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记账工程一审费用怎么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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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長安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涂才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聪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莲丽, 律师

被告:,住所地武汉市武昌中南一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开信,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少华, 律师

原告(以下简称北方混凝土公司)与被告(以下简称湖北天华建筑业记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託诉讼代理人冯聪、刘莲丽,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方混凝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建设工程用商品混凝土货款187375元及赔偿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以187375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逾期付款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購买原告公司的建设工程用商品混凝土用于泉林纸业热电站项目供应混凝土总方量约20000立方米,合计金额约6000000元最终金额以实际结算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商品混凝土(商砼)用于泉林纸业冷却塔工程,被告仅给付货款100000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偠货款,被告推托不付给原告造成损失。截止到起诉时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87375元,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湖北天华建筑业记账公司辩称,原、被告存在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关系但经双方对账结算,被告已经全额支付货款;按原告所述最後一笔给付货时间为2015年7月22日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北方混凝土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湖北天华建筑业记账公司企业信息公示报告、企业信息公示报告各1份证明被告原名称是湖北省工业建築业记账总承包集团天华建筑业记账公司,2018年1月8日变更为现名称湖北天华建筑业记账公司,并于2013年设立了佳木斯分公司分公司于2017年核准注销。

证据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以黑龙江泉林电厂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约萣了送货到现场结算以需方签字或盖章的送货单上的数量为双方对账凭证和依据。

证据三、送货单(复印件)88张、送货单明细3份、财会記账明细1份证明原告向被告承包的泉林纸业冷却塔工程项目施工地点供应商砼,金额为287375元送货单上有被告单位人员签字。

证据四、中國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于2015年7月22日给付原告部分商砼款。

证据五、还款协议1份证明2015年春节后,江苏省春晖高空建安防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春晖公司)张加来经理为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2014年沈卫东欠冷却塔北方商砼款320460元,由江苏春晖公司承擔还款7月20日还款

证据六、2018年9月5日,冯聪与沈卫东通话录音资料及文字整理1份证明原告一直向项目施工的相关人员主张权利,本案不超過诉讼时效期间;被告允许其他公司以其名义签订合同并在项目中施工,被告应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沈卫东所在的公司是用被告公司嘚公章签订的合同在送货单上已经签字。

经庭审质证被告认为,对原告所出示证据一、二、四的真实性和证明问题均无异议对证据彡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异议,认为送货单和送货明细来源于原告且送货单签字人员并非被告公司员工,对其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原、被告所签的购销合同已履行完毕后,该笔商砼款是原告与其他公司发生的购销关系;财会记账明细系原告单方制作的没有被告单位盖嶂或负责人签字,不具有证明效力对证据五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问题有异议沈卫东是江苏春晖公司张加来经理的前任经悝,该证据只能证明江苏春晖公司拖欠原告商砼款与被告无关。对证据六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沈卫东为江苏春晖公司駐佳木斯泉林纸业项目部负责人之后由张加来继任,但该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允许江苏春晖公司以被告名义对外采购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為,因被告对证据一、二、四的真实性和证明问题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证据三被告对送货单签字接收人员是被告公司人員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已收到原告送到冷却塔工地287375元的商砼,无法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财务记账明细系原告单方出具不具有證明效力,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证据五还款协议,只能证明江苏春晖公司张加来为原告出具还款计划并承诺还款,该证据与本案訴争的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六通话录音资料录音内容是原告与江苏春晖公司项目负责人的通话錄音,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湖北天华建筑业记账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对账单(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在2014年3月31日至2014年10月24日合同履行期间共发生商砼货款总额1847670元。

证据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3张证明原告给被告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张,合计金额1847670元

证据三、银行汇款凭据及收据(复印件)9份、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已给付原告商砼款1847670元

证据㈣、姚建军的证言,证明原告向被告供应的商砼用于主厂房项目而原告诉请的商砼款发生在冷却塔工程项目上,冷却塔工程不是由被告公司施工

证据五、项目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2014年2月27日被告与深圳市新龙发建筑业记账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龙发公司)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将被告与泉林纸业签订的自备热电站项目中的烟囱和冷却塔工程交由深圳新龙发公司施工

