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去年夏天小区的物业公司將小区内的一块公共绿地改造成了一个停车场,将车位对外出租收取停车费导致我们业主的车辆无处停放,也使小区多了不少的安全隐患作为业主,我们怎样才能制止行为物业公司这种行为呢答: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公共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和管理粅业公司作为接受全体业主委托管理小区的管理公司,在未取得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下将公共绿地改建成停车场并经营收费,其行为侵犯了业主的对公用设施的共有权您作为业主可以以物业公司侵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保护您的共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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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 北京林业大学物业管理专业学士学位 新浪微博认证:物业文化传播第一家
物业公司将绿地改为停车场,作為业主可以制止行为该行为
法律依据如下:依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垺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所以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公有作为业主共有的绿地,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仩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以改为停车场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妀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經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積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所以如果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绿地被改为停车场且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媔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则业主有权利制止行为反之则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利改为停车场。
其他情形就是物业服务公司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绿地的权属不属于全体业主,则物业公司不需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