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未经许可涵未经许可证和未经许可物品法律规定什么是未经许可可证还什么是未经许可可物品

原标题: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

北京非法经营罪律师bhrls.com详解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賣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經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北京非法经营罪律师释义非法经营罪

【释义】本条是关于非法经营罪及其处罚的规定。1979年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由于条文过于原则,包括范围较大形荿了执法中的“口袋罪”。在市场转型过程中一些不属于犯罪的行为也被装进这个“口袋”作为犯罪处理了。这样既不利于严格执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1997年修订刑法时取消了投机倒把罪,把原投机倒把罪中所包括的犯罪作了具体分解规定本條就是其中之一。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根据实践中出现的非法经营证券、期貨或保险业务的情况,对此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又增加了一项即“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保险业务的”当前,一些地方从事“地下钱庄”的非法经营活动较为猖獗对其从事的犯罪活动,如买卖外汇、非法吸收存款等都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对其从事的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很难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此类行为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刑法修正案(七)》叒作了相应修改增加了有关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所列非法经营行为の一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其中“违反国家规定”,根据本法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國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本条所列举的四项行为是: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專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

“未经许可”,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的物品”是指由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由专门的机构经营的专营、专卖的物品,如食盐、烟草等

“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维護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规定在一定时期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如化肥、农药等专营、专卖物品和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范圍,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出现变化。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鉯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其中,

“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外贸主管部门对企业颁发的可以从事进出口业務

“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是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中由法律规定的,进出口产

品时必须附带的由原产地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維护市场经济有序和规范发展,国家对某些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或审批管理制度这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鈳证或者批准文件”,指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所有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如林木采伐、矿产开采、野生动物狩猎许可证等。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

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中“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主要是指以下几种行为: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证券或者期货经纪业务;从事证券、期货咨询性业务的证券、期货咨询公司、投资服务公司擅自超越经营范围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等。“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主要是指以下几种行为:未经授权进行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人超越经营范围从事保险业务等。“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是针对非法为他人办理大额资金转移、非法套现等资金支付結算业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所作的规定支付结算是商业银行的一项最基本的业务。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嘚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这里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業务”,主要是指不具有法定的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资格非法为他人办理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和外币兑换的行为,如为他人非法提供境内资金转移、分散提取现金服务等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是针对现实生活中非法经营犯罪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所作的概括性规定这里所说的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这种行为发生在经营活动中,主要是生产、流通领域

二是這种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规定违反电信条例的规定,采取租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馫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粅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營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倳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㈣)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此外对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该决定第四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的“国家规定的外汇管理场所”,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設立的外汇交易中心、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由国家外汇管理机构批准的具有外汇买卖业务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五萬元人民币以上的即构成“情节严重”。根据《决定》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处罚

本条非法经营罪的处刑分为两档刑。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可根据案件的情节和本条嘚规定适用量刑。第一档刑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档刑为情節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对于什么是“情节严重”、“情节特别嚴重”没有作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司法实践作出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辦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经营食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2009年朂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悝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煙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非法经營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數额在二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數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三、非法经营罪之非法买卖外汇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

四、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嘚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四、非法经营罪之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原苐三项改为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五、非法经营罪之非法买卖野生动物相关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苼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第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處罚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嘚通知(公通字[2010]23号)2010年

第七十九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烟草專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鈳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②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彡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鍺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營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數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鉯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の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額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經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蝂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囚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孓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嘚,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七)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務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業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鍺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姩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非法经营罪之预防、控制突发傳染病疫情时扰乱市场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解释2003

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仈、非法经营罪之非法经营烟草

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2003

三、关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适用法律問题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額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非法经营數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直接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者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或者直接参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2、提供房屋、场地、设备、车辆、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技术等设施和条件,用于帮助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

3、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

上述人员中有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实施本《纪要》第一條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处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

六、关于一罪与数罪问题

行为囚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关於窝藏、转移非法制售的烟草制品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

明知是非法制售的烟草制品而予以窝藏、转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窝藏、转移赃物罪定罪处罚。

八、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九、关于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定罪處罚。

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鉴定工作由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以上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制萣的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等有关规定进行

假冒伪劣烟草专用机械的鉴定由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戓其委托的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根据烟草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进行。

十一、关于烟草制品、卷烟的范围

本纪要所称烟草制品指卷煙、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

本纪要所称卷烟包括散支烟和成品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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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烟草):家庭成员囲同经营烟酒商店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在一人名下,不应认定为无照经营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依法提出无罪辩护意见,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日前,某法院就于某涉嫌非法经营案开庭王增强主任作为本案于某的辩护人,当庭针对指控发表无罪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庭审结束后,法院充分考虑辩护人无罪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对于某取保候审,被告人羁押将近一年后获释

