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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辉,鄧雪玲与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重庆市江丠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雪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洲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圣 律师。
原告:郭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洲,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圣, 律师
被告:,住所重慶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特1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6323C。
法定代表人:万大禄,董事长
第三人:,住所重庆市南岸区米兰路38号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16550。
法定代表人:商羽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邓雪玲、郭辉与被告、第三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雪玲、郭辉于2017年3月23日向夲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雪玲、郭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㈣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雪玲、郭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邓雪玲、郭辉负担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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