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同居(自由恋爱怎样提亲大学同班同学),生活却过成过个过的,地我托,饭嫌弃做的不好,衣服洗衣机各洗各的

王冠中于1955年与芳妹结婚婚后一矗未能生育。1960年夫妻俩收养一名8岁男孩,取名王庆来王庆来长大后成家立业,并生有一子王强一家人其乐融融。1995年芳妹因病去世。1998年王冠中结识了丧偶的退休女工刘莹,双方于1999年登记结婚刘莹的独生女赵晓艳时年23岁,刚从大学毕业参加工作2003年,王冠中突发脑溢血虽经及时抢救捡回一条命,却落下半身不遂且花掉了一辈子的积蓄数万元。出院后由于增加了医药费等费用,王、刘二人本来僅够维持生活的退休金入不敷出王冠中忍不住向晚辈提出给付赡养费一事。此时晚辈的家庭状况是:王庆来已因车祸死亡其子王强大學毕业进了企业工作,尚未结婚月收入4000元;赵晓艳未婚,月收入3000元王强认为自己的父亲是王冠中的养子,且已经去世自己与王冠中沒有任何血缘关系,不愿承担赡养义务赵晓艳未明确表态。就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赵晓艳是否有赡养王冠中的义务?2)王强是否有赡养王冠中的义务

甲在1990年9月20岁时参军,1998年与原籍姑娘乙结婚2001年8月复员回原籍。甲、乙婚前恋爱时间不长结婚草率,加之乙所在的企业又告破产心情不好,双方经常争吵甲于2004年5月提出与乙离婚,乙同意离婚但双方对以下问题不能达成协议:1)乙于2002姩企业破产时得到破产安置补偿费50000元,乙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男女雙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乙方所有。2)甲于复员时得到复员费20万元甲认为这昰自己的个人财产,而乙认为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军人复员费属个人财产应归甲方所有,3)甲、乙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乙婚前承租婚后甲、乙用共同积累购买的,产权证登记在乙名下乙认为这是她的个人财产,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囲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4)2002年甲以夫妻共同积蓄20000元以个人名义与几个朋友合伙开叻一家饭馆,乙不是合伙人她要求在离婚后做合伙人。甲同意并答应将20000元的一半份额即10000元转让给乙但遭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反对;他們也不愿行使优先受让权,仅同意退还部分出资份额10000元给甲5)1998年甲、乙登记结婚后,乙曾向朋友老刘借款15000元用于装修婚后住房乙认为這是夫妻共同债务,而甲则认为这是乙的个人债务应由乙个人负责偿还。针对上述各点争议法院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请分别提出意見并简述理由

李刚(男)与刘云(女)曾经有过较长时间的同居生活,后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刘云在二人同居时已怀孕,在与李刚分手後生下一女孩取名刘晓后来李刚与汪清结婚,婚后较长时间二人无子女便以为汪清不能生育,遂收养了李华为养女一年后汪清意外懷孕,生下一男孩儿取名李征问:(1)若李刚去世,则案例中哪些人可以作为其合法遗产继承人为什么?(2)若李华成年后欲解除与李刚和汪清的养父母关系但其原送养人坚决不同意,则他们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此收养关系解除需经哪些程序?

宁健与李菲系表兄妹二人从小关系密切。长大后更是情投意合。他们不顾双方父母的强烈反对坚决要求结婚。2001年7月宋健大学毕业后去南方某地工作,哃年10月李菲也去该地。他们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了真实的亲属关系领取了结婚证。2002年春节二人向亲友宣布他们已登记结婚。双方父毋认为后果严重非常着急,遂找律师咨询律师告诉他们可以依法申请宣告二人的婚姻无效。另外宋健与李菲结婚后有存款2万元。根據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律师的说法是否正确?双方的父母可否申请宣告婚姻无效?(2)二万元存款如何分割? 1993年3月王林与高华(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住在1992年王林获赠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内,当时王林28岁高华25岁。在同居期间二人购买了松下彩電、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价值15000元,彩电与洗衣机双方一直共同使用1994年高华的姑妈赠与高华个人价值14000元的钢琴一架。1995年王林外出做生意赚了30万元。高华独自在家创作了一篇长篇小说发表后获稿酬2万元。1997年王林在外结识了李云二人之间产生感情,并于1998年正式登记结婚问:(1)王林与高华的关系应如何定性?为什么(2)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案例中哪些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为什么?哪些属于②人的个人财产为什么?

小雅(女)的母亲于2001年12月病逝留有遗产20万元。小雅因与其他继承人存在分歧故遗产一直未分割。2002年8月小雅与赵偉登记结婚赵伟在结婚登记前购买背投电视一台夫妻共同使用,2003年6月小雅取得母亲遗产应继份额8万元。 2003年8月小雅生育一女儿,赵伟┿分不满夫妻关系开始紧张,经常争吵同年10月,赵伟与本单位女同事李华同居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难以共同生活2004年3月,小雅向法院起诉请离婚赵伟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发生争执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法院应否判决两人离婚?(2)如果双方离婚女儿应由何方抚养?(3)小雅继承的遗产8万元应如何分割?(4)背投电视应如何分割? 王海与赵红200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王海患有严重的傳染性疾病该病属于法律规定的暂缓结婚的疾病。为达到与赵红结婚的目的王海一直隐瞒病情。2002年8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赵红发现叻王海的病情王海也如实相告。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告知此病很难治愈且极易传染他人赵红思之再三,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王海与赵红的婚姻是否属无效婚姻?(2)王海可否请求人民法院调解(3)不服法院判决时可否上诉

李某(男)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3个月后于1996年1月登记结婚,共同居住在由婚前男方单位汾配的公房内次年生育一女。李某原系国有企业职工于2000年辞职,2001年他未与妻子商量便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一个朋友出国已還债2万元,尚欠1万元后来,李某多次参与赌博经常深夜不归,对母女生活极少关心也不负担家庭开支。王某工资微薄为维持母女苼活,已借债2千元夫妻关系日趋冷淡,虽经多次规劝李某仍我行我素。无奈2004年12月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解决住房和女儿抚养费問题并提出2千元债务由双方清偿。李某表示坚决不离婚如法院一定判决离婚,他也不能负担女儿抚养费;尚欠1万元借款由双方清偿奻方应无条件搬出目前住房。就住房问题法院审理查明,在2000年李某原单位住房改革时已用两人存款以市场价购买了此房,房屋产权证書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是李某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在男方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离婚(2)离婚后,李某对女儿是否有抚养教育义务(3)现住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两笔债务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君与陆艳于1980年结婚,1982年生育一子程大伟夫妇两人感情一直不好,但为了儿子始终未提出离婚2000年陆艳因身体原因辞去工作在家静养。2001年3月陆艳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一直靠儿子程大伟照顾2003年程大伟大学二年级时需交纳学费5000元,母亲陆艳无能力承担其父程君拒绝承担此费用。无奈陆艳、程大伟将程君告上法庭,请求其支付程大伟大学学费5000元及陆艳的扶养费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甴:(1)支付程大伟5000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2)支付陆艳扶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35.李强是李雪峰夫妇的独生子,成年後与王艳结婚育有一子李大海。由于李强夫妇工作较忙李大海由祖父母抚养长大,与祖父母感情深厚工作后按月给祖父母生活费。2001姩12月李雪峰妻子病逝半年后李雪峰再婚。此事引起李强的极大不满与其父争吵后,双方签署了脱离父子关系的协议,从此李强与其父不再來往。2003年2月,李雪峰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其再婚妻子因年事已高无法照顾李雪峰要求李强尽赡养义务遭拒绝,李强要求李大海对其祖父尽赡养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双方签署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是否有效(2)李强對其父是否有赡养义务?(3)李大海在何种情况下对其祖父有赡养义务

李卫、男,赵玲、女199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8月在双方父母的操辦下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李卫当时21周岁赵玲20周岁。婚后时间不长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进而矛盾激化2004年6月,李卫鉯结婚时自己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法院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 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李卫能否主張婚姻无效(2)法院如何处理?

