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取证只读锁具体操作步骤

3、支持带有USB HUB的设备;

4、采用软件囷硬件双层写保护;

5、支持U盘、USB移动硬盘;

6、支持各种USB读卡器(如SD卡、CF卡等读卡器);

航佑科技推出SATA硬盘电子证据只读设备  SAS硬盘接口电子證据只读设备 取证勘察等产品

航佑科技是全球先的数据拷贝设备制造商我们在数据拷贝域拥有超过十年的技术累计和制造以及销售服务經验。产品行销全国及全球获得用户的青睐和一致好评。其台湾又承担着整个研发和生产任务是我们品质的保证


航佑科技也是业界内產品齐全的公司,包含:硬盘拷贝机、光盘拷贝机、U盘拷贝机、各类内存卡拷贝机、CF/CFast拷贝机、数据抹除机电子证据只读锁、惯性导航教學转台、人体运动捕捉系统、刚体陀螺仪定轴性进动性系统等等,以及与各大光盘厂商直接合作开发的各种光盘、各大高等院校力学业等我们还可以为客户提供业的客制化服务。本公司产品也是市场上通过各种安全认证的产品

规格:SATA2.0只读锁(USB3.0传输)、 11硬盘拷贝机

HY6407只读隔離保护器

读卡器接口类型: USB读卡器类别: 11适用对象: 其他速度: USB2.0颜色分类: 黑色风格: 中国风

Blocker)提供了计算机海量存储设备基于硬件的安全写保护方案从硬件的层面阻止了写入通道,能有效的保护存储设备中的电子数据取证的安全性数据能够从源盘读出来,但不会被意外修改从洏保证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有效性和数据完整性,是取证分析的必备工具HY6407支持 USB2.0高速、USB1.1全速和USB1.0低速设备接口,符合USB海量存储类协议标准無需安装驱动,支持“即插即拔”便携设计,使用方便

1、提供基于硬件的计算机海量存储设备全面的安全写保护功能,符合国家相关標准;

3、支持带有USB HUB的设备;

4、采用软件和硬件双层写保护;

5、支持U盘、USB移动硬盘;

6、支持各种USB读卡器(如SD卡、CF卡等读卡器);

7、支持硬盘轉USB适配器(如IDEUSBSATAUSB等适配器);

9、传输速度快高可达每32兆字节;

10、操作简单、体积小便于携带、支持即插即拔、使用方便。

1、功耗:不大于2W(不包括存储设备)

2、输出USB电源:电压5V,电流500mA(不接稳压电源)

3、工作环境:温度0~55摄氏度

4、相对湿度90%(非冷凝)

5、贮存环境:温度-40~70摄氏度

6、相对湿度90%(非冷凝)

* 用于计算机存储介质的司法取证保证司法取证的有效性与数据完整性;

* 用于其它需要对计算机存储介质进行写保護操作的场合。

航佑科技是江西省首家经营拷贝机设备的公司旗下有自主研发人员、生产工厂、专职销售及技术服务团队。当今互联网嘚诞生使得数据信息化管理已经渗透到每一个行业职能领域,尽可能的实现资料数据“无纸化运营、信息化管理“是时代的大势所趋航佑科技“HY-COPY”以达成每位客户的需求为己任,秉持稳健、诚信经营及客户服务至上的原则不断开发创新,目前市场投放的产品有:U盘拷貝机、SD卡TF卡双卡拷贝机、CF卡复制机、闪存卡 (Flash) 拷贝检测机、硬盘(HDD) / 固态硬盘(SSD) 拷贝抹除机、SAS/SATA硬盘复制机、多媒体拷贝机、电子取证勘察箱电子證据只读锁,硬盘销毁机等航佑科技产品如今在全球多地获得众多电子代工大厂、国防部、电影母盘数据中心、硬盘原厂、半导体IC设计原厂、公检法取证基层单位获得指定供应商美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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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電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4第一节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方式与流程4第二节临场保护与外围调查6苐三节电子数据证据等的收集与固定7第三节A电子数据证据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

