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居民批准到澳门夫妻团聚可以工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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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办理前往的受理审批签发(夫妻团聚类)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夫妻一方定居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一)填写完整并粘贴有申请人及澳门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规格:33mm×48mm)的《内地居民前往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二)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制证相片一张

(五)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还需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证书或结婚。

(六)澳门关系人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七)澳门关系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八)澳门关系人是外国籍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复印件。

(九)未满十六周岁的偕行子女,应当由陪同,并提交以下材料:

1.《出生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澳门定居的意见

4.偕行非婚生或与前配偶所生子女前往澳门定居的,须提交偕行子女由即将前往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5.属于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经审批部门出具介绍函在省公安厅科技处DNA鉴定室进行。

(十)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可在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内填写):

1.国家工作人员,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2.十六周岁以上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3.其他十六周岁以上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4.十六周岁以下人员,免提交所在学校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十一)申请材料属于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中文翻译文本。

(十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延长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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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审核  办事指南

普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1.具备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申请条件的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因私事前往港澳地区定居。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普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受理、调查、审核本市公民因私赴港澳定居的申请,报上级机关审批。

业务情形 1: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2)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3)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4)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5)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6)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1)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2)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3)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4)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活动被遣返回内地,未满限制赴港澳期限的;

  5)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6)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业务情形 2: 香港超龄子女前往香港定居申请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自2011年4月1日起,申请人在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于2001年11月1日以前(含当日,下同)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时未满14周岁(含生日当天,下同),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在2011年4月1日仍定居香港,可以申请前往香港定居与父母团聚;

  2)申请人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持有首次发证日期为2001年11月1日以前的香港居民身份证,且以首次发证当日计算,申请人未满14周岁。

  1)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2)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3)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4)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活动被遣返回内地,未满限制赴港澳期限的;

  5)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6)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业务情形 3: 澳门超龄子女前往澳门定居申请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自2009年12月1日起,申请人在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于2001年11月1日以前(含当日,下同)取得澳门居民身份时未满14周岁(含生日当天,下同),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在2009年12月1日仍定居澳门,可以申请前往澳门定居与父母团聚;

  2)申请人的亲生父亲 或者母亲持有首次发证日期为2001年11月1日以前的澳门居民身份证,且以首次发证当日计算,申请人未满14周岁;

  3)申请人持有澳门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证明书,证明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取得澳门居民身份、现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且以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取得澳门居民身份当日计算,申请人未满14周岁。

  1)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2)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3)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4)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活动被遣返回内地,未满限制赴港澳期限的;

  5)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6)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申请材料目录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同意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

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表2 香港超龄子女前往香港定居申请申请材料目录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贴有申请人和在香港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X33mm)申请事由填写香港“超龄子女”,申请人在香港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须在港澳关系人姓名栏签署姓名。           

香港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的香港居民身份证

香港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的香港往来内地通行证

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定居的意见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材为

表3 澳门超龄子女前往澳门定居申请申请材料目录

澳门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的澳门往来内地通行证

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定居的意见

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前往香港定居(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该意见可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人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出具。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材为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贴有申请人和在澳门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X33mm)申请事由填写香港“超龄子女”,申请人在香港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须在港澳关系人姓名栏签署姓名。           

澳门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的澳门居民身份证

收费项目:前往港澳通行证

1.收费环节。发证前缴费

2.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

3.收费标准。40元。

5.缴费地点、时间、方式

缴费地点:办证大厅或银行

缴费方式:凭受理回执刷卡(办证厅)、缴现金(银行)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普宁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逐项核对,调查取证,提出初审意见,呈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告知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揭阳市政务服务中心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普宁市流沙大道西99号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网上查询: (或者百度搜索《广东省出入境网》)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话: (普宁市监督室);(揭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网址:(或者百度搜索《广东省出入境网》)

前往港澳定居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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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前往港澳地区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三)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上述第一款中申请人需同港澳居民有合法婚姻关系;受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可携带一名14岁以下的子女同行。
第二款中申请人需年满18岁、不满60岁;父母均需年满60岁,一方或双方定居港澳地区,身边确无子女照顾。
第三款中“老人”指60岁以上,子女均不在内地定居,身边无人照料的内地居民;“儿童”指父母均不在内地定居或父母双亡的14岁以下内地居民。
第四款指港澳居民身边无直系亲属,去世后,需内地子女赴港澳地区定居继承产业。对多人共同享有继承权的,只受理一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继承遗产的申请。
第五款指有特殊理由确需赴港澳地区定居的。
以上“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近亲属”指兄弟姐妹。
二、申请人须履行的手续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需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为32x 40mm)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 申请审批表》(式样见附件1)一式二份和2张同申请表上相同的照片;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
(三)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四)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的意见;
(六)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三、与赴港澳地区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
(一)申请去港澳定居夫妻团聚的需提交结婚证明、定居港澳地区配偶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去港澳定居照顾在港澳地区年老体弱无依靠父母的需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三)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父母的内地无依靠儿童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结婚证明书)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孤儿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亲属的,需出具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同胞回乡证;投靠养父母的入童还需出具收养关系合法证明;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四)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港澳亲属的内地无依靠老人需提交可证明内地确无子女和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材料以及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五)申请去港澳定居继承产业的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在港澳地区无继承人证明以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港澳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
上述五款所指港涣居民是外国籍的,需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内的项目和提交的材料所证明的事项因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向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及时申报并提交相应的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的意见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定居的意见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拦目内并加盖公章。审查意见应包括: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等,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负责对申请人出具意见的单位分别为:
(一)公职人员,由其人事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二)在校初中以上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三)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意见后,在申请人出境前如发现申请人有法定不准出境的情形或工作单位变换,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五、受理审批程序和时限
(一)领取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各地根据本《规范》第一条规定制订申领《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的规定。内地居民根据当地规定,向户口所在地
市、县公安机关领取《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填写申请表,提交本《规范》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向该公安机关提出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
(二)审核申请人证明材料。县、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事由和相应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核调查,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意见后报上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复核审批。从受理申请到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应当在60天内完成。审批机关作出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通知书
(三)打分排队,公布结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打分标准(见附件3)为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内地居民打分,按得分高低依次排队,并公布打分排队情况。
(四)公布发证名单。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限定名额,依照排队先后顺序每月公布放行赴港澳定居人员名单。签发证件前15天,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最初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待室张榜公布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赴港澳地区定居理由、分居年限等情况,接受群众监
督,并通知申请人和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通知书式样见附件4).
有关部门和群众对公布放行名单中某申请人有异议,审批机关应缓发证件,并立即组织核查。
(五)签发证件。公布发证名单15天后无异议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即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并将证件当面交申请人。持证人凭注销户口证明和交还身份证的回执,领取证件。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要认真对待群众提出的异议或举报,发现确实不符合条件、已丧失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在调查核实后取消定居资格并公布处理结果。
各类申请人占用名额比例见附件5。
各类申请人具体打分标准见附件3。
《前往港澳通行证》工本费50元人民币;申请手续费5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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