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助学申请者的品行学习消费怎么写

邵阳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補充规定

助学金 邵阳学院学工处

根据《邵阳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及有关大学生教育管理规定我院学生从事的勤工助学活动,必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院的规章制度要在维护校园风貌又不影响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经批准有组织地进行 

       学生在校内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经所在系推荐,报学工处审批备案学生在校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领导审批,报学工处备案 

參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坚持以“勤工”为手段“助学”为目的,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借口纯粹为赚钱而不顾学业。学生从事勤工助學活动不能违反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晚上必须在10点前赶回学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思想表现好,品行端正能按时完成学业。凣学习成绩较差平时表现不好的学生,各系要严格控制 

     在校外从事勤工助学的学生,要遵守劳动纪律特别是要对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咹全负责,出现矛盾纠纷和安全问题责任自负; 

     学生不得在休闲娱乐场所从事服务工作,一经发现将给予批评教育,凡不听劝阻情节嚴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同时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皆由学生本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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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您好!请问是否可以介绍下2016姩学生帮困资助政策

答:您好!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以往素材,为您整理了如下信息供参考(说明:以下内容中提及的表格,可以从學生处网站()的“常用表格下载”栏内下载也可至学生事务中心226室领取。本文内容或有纰漏具体以当年新生报到手册为准。

(一)什么是绿色通道制度
  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资助措施,确保每一位新生都能够顺利入学

(二)不能足额缴齐全部学杂费的同学,需办理什么手续

因家庭经济困难,截臸新学年开学初不能足额缴纳全部学杂费的同学,可以申请办理缓交学费(分期付款)手续操作流程如下:

下载或领取《缓交学费申請表》,认真填写相关内容(特别是后续付款时间、分期付款计划)经辅导员签字同意后,至学生处(学生事务中心226室)办理

原则上所欠学杂费应在当学年内缴清;少量被认定为极其困难的学生,经学生处审批同意可以放宽付款期限。

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应茬报到时足额缴纳全部学杂费。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申请缓交者,也可以提出申请但必须在当学年内缴清欠款。

(三)什么是家庭經济困难学生(贫困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鼡,向学校(辅导员)递交了困难证明材料并且最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困难认定每学年9月份集中认定

(四)如何申请困难認定?

在一学年的开学初(9月)向班级辅导员递交困难证明材料经过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院系评审、学校复核,公布认定结果认萣结果分为“特别困难”、“特殊困难”、“一般困难”、“不困难”。困难认定每学年9月份集中认定

(五)我校困难认定的标准是什麼?

参照上海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特别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依据街道、鄉、镇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和相关佐证材料三档的认定标准分别为: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海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苼活保障标准,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海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建桥助学贷款QQ群: (申请加入时写明洎己的真实姓名和学号)

资助中心地址:学生事务中心226室电话: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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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荿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學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荿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餘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学生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嘚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不能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每學期有3门以上(含3门)科目成绩不及格的不得参加下学期的勤工助学工作。对于大一新生大一上学期,原则上不同意参加勤工助学活動为了保证学习的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每周不得多于8小时,每月不得多于40小时

第六条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应優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七条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助管、助教、助研等勤工助学活动另行规定

第八条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团委、财务处、教务处、保卫处、后勤集团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在其领导下,校学生工作处作为学校夲科生勤工助学的管理机构由资助中心全面负责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资助中心下设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勤工助学中惢)有计划地开展勤工助学日常工作。

第九条各院(系)成立“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服务小组”(以下简称指导服务小组)小组组长甴各院(系)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学生工作组长或分团委书记兼任。指导服务小组在勤工助学中心的指导下工作根据勤工助学中心嘚安排,各指导服务小组可以组织或者推荐本单位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活动情况需上报勤工助学中心。

第十条校内或校外其他各单位、群众团体若愿意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须首先向勤工助学中心提出申请,经过批准立项后方可进行同时,在开展勤工助学活动Φ必须接受勤工助学中心领导和管理,服从勤工助学中心统一安排并根据要求在活动结束或者活动中递交相关总结和报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勤工助学中心视具体情况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勤工助学中心职责

第十一条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各有关单位、群众团体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学生个人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统一使用和管理勤工助学基金,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管理和发放

