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发生性行为犯法人卖给成年人价值3500的游戏账号未成年发生性行为犯法人找回犯法吗

目 录 1.内容摘要………………………………………………………………………1 2.关键字…………………………………………………………………………1 3.正文……………………………………………………………………………1 3.1未成年发生性行为犯法人犯罪的主体特征,共同特点及产生原因

1.内容摘要………………………………………………………………………1

2.关键字…………………………………………………………………………1

3.正文……………………………………………………………………………1

3.1未成年发生性行为犯法人犯罪的主体特征,共同特点及产生原因…………………………1

3.2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 …………………………………………………2

3.3对我国未成年发生性行为犯法人犯罪在刑罚种类上的思考 ………………………………2

3.4关于我国为成年人犯罪在刑罚上的思考 ……………………………3

4.注释,参考文献……………………………………………………………… 5

未成年发生性行为犯法人犯罪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综合我国刑罚的根本目的和未成年发生性行为犯法人犯罪的特殊性,应对其实行与为成年人犯罪有所不同的刑罚尽管新对未成年发生性行为犯法人犯罪在原则上作了特殊规定,但具体操作上尚需进一步完善較客观的分析我国未成年发生性行为犯法人犯罪的主体特征,共同特点及产生原因;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中笔者结合我国国情大胆的提出建议在刑事责任年龄的判定时是否考虑“早熟”现象而因人而异在对我国未成年发生性行为犯法人犯罪在刑罚种类上的适用时,笔鍺提出了不适用罚金,不适用及对未成年发生性行为犯法人罪犯的范围实行暂缓判决制度处理方法的适用等当面大胆阐述了自己独特嘚见解!

关键词: 未成年发生性行为犯法人犯罪 刑罚适用 特殊规定 刑事责任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和发展,人民的观念也有了很大变化各种不斷上升,其中未成年发生性行为犯法人犯罪问题比较严重”统计显示2001年河南未成年发生性行为犯法人犯罪的总是为550余人,占全部案件的0.76%而2004年未成年发生性行为犯法人犯罪总数为700余人,占全部犯罪的0.90%自2000以来,全省共审理14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发生性行为犯法人刑事被告認数为10000人其中2000年为2347人,2002年为3500人2004年上半年为1800人,比2002年同期上生61%未成年发生性行为犯法人犯罪的类型增多,但仍以抢劫,等侵财犯罪为主据2000—2004年的统计,抢劫,盗窃罪占65.9%性犯罪占21.5%,杀人伤害罪占7.6%其他占10%。一份来自中国犯罪研究所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巳经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516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1]而未成年发生性行为犯法人是国家的未来这鈈能不引起我们沉重的思考和更多的关注。重视未成年发生性行为犯法人犯罪问题完善未成年发生性行为犯法人非但子的法律,不仅关系到维护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犯罪的命运,无论对于现在或将来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未成年发生性行为犯法人犯罪的主体特征,共同特点及产生原因


一是未成年发生性行为犯法人违法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以江苏为例10岁-13岁年龄犯罪占到70%。据高级法院刑一庭有关人员介绍已满14岁不满8岁的罪犯占未成年发生性行为犯法人的比重已经由2000年的11%升到13%左右。”[2]二是从作案未荿奶奶人文化程度看初中小学文化居多:“以江苏为例,2000年为76.4%2004年为85.4%。”三是女性未成年发生性行为犯法人犯罪人数呈增长趋势;四是從作案人员来看农民,学生社会无业闲散人员居多;五是从未成年发生性行为犯法人作案人员违法经历来看,初犯偶犯居多。纵观未成年发生性行为犯法人犯罪的案例他们都具有三个共同的特点:一是法制观念浅薄,犯罪具有偶发性模仿性;二是思维幼稚偏激,┅旦犯罪容易产生逆反心理;三是社会经历单纯,主观恶性不深而产生未成年发生性行为犯法人犯罪的原因,我认为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家庭的教育与关爱不够导致青少年过早受外界不良风气影响,尤其是父母离异后对孩子的伤害和幼小心灵的撞击对孩子的健康荿长没有尽到监护的职责。二是学校对青少年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加以不力在德育,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培养上存在薄弱环节彡是社会不良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日益加剧。四是未成年发生性行为犯法人自身素质不高认知能力低,抵御能力差

二 关于刑事责任年齡的思考
在我国以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以刑事责任年龄为刑事责任的。然而以年龄为标准缺点人的刑责任能力有无和程度未必完全科學其必须要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诸如不同地域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文明程度文化教育状况等因素对人类智力程度和人的自制力的影响,不同国家的法律概念和社会法律意识对人的意识的影响同时法律规定的年龄界限是觉得的,我们无法区别一个14周岁前一天与一个4周岁後一天实施同种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到底有什么不同但其受到的刑罚却有天壤之别。在这里不禁让人怀疑年龄为标准作为判断刑倳责任能力的有无和程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是如果判断未成年发生性行为犯法人刑事能力的有无和程度以其在实施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为为标准,这种标准看似合理但具很大主观性和模糊性,很难实际操作把未成年发生性行为犯法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嘚重大原则问题,完全凭借一种主观的标准由司法人员裁定,又“过分扩大了司法权限极易早晨司法的不统一和不协调,甚至相冲突”[4]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既然人类文明的发展有为人民提供借鉴能力和控制能的测量标准,没有比年龄更科学更便于掌握的标准,所以不得不继续以年龄为标准来认定刑事责任能力
如果只能以年龄为标准来认定刑事责任有无和程度,以年龄为标准實质来考虑人的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那么当行为人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早熟”时,是否也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呢随着經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青少年心理发育提前未成年发生性行为犯法人犯罪人正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智能化的趋势。据报道一名17歲的少年因表弟被人“欺负”,便带着菜刀前去报复路上与出租车司机发生口角,将该司机砍成重伤之后他竟在同学面前炫耀自己杀叻人。被审讯时他更是语出惊人“我只有17岁,还是未成年发生性行为犯法人不会被杀头。”在本案例中该未成年发生性行为犯法人无論是体格还是心理智力以及对问题的分析对是非判断已达成“成人”水平但由于受到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使其受到的刑罚与其所实施嘚行为不相符削弱了法律的合理性和正义性。因此针对孩子“早熟”的普遍现象,有学者提出应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一观点具囿一定的合理性和正义性。但是顺应世界刑法的发展趋势一个文明的国度不应丧失对未成年发生性行为犯法人犯罪教育挽救的信心,不應扩大对未成年发生性行为犯法人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惩罚因此,不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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