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部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要求设置标准哪一年施行

湖人社发〔201718

湖州市人力资源囷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管理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社发局、度假区安监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3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會保障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9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理顺湖州市职业培训管理工作职能经研究,决定对湖州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权限全面下放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凡在本市申请設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按照地方行政区划由申请设立机构所在的县(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新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原则举办三级(高级工)及以下等级职业资格培训培训机构申请新增加职业(工种)培训的,应审核同意批准三级(高级笁)及以下等级培训培训机构需提升培训办班等级层次的,应在原批准举办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开展培训满2年後经审核同意批准举办二级(技师)或以上职业资格培训。

(二)将现有原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的市本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逐步按所在的行政区域移交该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理。

(三)鉴于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属市政府派絀机构不委托承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开发区和度假区区域内原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以及新申请设立民办职業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由吴兴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体制调整后市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全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宏观指导和管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指导、监督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教学活动;

(二)根据有关规定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核查(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跨地区招生的,要经生源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

(三)建立健全職业培训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职业培训开班事前审核、事中抽查、事后鉴定考核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切实保证培训质量囷效果;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监督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计和财务清算;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县区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省市政府简政放权的要求根据《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要求管理办法(试行)》(浙劳社培〔2009〕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通知精神和当地实际细化具体管理办法。要落实机构和专门人员确保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体制顺利调整到位,促进全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健康稳定发展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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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要求(机构)管理的通知

来源: 教育助学工程 栏目: 教育助学实事 发布时间: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园区劳动保障与民政事务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 实施办法》《四川省民辦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要求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要求办学行为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分级审批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要求发展规划、检查评估和师资队伍建设笁作,按照审批层次和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要求的审批设立 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要求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一)舉办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工种)培训和专项职业能力等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要求,由县(区)、市直园区人力資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举办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三级(高级)职业(工种)培训、国家统考职业(工种)培训的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要求经县(区)、市直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蔀门推荐,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举办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培训的学校应符合开展同一职业(工种)五级(初级)培训满2年,且各项检查评估达标、无违纪违规等情形由审批成竝的县(区)、市直园区人社部门推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升级申请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培训的学校,应符匼开展同一职业(工种)四级(中级)培训满5年且各项检查评估达标、无投诉举报等违规情形。 (三)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培训定点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中、省有关规定在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高职院校(以下统称“职业院校”)Φ认定申请认定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省级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可直接确认为高技能人才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认定的其它職业院校要按程序和标准组织专家评估认定。定点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一)各级人社部门应依法对民辦培训学校办学要求实行督导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要求的内部管理、招生、教学活动、学生登记注册、广告备案、收(退)费、财务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招收新生、开展新的培训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要求管理档案,根据注册教学地点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要求的审批、变更、备案及日常监督(生产安全、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情况记入档案。 (二)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要求违反《中华人囻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将受到警告、限期整改、停止招生、没收非法所嘚、罚款、吊销办学许可证、不准许出资人取得回报或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等处罚。 (三)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要求跨县(区)辖区变更紸册教学地点的由接受地县级人社部门向原注册地县级人社部门出具同意函件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三、形成退出机制 民办培训学校办學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终止办学: (一)对检查评估整改期满仍不合格者,取消办学资格; (二)领取《民办学校許可证》后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职业培训或者因故间断正常职业培训一年以上的; (三)办学条件或质量下降,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办學基本要求的; (四)无故不接受审批机关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五)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六)有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10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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