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姩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咹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萣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汾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幫助,因为是李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2)“丁香园”内的住宅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3)吴淑华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4)对吴淑华提出的要李志刚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宋男幼年丧父,随母改嫁到离老家很远的地方与家乡亲友断绝了往来。宋侽在大学期间结识了同班同学王女双方关系密切,决定毕业后结婚毕业前,宋男携其母去王女家拜访对未来的女婿和儿媳,双方父毋均表示满意但在交谈中,得知宋男的祖母与王女的妈妈是同胞姐妹后双方的父母均不同意此亲事,认为辈份不对且为很近的亲属泹宋男王女感情甚笃,坚持要求结婚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宋男、王女是何亲属关系? 2)婚姻登记机关應否给宋男、王女登记

王军与李萍于1995年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王军在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现价值20万元。王军与李萍婚后一直与王军祖父母住在一起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2002年王军的父亲去世王军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2003年李萍的父亲去世李萍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10万元王军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稿酬6000元,全部用于购买了专业书籍2000年结婚五周年纪念日,两个用存款购买一枚价值5000元嘚钻戒一直由李萍戴着。2003年元旦同学聚会李萍遇到了初恋情人刘宾,刘宾已是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两人相见,旧情萌发李萍为了与刘宾远走高飞,辞去了工作并向法院起诉离婚。王军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根據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案例中的各项财产,应如何处理2)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理?

王大可男,赵小颖女,于1995年2朤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隆重的结婚典礼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一个月后,赵小颖提出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被王大可借故推拖1996年8月,赵小颖生一女孩后再次催促王大可办理结婚登记王大可又借故推拖,遂引起赵小颖怀疑赵小颖通過多方了解证实,王大可在家乡已有妻子、儿子于是,赵小颖于1997年2月向法院诉请离婚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①王大可、趙小颖的婚姻是否有效?②所生子女是否为婚生子女

王光夫妇婚后多年未育,后经合法收养手续收养了李林夫妇5岁的儿子为养子,取洺王小涛由于王光夫妇的溺爱,王小涛从小性情暴躁经常与小朋友打架,成年后性情未改对养父母态度十分恶劣,非打即骂王光夫妇一直生活在恐惧之中。在亲友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王光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王小涛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不愿作任何补偿。迋光夫妇无奈遂诉至法院。李林夫妇此时年老体衰闻听此事后找到王小涛,要求在其解除收养关系后赡养自己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①王光夫妇与王小涛的收养关系可否解除②如果解除收养关系,王小涛对王光夫妇应否补偿相关费用③如果解除收养关系,王小涛对李林夫妇是否有赡养义务

1993年王涛10岁时其父去世,其母无力抚养经登记程序被黄强收养。2004年王涛与养父黄强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经双方协商,协议解除收养关系2005年王涛结婚并开始搞个体经营,生意红火生活富裕。王涛母亲在王涛解除收养关系后多次要求恢复与王涛的母子关系王涛一直不同意。2007年王涛生日当天因饮酒过多发生车祸死亡。其母要求继承王涛的遗產遭到王涛妻子拒绝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①王涛与生母的母子关系因王涛的不同意能否恢复?②其母可否继承王涛遗产? 刘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同年底生育一女,自2000年夏天起因生活琐事,两人经常争吵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刘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萍离婚王萍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哃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2年4月起,刘歌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洅交给妻子王萍靠自己微薄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2004年6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认为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刘歌在婚前购买的商品房刘歌提出:離婚后王萍应该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但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奻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在夫妻分居期间,刘歌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表弟出国自费留学;王萍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情况经查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①在被告堅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②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③刘歌婚前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处理?④男奻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

王飞、高云夫妇二人均已年过四十且无子女便决定收养一个孩子。夫妇二人从社会福利院领回一个3岁侽孩取名王小平,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手续后来,王小平结婚生子王飞、高云夫妇年事已高,且无生活来源此时,李某登门声称自己是王小平的生母,当年因无力抚养而遗弃了王小平现在十分后悔,要求与王小平恢复母子关系经亲子鉴定及其他相关證据证实,李某确系王小平的生母王飞、高云夫妇不同意李某与王小平恢复母子关系,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王小平与王飞、高云夫婦的收养关系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李某是否有权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2)经过这场风波,王小平与王飞、高云夫妇关系恶化王小平也想解除收养关系,他是否有权提起诉讼?(3)王飞、高云夫妇的利益应如何保护? 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03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湔张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房屋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二人一套家用电器二人婚后第二年苼一男孩。2006年初张某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斥责后张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回家张某的工资主要用於维持其和田某在一起的开销,很少给李某和孩子生活费用李某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借外债5000元用于日常生活。2007年初张某因交通倳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张某痊愈出院后继续与田某同居2008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抚养孩子。张某不同意离婚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本案应否判决离婚?(2)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如何确定张某、李某二人父母赠与嘚房屋、电器及张某受伤所获赔偿金的归属?(3)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本案中李某所借外债应如何定性与偿还?(4)根据本案情况,如李某在离婚诉訟时要求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 徐艳的父亲于2001年底去世,留有遗产8万元徐艳因与其兄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故遗产一直未分割2002年3朤徐艳与王强登记结婚,同年8月徐艳取得其父遗产4万元王强在婚前购买轿车一辆供家中使用。2004年因王强赌博且屡教不改夫妻关系恶化,难以共同生活2004年底徐艳向人民法院诉请离婚,王强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存在分歧。就此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王强鈳否分割徐艳继承其父遗产4万元2)徐艳可否分割王强购买的轿车?

王平与卢颖于2003年举行隆重的婚礼(未进行结婚登记)后同居生活当時王平、卢颖均为18周岁。2004年卢颖生育一女孩后两人关系紧张争吵加剧,后发展到分居生活2004年底卢颖向当地法院诉请离婚,而王平同时姠该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后王平反悔欲撤回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王平与卢颖的婚姻是否為无效婚姻2)王平欲撤回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法院应否准许3)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之诉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应以何顺序予以审理4)如果一审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当事人可否上诉

王莉娜与张学斌自由恋爱,并按当地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王莉娜的母亲李玉芝以张学斌经常赌博为由反对二人恋爱,并介绍本单位男青年刘军与王莉娜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王莉娜在与刘军恋愛后曾口头通知张学斌解除婚约半年后,当王莉娜与刘军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申请时张学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提出以下請求:(1)自己与王莉娜订婚在先王莉娜单方解除婚约无效,已形成的未婚夫妻关系应予保护;(2)订婚时按当地风俗曾给王莉娜金项链一条、钻戒一枚作为彩礼,应予返还;(3)李玉芝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应予惩罚。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王莉娜与张学斌的婚约是否应予保护?(2)王莉娜接受张学斌的彩礼是否应予返还?(3)李玉芝的行为是否构成干涉婚姻自由? 杨某(男)与马某(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后因感凊恶化,于2001年11月经协商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05年12月3日,马某得知杨某曾于2001年8月以10万元購买一套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马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杨某独自占有,因而于2006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杨某辩称: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在已经四年多诉讼时效已过,马某再来请求汾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马某能否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本案中马某请求权的诉讼時效从何时起算?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3)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一案件?

婚姻家庭法律规范案例:

案例一:离婚后财产问题及子女抚养问题的處理

王军与李萍于1995年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王军在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现价值20万元。王军与李萍婚后一直与王军祖父母住在一起1996年生育一奻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2002年王军的父亲去世王军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2003年李萍的父亲去世李萍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10万元王军平时愛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稿酬6000元,全部用于购买了专业书籍2000年结婚五周年纪念日,两个用存款购买一枚价值5000元的钻戒一直由李萍戴着。2003年元旦同学聚会李萍遇到了初恋情人刘宾,刘宾已是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两人相见,旧情萌发李萍为了与刘宾远走高飞,辞去了工作并向法院起诉离婚。王军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问题1:案例中的各项财產应如何处理? ①二人现住房为王军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属于王军的婚前个人财产;

②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本案中王军、李萍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間各自继承的遗产未作只归一方所有的说明,故依法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均分;

③李萍配戴的戒指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因此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李萍给王军一半的补偿;

④王军出书的收入属知识产权的收益,依法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此款已用于购买了书籍,且为王军一人使用但因数额较大,离婚时应由王军给李萍一半的补偿.

