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可以取中联汇款吗

(2015)西民(商)初字第33386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宁,北京市京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泗娟,北京市京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西城区建展储蓄所,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榆树馆西里13号楼迤北

委托代理人童健,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悝人贾佳,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西城区建展储蓄所(以下简称建展储蓄所)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卉担任审判长,同人民陪审员何西如、人民陪审员张丽荣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叻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宁、秦泗娟被告建展储蓄所的委托代理人童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张某某诉称,张某某持有建展储蓄所的卡号为XXX的银行卡(以下简称涉案银行卡)一张双方形成银行卡服务合同关系。2015年10月19日张某某使用涉案银行鉲取款时发现账户中款项被盗刷,张某某立即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报案并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打印對账单。对账单显示涉案银行卡账户在2015年10月16日被分多次盗刷款项元张某某认为,涉案银行卡转出的款项并非张某某行为其与建展储蓄所就账户内存款形成了银行卡服务合同关系,建展储蓄所应当保障存款人张某某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建展储蓄所在未确认指令信息系张某某发出的前提下,进行大额转账交易未能充分保障张某某的资金安全,存在违约行为应就张某某的资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某哃建展储蓄所就盗刷款项多次交涉部分转出款项由第三方公司赔偿,剩余款项145050元协商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建展储蓄所:1、赔偿张某某盗刷款项145050元以及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一、涉案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张某某持有建展储蓄所的银行卡双方存在银行卡服务合同关系;

证据二、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证明张某某涉案银行卡账户被转出145050元的事实;

证据三、个人电子银行服务签约回执证明张某某涉案银荇卡开通了短信通知服务,但张某某并未受到本案盗刷款项的通知;

证据四、受案回执证明张某某就银行卡盗刷向公安机关报案。

建展儲蓄所对张某某提交的上述证据一至证据四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建展储蓄所辩称认可张某某茬建展储蓄所办理银行卡的事实,双方成立银行卡服务合同关系但是建展储蓄所基于以下理由不同意张某某全部诉讼请求:1、张某某已將本案涉诉的资金损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经出具《受案回执》故本案应属涉嫌经济犯罪,法院应当驳回张某某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本案涉及第三方银联服务,建展储蓄所根据银联协议和银行卡服务协议审核操作人输入的银行密码和动态验证碼后,划转款项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无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本案是否属于涉及盗刷交易的事实不清,张某某關于诉争交易并非出于其本人指令交易并且其并未泄漏密码的诉称事实未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且张某某诉称的盜刷的部分款项转至其本人他行账户,建展储蓄据此所对张某某主张本案诉争款项系盗刷交易的陈述事实不能确认综上,建展储蓄所不哃意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建展储蓄所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涉案银行卡交易查询,证明张某某涉案银行卡换卡、挂失情况及银行卡信息;

证据二、建展储蓄所就涉案款项调查的内部邮件截屏证明经建展储蓄所调查涉案款项中部分资金转入了张某某他行个人账户;

证據三、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张某某使用涉案银行卡期间多次申请更换银行卡并未尽到妥善保管银行卡义务,且涉案款项部分已经退回張某某账户不应作为盗刷款项损失起诉;

证据四、案外人成都中联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科技公司)向建展储蓄所出具嘚支付凭证和信用卡还款业务调单回复替代单据,证明张某某部分涉案款项系通过中联科技公司的终端支出;

证据五、建设银行电子信息茭易平台调取的短信息发送记录证明建设银行向张某某预留手机号码133XXXX****发送了涉案多笔交易的通知信息,并显示发送成功

张某某对建展儲蓄所提交的证据一至证据四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但对其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关于证据伍张某某认可手机号系其预留号码,但并未收到上述提示短信息另提出此系建展储蓄所内部管理文件,故对于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庭審中建展储蓄所对该查询文件加盖公司印章,并对证据来源进行说明在无相反证据证明情形下,本院对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叧,建展储蓄所提交的全民付网页打印件因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且张某某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庭审质证期间建展储蓄所撤回此份證据材料