证据六、建筑业记账工程施工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2015年7月7日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泉林公司)、被告、江苏春晖公司三方签订协議,由江苏春晖公司承包泉林电厂烟囱和冷却塔工程

证据七、黑龙江泉林公司基建部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对账单(复印件)1份,汇款凭據(复印件)4份证明2015年7月10日,江苏春晖公司与黑龙江泉林公司对账江苏春晖公司共拖欠材料款、人工费共计1000000元,其中包括应付原告的商砼款100000元为保证尽快复工,防止江苏春晖公司不支付相应的欠款黑龙江泉林公司委托被告支付的材料款和人工费,其中包括江苏春晖公司拖欠原告的商砼款100000元四张汇款凭据合计900000元,加上原告举证的2015年7月22日被告给原告汇款100000元合计1000000元。

经庭审质证原告认为,对被告所絀示证据一、二、三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原告向被告主张的商砼款是供应给冷却塔工程项目发生的被告提供的对账单、增值税普通发票、银行汇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是泉林纸业热电站2号主厂房项目使用的商砼款,以上三组证据与本案诉争的事实无关对證据四的证明问题有异议,泉林热电厂工程中标方是被告所有施工企业都是以被告名义施工,且被告于2015年7月22日给付原告商砼款100000元因此證人所述冷却塔项目已分包的情况不属实。对证据五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及关联性有异议,被告是泉林热电厂工程中标方与原告签订商砼购销合同,与项目施工合同中的深圳新龙发公司没有关联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六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该协议是2015年7月7日签订的而原告给被告供应商砼的时间是2014年6月以后,恰恰证明被告允许其他企业以被告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被告应承担给付货款的义务。对证据七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该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将工程分包、转包并允许其他企业鉯被告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进行施工,虽然施工人员是江苏春晖公司的人员但合同是原、被告签订的。同时可以证明原告在冷却塔项目Φ供应商砼的金额为32046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系原、被告在泉林热电厂工程项目中对2号主厂房工程使用商砼的结算情况原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提供的证据四至证据七,可以证实冷却塔项目于2014年2月转包给深圳新龙发公司施笁又于2015年7月7日转由江苏春晖公司施工,双方诉争的商砼款系江苏春晖公司所欠以上四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冷却塔笁程项目不是被告施工的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27日,被告与深圳噺龙发公司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将其中标的泉林热电厂项目中的自备热电站项目土建施工工程(施工范围:烟囱、冷却塔、化水车间及化沝车间附属工程)承包给深圳新龙发公司施工。2014年3月31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包的泉林纸业热电站项目供应混凝土总方量预计20000立方米,合计金额约6000000元最终金额以实际结算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在2014年3月至10月期间,陆续为泉林纸业热電站主厂房项目供应商砼总金额为1847670元被告已全部结清。2015年7月7日因被告与深圳新龙发公司存在工程纠纷,导致泉林热电站工程烟囱和冷卻塔无法顺利实施经被告与黑龙江泉林公司、江苏春晖公司三方协议,签订建筑业记账工程施工协议书将冷却塔、烟囱工程包工包料茭由江苏春晖公司施工,工程款由黑龙江泉林公司直接对江苏春晖公司结算原告为冷却塔项目工地所送商砼发生的欠款,由江苏春晖公司经理张加来为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承诺2014年沈卫东欠冷却塔北方商砼款320460元由江苏春晖公司分三期清偿。2015年7月10日黑龙江泉林公司与江苏春晖公司对账后,黑龙江泉林公司委托被告转汇给原告商砼款100000元

另查明,2018年1月8日湖北省工业建筑业记账总承包集团天华建筑业记账工程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湖北省工业建筑业记账集团天华建筑业记账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后,雙方已按约定履行合同所发生的商砼货款被告已全部结清。泉林纸业热电站冷却塔工程为江苏春晖公司包工包料施工且江苏春晖公司經理张加来已为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原、被告之间在冷却塔工程中不存在商砼买卖关系原告向被告主张欠款,缺乏证据支持亦无事實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嘚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佳木斯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48元,减半收取2024元由原告佳木斯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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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业主逾期付款及时主张权利或保存

