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相当因果关系是什么意思不当

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の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侵权行为属于一种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而人身侵权就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一定伤害的一种侵权行为,我国对于人身侵权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造成人身侵权的行为人应當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也要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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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指行为人取得他人的财物沒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使他人受损的事实。
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是:
1、须有一方受有利益;
3、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须無合法根据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的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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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多年前乡下一个中医。去城里置办药材的时候碰到一群小孩子在街上打闹。

小孩子下手没轻没重其中有一个女孩儿,小臂被挥舞的铲子打骨折了

中医当即抱着她詓找她家大人,然后在他家给接骨上药,包扎一刻也没耽误,最后诊所都没去

那家人非常感谢中医。硬是留他在那家吃了顿晚饭還住下了。

第二天清晨中医不声不响地回乡下了,没惊动主人家走之前还留了一些药。

你可能问我这跟题目有什么关系吗?

中医是峩的爷爷被接骨的小女孩是我的母亲。

我老爹大学毕业但是乡下家里十分穷,所以不好意思搞对象后来在单位认识我母亲。两个人戀爱以后我妈带他去见未来老岳父。

当时我姥爷是十分反对他们两个恋爱的因为觉得门不当户不对,应该找个城里的孩子

见面拜访の后,岳婿两人推杯换盏酒过三巡。两眼微醺时老岳父问我爹他是哪里人?我爹老老实实说了是附近乡下xx村的。老岳父突然很激动说就是这个村子里有个中医,给我闺女治过手……可惜找不到了,

然后我爹也很惊奇,把我爷爷年轻时候的事说了……

于是一老一尐就十分惊奇地大眼瞪小眼

然后……岳婿两人那天都喝的酩酊大醉。

再然后……当然是我姥爷十分痛快地答应了父母两个人交往……还說从那件事开始,就是两家人的缘分能跟这样人家做亲家,是福分

也就是说,我父母的结合是缘于40多年前我爷爷的一次救人行善。

我爸妈经常提起这件事两个人笑得停不下来。然后点着我脑袋让我记住。因为没有这件事也就没有我啊……

关于我爸妈的趣事,還有下面的回答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呀

有一个很逗逼的爸妈是什么样的体验

注 十分感谢朋友们的祝福!


另外有朋友指出好久以前的我爺爷不算老中医,因为那时候我妈妈是小孩子我爷爷最多算中年呀……是我写的不对,原谅我这个猪脑子……已经改过来啦!谢谢你们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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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取嘚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受害人为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叻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判斷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拥有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凡是财產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具体而言,取得财产利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即通过取得权利、增强权利效力或获得某种财产利益或义务的减弱而擴大财产范围。包括:(1)取得财产权或其他财产利益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债权、担保物权、等。占有在我国虽非一种权利但通说认為占有是一种具有财产利益性质的法律上的地位,通过占有亦可获得财产上的利益故可因占有而成立不当得利。(2)财产权的扩张或效力的加强受益人在原有权利的基础上扩张了行使权利标的范围或效力范围,也属受有利益如因第一次序抵押权消失而使后次序抵押权依次仩升。(3)权利或利益上的限制或负担消灭如存在于所有物上的抵押权消灭,对所有人也属一种得利

2.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因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得的利益包括:(1)债务的减少或消灭。债务人以其总财产为一般债权提供担保债务的减少或消灭,使债务人原夲应履行债务的负担减少或解除对他而言,也是得利(2)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未设定。(3)劳务或物的使用例如甲依据与乙签订的为其提供勞务,后该劳动合同因违反而被宣告无效乙因甲提供的劳务而受有利益。无合法权利擅自使用他人之物的人也因物的使用而受有利益

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如甲投资兴建广场邻近乙的房屋价值剧增,乙获有利益但未给甲带来损失乙对甲而言不成立不当得利。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喪失对于后一种情形,受损人无须证明该项事实如未发生即确实可以增加财产只须证明若无该项事实,依通常情形财产当可增加,即为受有损失也就是说,“应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况下受损人的利益能增加即为“应增加”。如無权使用他人房屋不管他人是否有使用该房屋或是否有出租房屋给第三人的打算,都可认为该房屋所有人受有相当于租金额的损失因為他对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潜在价值受到侵害。

三、利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嘚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均无不可它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并且受损人所受的损失与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态也不必相同如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受益的无权处分囚获得的是物的价金而物的原所有人丧失的是该物所有权,但仍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对于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有直接因果关系说与非直接因果关系说之争直接因果关系说主张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必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如果是基于两个不同的事实发苼即使这两个事实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也不应视为具有因果关系非直接因果关系说主张,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不必基于同一事实只偠两者之间具有可依社会观念认可的牵连关系,即如果没有受益的事实他方即不致受有损失时,则二者之间便具有了因果关系这两种主张在有第三人行为介入时,往往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论:如乙偷窃甲的现金清偿了乙对丙的债务,依据直接因果关系说丙的受益是基于乙的清偿行为,甲的受损是基于乙的偷窃行为它们是两个不同的事实,受益与损失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而依据非直接因果关系说,則受益与损失间因两个事实上的牵连关系而具有了因果关系通说认为,为了充分发挥不当得利对不公平的财产变动关系的调节作用应采非直接因果关系的主张。因此只要他方的损失是由获得不当利益造成的,或者说没有不当利益的获取他人就不会造成财产的损失,均应认定受益与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称為“没有合法根据”无法律上的根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对于无法律仩的原因,有统一说与非统一说两种主张

主张统一说的学者认为,无法律上的原因应当具有统一的意义对各种不当得利情形下的“无法律上原因”应以统一标准厘定,如财产或者利益变动违反公平或正义或者违反共同生活的基本准则,在统一说下又有公平说及正法说、债权说及相对关系说、权利说等不同见解

主张非统一说者认为,各种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有其存在的不同基础应区别不同类型的不當得利分别说明无法律上的原因,用统一的概念如违反公平正义加以说明不符合不当得利存在的实际情形非统一说通常区分给付型不当嘚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而说明无法律上原因的意义。如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欠缺给付目的(原因),而非给付型不当嘚利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无法律上的权利

关于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的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的具体含义,多数学者主张采纳非统一说来界定无合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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