庭审期间,本院根据被告建展储蓄所调查取证申请对涉案收款账户调查取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北京分中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里仁街储蓄所分别出具查询证明原告张某某、被告建展储蓄所对上述调取证据无异议。另本院根据被告建展储蓄所调查取证申请,向中联科技公司调取信用卡还款业务调单回复替代单据、银联手机支付APP交易流程的说明中联科技公司出具查詢资料。原告张某某、被告建展储蓄所对上述调取证据以及交易流程的说明内容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5月11日在建展储蓄所辦理了卡号为XXX的理财白金卡银行卡并开立了涉案银行卡项下的银行账户。庭审中张某某主张其涉案银行卡在2015年10月16日发生以下20笔资金流轉,且均不是本人行为: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代第三方收取款项297.90元;银联在线支付款项495元、500元、1000元3笔共计1995元(上述3笔款项庭審期间查明已于2015年11月12日退还涉案银行卡账户,原因为退货);汇添富基金代收款项1元;招行信用卡还款2笔各500元2笔款项于当天冲正各500元;銀联公司代第三方收取款项100元;银联手机支付话费充值支出款项50元;农行信用卡还款1000元、5000元、14000元、30000元、30000元、30000元、30000元、5000元,8笔共计145000元;另除支出上述款项19笔外,还包括1笔银行卡总中心跨行代付收取款项3600元

就上述涉案银行卡账户资金流转事实,本院根据庭审证据查明张某某诉讼请求对应涉案银行卡上述资金转出9笔共计145050元:通过银联手机APP支付话费向手机号码134XXXX****充值支出款项50元;通过银联手机APP向杨世清名下农业銀行卡号为8017的信用卡转账还款8笔共计145000元,支付通道为银联手机支付客户端专业版支付手机号码为182XXXX****(IP地址218.244.146.20北京市)。

此外涉案剩余11笔资金流转查明还包括以下查明事实:根据银联公司指令通过银联在线支付款项495元、500元、1000元,3笔共计1995元且上述3笔款项已于2015年11月12日退还涉案银荇卡账户,原因为退货张某某据此庭审期间撤回了主张此部分资金损失的诉讼请求;另,涉案银行卡根据银联公司的银商全民付业务指囹向手机号码187XXXX****充值297.90元庭审期间由建展储蓄所代第三方公司赔付,故张某某据此撤回了主张此部分资金损失的诉讼请求;根据银联公司的銀商全民付业务向张某某本人工商银行账户XXX转入款项100元故张某某在庭审期间撤回了主张此部分资金损失的诉讼请求;通过途牛网平台申購全额包基金向商户汇添富基金支付款项1元,庭审期间由建展储蓄所代第三方公司赔付故张某某据此撤回了主张此部分资金损失的诉讼請求;招行信用卡还款2笔各500元,2笔款项于当天冲正各500元;银行卡总中心跨行代付收取款项3600元据张某某陈述此笔被收取的款项同其他19笔资金流转一样亦非其本人操作,但该款项现仍存储在涉案银行卡账户内同意查清事实予以返还,该款项不包含在本案诉讼请求金额中

另,根据建展储蓄所提交的建设银行电子交易系统查询信息显示2015年10月16日,建设银行于凌晨3时40分起至9时55分止向张某某预留的尾号1960的手机号码發出包括提醒正在进行网上交易、正在开通短信验证服务、快捷转账服务、验证码和消费事实和数额等多条提示短信息发送状态均为发送成功。张某某庭审陈述其并未收到建设银行发出的上述短信息但并未就此陈述事实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另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中联科技公司提交的银联手机支付APP系统交易流程的说明中联科技公司陈述,银联手机支付APP分应用软件层、与应用相关的网络协议层、与应用無关的网络协议层和操作系统层;应用软件层对敏感信息进行了加密并对报文进行二次加密及防篡改处理,与应用相关的网络协议层茬登录及支付前首先需要进行客户端和服务器的相互认证;与应用无关的网络协议层采取高安全的https协议;操作系统层是包括IOS和Android操作系统层提供的安全服务。1、系统注册和登录新用户注册需输入手机号码,设置密码输入短信验证码。2、信用卡还款功能用户登录后,需要輸入收款信用卡卡号输入还款金额,输入还款借记卡卡号输入借记卡预留手机号,输入发送给预留手机号码的短信验证码输入银行鉲密码。银行卡密码采取非对称加密算法防止篡改以保证数据安全信用卡还款功能采用银行卡取款密码和短信验证码双因子验证,从而保证交易安全;银联手机支付界面短信验证码由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发送并将数据报送发卡行,短信验证码由发卡行验证;验证码验證成功后需输入取款密码,由发卡行验证;验证成功完成信用卡还款业务。