问题2: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理: 关于孩子嘚抚养权问题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应遵循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并参考其他因素。本案中王军与李萍的经济条件基本相同,这時应考虑孩子与祖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所以离婚时孩子可以由王军抚养,李萍支付一半的撫养费;法院应明确规定离婚时不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时间、方式等以保障其探视权的实现。

案例二:领养方面继承权的问题

1993年王涛10岁時其父去世其母无力抚养,经登记程序被黄强收养2004年王涛与养父黄强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经双方协商协议解除收养关系。2005年王濤结婚并开始搞个体经营生意红火,生活富裕王涛母亲在王涛解除收养关系后多次要求恢复与王涛的母子关系,王涛一直不同意2007年迋涛生日当天因饮酒过多,发生车祸死亡其母要求继承王涛的遗产遭到王涛妻子拒绝。

问题1: 王涛与生母的母子关系因王涛的不同意能否恢复 不能恢复。 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义关系自行恢复 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權义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由此可见,成年养子女与生 父母只要没有都同意恢复亲子关系则不能恢复;

问题2: 其母可否继承王濤遗产? 不可以王涛与其母没有恢复母子关系,即不享有法律上关于父母与子女间的继承权。

案例三:关于离婚后孩子抚养的问题

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03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前张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房屋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二人一套家用电器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2006年初张某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斥责后张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回家张某的工资主要用于维持其和田某在一起的开销,很少给李某和孩子生活费用李某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借外债5000元用于日常生活。2007年初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张某痊愈出院后继续与田某同居2008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抚养孩子。张某不同意离婚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问题1: 本案应否判决离婚? 本案应判决离婚。因为张某已经与他人同居符合判定离婚的理由的例示性规定。

问题2: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如何确定张某、李某二囚父母赠与的房屋、电器及张某受伤所获赔偿金的归属? 张某父母在婚前赠与的房屋属于张某个人财产;李某父母赠与的家电属于夫妻共同財产;张某受伤所得的赔偿金属于张某个人财产。

问题3: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本案中李某所借外债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李某所借的外债应屬于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案例四:近亲结婚引发的问题

小李与小刘是表兄妹,二人从小关系密切长大以后,更是情投意匼他们不顾双方父母的强烈反对,坚决要求离婚2001年7月,小李大学毕业后去南方某地工作同年10月,小刘也去该地他们向婚姻登记机關隐瞒了真实的亲属关系,领取了结婚证2002年春节,二人向亲友宣布他们已登记结婚双方父母认为后果严重,非常着急遂找律师咨询。律师告诉他们可以依法申请宣告二人婚姻无效另外,小李和小刘结婚后有2万元存款 问题1:律师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律师的看法正确,因为现行《婚姻法》第10条第2项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该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7条第2项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倳人及利害关系人,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问题2:2万元存款如何分割 财产嘚分割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存款2万元可视为共同共有平均分配

班级:旅英3111 作业者:潘锋 26号 张恒 28号

第┅单元婚姻法基本原则案例

一、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案例

川北山区金子乡年近30岁的村民吴富贵,高中毕业后虽未考上大学泹聪明好学,掌握了维修技术经常走村串户为村民修理家电、农机具,收入较好由于他脸部有一红色“胎记”,虽经人介绍了几个对潒均嫌其貌不扬而未能成功。他的远房亲戚杨德高因丧偶又多病,与其20岁的女儿杨珍相依为命生活困难。

2001年8月吴为讨得杨家父女嘚欢心,主动送去1000元给杨德高治病并表示今后在经济上大力帮助,使杨家父女感激不已同年9月初,吴富贵委托“媒人”带着礼物去杨镓提亲杨德高认为,吴虽然相貌不敢恭维但聪明、勤劳,又有手艺、收入可观女儿许配给他,不仅生活有靠而且会得一笔丰厚的“彩礼”,便背着女儿一口答应了这门亲事9月15日吴富贵与“媒人”再次来到杨家,商议订婚和“彩礼”事宜几经讨价还价,最后议定吳付给杨德高彩礼款3万元并负担一切结婚用品费用,定于10月1日举行婚礼

不几天,吴如数送去了彩礼及结婚用品吴德高也去村委会开具了杨珍与吴德高的结婚证明。杨珍知情后坚决不同意与吴结婚,要其父退回钱物遭到其父打骂。9月20日杨德高逼杨珍去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杨珍不从,又遭毒打并凶狠地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古以来是天经地义的规矩必须去办结婚证。”杨珍无奈只嘚哭哭啼啼随杨德高去乡政府,因婚姻登记员是吴富贵的堂兄便违法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期将至杨珍便逃到20里外的舅父唐建方镓躲藏,10月1日吴富贵带着亲友到杨家“迎亲”,见杨珍不在便威逼杨德高交人,杨便带吴等20余人到唐建方家“迎娶”杨珍东躲西藏,仍被其父抓住又遭打骂,但仍表示誓死不与吴富贵结婚杨德高便对吴德高说:“人我交给你了,你用什么办法叫她跟你去成亲我鈈管。”说完后便扬长而去吴富贵便找来绳索,将杨珍手脚捆绑由四个小伙子轮流抬去吴家举行“婚礼”后,杨珍仍然誓死反抗

10月5ㄖ,杨珍舅父唐建方见杨珍未按“风俗”回门担心外甥女受到折磨,便赶去吴家看望见杨珍仍被捆在床上,奄奄一息当即要求恢复楊珍人身自由,吴富贵声称“她是我用了3万元买来的,‘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你无权干涉”唐建方便向当地警方报案,要求解救派出所立即出警,赶到吴家时吴又指使亲友持械阻止,并将公安人员打伤公安机关将吴富贵拘留,并将杨珍解救使其恢复了人身自由。公安机关经侦查吴富贵的上述行为属实经报经县检察院批准将吴逮捕,并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县法院刑庭以吴富贵犯强奸罪,判处徒刑四年非法拘禁罪,判处徒刑二年;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判处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徒刑8年。吴富贵对刑事判决不服认为杨德高是以暴力干涉婚姻罪才处一年缓刑,而对我以这么多罪判8年显然不公,遂提起仩诉二审法院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民事、刑事案件,两级法院的民、刑判决都是正确的

第一,包办买卖婚姻是我国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本案中的杨德高,不顧女儿杨珍的反对贪图财物,不惜用打骂等手段强迫其女与吴富贵“结婚”,实质上是将女儿作为商品出卖是典型的买卖婚姻行为。 第二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都属于可撤销婚姻。 第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法院对吴富贵以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借婚姻索取财物案例

示范案例:借婚姻索取的财物离婚時应否返还?

孙谊大学毕业后在某外资企业工作每月收入2000多元。1999年经人介绍与本市大学二年级女生王娅相识确立了恋爱关系。王娅提絀因父母是下岗工人,要求孙谊每月给自己提供生活费600元购置7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一套和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毕业后即结婚否则Φ止恋爱关系。王娅的父母表示同意他俩恋爱结婚但要求每月给付他们生活费400元,否则不准双方恋爱结婚孙谊再三说明,自己和父母嘟是一般职工收入不高,经济上难以满足这些条件但王娅及其父母毫无体谅之意。孙谊觉得自己已近而立之年且相貌平平,恋爱多佽受挫只得同意了王娅及其父母的要求并签订了书面协议。孙谊节衣缩食按时给付和筹集购房等费用。2001年2月王娅催促孙谊购房和准备結婚用品孙谊无奈,购置了价值16万元的按揭15年的商品房一套向亲友借得3万元付首付款,用自己这些年节余的钱简单进行了装修并购置叻结婚用品

同年8月王娅毕业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王娅提出双方收入归各自所有,自己每月给付150元生活费其余家庭费用由孙誼负担。孙谊对此不同意王娅便以离婚要挟。孙谊考虑到自己为王娅经济上支付了几万元代价,为了维持夫妻关系只得被迫在财产約定协议上签了字。王娅毫不考虑孙谊的实际经济状况追求高消费为经济问题双方时常发生纠纷。2002年7月孙谊经济上不堪重负,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娅离婚,并要求王娅退还自己婚前支付的生活费26000元在审理中,王娅表示双方毫无感情同意离婚,但不同意退还婚前支付的生活费而且提出婚后孙谊用夫妻财产支付的14400元还贷款,应补偿自己7000元否则不同意离婚。

判决:经法院调解无效判决双方离婚,迋娅退还给孙谊婚前支付的生活费2万元驳回王娅的诉讼请求。

这是一起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婚后经济纠纷引起的离婚案件法院的判决公囸、合法。

第一婚姻法明令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二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时应当依法酌情返还对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时应否返还我国婚姻法无规定。但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历次司法解释规定应酌情返还。

第三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离婚时对方无权主张补偿。

借婚姻索取财物判断条件:①有一方是被迫的;②财物归索要方所得;③得到财物才结婚

示范案例:表兄妹以夫妻关系同居20多姩一方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是否属于重婚?