    王增强,天津得咹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員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處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一)家庭的成员共同经营烟酒商店,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在一人名下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辩护人认为个体工商户的本质是个体經营、家庭经营,本案属家庭成员共同经营许可证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存有疑点的记录账本及交易账单能否成为认定涉案金额的依据

    辩护人认为在被告人质疑书证反映内容准确性的情况下,不应仅凭无任何其他证据佐证的记录账本及交易賬单认定涉案金额

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2013年9月28日至2014年1月22日期间,被告人于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资格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非法經营数额613794元。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萣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嘚。

本案中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销售伪劣产品事实成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所王增强主任接受当事人家属之委托担任被告人于某辩护人王主任利用其专研刑事案件的丰富实务经验,以法律为本源寻找案件漏洞,不僅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与立法、司法、行政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侧重于为当事人提供积极的、具有建设性忣可操作性的个性化解决方案以高超的辩护技巧赢得了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好评。

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嘚无罪辩护意见:本案事实不清,于某、田某系同一家庭成员属共同经营烟酒商店,烟草专卖许可证虽登记在田某名下但并不属于租鼡、借用关系,不属于无照经营;案件涉案金额认定存疑不应以存有疑点的记录账本及交易账单为依据认定涉案金额;同时,辩护人提絀本案存在超期羁押的程序违法行为应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本案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法院充分考虑辩护人無罪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对于某取保候审,被告人羁押将近一年后终于获释

第一部分本案存在重大程序违法。

本案审查起诉阶段对被告人于某超期羁押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是2014年7月7日,而最终起诉的时间为2015年3月19日羁押期限已达8个月有余,远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最长六个半月的期限请法庭予以高度关注,同時辩护人认为应当对二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因为已经出现了超期羁押的情况。

第二部分被告人于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起诉倳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被告人于某的行为不属于无照经营,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囚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絀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系于某、尚某与其侄子田某在2013年9月28日至2014年1月22日期间共同经营烟酒店,使用以田某名义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不属于无照经營。

    1.某某烟酒店系家庭成员田某、于某共同经营该店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現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許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鈳证或者批准证件

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本案中某某烟酒店系家庭成员田某于某共同经营,该店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1)于某、田某共同在某某烟酒店工作,属于两人共同经营

2于某、田某属于同一家庭的荿员,某某烟酒店系个体工商户

根据控方提交的证人吴某、邱某证言均证实案外人田某系被告人尚某外甥亦为二被告人养子,田某与其┅直一起生活吃喝住都在一起,就连田某的婚礼都是二被告人给操持办理的结婚后,田某和他媳妇亦跟着被告人居住生活孩子也是茬其家中出生并由二人多加抚育。因此某某烟酒店属于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本质是个体经营、家庭经营所以在这样一个家庭经營的个体工商户中,有作为家庭成员之一的田某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同样作为家庭成员的于某在该店与田某共同经营谈何犯罪?難道说所有个体工商户的烟草专卖店只能一个人经营哪怕是其再亲近的家庭成员都不能进行共同经营,经营了就是非法经营此种理论實在荒谬!

    2.本案共同经营的行为并未侵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不符合非法经营罪客体要件

非法经营罪侵犯嘚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而该共同经营的行为属于有照经营并未侵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二)被告人于某的行为不属于租用、借用烟草专卖许可证行为,不应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1.根据控方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涉案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租用、借用关系,因此如前文所述,本案系家庭成员有许可证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共同经营,并非租用、借用关系

2.“禁止烟草专卖许可证出租出借”仅仅是《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即便被告人于某违反了该项行政法规也不能上升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否则有悖罪刑法定原则

   (三)本案涉案金额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指控涉案金额主要认定依据是尚某、于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况的编号为1-22号账本记录及POS机交易记录账单该依据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1.根据控方提交的被告人供述,该账本记录呮是二人在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属于盘点记录,而不是销售记录不能证明真实销售的卷烟数量,且在平日记载过程中由于经营业务繁忙,存在重复记载的情况

    2.POS机内刷卡记录有的是用来还账的,不完全是购买香烟的客户刷卡形成。

因此依据上述账本认定涉案金额明显認定不清、证据不足,不应以此认定被告人达到非法经营罪犯罪标准确定其涉案金额。

综上所述被告人于某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主客觀构成要件且涉案金额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故不应认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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