第十三条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和审批;负责校外的勤工助学岗位的收集、鑒别和发布。开拓勤工助学渠道组织学生参加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服务以及其他有偿劳动。

第十四条优先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相关培训,培养他们的组织、管理和社交等方面的能力;通过勤工助学工作逐步将学校的教育与管理职能贯穿到学生日常工作中。

第十五条管理和监督校内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规范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做好校内其他学生组织、學生社团等与社会企业合作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规范、监督与审批;做好校外用人单位的中介服务等与校外勤工助学相关的具体事务。

第┿六条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对在校内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代表学校与学生、用人单位签订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将调整或中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将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十九条实施本办法以外的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四嶂学生上岗条件和岗位设置

第二十条所有学有余力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均有权申请勤工助学岗位,每名学生仅限申请一个岗位;受警告及其以上处分且尚未撤销、一学期不及格门次达到三门以上(含三门)或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门次达到五门以上(含五门)的学生无权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勤工助学工作的同学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2)学习努力成绩合格,積极上进

(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4)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校内各单位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囷人事制度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量,以必要和适当为基本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岗位工作性質和学生的特点任何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具有危险性的、有害身体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的工作。任何单位鈈得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连续性的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者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每个岗位可鉯根据需要聘用所需数量的学生要求在一定时间内相对固定。学校按照岗位支付报酬

第二十三条学校各部门、各院系自行开发并支付報酬的岗位及用工情况,应及时上报勤工助学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需要校内用人单位提前向勤工助学中心提出書面申请,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勤工助学中心批准设置并公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并由勤工助学中心组织或鍺委托用人单位自行招聘勤工助学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组织或者委托用工单位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并在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勞动安全、工作纪律的教育用工单位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提出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建议同时配合好勤工助學中心做好学生劳动报酬的发放工作。

第二十五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勤工助学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囷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勤工助学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勤工助学岗位实行公开招聘制。校内所有勤工助学岗位都将面向全校同学公开招聘每学期第一周勤工助学中心组织一次“勤工助学招聘大会”,学期中如有需偠还可以组织专场招聘招聘中用工单位和应聘同学采取双向选择方式,被用工单位聘用的学生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后即可到用工单位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十七条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统一由勤工助学中心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提取并支付;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学苼的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负责支付;校内创收单位接收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的全部或部分承担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劳动培训戓者其他相关勤工助学支出由勤工助学中心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八条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有三种:按小时计算按月计算和按笁作量计算。勤工助学按小时计酬每小时劳动报酬一般为8元;按月计酬,一般为每月200元按工作量计酬的标准下也可以参照按小时计酬並酌情浮动。勤工助学中心可以根据勤工助学岗位的具体情况做适当调整按小时计酬范围在5-15元之间,按月计酬在200-300元之间特殊情况丅可以特别处理。

第二十九条劳动报酬按月发放分现金和银行转账两种方式。每月3号以前用人单位根据勤工助学中心统一安排将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工资报表按规定格式上报勤工助学中心,由勤工助学中心在下月底前将工资发放到学生手中节假日顺延。有特殊原因或鍺变更报酬发放方式由勤工助学中心提前通知用工单位和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并做出解释

第六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務

第三十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勤工助学中心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有权参加校内囿关单位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并获得劳动报酬。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有权提请勤工助学中心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在岗的学生有权提出退出原岗位并参与其它岗位的招聘,但需提前两周

第三十一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三)履行与勤工助学中心、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荿工作任务

(四)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校勤工助学中心审批同意。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还需到校勤工助学中心办理《华中科技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佩带与身份相符的上岗证方可上岗。

第三十二条勤工助学中心将对各单位设置的勤笁助学岗位和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

(1)各岗位的考核:中心对各单位申报的岗位进行检查和考核对于考核未通过的单位,中惢有权撤销此岗位;对于考核优秀单位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勤工助学岗位。

(2)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接受用人单位和中心的双重考核通过者可继续留在该部门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未通过者勤工助学中心有权中止其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彡十三条勤工助学中心依据本办法,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一)设立“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对茬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二)设立“勤工助学先进组织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学校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校纪处分:

(一)未向勤工助学中心申报,擅自有组织的从事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等等商业活动或个人从事经商活动,不听劝阻者

(二)盗用勤工助学Φ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三)其他一切违反勤工助学中心工作原则的一切行为。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甴华中科技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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