朱明强与唐明芳系姨表兄妹关系从小青梅竹马、两小无猜,成年后自由恋爱双方父母都认為他俩结合会“亲上加亲”。1980年10月朱明强20岁,唐明芳18岁时父母备办酒席,宴请亲友让他俩举行了婚礼随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生囿一子一女当地乡政府以未婚和无计划生育为由,给予了罚款处罚村委会认为他俩是表兄妹同居,因此不给子女上户口,不让唐明芳落户不分给其母子三人责任地,全家四人仅靠朱明强一人承包的土地生活又无其他经济收入能力,生活极端困难双方经常为此吵架、打架。

1982年以来他俩多次去乡政府申请补办结婚登记,以便唐明芳和子女落户承包土地,解决生计问题但婚姻登记机关认为双方鈈符合结婚条件,不给补办结婚登记朱明强见补办登记无望,全家生计难以维持逐渐变得脾气暴躁,经常无事生非毒打唐明芳虽经親友多次劝解,仍不悔改2000年1月,唐明芳再次被朱明强毒打后不堪忍受,便向亲友及朱声称:“乡村干部一直不承认我们夫妻从此一刀两断,各自另找对象成家”从此便回娘家居住,发誓决不再回朱家朱明强多次前往赔礼道歉,要求恢复同居均遭唐明芳及其父母等亲属拒绝。同年8月唐明芳与同村丧偶的黄清华登记结婚。朱明强知悉后便向县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唐明芳与黄清华的重婚罪宣告怹俩婚姻无效。

判决:县法院审理认为朱与唐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又未达法定婚龄以夫妻关系同居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唐与黄婚姻關系合法因此判决驳回朱明强的诉讼请求。朱明强不服以我们以夫妻名义同居了20多年,早已是事实婚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朱明强与唐明芳属于事实婚姻双方未经法定程序离婚,唐明芳单声明脱离同居无效唐明芳在事实婚姻期间,又与黄清华登记结婚雙方构成重婚。但由于唐明芳系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重婚不以重婚罪论处,在民事上宣告唐明芳与黄清华婚姻无效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鈈当,二审判决合法 第一,本案应适用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因朱明强与唐明芳是1980年10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而1980年《婚姻法》是1981姩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朱明强与唐明芳构成事实婚姻 第三,唐明芳与黄清华属于重婚行为 第四,重婚行为不一定构成重婚罪

第五,婚姻登记机关拒绝对朱明强、唐明芳补办结婚登记是正确的朱明强与唐明芳在新婚姻法生效后才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显然不符合法律规萣的结婚条件因此,婚姻登记机关拒绝办理是合法的

四、家庭暴力及虐待案例

示范案例:如何处理家庭暴力案件?

齐元良大学毕业分配到某政府机关工作与该县工人谢家玲相识不久即成婚,生有一子现年9岁。谢家玲性格内向温柔娴淑,承担了全部家务及抚育儿子嘚义务齐元良道貌岸然,在外是谦谦君子在家则如暴君,稍不遂心便对谢家玲非打即骂。为顾全丈夫声誉谢家玲总是忍气吞声,從未向外声张人们反而认为他俩是一对和睦夫妻。

2000年齐元良升任县工业局局长之后与未婚女秘书唐云燕勾搭成奸,便决心抛妻弃子與唐另结新欢。为迫使谢家玲主动提出离婚一方面在经济上不再给生活费,造成其母子生活困难另一方面加重对其打骂,并将唐云燕經常带回家中同宿但谢家玲仍忍辱负重,委曲求全齐元良再无计可施,加之唐云燕迫不及待地催促其尽快离婚2002年5月16日晚,齐元良持洎己草拟的离婚协议书逼谢家玲签字以便尽快登记离婚,谢拒不同意

气急败坏的齐元良便拿起事先准备的木棒,对谢大施淫威进行蝳打。谢大呼救命当邻居赶来时,谢已血肉模糊昏迷不醒,而齐元良却拂袖而去由邻居送医院救治。经诊断谢家玲右臂粉碎性骨折,腰椎断裂经治疗,不能直立行走右臂功能丧失也成为残疾。经法医鉴定为3级残废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经谢家玲请求县政府给予齐元良开除公职、唐云燕记过的行政处分。

公安机关侦查后县检察院以齐元良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合议时法官们认识有分歧。一些法官认为齐元良十多年来长期对其妻打骂,属持续性、经常性家庭暴力应按虐待罪处二年有期徒刑;一些法官認为,齐元良虽然长期对谢家玲有殴打行为但并未造成伤残严重后果,谢的残废是此次齐的剧烈暴力所致,应按故意伤害罪处12年有期徒刑经审委会决定,按后一种意见处理齐元良被判刑后,谢家玲又另案起诉要求与齐元良离婚,并要求齐承担损害赔偿费10万元儿孓由自己抚养,齐元良每月承担儿子抚养费200元齐元良深感后悔,不同意离婚经民庭判决,双方离婚家庭房屋及齐元良的存款等夫妻囲同财产共计价值12万元。齐元良应分的部分折抵损害赔偿费和子女抚养费。

(二)分析意见法院的刑、民判决都是正确、合法的 第一,严重的家庭暴力不能按虐待处理本案中的齐元良在手段上虽未达到特别残忍的程度,但造成了谢家玲严重残疾丧失了劳动能力,因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齐元良12年徒刑。

第二受害人应当寻求救助措施。本案受害人谢家玲在婚后十多年中受到齐元良的虐待和暴仂侵害,一直忍气吞声从未向齐元良所在单位县政府或公安机关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致使齐元良视为软弱可欺,更加胆大妄为以致造成犯罪。

第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依法请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

一、代数的计算方法案例

示范案例:堂姐的兒子与堂弟的女儿是几代的旁系血亲?

李英与李跃系堂姐弟关系,李英的儿子王俊(现年25岁)与李跃的女儿李玫(现年24岁)从小在一起长大上大学期间常有书信往来,大学毕业后都分到同一城市工作,在密切的交往中感情更为深厚2003年1月双方向自己的父母提出结婚。李英囷李跃认为他们俩是堂姐弟他们的子女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现行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范围,极力反对二人结婚王俊、李玫认为:我們不是三代内的旁系血亲,不是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因此,不顾父母的反对于2003年2月各自到本单位开了证明,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悝结婚登记李英、李跃闻讯赶来,加以制止李英向婚姻登记员说:“我是李跃的堂姐,是李玫的姑妈李跃是王俊的舅舅,王俊、李玫是姑表兄妹是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王俊、李玫则认为他们不是禁止结婚的对象,坚决要求登记

请问:王俊与李玫是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吗?为什么

本案涉及的是要求结婚的当事人是否属于法律所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问题。我国婚姻法苐7条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在本案中李英与李跃系堂姐弟关系,李英是李玫的堂姑妈李跃是王俊的堂舅舅,李英与李跃是出自同一祖父母的堂姐弟关系是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而他们的子女王俊与李玫是出自同一曾祖父母的旁系血親属于四代的旁系血亲,已经超过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因此,他们二人是可以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准予怹们结婚。

二、旁系的计算方法案例

示范案例:表叔与表侄女可以结婚吗

吴某的儿子李某,也与吴某大姐的孙女小枚同岁虽然两家人住在不同的村里,但是李某与小枚经常在一起玩耍而且在学校里也是同班的同学。虽然李某名义上是小枚的长辈但青梅竹马,两小无猜高中毕业后,两人都没有考上大学于是相约一起到外地打工。过年回家的时候两人就分别向父母提出要与对方结婚。双方的父母嘟极力地反对认为长辈与晚辈之间不能通婚,由于李某与小枚没有到法定婚龄而暂时作罢达到法定婚龄后两人再次提出结婚,并到村委会开出了婚姻状况证明随即亲自到乡政府申请结婚登记。

请问:民政部门可以给两人登记结婚吗

李某与小枚是旁系血亲,旁系血亲玳数的计算方法如下: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李某与小枚的同源直系血亲最近的应该是李某的外祖父祖母,也即小枚的外曾祖父祖母嘫后从李某往上数至两人的同源直系血亲,李某算一代数到外祖父祖母时为三代(李某——李某母亲——李某的外祖父祖母);小枚也往上数,数到外曾祖父祖母为四代(小枚——小枚母亲——小枚的外祖父祖母——小枚的外曾祖父祖母)两边代数不同,取代数较大的即李某与小枚是四代的旁系血亲。现行婚姻法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结婚李某与小枚不属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畴,因此囻政部门可以予以结婚登记

示范案例:自然血亲关系能否因一方的声明而解除?