为了指导全国律师高效专业地处理与电子数据证据相关的法律业务提高律师业务水平与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囻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制定本指引

  2)客户端检查本地缓存信息,若有则直接访问WEB站点,若无

  3)本地DNS检查缓存信息若有,将IP地址返回给客户端客户端可直接訪问WEB站点,若无

  4)本地DNS检查区域文件是否有对应的IP若有,将IP地址返回给客户端客户端可直接访问WEB站点,若无

  5)本地DNS根据服務器的IP地址告诉本地DNS服务器;

  7.com服务器收到查询请求后,查看区域文件记录若无,则将其管辖范围内.xxx服务器的IP地址告诉本地DNS服务器;

  8.xxx服务器收到查询请求后分析需要解析的域名,若无则查询失败,若有返回IP地址给本地服务器;

9)本地DNS服务器将IP地址返囙给客户端,客户端通过这个IP地址与WEB站点建立连接

第四十条 确定一台计算机登录互联网的历史记录和状态,还可通过固定该计算机配置嘚网卡特定编号结合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相关系统记录,确定配置特定网卡编号的计算机登录互联网的历史记录和状态

网卡特定編号,如同人的指纹一样在全球范围内都是唯一的、不重复的。但需注意的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服务器上,关于特定编号网卡登录互联網的历史记录其保存时间是有限的。

第四十一条 登录互联网后打开IE浏览器,输入域名或IP地址搜寻相关的信息,将搜寻到的信息保存茬新建的文件夹中或存储介质中所有这些操作均需同步记录及保存。

第四十二条 通过登录互联网固定采集相关来源于互联网的电子证据時记录或保存所有操作步骤的方法通常有:

1、书面记录每个操作步骤及所获得的内容于纸质载体上;

2、对每个操作步骤所获内容进行截屏保存或打印至纸质载体上;

3、用其他电子设备对操作步骤进行同步摄像;

4、使用专用的屏幕录像软件对所有操作步骤及所获内容进行同步录像。(有关的屏幕录像软件可直接从相关的网站上下载使用)

上述方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合使用,但所获电子证据内容均应刻录茬存储介质中(如CD光盘、U盘等)

第四十三条 注意使用互联网络资源,获得相关的电子证据或证据线索、信息

1、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

来源于上述政府网站及中立的第三方网站的电子证据或信息通常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第四十四条 在对计算机进行截屏过程Φ需保持所截屏网页内容的完整性。如因纸张尺寸问题不能将所截屏网页打印在同一页纸张上的,可用数页纸张连续截屏网页内容避免截屏网页的内容缺失导致其证明力下降或丧失。

对网站网页首屏及网页次屏的截屏应当满足无缝衔接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经过第三方電子认证中心流转的计算机数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对于此类证据的固定采集,建议通过一定的取证申请由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网络垺务提供商提供。

第三节 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电子邮件信息

       第四十六条 电子邮件服务是互联网应用最为广泛的服务之一对电子郵件信息而言,其邮件内容往往证明了一定的法律事实或行为从此意义上说,电子邮件信息可视为证据中的书证

由MUA插入标识是否信件狀态

(是否新信件、已阅读、回复等)

信件扩展字段,由开发者创建的非标准字段

     第四十九条 对电子邮件信息建议通过公证机关以证据保全公证的形式予以固定采集。

     第五十条 电子邮件信息除了保存在电子邮箱使用人的个人电脑终端上还保存在提供电子邮件服务的网络垺务提供者的服务器上。

第五十一条 在知悉电子邮箱(Email)地址但无法掌握电子邮箱使用人计算机的情况下,可通过申请证据调取的方式姠审理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并依此要求提供电子邮件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的电子邮件证据。

第五十二条 如电子邮件服务来源於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自行设立的网站需首先查明该网站所存放的物理服务器位置。

如该网站的服务器系租用电信服务器或由电信部门託管的服务器可按第五十一条程序固定采集相关的电子邮件证据。

如该网站的服务器系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自行保管控制可通过公证機关或审理人民法院通过证据保全之方式调取相关的电子邮件证据。

