,“壳儿里”工人遗留的仅仅是一种身份,这种身份既无工资福利保障也没有权利分享。但“壳儿外”的工人除了买断者外,“合并”者和“转厂”者虽然脱离了车厢厂的“组织躯壳”、重组到集团公司内部其他两个子厂中去,但还在“北厂集团公司”的组织框架内,因此仍然是单位人,且享受到比之前更优的单位福利,可是工人心里仍不舒服,他们强调“本来在车厢厂干得好好的”;两次买断的职工则直接从企业走向市场,由“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表面上看,无论是“合并”还是“转厂”依托的都是技术,在调研中这些职工也多强调自己“技术过人”;但实际上,一些“壳儿里”放假职工和“壳儿外”买断职工的技术也不差,有些人的技术甚至有更高的市场价值。唯一不同的是,他们持有的多为某一“单项技术”,而“合并”与“转厂”的职工持有的则是以生产线为载体的“整体技术”。这一事实揭示出,与一般市场中以技术等级及其市场价值为基础的“个体性”技术分化不同,这是一种“整体性”技术分化,即以整体的生产线为组织依托,融合身份、技术和利益(福利)于一体的“技术共同体”。

由此可见,工人们所谓的“壳儿里”或“壳儿外”仅仅表征职工对于原企业组织的一种身份依赖性。在国企产权制度变革的背景下,国企组织的身份“空壳儿”并不一定意味着更高的身份等级和福利分享,但却是职工利益诉求和维权抗争的合法性来源。从以上工人身份转化的类型也可看出,所谓的改制或产权变革,对工人意味着身份的转换。虽然工人分化成了多种类型,但概括而言就是两种,即体制内的身份和体制外的身份。不论职工从事何种工作,只要是体制内身份的“单位人”就能获得福利保障的权利或机会,也因此拥有利益受损后进行权利追索的依凭,而体制外身份的职工则不能获得单位福利。这种身份的裂变是造成工人行动策略差异的重要原因。无论是产权的实际支配状况与法律表达之间的背离,还是国家和主办国企在厂办集体改制过程中的“无限变通”,都集中反映出产权的集体占有与国家占有之间的张力,其背后暗含的问题是:作为利益主体的国家与集体之间的产权边界该如何界定?

(四)多元主体的产权追索及其身份机制

表面上看,本个案中呈现出的集体企业国有化似乎与私营企业集体化的产权变革进路一致,都是朝着更高的所有制等级迈进。然而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这两种产权变革的动力机制以及造成的产权后果十分不同。前文提及,改革开放初期一些名为公有实为私有的企业通过“戴红帽子”实现身份合法性转换(刘世定,2003;曹正汉,2006;张曙光,2004;张雨潇、方明月,2016),这种在产权上名为公有实为私有的结构,在产权的界定过程中遵循了多重逻辑。

改革初期的“戴红帽子”现象,是私人企业通过让渡部分产权来达致名义上的集体所有、获取地方政府支持的一种行为。这里出现的所谓产权模糊是企业组织适应环境的策略,是产权主体为获得组织身份合法性而做的主动选择。市场制度相对完善前提下的“戴高帽子”,则是在产权“改制”名义下,将原本集体所有、实际由主办国企支配的厂办集体企业转变为全民所有,而后再用市场化手段将所占土地等稀缺性资源置换出去。整个改制过程中,厂办“集体”这个名义上的产权主体一直是被动的,重要决策和行动选择都出自主管国企。与“戴红帽子”的模糊化策略不同,“戴高帽子”是一种清晰化策略,即“以产权清晰是效率前提”的理论假设为预期,利用市场化手段实现集体产权的清晰界定。只不过与一般市场化改革过程中集体产权向个体产权转移的清晰化路径不同,这是一种集体产权向国有产权转移的清晰化路径。