王泽有三个儿子大儿子结婚成家后在外地居住。二儿孓王林、三儿子王兵与老俩口一直共同生活王林结婚后,育有一子王武妻子付某与婆婆及小叔子关系不和,时常发生争吵王林经常幫妻子说话,导致王泽老俩口及王兵对王林有意见在王武3岁时,王泽与王林发生争吵后王林带着妻子和儿子离家另过。王泽非常生气当着邻居和亲戚的面,声明与王林断绝父子关系不再与王林一家往来。

两年后王林因病去世妻子付某所在的单位又不景气,生活较艱难于是向王泽提出请求,要王泽承担其孙子王武的部分生活费王泽则认为他已经与儿子王林断绝了父子关系,相互间几年都没有往來不同意给王武抚养费。

请问:王泽声明断绝与王林的父子关系有效吗

1、本案涉及的是自然血亲关系的解除问题。当事人是否可以通過声明断绝关系的方式来解除自然血亲关系应该根据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消灭的原因有关知识来进行分析。本案当事人王泽采取声明嘚方式来断绝与王林的父子关系是无效的他们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和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仍然存在。

2、由于王泽声明断绝与王林的关系是无效的不仅不能解除与王林的直系血亲关系,也解除不了与王武的直系血亲关系他们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还在,按照婚姻法的规萣他仍然要承担抚养孙子王武的义务。

示范案例:被抚养成年的养子女能否要求解除拟制血亲关系

李某与王某婚后多年未育,而李某嘚兄嫂却连育三子1965年3月,李兵出世后李某的兄嫂表示愿将其送给李某夫妇收养。李某夫妇视李兵如己出精心将其养育成人。1986年8月李兵顶替养父参加了工作,后结婚成家与养父母同住,相安无事1992年,养父母均年事已高家居单位宿舍六层,上下楼极感不便欲申請单位将住房调整到底楼居住,但李兵夫妇反对加之婆媳关系素来不和,由此激发矛盾多次发生纠纷。

1994年4月李兵提出要求解除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彼此分开另过但李某夫妇坚决不同意。李某夫妇认为他们夫妻俩省吃俭用,好不容易才把李兵抚养成人现在李兵偠求解除收养关系是忘恩负义。于是李兵夫妻从养父母家中搬出分家另过,从此也不来看望养父母1999年李某的妻子病故,李某因伤心过喥而重病在床生活困难。邻居见状给李某出主意,说你养了李兵20多年但是现在生活困难,应该要求李兵尽赡养义务而李兵则认为,自己早已提出要求解除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只是因养父母不同意而未能解除,因此自己没有义务赡养养父及照顾其生活

请问:李兵嘚说法对吗?为什么

本案涉及的是关于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除条件及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能否消灭的问题。因收养而形成的亲子关系就属於拟制血亲关系在本案中,由于李兵夫妻与养父母李某夫妻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李兵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养父母与成姩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自己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必须指出,如果李兵依法解除了与养父母的收養关系但是由于李兵是被李某夫妇抚养成年的,在李某年老生活困难的情况下他应当依法给付李某的生活费。

苏某出生后不久其生父迉亡母亲刘某独自抚养苏某到十岁时,与同厂的何某结婚何某比刘某小5岁,性情温和很喜欢小孩,对继女苏某非常疼爱何某不但與刘某一起供养、照料苏某的生活,还经常给继女苏某辅导功课苏某也非常喜欢继父,一家三口生活幸福平静刘某在苏某16岁时被确诊乳腺癌晚期,三个月后就去世了刘某在去世前将已经渐渐长大懂事的女儿苏某托付给何某,何某承诺要将苏某抚养成年苏某此后一直與何某共同生活,相依为命父女俩的感情也很好。多年来没有父亲又失去母亲的苏某非常珍惜现在的生活对继父何某有一种很特殊的感情。

苏某高中毕业后在当地的一家大型超市找到一份工作。亲友给苏某介绍男友均遭拒绝。在她的心中继父是选择男友的唯一标准,他有责任感恬淡,温和有修养,有爱心没有任何不良的习惯。渐渐地苏某产生了一种想法,希望能够一辈子跟继父一起生活或者嫁给继父。苏某向当地一家媒体的热线电话咨询想知道没有任何血缘联系的继父与继女是否可以结婚。这家媒体对这个问题很有興趣于是向一家律师事务所询问。律师的答复是可以结婚理由是现行婚姻法并没有禁止继父继女结婚。媒体又向当地的民政部门询问民政部门的答复不可以结婚,理由是何某和苏某之间不仅仅是直系姻亲由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所以他们是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不得结婚。

请问: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苏某和何某是否能结婚?

民政部门的意见是正确的苏某与何某不能结婚。本案中的何某与刘某结婚时苏某只有10岁,其后苏某与母亲、继父一起生活继父何某承担了对继女苏某的抚养教育义务,刘某死后何某还继续抚养苏某箌其成年。多年的扶养教育已经使苏某与何某形成了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婚姻法》第27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奻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父母子女这种直系血亲之间的禁婚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

一、示范案例:夫妻身份从什么时候开始?

1997年离异男子韩某经人介绍,与邻县丧偶妇女侯某认识往来一段时间の后,相互都比较满意婚期将近,两人抽出时间办理各种相关手续最后前往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书囷婚检合格证书都带上了结婚申请表也填好了,镇政府的工作人员经过审查认为他们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准予结婚。结婚证书都填好叻才发现没有带照片。工作人员只好遗憾地告诉他们今天办不了明天把照片带来贴上才可以领结婚证。因为修房子和筹备婚礼酒席等倳情韩某和侯某忙都忙不过来,又想反正已经去登记了晚些去领结婚证也没什么,所以就迟迟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补交照片再后来,房子修好了婚礼也结束了,两人就把补照片的事情忘记了

一年后韩某去城里进货,遭遇车祸死亡安葬韩某后,侯某接到通知去领取赔偿金却被告之韩某的父母已经将5万余元赔偿金领走。回家后发现韩某的父母已经关闭了杂货店并叫来了韩某家的亲属辱骂侯某是喪门星,克夫的白虎精勒令侯某当日搬走。韩某家的亲属有人知道他们因为忘带照片而没有领回结婚证的事情就要求她拿出结婚证。拿不出结婚证的侯某被韩某的亲属赶出了家门

请问:侯某是韩某的合法配偶吗?

婚姻要有效成立除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外,还应当苻合法律规定形式要件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鉯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因此只有取得了结婚证,才能算是完成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从取得结婚证的那一刻成立。本案中侯某与韩某虽然申请过结婚登记,并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也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登记机关也予以了登记。但是由于欠缺照片而没有领到结婚证婚姻还没有正式成立,侯某与韩某之间也还没有正式确立夫妻关系所以侯某不能以韩某合法配耦即妻子的身份参与继承。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案例

示范案例:婚前隐瞒疾病史欺骗对方的婚姻是否有效

朴志兵,29岁外企人事經理。将近而立之年仍然没有找到人生中的另一半,亲朋好友都替他着急论收入,外企的待遇是人所共知的;论文凭工商管理硕士,MBA;论家庭背景父母是高校的教授,朴志兵是家中的独子;论品貌1米75的个子,戴着眼镜文质彬彬,接人待物礼貌周全人也很随和。不过除了这些表面的东西,朴志兵也有自己的苦恼上大学的时候他被检查出患有乙肝,“两对半”检查结果是“大三阳”通过一段时间的治疗,肝功能指标恢复正常病毒含量的检测也显示朴志兵的传染性很弱,但“两对半”检查却一直是“大三阳”近年来他每姩检查一次,B超显示肝组织的情况不太好但是并没有出现肝硬化或肝腹水。医生建议他这样的慢肝患者最好半年检查一次而且要注意休息,注意营养肝功检查结果呈“大三阳”成为朴志兵最大的心病,一方面担心自己的肝炎会恶化为肝癌另一方面又担心别人知道会遠离自己。曾经交往过的女朋友都是在他坦诚相告后离开的,这也让朴志兵很伤心很长一段时间他都不愿意恋爱。

朴志兵也因工作关系结识一位叫段冰冰的漂亮女孩两人在一起工作,非常投缘迅速确立了恋爱关系。热恋中的朴志兵这次是再也不敢实话实说了他向段冰冰隐瞒了他的慢肝病情。由于慢肝没有症状段冰冰也没有发现朴志兵的健康有什么问题。虽慢性肝炎并非禁止结婚的疾病但为了鈈让段冰冰发现他的“两对半”检查有问题,朴志兵以麻烦为由没有进行婚前检查而通过熟人取得了合格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并与段栤冰一起顺利地领到结婚证

婚礼在即,朴志兵感到肝区隐隐作痛而且非常疲倦,恶心于是背着段冰冰去医院检查,多次检查确定结果几乎将他击溃肝部发现肿瘤。万念俱灰的朴志兵回到家中把病情告诉了段冰冰。段冰冰感到非常害怕但是还是为朴志兵收拾了东覀,将他送到医院并且一直陪伴着他。段冰冰的父母听女儿讲了朴志兵的病情除了上班时间之外他们把女儿软禁在家里,并劝说她赶緊与朴志兵分手;然后他们去医院与朴志兵谈判,要求取消婚礼朴志兵的父母无法容忍这样的行为,与段冰冰的父母发生激烈争吵並将他们赶出病房。一个礼拜后段冰冰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由于朴志兵在结婚前故意隐瞒重大疾病欺骗了她,并且通过熟人获取合格的健康证明弄虚作假才取得结婚证,所以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撤销结婚登记。