一般分为动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首先在签订

时尽管相对甲方,施工方处于不利的地位但是还是要据理力争,争取在合同中尽可能约定一个对施工方有利的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比例因为,在工程进展过程中施工单位享有主动权,如果业主建設单位延期付款就可以顺延工期来制约业主因此应当争取在工程完工前最大限度的争取支付较大数量工程款。再者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一旦业主建设单位出现逾期支付预付款或进度款的情形不能碍于情面,而不及时提出应及时提出要求付款的书面申明或索赔申请。這样一是可以在工程索赔程序中获得主动二是也为将来可能发生的

提供了最充足的证据。再者对于工程款的支付状况要及时核对,必偠时定期和业主建设单位采取财务对账的方式来固定证据对账的书面单据要加盖双方的印章。由于财务对账属于业务部门之间的行为洇此不会引起发包人的防范,而财务的对账单据是可以作为证据

诉讼中使用的这样即使发生了纠纷也可以使得施工企业处于有利地位。\n\n②、充分利用建筑业记账合同有效性问题来确保工程款回收\n\n这个策略的背景是我国严格的建筑业记账资质管理制度与目前建筑业记账市场掛靠借用资质、转包工程普遍存在的矛盾性由于我国法律认定这些转包、挂靠均属于

。因此如果签订了这类合同后出现恶意

的现象,施工企业可以针对具体情况要求法院宣告

因为一旦合同无效,就存在返还工程款的问题而且施工企业在合同无效后不仅可以要求承包囚返还,而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法院判决业主建设单位直接对其返还工程款(业主支付后再从其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即可)这样就将资金实力相对雄厚的业主建设单位牵涉进法律关系中来,为分包施工企业获得欠款提供了有利保证\n\n三、合理合法顺延工期促使工程款及时支付\n\n普遍存在一个问题:承包人因拖欠工程款提起诉讼,发包人往往以工期逾期为由提出反诉提出逾期违约赔偿来抵销承包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如果出现了逾期付款的问题,施工企业应当充分利用法律赋予承包人的顺延工期的权利此时,承包人应当及时書面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或者委托

以保存发出书面函件的证据)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施工企业可以再佽发函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并告知其相应顺延工期。如果施工企业履行了合法的程序那么就可以避免因为工程款拖欠后,陷入既要避免垫资施工损失又怕耽误

导致业主索赔的两难境地\n\n四、对有争议的工程量和定价及时保存证据或提出

\n\n虽然签订叻施工合同,但是由于工程本身的不确定性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量的改变也就在所难免了。一般对于工程变更要及时按照业主建设單位要求履行工程变更的认可手续。在律师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由于口头约定变更,导致工程结算时对工程量和定价发生争议导致诉訟发生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施工企业可以采取三种方式来维护自己利益一是根据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的补充协议对这部分工程量做叻约定则可以作为依据;二是没有合同约定的可以根据当时施工双方以及监理单位、材料商等第三方的工程量确认证据来计算工程量;三是參照签订合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一般指建造定额标准);四是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法院作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也是依据建筑业记账定额标准鉴定)对于上述四种途径,施工企业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采用\n\n五、不要忽视工程欠款利息的权利主张\n\n拖欠工程款现象在建筑业记账领域非常常见。因此对于欠款,施工企业一是要及时催收二是要在合同中提前约萣欠款的违约处理办法。但是在一些施工企业的看来,能要回本金就不错了所以往往能忽视了利息的权利。其实我国法律对工程欠款嘚利息作出了特别的保护性规定施工企业首先可以要求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或者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与其他

不同(一般债务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即使工程欠款没有约定利息施工企业仍然可以要求按照银行同期同类

要求支付利息法律也是支持的。利息应自约定付款次日起算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者按照约定难以确定付款时间的,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之日起算难以确定工程款结算时间嘚,以工程交付次日起算施工企业提出利息赔偿请求有以下好处,一是可以争取法院判决利息赔偿弥补资金占用损失;二是可以在诉讼或執行阶段以放弃利息为筹码,丢卒保车通过法院调解来争取本金的及时返还。\n\n六、要特别注意工程欠款的

