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原泰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钱忠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志强泰州市靖江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靖江靖江龙威港务有限公司粮油港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299D,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与被执行人靖江靖江龙威港务有限公司粮油港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其权利义务主体及给付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现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执行的靖环罚字[2017]80号行政处罚决定载奣的“停止木片、化肥装卸、仓储项目的使用”执行事项其给付内容不明确。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仍未能明确具体且可实施的执行方式,依法应裁定驳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泰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