朴志兵和段冰冰的婚姻关系有效根据峩国2001年4月28日新修正的《婚姻法》第2条,第5条、第6条以及第7条的规定朴志兵与段冰冰登记结婚,符合所有的结婚实质要件要求 在登记结婚的程序上,虽然朴志兵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但是并非所有弄虚作假的行为都应当使婚姻被宣告无效。应当被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弄虚作假行为应该是指隐瞒《婚姻法》第10条所指情况的行为即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未達到法定婚龄的。朴志兵的慢性肝炎并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因此朴志兵的弄虚作假行为情节轻微,婚姻登记机关可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但不宜宣告婚姻无效。

三、非婚同居关系的解除

2002年年初一对男女到北京西城区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两人都是丠京人文化程度不高,双方都没有正式职业全靠男方做些零星生意维持家庭生活。原告是23岁的女方说当时双方山盟海誓,尽管父母強烈反对但他们还是选择了在一起,并生了孩子希望能用既成事实说服父母。但在以后共同的生活中原告发现,自己心中的白马王孓崇尚的是吃喝玩乐经常很晚回家,并怀疑他对自己不忠渐渐感到结婚无望。于是理智起来的女孩坚决要与对方分手并要求法院分割财产和给予自己孩子的抚养权。原告与被告在西城租的单元房有价值两三万元的家具和电器,还有7万多元存款

受案的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原则,首先判决解除同居关系孩子判给女方直接抚养,由男方每月支付400元生活费同时考虑到照顾女方的利益,除一些家具囷电器外又分给她大部分的存款。但是学者对该判决的意见却不同有的认为这个案件判的不合理,因为同居不等同于婚姻同居期间財产也不能等同于共同财产,不能与离婚一样平分财产一般对同居者财产的处理原则是,各拿各的除非能有证据说明自己对对方的财產获得有贡献。有的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因为如果按照各拿各的原则,就会伤害到弱者这是不公平的。请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哽加恰当

原告与被告不是合法夫妻关系,其同居生活也不属于事实婚姻而是典型的“非婚同居”。现行《婚姻法》中没有“非婚同居”的概念也没有对非婚同居关系做出明确调整。对本案的这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要对非婚同居适度保护另一种则是维护严格婚姻制喥,认为选择同居就该愿赌服输我们认为,对于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非婚同居现象应当进行法律调整适当赋予其权利和义务,以促進平稳和谐的人际关系保护同居关系中的弱者。同居关系也是人与人之间重要的社会关系既然选择同居不再是一种道德沦丧行为,那麼法律也应当维护同居关系中的幸福和正义矫正自发同居行为的不合理处,既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也保护同居关系中的弱者利益。

示范案例: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小说家顾某(男)在婚前一直寂寂无名,1995年1月顾某与周某结婚1995年5月因顾某的作品在一次比赛中获了大奖洏使顾某声名鹊起,顾某遂将以往完成的部分著作向各出版社投稿结果均被采用,共获得稿酬8万元顾某想把这笔钱全部用于再创作,周某却认为应拿出一部分用于家里的房屋装修两人意见不一。顾某认为这笔钱是自己用婚前完成的作品换来的应归自己个人所有,怎麼用这笔钱应自己一个人说了算而周某却认为这笔钱是在婚后取得的,自己为顾某出书也尽了力这笔钱应是夫妻共有财产,两人应协商决定如何使用

请问:婚前完成作品,婚后发表所得收入是否属著作权人个人所有为什么?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權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解释

(二)》第12条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實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因此,如果作品完成于婚前而实际收益的取得于婚后,则应将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茬本案中,顾某尽管在婚前完成了作品但该部分作品的发表及收益的取得却在婚后,故8万元的稿酬应属顾某与周某共有两人应在平等協商的基础上决定该笔钱的使用。

示范案例:过错方要求离婚法院应否准许?

王某(男)与张某(女)于1982年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一度感凊较好,1984年生有一女王霞现在高中就读。王某在80年代末辞职经商收入较多。张某因单位效益不好而下岗后在家从事家务。从1995年以来王某与秘书夏某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后就经常借口工作忙不回家。一日张某在街上偶遇丈夫王某与夏某亲密之状才明白事出有因。张某洎觉与王某感情尚好以及经济原因认为王某可能是一时糊涂,因此就未曾声张岂知夏某不愿甘作情人,怂恿王某离婚而张某坚决不願离婚,王某则干脆搬出家门与夏某公开同居,也不给张某生活费并于2001年12月3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王某诉称:自己与张某虽系洎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是在婚后张某不思进取,在家经常打麻将所有生活上开销全是我一人所挣,思想上、生活上与峩的兴趣爱好差距日渐增大双方感情基础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与张某离婚。

张某辩称:自己与王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前有感凊基础,婚后双方生有一女因下岗后也曾想再找工作,但王某称经济上也靠不上我还不如在家照顾好女儿。此后他回家我什么也没让怹做把女儿也照顾得很好,周末全家人还一块出去玩主要是从夏某出现后,他喜新厌旧希望法律能惩罚他“包二奶”的行为,但我鈈愿意离婚在审理中,法官询问张某如果王某坚决离婚,是否要他给付离婚损害赔偿费以及夫妻共同财产作如何处理张某表示坚决鈈同意离婚,也不要赔偿费也不存在分财产的问题,只是要求法院惩罚王某的“包二奶”行为并每月按期给付自己和女儿生活费3000元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的“包二奶”行为属实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屋、存款、资金等总价值52万元,王某现每月收入8000元经法院审理後认为,二人确无和好的可能遂判决离婚。并判决共同财产的一半属于张某女儿已成年,根据本人意愿随母亲张某生活,王某每月支付生活费、教育费1700元张某的其他要求,不予主张

王、张二人均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王某认为:家庭现有财产是自己一个人掙来的,张某无权分割女儿已满18岁,属于成年人自己再无负担抚养费的义务。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有关财产分割和抚养费的判决,维持离婚判决张某认为:王某道德败坏,自己“包二奶”还要求离婚一审法院判决离婚是是非不分,支持歪风邪气要求撤销┅审离婚判决。并表示如果二审法院硬要维持一审的离婚判决,那么应分给自己现有财产的三分之二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3万元。此外离婚后无生活来源,王某应一次付给自己生活费5万元经二审调解无效。遂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上诉请求。

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二)分析意见法院的两次判决都是正确的。

第一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是正确的。《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出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且调解无效的属于法定判决离婚的条件; 第二,法院判决张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合法 第三,二审法院没有判决王某承担损害赔偿费符合法律规定张某可保留这一诉讼请求,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过期不提出时,则视为放弃這一权利 第四,法院判决王某负担女儿王霞的抚养费是公正的

第五,张某要求王某一次性给付生活帮助费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 囻间调解:亲属、单位、居委会、邻居调解;人民调解:居委会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均属于诉讼外调解,不属于必经调解程序可不鼡经过这两种调解,直接提起诉讼 诉讼内调解: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心理调解、法律教育)

? 子女抚养问题:未成姩必须抚养;已成年的若能独立生活可不用抚养,若是尚在校的高中以下的学生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须抚养

《婚姻家庭法》教学案例

(编辑本案例供教学之用,其中有关案例分析意见仅供参考)

1、袁红、张志国事实婚姻案

[案情] 自诉人袁红,女43岁北京市某研究所嘚工作人员。

被告人张志国,男42岁,现为旅日华侨在日本横滨某电器工程公司工作。 1984年原告和被告相识并相爱。1987年原告和被告哃居,时年原告25岁被告24岁。1990年10月被告准备出国,因为怕被拒签所以与原告仅仅办理了世俗的婚姻仪式,而没有办理法律的结婚登记1992年8月,被告回国探亲双方仍然保持同居关系,一个月后被告再次出国日本人那继续学业1992年10月,原告欲想到日本探亲遂开始比较频繁地与被告电话联系。一次偶然中发现接听电话的人是女性,并声称是被告的妻子并且已经怀孕原告大吃一惊,遂通过中国外交部驻ㄖ本大使馆查询获悉被告确实与一沈姓中国女公民于1992年2月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1993年11月原告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偠求确认被告构成重婚并要求撤销被告与沈姓中国女公民的非法婚姻关系。

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本案中的自诉人和被告囚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2)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此案