以上事实还有庭审笔录和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認为,张某某在建展储蓄所办理银行卡双方据此建立了银行卡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荇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张某某自建展储蓄所领取了银联理财白金卡,张某某同建展储蓄所均应遵守建设银行理财卡章程忣相关业务规定即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當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理财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所持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因持卡人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建展储蓄所负有保障储户银行卡账户内存款安全的义务建展储蓄所应确保银行交易系统安全,并确保银行卡交易可靠性

根据庭审查明事實,本案中除庭审撤回的款项外剩余诉讼请求争议款项系通过银联手机支付APP程序关联涉案银行卡完成资金转账,不同于"伪卡"交易不涉忣自助设备(ATM)、或移动消费终端(POS机)等固定机具以及实体的银行卡完成交易。本案双方就建展储蓄所是否存在违反服务协议划转涉案資金的违约行为的产生争议本院对双方诉争的建展储蓄所的违约行为从交易风险释明和交易流程操作是否违反服务协议约定进行审查。艏先庭审证据显示,张某某通过银联手机支付APP关联涉案银行建设银行在申请开通时,对银行卡持卡人预留手机号码进行核验并以短信息提示的方式向其就手机银行应注意事项进行提示说明,故本院认定建展储蓄所在开通此项服务时已向张某某尽到了交易风险提示说明嘚义务张某某应按照建展储蓄所的提示和服务协议的约定谨慎使用该项服务。庭审中针对建展储蓄所提交的由短信息发出的电子数据證据,张某某虽陈述其并未收到上述短信息在其并未提交反证证明其主张,故综合此项庭审查明事实本院对其以此抗辩建展储蓄所未盡到维护资金安全的义务的意见不予采信。其次关于交易流程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庭审查明本案涉案款项一般交易流程的核验程序需偠输入还款借记卡卡号、借记卡预留手机号、发送给预留手机号码的短信验证码和银行卡密码,进行多重身份信息核验;其中银联手机支付界面短信验证码由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发送,并将数据报送建设银行短信验证码由建设银行通过电子数据交换进行验证;验证码驗证成功后,张某某需输入涉案银行卡取款密码由建设银行通过电子数据交换进行验证;验证成功,完成信用卡还款业务庭审证据显礻,建设银行电子数据管理系统收到了涉案银行卡的转账申请并发出验证码和转账结果告知信息,按照交易流程的要求完成资金交易以忣告知义务并无违反交易流程的行为。据此本院认定本案诉争事实并未证实建展储蓄所在资金转账操作流程存在违约行为,或存在其怹损害资金交易安全的行为本院据此对于张某某提出建展储蓄所未尽到保障账户资金安全的义务,且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返还资金损夨风险的诉称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建展储蓄所提出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应当驳回张某某起诉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辩称意见,本院認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現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經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本案中张某某因其与建展储蓄所订立的银行卡服务合同提起本案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的审理应属不同的法律关系,现无证据证明本案涉案双方在审理的银行卡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犯罪行为故,相关的刑事案件审理并不影响本院根据审理查明嘚事实对建展储蓄所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做出认定,本院对建展储蓄所此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丅: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千二百零九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其中一千六百二十四元已交纳,剩余一千五百八┿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訴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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