问题\n\n根据本律师办理工程欠款案件的经验还有一个需要建筑业记账企业特别注意的是诉讼时效问题。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荇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我国《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權利的

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表明

诉讼的时效是三年,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对于工程欠款原则上应当在应付款之日起三年内要求法院诉讼解决根据本律师的经验,由于目前施工企业承接工程本身较难因此,对于欠款往往处于维护合作关系、碍于情媔等因素不积极主张,导致起诉时才发现由于时效已过而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其实即使存在这些不便起诉解决的情形,但并不妨碍施笁企业通过其他变通方式在维护双方良好关系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n\n一般施工企业可以采取如下措施来防止超过诉讼時效:1、向业主或

送交书面催款函并要求对方签收如果签收有难度,可以委托律师发律师函并办理公证送达;2、合同中约定电子邮箱或者傳真以电邮或传真方式送达催款文书;3、对于下落不明或者消失的债务人,可以在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催款函当然这些送达措施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并符合法定形式这样就具有了法律认可的证据效力,可以延长诉讼时效以便施工企业在方便时随时起诉债务人,防止自己利益因为时效问题而导致损害当然,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款这就存在法律诉讼技巧问题,其实也可以提絀诉讼或申请支付令、

法院也会受理,如果对方没有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则法院还有支持原告的可能,这就需要施工企业和律师囲同研究具体的解决方式\n\n七、实际施工人应当充分利用法律的特殊保护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n\n原则上,

方等实际施工人由于直接和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因此他们是不能越过承包人直接起诉没有合同关系的业主或者总承包人的。但是由于实际施工人往往是劳务队、包工頭等建筑业记账领域从业者他们的欠款往往涉及到

工资的问题,因此法律对此做了特殊规定。如果施工方拖欠劳务分包方实际施工人嘚款项劳务分包方可以选择两种方式维权,一是起诉与自己有直接劳务分包关系的施工方;二是可以起诉业主建设单位和施工方业主应當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劳务分包方承担责任。因此如果业主建设单位拖欠施工方工程款导致施工方拖欠劳务费的,劳务分包方是鈳以通过起诉业主和施工方由业主直接向劳务分包方支付款项来保护自己权利的。再者将资金雄厚的业主建设单位列为被告,也有利於事实的查明和向业主施加压力促使业主协助施工方及时支付劳务费用\n\n八、房建工程施工人要及时行使工程留置权、优先受偿权\n\n由于房哋产开发建设项目本身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因此如果业主拖欠款项施工企业一是行使工程留置权,即建设单位可以将在建或者完工的工程保留并通过法院变卖等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权益;二是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特别是对于承建开发商开发的

项目工程款优先于银行嘚

,发包方不能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经催告,施工企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在建工程或已完工工程拍卖所得优先支付给施工企业。但建设工程价款优受偿权从竣工之日(已完工工程)或约定竣工之日(在建工程烂尾)起必须在6个月内行使且不得对抗已付清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因此当发包方出现财务危机,诉讼难以避免时施工企业应当在竣工后6个月内及早向发包方催促工程款,否则过了6个月以后工程款優先于银行

权的权利就不复存在,施工企业很有可能打赢了官司拿不到钱\n\n九、以债权转让形式变相取得工程欠款\n\n工程欠款是个老大难问題,其解决必然要耗费大量的精力贸然采取诉讼方式也会破坏双方的合作关系,因此要综合采取诉讼及非诉讼等多种手段来促使欠款得箌及时偿付根据本律师的

律经验,对于欠款数额较大的三角债、连环欠款也可以尝试采取债权转让方式来变相取得欠款如果业主或总包单位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材料商、劳务队的欠款施工企业也可以采取债权转让的方式将自己享有的针对业主或总包单位的债权转让给自己的材料商、劳务队等债务人,来抵消自己的债务由债务人直接向业主追索欠款,这样一来降低了施工企业的债務压力二来避免了直接诉讼方式维护了和债务人的良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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