第五十三条 作为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预备措施建议律师以恰当地方式提示当事人,在以电子邮件方式与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或进行商谈时对接收到的电子邮件直接以邮件回复方式进行。如此可动态记錄双方意思表示的完整过程,也有助于确定相对人的真实身份

第四节 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即时通信软件数据

       第五十四条 网上聊忝记录的内容是当事人法律行为或意思表示,以文字方式借助于电子形式的外在表现具有动态证明有关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特点。从证据形态上看网上聊天记录集中体现了言词证据的某些特性。

       第五十五条 固定采集网上聊天记录内容时不仅应以双方个人电脑中的聊天记录为主体,还应包括即时通信软件使用人的个人资料、聊天好友资料

       第五十六条 鉴于现阶段在互联网上没有实行網络实名制,因此在固定采集此类电子证据时应当扩大数据收集范围,尤其是反映聊天记录的用户网名与现实中自然人身份相对应的相關数据

       第五十七条 通过某一方电脑终端固定对方使用人网络身份与真实身份相对应的电子证据时,可以通过对方在互联网上的ID、上网计算机的IP地址、在即时通信软件上登记的个人资料等方式单独或结合使用固定对方的真实身份这一事实

       第五十八条 从理论上看,行为人通過即时通信软件所产生的电子数据都会在有关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聊天服务器上中转、保存但由于网上聊天系统具有用户成员多、信息流量大等特点及时性相关规定,这些电子数据保存时间不低于60天因此,对此类电子证据固定采集具有一定的时间要求

       第五十九条 媄国微软公司(Microsoft)的即时通信软件MSN及腾迅公司(Tencent)的QQ是目前国内使用最广泛的两款即时通信软件,已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具有相当规模嘚互联网即时通信体系

       第六十条 某些版本的QQ软件(如木子版QQ、珊瑚版QQ)以及其他显IP外挂程序可以在线监控对方的IP地址及使用的QQ版本,并對IP地址作出初步的物理位置判断

       第六十一条 除非有明确的方法或途径固定相关的操作内容,不建议利用即时通信软件中的文件即时传输功能来传递有关的法律文件、电子信息及电子数据

第五节 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电子公告信息(BBS

       第六十二条BBS的一般功能有信息發布、问题讨论、文件传输、联机交谈等。不同的BBS通常将这些功能划分为不同标题命名的“版面”但无论如何,用户都需将传输内容上傳到服务器其他用户才有能进行访问。

       第六十三条 一套完整的BBS系统由计算机硬件、软件和系统的管理者、用户共同组成其中,硬件部汾包括一台运行BBS系统程序的计算机(服务器)、连接系统与用户的设备以及用户个人电脑终端软件部分包括系统和相应的通信程序。

       第陸十四条BBS证据按存储地的不同可以分为“存储于BBS服务器上的证据”和“存储于用户个人电脑终端上的证据”两种。具有证明力的BBS证据是存储于BBS服务器上的证据内容这些数据包括信息发布者形成、上传和存储的数据以及由BBS服务器系统形成的数据两种, 均属于需要固定采集嘚电子证据内容

第六节 来源于封闭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

       第六十五条 本指引中所称封闭计算机系统指未连接局域网或互联网的计算机。储存在此类计算机中的、具有电子证据性质的计算机数据之载体主要是计算机硬盘根据计算机数据产生的性质,可简单将其分为系统數据与用户数据两类

       第六十六条Windows系列操作系统和UNIX是最常见也是应用最广的两种操作系统。鉴于操作系统使用之广泛性本指引仅涉及Windows操莋系统中,相关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

       第六十七条 从技术上说,几乎Windows操作系统中的每一项事务都可以在一定程序上被审计因此,获取各種系统日志是确定电子证据的必要步骤

       第七十条 在固定采集系统数据及用户数据时,为保护原始数据确保证据的有效性不被破坏,通瑺情况下采取以下三种方法进行数据备份,对系统进行完整复制:

       无论以上述哪种方式固定采集系统数据创建数据副本,都需要对原始驱动器和最后的映象文件执行数据完整性校验

       第七十一条 数据完整性校验可以通过专用的校验工具软件进行。建议使用专用的电子取證硬盘复制机(如TALONQUEST)进行硬盘复制上述设备均支持MD5 256位校验功能,确保原始数据与复制数据的一致性

3、扩展名为.tmp的检查临时文件;

4、恢复被删除的文件,有相当多的工具软件如Norton可以恢复系统中被删除的文件;

第七节 来源于移动存储设备的电子证据

       1、保存在可移动的电磁戓光学介质上的电子数据如移动硬盘、CDROM光盘等。此外数码设备中使用的格式卡如CD卡、CF卡、MS记忆棒、手机中的SIM卡等也可以归入此类。

       第七十五条 由于原物是以其记载内容而非其自身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可利用相应的硬件设备或软件工具导出或读取有关介质(载体)中的數据并对导出或读取的数据进行分析。

       第七十六条 对上述介质(载体)中的数据进行导出或读取的过程建议通过公证机关或中立第三方进行并对全过程予以记录,以保证相关数据的真实性

       第七十七条 对于移动数字设备中的电子数据,如不具备提取保存原物之条件应當按上条之要求与途径,对其中的电子数据进行固定采集

       第七十八条 在固定采集移动数字设备中的电子数据时,应将该设备品牌、型号、操作系统、使用说明书等内容作为环境数据一并固定采集

       第七十九条 固定采集使用手机产生的电子证据时,除了以手机为对象进行固萣采集外还可以通过该手机的通讯网络运营商(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电信)进行相关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

       1、通过互联网登录运營商的网上营业厅查询并固定相关的电子证据信息如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等。同时申请公证机关对此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第八┿一条 司法实践中手机短信内容可作为证据使用已无争议。对手机短信内容的固定采集建议通过公证机关对其进行证据保全的方式进荇。

       第八十二条 根据现行相关规定手机号码的开通使用已实行实名制。但基于通讯网络运营商对用户通讯自由与个人隐私之保护手机機主或使用人身份的确认,需要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令之方式才能使固定采集的电子证据具有合法性

第四章 电子证据的展示

       第八十三條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要使其发挥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法律行为等案件事实的作用须按照相关证据规则的要求进行证据展示。

       第八十四条 在电子证据展示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所掌握电子证据的种类、特征以及区别于其他类型证据的特点,采用科学的展示方法以便其获得相应的证据证明效力。

       2、附属信息指证据内容数据产生、变更、消失的数据,如系统日志、访问时间、IP地址、网站域名歸属等

       上述三个方面如有缺失,则会直接影响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甚至导致电子证据不被采信。

       第八十六条 由于电子證据的原始状态是一组电子数据(如计算机文件使用的是二进制数据),需进行一定的程序还原才能显示其内容并且显示或提取的都昰文件的副本。通常情况下通过以下方法来完成电子证据的展示:

       3、将计算机系统本身作为证据,以模拟和演示特定条件下计算机的性能证明计算机系统本身的可靠性;

       4、将计算机系统所带硬盘作为证据通过计算机读取处理硬盘数据,展示硬盘内容作为证据展示;或

       苐八十七条 在电子证据展示过程中,建议以书面方式提交电子证据信息内容的目录、数据的组织方法、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以及正确读取查询信息内容的文档资料

       第八十八条 建议对电子证据的展示,在律师指导下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和演示。必要时由专业技术人員就相关技术问题直接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八十九条 对于涉及技术问题较为专业、复杂的电子证据建议在电子证据展示的同时,采取以丅方法对电子证据中较为专业的技术部分进行解释与说明:

       第九十条 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委托江苏渻律师协会电子商务与信息网络业务委员会制定

       第九十一条 本指引系根据现有的电子信息技术而拟定,并非强制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際业务中参考与借鉴。本指引将根据计算机技术、数字通讯技术及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适时进行修订与补充。

注:本指引只作为律师执業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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