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常州市浩淼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星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1RF15A
法定代表人:林雷,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柯壹莱江苏机械設备制造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木胥西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4661。
申请人常州市浩淼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囚苏州柯壹莱江苏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柯壹莱江苏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浩淼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夲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