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牙齿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文案例中,原告在被告学校组织的义务清雪活动中,因路面存有积雪,导致原告滑倒受伤。尽管清雪活动本身属于一种正常的实践活动,但被告学校对活动过程负有组织管理的义务,应当预见到损害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其由于疏于管理而造成原告受伤,故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原告沈某诉称:原告系被告嫩江县某中学校学生。201615日,原告在参加被告学校组织的义务清雪过程中滑倒,造成两颗门牙断裂,伤后原告在嫩江县中医院门诊治疗,共花费医疗费495.75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95.75元、护理费2,263.04元、交通费588.00元、牙齿修复费20,160.00元、鉴定费2,130.00元,以上合计26,036.79元。

被告嫩江县某中学校辩称:原告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清雪活动中受伤属实,但原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有注意义务,其自身对滑倒的后果也具有一定过错。清雪活动是教学过程中组织的义务活动,符合教育部规定,原告滑倒是地面存在积雪导致,被告无过错。原告变更诉请后请求事项不准确,有些项目和数额不应该作为其诉请主张的内容。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或是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受到伤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沈某系被告嫩江县某中学校在校学生。201615日,原告在参加被告学校组织的义务清雪过程中滑倒,造成原告两颗门牙断裂,伤后原告在嫩江县中医院门诊治疗,经医生诊断为:下唇黏膜裂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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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依此,有一个比较简单的评判方法,即:当时老师是否知道此事或老师是否在场。如符合此条件则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否则,很难认定学校方面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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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呈上升趋势,而我国对于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缺乏统一的法律保障和有效地解决机制.面对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学校、教师及其有关当事人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和经济责任,成了司法界面临的难题,也成为法学界的一大课题.本文拟以一起校园伤XXXXXXXXXX

近年来,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呈上升趋势,而我国对于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缺乏统一的法律保障和有效地解决机制.面对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学校、教师及其有关当事人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和经济责任,成了司法界面临的难题,也成为法学界的一大课题.本文拟以一起校园伤害事故为例,就校园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进行探究.先举案例:

甲生、乙生(被告)和丙生(原告)均系深圳市宝安区某小学四年级学生.甲乙丙三人都是男生,11周岁,平时爱在教室外的走廊上停留玩耍.2011年7月2日下午第一节课间休息时间,甲乙两人在教室外的走廊上玩滑水游戏.那几天正好大雨频繁,走廊上的地板(地板是瓷砖铺成的)较为湿滑,甲乙两生所在的走廊是三楼中间较为宽敞的地方,学生课间小游戏较爱在此处玩耍.那天雨水没有停过,即使负责楼层卫生的清洁阿姨已经马不停蹄地拖干地上积水,仍容易再次被雨水泼湿.甲乙两人一时兴起,就想玩起“双人滑冰”样式,乙生蹲下身子,甲生站着两手抓着乙生的双手,用力把乙生转动起来.而离他俩较近的地方站着丙生,他好奇甲乙两人的游戏,就站得比较前观看,随后他自己也觉得好玩,就自己滑起水来.就在这时,乙生在旋转的时候,幅度较大,脚刚好绊倒滑过来的丙生,丙生稳不住重心,整个人脸朝下摔倒,牙齿刚好磕到了地板,门牙当即掉了一颗.甲乙两生和其他同学见状,马上送丙生到校医室去.

班主任得知消息,也第一时间赶到校医室,校医告知学生牙齿磕掉一颗,没有流血,嘴唇有一点小擦伤,处理过没有什么大碍.班主任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告知孩子意外受伤的情况,家长听说校医说没有大碍,刚好家里有事,就说让孩子放学后自行回家,到时再看看牙齿要不要紧.放学后班主任把甲乙丙三生叫到办公室,具体询问事情的经过并进行了教育,也电话告知了甲乙两生的家长,并让甲乙两生陪同丙生一起回家.当晚丙生家长送孩子去医院检查,由于伤的是牙齿,医生说暂时还不能确定牙齿伤势的具体情况,要根据复查结果才能做出判断.

开学后丙生家长联系到原班主任,说孩子的门牙掉落,由于已经换过牙,只能种植,掉落门牙的两边,各有一颗门牙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其中一颗经检查已经神经坏死,也得拔掉种植新牙,根据医生的估算,要求向甲乙两生家长共索赔手术治疗及护理、交通等费用两到三万,并请学校出面处理此事.而甲乙两生家长则认为此为意外伤害事故,有学校的意外伤害保险赔偿,加上是在学校发生的事故,学校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丙生本身也有过失,丙生家长也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学校负责人则解释,学校在这件事情上,已经在事情发生后第一时间进行了较为妥善的处理,不存在不作为的过失责任.事后积极联系家长,协调三方家长,不存在推脱的责任.而学校在雨天也会特别加强安全教育,事故发生的当天也有在广播提醒学生雨天路滑,不要追逐打闹,班主任也在晨会放学时段提醒学生,注意路滑注意安全,还在每个走廊的醒目处摆放黄色的安全警告牌.学校认为不存在监管不力、教育不当的过失责任.