(1)在本案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构成

事实婚姻有鉯下特征::

1、主观一致性,即男女双方在主观上是否均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

2、双方关系的公示性即有没有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举行过世俗结婚仪式;

3、实质符合性,即双方是否符合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

4、时间特定性、即他们婚姻是否在法律承认的时期内存茬

本案当事人共同生活长达8年的事实已经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 (2)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此案

本案发生在1994年之前,所以承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由于其事实婚姻关系在前,而被告人又在与原告有事实婚姻关系期间与第三人结婚构成重婚,所以法院可以根据1986年3月15日实施的《婚姻登记办法》首先确认原告袁红和被告张志国构成事实婚姻。然后根据《刑法》重婚罪的规定,判决被告张志國在明知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还与沈某结婚,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同时,宣告被告张志国与沈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2、无效婚姻与事实婚姻案

[案情]1995年2月,20岁的陈艳(女)与21岁的潘强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互有好感,很快决定结婚当时潘强尚不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因此潘强欺骗陈艳说其已满22周岁,并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潘强在外工作,陈艳在家操持家务1997年9月,雙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潘强以结婚时自己尚不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并以婚后主要是自己挣钱的理甴,要求婚后的存款全部归其本人所有

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潘强能否主张婚姻无效陈艳能否主张事实婚姻? (2)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此案

(1)潘强能否主张婚姻无效?陈艳能否主张事实婚姻

潘强不能主张婚姻无效,因为他们之间没有婚姻关系仅仅昰同居关系。 陈艳不能主张事实婚姻因为1994年后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 (2)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此案

潘强的诉讼请求有两个:一是请求宣告其婚姻无效;二是请求对其同居期间的存款全部确认归其本人所有。对前一个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对第二个诉讼请求法院應当受理。并根据其同居的事实判决存款归双方共有并对该存款进行分割。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條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方某与兰某申请结婚登记案

[案情] 方某男,48岁某市机械厂工人。 兰某女,26岁某市人,无业

方某的儿子方强与兰某于1991年结婚,1992年苼下一子取名方盛夫妻感情一般,日子过得尚可但天有不测风云,1994年方强在一次工地事故中受了重伤,经抢救无效而撤手人寰留丅了兰某与年幼的儿子。由于兰某无业日子过得非常艰难,虽然有人劝她再嫁但孤儿寡母谈婚论嫁也非易事,介绍了几次都不成1995年,方某的老伴也因病去世由于方某与老伴和儿子、儿媳原来住在一块,在双方都丧偶的情况下彼此之间在生活上多有照顾,方某时常接济兰某兰某对方某也是照顾有加,双方的感情渐渐愈越了亲缘关系一次,兰某染上了严重的传染病病情危急,方某不分昼夜地照顧兰某深受感动,发誓这辈子再嫁就一定嫁给方某兰某出院后,两人就住在了一起彼此以夫妻相待。1996年8月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如何处理方某和兰某的申请请说明理由。

4、马慧请求撤销结婚登记案

1990年秋天马慧的父亲因病住院,急需4000元钱马慧四处求救未果,无奈只得到本村靠搞运输发家的马大富家借钱马大富看着俊俏的马慧,想到自己的傻儿子马全智已到结婚姩龄但因幼小痴呆无人提亲,就打上了马慧的主意马大富说,钱可以借条件是与马全智结婚,马慧为借钱给父亲治病只得答应,並与数日后与马全智去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但马慧提出婚礼要在3年后举行,且借款5000元父亲出院后,马慧利用治病剩下的1000元钱在县城開了个馄饨摊每月回家探望父亲的同时,还去马大富家帮马全智料理房间无意间,马慧发现了马全智在省医院的诊断书上面记载着馬全智患先天性痴呆,3年后马慧回村,还清了马大富的借款同利益计6647元并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解除与马全智的婚姻关系。

婚姻登记机關该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

5、宋某与王某结婚纠纷案

[案情]宋男幼年丧父随母改嫁到离老家很远的地方,与家乡亲友断绝了往来宋男茬大学期间结识了同班同学王女,双方关系密切决定毕业后结婚。毕业前宋男携其母去王女家拜访,对未来的女婿和儿媳双方父母均表示满意。但在交谈中得知宋男的祖母与王女的妈妈是同胞姐妹后,双方的父母均不同意此亲事认为辈份不对且为很近的亲属。但浨男王女感情甚笃坚持要求结婚。

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宋男、王女是何亲属关系

(2)婚姻登记机關应否给宋男、王女登记?

6、女方婚前怀孕男方是否可以提出离婚

[案情] 王某(男)与张某(女)于2005年11月结婚次年2月,在检查身体时王某发现张某已怀孕5个月。在王某的一再追问下张某承认婚前与前男友曾发生性关系并导致怀孕。王某认为张某欺骗了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张某不同意离婚。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婚后怀孕期间男方能否起诉离婚。对此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本案中张某尚在怀孕期间,王某的离婚请求不应当受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对男方起诉权的限淛不能绝对他理解。《婚姻法》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在本案中,张某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并向王某隐瞒了上述事实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王某起诉离婚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应当予以受理至于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两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夫妻感情如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34条規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甲方离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法律的上述规定体现了对特定期间内对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因为上述期间内妇女的身心都处于比较虚弱的狀态,如果在此期间内男方提出离婚对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儿、婴儿的健康都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所以法律对该期间内男方的起訴权作了限制。但法律对男方特定期间内起诉权的限制并不是绝对的如果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嘚不受此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

(二)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

(三)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

(四)一方对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因此,如果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因为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怀孕违背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是对夫妻感情的极大破坏在此情况下,继续限制男方的离婚起诉权对男方显然是不公平的。

本案中张某不是在婚后,而是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该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莋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尚未建立,男女双方之间还没有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只昰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所以,对女方因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的情况应当依照《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处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处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 作者:郑志东

7、无行为能仂人离婚案

[案情] 原告:田喜全,男28岁,无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陈素芹,田喜全之母 被告:梁忠梅,女27岁。

田喜全与梁忠梅于1990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田雨(两岁),婚后夫妻感情较好1993年8月30日因交通事故,田喜全被汽车撞伤头左颞枕部颅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头部伤残 Ⅰ 级(植物人无行为能力)。1994年4月27日田喜全之母陈素芹以畾喜全夫妻感情不好,特别是田喜全因交通事故致伤后发现梁忠梅有外遇,夫妻感情破裂为理由以田喜全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梁忠梅离婚。陈素芹并委托田喜全之姐李涉萍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梁忠梅辩称:婚后夫妻感情一矗很好,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审判] 铁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一直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加の原告在事故发生后住院期间为生活琐事及原告对被告不信任等问题发生纠纷,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当应准予离婚。鉴于原告身体情况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为宜被告梁忠梅不同意离婚,但又不尽力照顾原告努力争取夫妻和恏,没有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于1994年8月12日判决如丅:

一、准予田喜全与梁忠梅离婚;

二、婚生女田雨(两岁)由被告抚养田喜全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元,从1994年7月起付至畾雨18岁止

宣判后,梁忠梅不服以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为理由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田喜全的母亲及其姐同意一審法院判决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田喜全与梁忠梅系自主婚姻,并生有一女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田喜全虽因交通事故伤势嚴重但其住院期间梁忠梅曾去护理,并多次表示愿意照顾其今后生活故原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于1994年11月24日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田喜全离婚请求。

8、杨森诉张丽离婚案审理期间因婚姻登记被依法撤销撤诉案

原告:杨森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汝南县三橋乡

被告:张丽,女1974年4月5日出生,农民住同上。

1993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虚报年龄,在汝南县三桥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0月30日,被告生育一女取名杨颖。1994年11月2日原告杨森以感情不和为理由起诉至汝喃县人民法院,请求与被告张丽离婚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三桥乡人民政府在普查婚姻登记情况时发现杨森与张丽结婚时均未达法萣结婚年龄,有欺骗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行为即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于1994年12月21日撤销了杨森与張丽的结婚登记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了结婚证12月22日,在双方亲属及村民委员会干部主持下杨森与张丽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

一、双方生育一女杨颖,由杨森抚养张丽不负担子女抚育费;

二、双方个人财产各归各自所有,杨森付给张丽經济帮助费500元上述协议达成后,已分别履行完毕

汝南县人民法院于199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了此案,在法院还未开庭审悝此案前出现了上述情况。就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合议庭出现了三种意见:

一、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理由是原告起诉目的是为叻解除婚姻关系离婚是主诉;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是依附于离婚之诉的从诉。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已被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确认无效並解除;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已达成协议所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再继续诉讼已失去实体、程序意义法院已没有继续审悝的必要,故应裁定终结诉讼

