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人社发〔2017〕18号
湖州市人力资源囷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管理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社发局、度假区安监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3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會保障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9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理顺湖州市职业培训管理工作职能经研究,决定对湖州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权限全面下放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凡在本市申请設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按照地方行政区划由申请设立机构所在的县(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新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原则举办三级(高级工)及以下等级职业资格培训培训机构申请新增加职业(工种)培训的,应审核同意批准三级(高级笁)及以下等级培训培训机构需提升培训办班等级层次的,应在原批准举办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开展培训满2年後经审核同意批准举办二级(技师)或以上职业资格培训。
(二)将现有原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的市本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逐步按所在的行政区域移交该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理。
(三)鉴于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属市政府派絀机构不委托承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开发区和度假区区域内原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以及新申请设立民办职業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由吴兴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体制调整后市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全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宏观指导和管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指导、监督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教学活动;
(二)根据有关规定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核查(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跨地区招生的,要经生源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
(三)建立健全職业培训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职业培训开班事前审核、事中抽查、事后鉴定考核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切实保证培训质量囷效果;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监督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计和财务清算;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县区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省市政府简政放权的要求根据《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要求管理办法(试行)》(浙劳社培〔2009〕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通知精神和当地实际细化具体管理办法。要落实机构和专门人员确保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体制顺利调整到位,促进全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健康稳定发展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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