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兴文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兴文县。
法定代表人古兴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罗成才男,生于1980年11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执行人万强,男生于1985年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我院(2015)兴民初芓第2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成才、万强逾期未履行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兴文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夲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罗成才已经外出无法联系,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万强所饲养的黄牛12頭予以扣押并交由被执行人万强饲养,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万强约定由被执行人万强自行变卖黄牛申请执行人直接收取变卖款用于偿還申请执行人的借款,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另行申请继续执行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我院(2015)兴民初字第21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