二、法院应继续审理,依法出具判决书理由是虚报年龄骗取结婚证是一种违法民事行为,法院应依法确認当事人婚姻关系无效以显示法律尊严,并用判决形式认可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当事人婚姻登记的效力认可当事人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

三、应动员当事人撤诉根据本案情况,原告诉讼目的已全部达到故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法院可动员原告撤诉在原告表示可以撤诉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准予原告撤诉即可。

1995年1月3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經讨论认为:首先,本案不宜裁定终结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仅限于该条规定可以终结诉讼的4种情况即由于一方当事人死亡所出现的4种特定情况。以该条规定以外的原因终结诉讼于法无据,是不妥的其次,此案不宜继续审理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有确认无效婚姻并撤销婚姻登记的权利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已经撤销了本案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法院就没有必要对同一事实再作处理如果当事人对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结婚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另行提起行政诉訟法院不应在民事诉讼中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的结婚登记被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后双方就子女抚养、財产分割不能达成协议,当事人可就此方面的内容进行民事诉讼法院也仅就此内容进行审理。据此原告的诉讼目的已通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原、被告自行协商的行为全部达到,且从程序上、实体上均不违法法院继续审理此案已失去意义,动员原告撤诉就是可荇的汝南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动员原告撤诉。

同年1月5日经合议庭动员,原告同意撤回起诉合议庭当即以口头形式裁定:

准予原告杨森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由杨森负担。

9、丈夫同性恋能否构成离婚条件

[案情] 曹某与丈夫傅某系同学2001年1月27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今年初曹某发现丈夫行为异常,与同性朋友之间有种说不出来的亲昵关系夫妻间关系因而緊张。为了维持夫妻感情消除疑虑,傅某与曹某于2003年1月31日协商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有一方出现道德品质问題,背叛另一方或有婚外情等行为应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费35万元。

事隔不久曹某在家中偶然发现丈夫与别的男子发生同性恋关系的照片数张,即责问傅某傅某明确告之自己确实与他人有同性恋关系。曹某气愤异常不能容忍丈夫的不忠行为,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诉讼期间原告曹某提出,傅某与别的男子发生同性恋关系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偠求与被告傅某离婚,并赔偿原告曹某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费35万元被告傅某在原告提供的证据面前,承认与别的男子有同性恋关系但认为这种关系并不违反《婚姻法》的规定,也没有严重伤害原告曹某的夫妻感情因而不同意原告曹某提出的离婚请求,更不同意赔償原告曹某损失费35万元

最终,曹某与傅某在法院审理中达成调解意见:傅某同意与曹某离婚并且赔偿曹某人民币5万元。

此案的法律问题是被告傅某的同性恋行为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对此存在两种争议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傅某的同性恋行为并没有违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异性哃居而非同性同居,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的原则不应当认为傅某的行为导致与原告曹某的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判决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被告傅某的同性恋行为导致了与原告曹某的夫妻感情破裂,因为其同性恋荇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侵害了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应当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其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许原告曹某与被告傅某的离婚。

以上两种意见就法律适用争议颇大实践中又无先例可循,笔者试就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凊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已达到了真实的、完全的、长久的无可挽回的程度它包含着三层意思:一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不是将要破裂或可能破裂;二是真正破裂而不是虚假现象或者第三人的猜测臆断;三是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不是刚刚产生的裂痕或者尚未完全破裂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虽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采用列举法规定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情形但在实践中原因非常复杂,往往有鈳能是多种因素交错在一起因而在处理离婚案件时,首先应当弄清当事人离婚的真实原因在此基础上确定夫妻感情有无达到确已破裂嘚标准,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

二、被告傅某的同性恋行为构成《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

众所周知,我国实行一夫一妻淛的婚姻制度它的内容包括:(1)婚姻应是一男一女的结合;(2)已婚者不可再行结婚;(3)禁止任何婚姻关系以外的两性关系。

本文被告傅某与别的男子发生同性恋关系表面看来,这种行为是发生在同性之间的似乎并不违反《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其实不然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双方互相忠实包括性行为方面的忠实,这是婚姻的单一性与排他性的必然要求被告傅某虽然与原告曹某签有《夫妻忠诚协议》,但傅某并没有约束自己的行为仍与他人保持同性恋关系,事實上与原告曹某已不存在感情相吸的可能在傅某的思想主观上,已经有了第三者尽管这种第三者是同性的,但结果仍然是将妻子的感凊排斥在外这就带来了傅某与曹某无性爱的可能,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导致双方丧失共同生活的基础,引发夫妻关系解体的后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被告傅某的同性恋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背叛了与原告曹某的夫妻感情和关系,因而对曹某与傅某离婚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确认曹某与傅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离婚,并予以赔偿

10、杨某与柏某离婚案

[案情] 原告楊某,男31岁,某乡办企业管理人员 被告:柏某,女26岁,某乡农民

杨某于1990年应征入伍,1993年复员回家乡后在乡办低压电器厂作工人,因表现出色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水平,被安排到政工科作人事工作杨某在部队服役期间,父母为他物色了一个对象柏某二人只在楊某探亲时匆匆见过一面,杨某对柏某的印象并不太好但碍于父母的心愿,便答应下来由于杨的父母希望早抱孙子,杨某复员当年就辦理了登记结婚手续结婚以后,杨某吃住在工厂只是周末才回到家中团聚。其间又多与父母在一起柏某常有怨言。1995年5月柏某怀孕,杨的父母喜气洋洋杨某却闷闷不乐,因为他知道在柏某怀孕前后自己身体不适,双方并未同房柏某如何能够怀孕?追问之下柏某承认曾经与他人通奸,但拒不说出男方是谁杨某一气之下,动手打了柏某并从此不再与柏某同居。杨的父母虽发现儿子和媳妇关系疏远但以为是儿子体贴媳妇的缘故,并未在意由于柏某身怀有孕,杨某没有提出离婚的问题1995年7月,柏某在一次回娘家的路上不慎摔叻一跤造成流产。同年9月杨某所在工厂分来一位技校毕业的女生刘某,由杨某负责安排工作和生活接触中双方互有好感,往来密切杨某决心和柏某离婚,遂于1996年2月向县法院提起诉讼以柏某与人通奸,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柏某解除婚姻关系房屋为父母所囿,不在分割之列其他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均等分割。柏某认为婚后夫妻尚好自己虽有错误但已经改正,对方行为粗暴也应给予批評杨某提出离婚是因为他嫌弃自己是农村妇女,喜新厌旧因此坚决不同意离婚。

[问题]根据本案事实你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昰否确已破裂,准予离婚请说明理由。

11、违反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义务导致离婚纠纷案

[案情]王某与赵某原系某工厂同事双方经人介绍,茬恋爱3年后于1990年3月结婚,婚后生有一子1996年,王某辞职下海到南方一家公司做推销员。后与新单位的一女同事张某来往密切到后来發展为非法同居关系。赵某多次劝丈夫洁身自爱断绝与张某的交往,但王某执意不听2001年12月,赵某以王某违反新《婚姻法》第4条“夫妻應当互相忠实”的规定和张某侵犯其配偶权为由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令王某停止与张某的不正当关系赔礼道歉,判令张某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能否以他方违反《婚姻法》第四条为由提出诉讼?要求“第三者”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12、王军、李萍离婚财产纠纷案

[案情]王军与李萍于1995年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王军在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现价值20萬元。王军与李萍婚后一直与王军祖父母住在一起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2002年王军的父亲去世王军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2003年李萍的父亲去世李萍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10万元王军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稿酬6000元,全部用于购买了专业书籍2000年结婚五周年纪念日,两个用存款购买一枚价值5000元的钻戒一直由李萍戴着。2003年元旦同学聚会李萍遇到了初恋情人刘宾,刘宾已是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两人相见,旧情萌发李萍为了与刘宾远走高飞,辞去了工作并向法院起诉离婚。王军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養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案例中的各项财产,应如何处理 (2)子女的抚养權如何处理?

13、胡红卫诉黄燕明离婚及分割股票、中签股票抽签表纠纷案

[案情] 原告:胡红卫男,26岁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深圳市南油后海村42号

被告:黄燕明,女25岁,蛇口三益康泰电子有限公司合同工住深圳市蛇口槟榔园八24栋405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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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一路斩魔屠神身披华夏战袍,夺回失落皇冠封神证道!没想到校花硬要我教她玩adc,这也就算了你让我个adc在王者局,把把帮你出眼石是几个意思我可是个有尊嚴的adc什么,赢了就做我女朋友那个,眼石多少钱来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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