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四川华瑞天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皂角借箌义桥村**。
法定代表人:赵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四川天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川湘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清江镇。
法定代表人:苏万能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瑞天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川湘生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8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8)川0121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支付货款63035.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人通报了上述情况,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川0121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執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