此案例中,我们看到教育法律的关系主体是甲乙丙三生以及家长、班主任老师和学校,教育法律的关系客体是甲乙两生对丙生造成的意外伤害行为、学校的监管行为,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是甲乙两生过失损害丙生的人身权,至于学校是否存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则要具体分析.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他人损害,依法应得到赔偿,这是普通的法律常识.然而,应由谁赔偿,如何赔偿,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换言之,校园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或者如何分担,是值得深入研究的.

此案例中责任归因的话,首先是追究甲乙两生的责任,虽然是过失行为导致丙生牙齿受伤,并非故意行为,但两人仍然是侵害行为的主体,对丙生的伤害构成直接事实,应该负大部分的法律责任.而由于甲乙两人都属于未成年,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缺乏审慎自理自己事务的能力,无法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负责,其监护人应负有下列主要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并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和管理.上述案例中,甲乙两生在学校广播提醒和班主任口头教育不要在走廊嬉戏打闹,注意路滑注意安全的前提下,仍进行有危险性的游戏,可推定两生家长平时对孩子缺乏安全教育,未能尽到充分的监护职责.监护责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在监护人违背法定义务又有被监护人损害他人的事实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民法通则》第133条也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同时,从该法条理解,即使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也只能减轻其民事责任,而非免除民事责任,这是法律确定监护人对社会应尽的责任,也更是基于公平原则考虑,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利益.被告甲乙两生虽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但由于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观上不具有过错,故不符合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关于“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的规定理解,被告甲乙应按照公平原则承担其民事责任.因此,甲乙两生监护人甲乙两生家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案例中,学校是否存在监管不到位而承担小部分的法律责任呢?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课间)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责任?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责任.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因此,笔者认为,学校并非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此案例中,我们看到学校在安全教育方面,从校园广播宣传、班主任老师的教育提醒到校园走廊告示牌的摆放,到已经具体落实到位,学校场所管理也不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下雨天清洁工人已经在积极拖干地板,事故是学生个人原因直接导致的,综上所述学校不存在监管不力的过失责任.事后班主任老师及时处理,联系三方家长,汇报校领导,多方进行积极沟通协商,事故发生在课间,老师也不负有直接的监管责任,所以此事班主任老师以及校方都不负有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出于人道主义,学校可以给予适当的慰问金.

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有其特殊性、突发性和不可控性,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这一特殊人身侵权行为,制定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就成为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的必由之路.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简称《方法》)已经实施.这是目前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规.《方法》中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责任,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责任,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

一、建立预防机制,提高安全意识

建立安全事故预防和快速反应行动机制.首先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校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各行政分管具体工作,制定学习安全工作规章制度,狠抓校园内外的教学安全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安全工作和制度落实及执行情况.其次定期组织有关教学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及时维修、调整教学设备和校园设施等.

建立师生意外伤害保险和学校责任保险制度,学校还需要与保险公司共担风险.现在很多保险公司都推出了由学校购买的“校园责任险”和“学生意外险”,要由学生自愿购买.但学校要向学生及家长讲明保险的好处,绝大多数学生和家长是会接受的.

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师生自我保护和救护能力.安全教育常抓不懈,做到定期以各种集会、校园广播电视、黑板报、墙报和设立专门宣传窗、展览等形式向全校师生进行全方位立体宣传,使每一位教师和学生确立明确的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提高自我预防、保护和救护能力.

落实各项教学活动的安全责任.在校内外开展各项教学活动时,主持教学工作的教师是教学安全的具体责任人,活动首先必须落实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落实教学活动的安全措施以及应急情况下的应对办法.

建立特殊体质师生档案.除了配合每年定期举行的师生体检工作,对身体有异常的师生要重点复查,掌握既往病史及所患的疾病,提出注意事项和相关保护及应对措施,并通知家长配合,做到有备无患.

二、建立快速应对机制,降低责任风险

学校建立一套校园安全快速应对机制,对于及时科学地处理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伤害和经济损失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建立首遇责任制.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第一目击者、发现者要第一时间采取急救措施,立即通知校医,对伤者先进行科学处理并组织护送去医院抢救,同时报告第一决策者校长和学生家长,马上决策救治方案.

建立事后调查认定和协调机制.及时调查事故原因和经过,认定具体责任,协调学校与家长的关系,尽最大努力把事故伤害程度降到最低程度.

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师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建立健全预防、应对和协调机制,可有效减少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和降低责任风险.(作者单位: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第二小学)

[1] 穆书芹.论学生人身损害与学校的法律责任[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00(4):15-16.

[2]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n].中国教育报,(2).

[3] 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5] 刘心稳.中国民法研究述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6] 俞长志.教育法律基础[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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