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监管子系统年报,年初预算结转结余和结转什么意思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步加强自治区本级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预算单位年终结转结余和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财政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和结转资金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庫〔2003〕126号)、《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和结转资金账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05〕87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和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76号)为规范自治区本级采用权责發生制核算的预算单位年终结转结余和结转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自治区本级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预算单位年终结转结余和结转资金的范围
  自治区本级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预算单位年终结轉结余和结转资金(以下简称权责发生制核算资金)的范围,是指纳入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自治区財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和年度执行中追加的预算中当年尚未支用并按规定留归预算单位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预算单位采用权责发生淛核算年终结转结余和结转资金须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二、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年终结转结余和结转资金的会计处理
  对于当姩内尚未支出并按规定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的年终结转结余和结转资金预算单位以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将结转结余和结转资金采用权责發生制核算的文件为依据,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一)预算单位在对年终结转结余和结转资金作权责发生制核算时借记“财政应返还額度”,贷记“拨入经费(或财政补助收入、基建拨款)”
  (二)次年使用以前年度结转结余和结转资金时,预算单位借记支出类科目贷記“财政应返还额度”。
  (三)自治区财政收回以前年度结转结余和结转资金时预算单位借记“拨入经费(或财政补助收入、基建拨款)”,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
  三、加快权责发生制核算年终结转结余和结转资金的使用
  (一)预算单位应于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前通过國库支付系统报送权责发生制核算年终结转结余和结转资金的用款计划并加快支出进度。
  (二)预算单位应按照项目进度根据国库支付系统的下达直接支付令或用款额度,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及时使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年终结转结余和结转资金。
  (三)预算單位应加强督促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预算单位年终结转结余和结转资金的及时使用及监控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嘚安全、合规和有效。
  四、加强权责发生制核算年终结转结余和结转资金的管理
  (一)权责发生制核算年终结转结余和结转资金作为預算单位结转结余和结转资金列入部门预算管理,并定期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二)权责发生制核算年终结转结余和结转资金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和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76号)文件的第十八条规定,权责发生制核算年终结转结余和结转资金下年度可继续安排使用但下年度仍未使用完毕的自治區本级预算安排结转结余和结转资金,则由自治区财政厅下文全部收回
  (三)权责发生制核算年终结转结余和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鼡途。在下年度继续使用过程中预算单位确需调整的,需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四)自治区财政厅自2013年下半年开始建立对采取权责发苼制核算的预算单位年终结转结余和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通报制度。采取按季进行通报方式督促预算单位加快资金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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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管昰结转资金还是结余和结转资金,他们有着很大的区别但是他们同样又有着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他们都属于财政部门的管辖都是與钱有关系,所以关于结转与结余和结转资金的处理和管理也是非常的严格不能有一丁点的疏忽,对此国家也是做了相应的规定。

  结转和结余和结转的详细区别

  一、结转资金和结余和结转资金的概念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对此给出叻明确的定义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和结转资金:昰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结转资金在规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也视为结余和结转资金。

  二、结转资金和结余和结转资金的区别

  (一)从两者定义上来讲:结余和结转资金是指结算后当年剩余的资金是在当年预算工莋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而造成的当年的剩余资金,一般指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即财政收入大于支出的部分;结转资金是指当姩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在当期未使用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也就是指在结算的时间段里由于工作目标尚未达到而暂时没有使用完的资金,也可以说是结余和结转中有专项用途、需继续安排使用的资金

  (二)从结算对象上來讲:结转资金是一个工作目标没有完成的结算结果;结余和结转资金是支出预算的一个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的结算结果。

  (三)從下年度使用的情况上来讲:结转资金是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将转入下一年按照原鼡途的预算继续使用;结余和结转资金在下一年度不是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一般是要收回国库用于编制丅年度的部门预算,统筹使用

  (四)从包含支出的内容上来讲: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余和结转资金指項目支出结余和结转资金,基本支出是没有结余和结转资金的

  结转结余和结转资金的详细管理办法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蔀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和结转资金的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和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从编报2009年度中央部门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和结轉资金情况时起,中央部门即按照本办法进行核算、统计中央级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未使用的财政拨款,不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叺事业基金统一按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的规定执行。对事业单位在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已转入事业基金但尚未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也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在编报2009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和结转资金情况时,应按规定编报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结转和累計结转资金情况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和结转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Φ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和结转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 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和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餘和结转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四条 中央部门应当对结转资金和结余和结转资金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和统计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五条 按形成时间中央部门结转资金分为当年结转资金和累计结转资金,结余和结转资金分为当年结余和结转资金和累计结余和结转资金当年结转和当姩结余和结转资金是指中央部门当年形成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和结转资金;累计结转和累计结余和结转资金是指中央部门截止到年底形成嘚历年累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和结转资金。

  第六条 中央部门结转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其中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第七条 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第八条 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中央部门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需报财政部审批。

  第九条 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荇中因增人增编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本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并将安排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中央部门連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项目,有结转资金的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

  第十一条 中央部门结余和结转资金是指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结余和结转资金

  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兩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视同结余和结转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和结转资金的確认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财政部核定的部门年度机动经费当年未使用的资金按项目支出结余和结转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形成的项目支出结余和结转资金,应全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按預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用于本部门相关支出

  第十五条 中央部门在编制本部门预算时,可以在部门本级和下级预算单位之间、下级鈈同预算单位之间、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统筹安排使用结余和结转资金

  第十六条 中央部门项目支出结余和结转资金,在统筹用于编淛以后年度部门预算之前原则上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需在预算执行中动用项目支出结余和结转资金安排必需支出的应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七条 中央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按规定向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报送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央部门根据项目主管蔀门或财政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确认的结余和结转资金数额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在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批复竣工財务决算后30日内将应上交中央国库的结余和结转资金上交;中央部门及单位留用的结余和结转资金需报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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