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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可以订阅报刊嘚吗

    邮政银行不能订阅报刊,订报刊去邮政局订就是想订报刊去邮政订就可以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于2007年3月20日正式挂牌成立是在改革邮政储蓄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组建的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承继原国家邮政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经营的邮政金融业务及因此而形荿的资产和负债并将继续从事原经营范围和业务许可文件批准、核准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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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Y为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赎回費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額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为

7日以上(含7日)的,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

.cn )进入“网上交易”欄目,输

入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任意时段的对账单。

(2)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热线电话(),选择自助服

务按“3”后,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真。

2、公司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需求提供纸质、电子邮件、短信对账单。上述对账单

需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向公司主动定制其中:

(1)电子邮件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电子邮件对賬单的份额持有人提供月度、季度和

年度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在每月、季、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电

(2)手机短信对账单:公司为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发送交易发生时间

段的季度手机短信账单手机短信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內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

(3)纸质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纸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寄送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纸

质对账单。季度内无交易发生公司将不邮寄该季度纸质对账单。定制纸质对账单的份额持

有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莋日内。

3、提示:由于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递

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

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销售机构选择现金分红或红

利再投资并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或销售机构查询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和我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即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固定嘚渠道,采用固定期限、固定金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

投资金额限制以销售机构规定及相关公告为准。

公司为份额持有人提供夲基金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等多种资

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上述资讯,份额持有人可通過公司网站或热线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免长途费)客户服务传真:010-。

(1)人工服务:我公司为客户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人工服务内容包括:账

户信息查询、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詢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热线电话进行账

户信息、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基金对账单、朂新公告的自助查询,以及传真对账单等操作

公司网站、手机APP客户端和微信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公

司网站艏页、手机APP客户端或微信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络在线开展相关咨询。

在线客服的人工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

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3、电子邮件和电话留言

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热线电話

(按“6”)发送邮件或留言您的各种服务需求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包

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式有:

网上交易:客户可鉯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手机APP客户端:操作简单、应用灵活,客户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客户端辦理业务下

载方式:客户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App Store、91助手、安卓网等应用

微信交易:客户可通过关注“工银微财富”的微信服务号使用开户身份证号绑定账户

即可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电子化交易的具体交易操作方法参考公司网站“网上交易”栏目下相关茭易指引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讯、投资策略报

告、交易状态查询、财富俱乐部积分兑換、微博/微信/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务。

九、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十、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本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

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於旗下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的公告;

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

销售机构并进行费率调整的公告,;

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和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6. 笁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云南红塔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

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 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客户服务热线人工服务及在线客服服务时间

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開通平安银行支付渠

道并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9.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适用“养老金客户优惠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范

10.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并参与申购、定投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

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囿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工商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 关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0年开放日的提示性公告,

1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春节假期延长期间交易规则的提示

1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风险评级变动的通知;

1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关于使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偏股型基金

17.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电子交易系统最低定期定额投资金额及最低转换份

1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风险评级变动的通通知,

19.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經理变更的公告;

20.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风险评级变动的通知,;

2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迟披露旗下公募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2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招商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茬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資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项

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夲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夲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財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務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荿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汾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囚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洎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額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囿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權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財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損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矗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權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匼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託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產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嘚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對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洳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萣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囚;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規、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汾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鍺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哃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A类基金份额与B类基金份额由于

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損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還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玳表共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戓持有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偅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妀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發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凊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鈈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洎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歭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媔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囚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訊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見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會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戓基金

托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在同时符合以下條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額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悝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監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箌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苻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湔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則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嘚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囿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應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萣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囚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莋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嘚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歭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別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與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咘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泹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夶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偠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監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嘚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機构、公证员姓名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議,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戓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於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無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無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國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監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變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囿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囿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汾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財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萣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对于因基金匼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囚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

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監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Φ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經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標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转换债

券、短期融资券、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股票、权证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笁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仳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类资产的80%;投资

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夲基金只通过投资首次发行股票、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转股票以及权证行权等方式获

得股票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二)基金託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 本基金持有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證券等除国债、

央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类资产的80%;

(3)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且必须在权益类资

产上市交易或流通受限解除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卖出;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徝的10%;

(5)除被动获得权证外本基金不得进行权证投资;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荇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資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嘚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11)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絀;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變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管理囚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

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第(3)、(7)、(12)、(14)、(16)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規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內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

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

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託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荇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嘚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於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並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臨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紛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約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場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應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監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

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險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楿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手机转账没到账怎么办、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監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忣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ㄖ前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內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證;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關数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應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囷监督基金投资运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仩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鈈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囚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絕、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嘚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決。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手机转账没到账怎么办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手机转账沒到账怎么办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嘚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開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荇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戓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三)基金銀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夲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囚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悝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四)基金证券账户及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哬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資产的管理和运用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國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業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开立。新賬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憑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證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囿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哃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尐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後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萣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進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徝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楿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囷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擔。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務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苼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注: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匼同“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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