产权清晰的本质是要明确产权主体及其排他性的边界,至于产权主体是个人、集体抑或国家,并无硬性规定。实践中,以国家或集体名义占有的资产都不能将其产权清晰界定到具体的个人,只是能有效行使排他性的权利。作为一种重要的产权类型,国家产权与一般法人或自然人的产权结构相比,其特殊性在于国家身份和目标的多重性(马磊,2016)。对于国有企业而言,产权边界往往限定于狭义的组织框架内。换言之,“全民”“国有”这种组织性身份仅仅标志着企业产权的性质,其产权涵义主要体现在排他性上,不单组织的产权不能落实到具体的个人头上,对其他具体的“集体”也具有排他性。中国总体制度性安排的一个核心特征是不同类型的企业所有权之间存在差异,这种产权结构的差异决定了不同类型的企业面临不同的市场竞争和政治权威的压力(Zhou et al.,2003),这是再分配体制下企业组织等级化产权特征的重要表现。

在社会主义再分配经济体系中,大多数企业的利润会流入拥有企业所有权的政府管辖部门。这些政府管辖部门的政府代理机构又把这些财富再分为投资资金。基于此,魏昂德(Andrew Walder)强调,再分配经济的标志是不存在明确的法律和实质性标准可以决定企业是否有权从公共基金投资的资本中获得收益。当政府和企业单位的产权处于不确定和弹性状态时,决定一个企业补偿职工能力的就不是该企业的盈利额,而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纯税收的流量。反过来,决定纯税收流量的是影响再分配决策的过程,而不是影响企业盈利的市场条件(Walder,1992)。魏昂德揭示了在软预算约束条件下企业组织的弹性产权结构会随着企业与政府关系的亲疏远近而伸缩,但这种解释仍然只是在讨论一种“理想类型”。

在实践中,一些国有企业除通过税收机制实现国家收益外,还不得不将部分盈利转化为职工的收益。国有企业运行过程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倾向于扩大成本,并将成本的一部分转化为企业内部的集体物品。这些集体物品虽然名义上属于企业集体所有,但一经分配,其使用权就主要掌握在了职工手中(李培林,2005),而当多重的单位福利报酬超过劳动生产率,经济学所谓的“附加福利”就形成了。从产权角度讲,附加福利主要表现为组织内部职工的福利分享权,亦即“身份产权”的一部分。李培林、张翼明确提出,国有企业制度化的利益结构,除了包括国家、社会、企业以及企业经营者的收益之外,还包括国企职工以及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的收益。厂办集体企业的职工大多是主办国企职工的家属、子女和近亲属,这种国营企业与所在社区之间存在的命运共同体机制,使它不得不关注职工就业等社会问题(李培林、张翼,1999)。

企业组织的身份性质、企业职工的身份等级是理解企业产权的重要前提。通过对不同身份性质的企业组织产权界定进行分析以及对典型个案的挖掘,本文发现,无论是全民企业还是厂办集体企业,企业的产权变革都涉及企业所有权(股权)置换和职工身份置换这一双向过程,企业组织产权的界定是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之间互构的结果,其中,企业组织性身份与职工个体性身份是产权界定的重要依凭。

第一,身份是一种产权。无论是集体主义时期单位化的身份序列,还是改革开放以来体制二元的社会身份结构,组织或个人的稀缺性身份都是在特定的关系结构中得到形塑和界定的。在社会认可的前提下依凭身份获得或占有资源,就意味着拥有一种产权。这一命题不但得到社会成员或组织的广泛社会认同和实践支撑,也得到“劳动群体集体所有”等法律表达以及国家政策的制度性认可。将“身份”变量引入产权分析,解释不同身份的企业以及同一企业内不同身份的职工在产权界定和诉求过程中的不同逻辑,可以将身份产权化约地理解为企业组织的身份产权和企业职工的身份产权。具体而言,影响企业身份产权的主要因素是企业的所有制等级、企业行政级别、企业组织的规模以及企业在社会分工中的位置和行业属性四个变量,而影响企业职工身份产权的主要因素是职工的所有制等级(全民工/集体工)、职工的身份类型(干部/工人)、职工的职位等级(职称与工资级别)、工种和工龄。

