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宜桥男,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西安第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138-1号中登大厦A座2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B0QM0H
原告杨宜桥与被告小家联行房地產经纪(北京)有限公司西安第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宜桥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願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宜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宜桥承担25元,其余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