第二,“横向强排他”与“纵向下排他”构成等级化产权结构的两种表现形式。若将厂办集体企业的产权变革视为国企产权变革的一部分,则等级化的产权结构呈现得尤为清晰。一方面,同一等级的组织或相同(似)身份的个体之间的产权边界相对清晰,例如大型国有企业下不同厂办集体企业虽同属一个主管国企且在同一组织框架内,但本企业内部的生产性资产和各种非生产性资产不容其他厂办集体及其成员占有,这种横向上的产权边界和排他性特征十分清晰。另一方面,不同层级的组织或不同身份的个体在产权占有上呈现等级化的排他性。具体而言,当不同层级的组织或不同身份的个体针对同一物品的产权进行追索时,通常层级(尤其是行政层级)高的组织或身份位阶高的个人具有产权的优先可得性。这种纵向的以身份等级序列为基础的排他性呈现为一种“排下不排上”的结构特征。横向强排他与纵向下排他构成了等级化产权结构的两个重要表现形式。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不同产权类型往往彼此嵌套,尤其是在国有产权、集体产权和个体产权并存的产权体系中,产权的两个基本特性即“排他性”和“可转移性”都会随着实践形态具体变化。

第三,厂办集体企业是“企业中的企业”,产权是一种关系性合约。现代产权经济学关注的企业是“市场中的企业”,认为企业是替代市场的另一种配置资源的方式,强调“产权是一种市场性合约”,产权边界的清晰是效率的前提。对于组织间的边界不清、企业的产权模糊以及产权界定的反复等事实,产权经济学强调这是一种“低效率”,至于这种模糊的产权现象为什么会普遍存在,为什么这种所谓低效产权有时会呈现出适应优势并推动经济的高速增长以及这种产权的正当性为何,产权经济学学者则不能给出合理解释。在与经济学对话的基础上,社会学者以乡镇企业产权界定的复杂过程为经验提出“社区(会)中的企业”这一认识,强调在不完全市场条件下,中国的企业组织是嵌入整个社会结构和国家制度环境之中的,并进而提炼出“产权是一种社会性合约”的命题。本研究则从主办国企主导下的厂办集体产权改革过程入手,强调厂办集体企业是“企业(单位)中的企业”,在国有产权、集体产权和个人产权彼此嵌套的多重关系结构下,“产权是一种关系性合约”。

以上基于理论的实证研究,对于新时期的厂办集体改革也有重要的政策参考意义。前文提到,虽然2011年国务院发文(国办发〔2011〕18号)强调加大财政补贴力度,计划3-5年内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但直到最后期限,厂办集体的产权改革仍遗留很多问题。面对此种困局,国务院于2016年11月再次发文(国发〔2016〕62号),要求“2017年底前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一个多月后,2016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全面阐释化解厂办集体企业难题的具体策略:第一,继续加大中央支持力度,在“奖补结合”的同时允许中央财政奖励和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支付改革成本;第二,允许国企划出部分股权转让收益,允许地方政府出让国企股权,以解决厂办集体的问题。2017年初国务院出台《加快推进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改革专项工作方案》,提出为推进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继续加大财政补助比例,同时强调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三省一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这些专项政策和改革进路反映了东北厂办集体企业改革的艰巨性和特殊性。

我们在开篇设问:在中央财政扶持和强力约束的双重前提下,东北厂办集体企业的产权改制为何仍举步维艰?本文认为,对该问题的思考必须回到厂办集体企业发展的起点,从其产权起源以及产权界定过程着手,在尊重体制历史的前提下对国家、主办国企、厂办集体、其他出资人以及集体企业职工等多元主体的产权归属进行重新界定。从厂办集体发展演变的整体过程看,中央财政补贴主要是针对厂办集体职工的工资拖欠、社保中断和医保欠缴、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作为主要责任主体的地方政府非但不能直接从改革中获益,反而经常在筹措资金的困难和工人越级上访的压力下进退维谷,因此补贴政策并未对地方政府和主办国企形成有效激励。此外,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和企业、主办国企与厂办集体、企业与职工等多重关系结构下,产权界定与资源分配既要遵循等级化的身份秩序,又要考虑去身份化的公平公正原则。

此文经本微信公众号工作人员重新排版。

篇幅有限,参考文献、脚注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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