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早上有从昆区到达茂旗石宝镇的私家小车吗?

原标题:包头一对夫妻开着宝马進村挖了三枚古铜钱,结果……

使用金属探测仪和铁锹等工具在上摊金元时期遗址上盗掘三枚铜币后被辖区派出所民警抓获,经鉴定為北宋铜制货币日前,达茂旗人民法院对包某、娜某夫妻作出一审判决

包某,个体工商户现住昆都仑区。娜某包某妻子。2017年6月6日14時许包某与其妻子娜某驾驶一辆白色宝马3系轿车到达茂旗石宝镇某村,使用金属探测仪和铁锹等工具盗掘了三枚铜币后在前往石宝镇途中被石宝镇派出所民警抓获。经内蒙古博物馆文物鉴定专家组对收缴文物的鉴定:三枚古钱币为古代北宋铜制货币出自达茂旗文物部門登记的第二次、第三次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点上摊金元时期古遗址,计有天圣元宝、绍圣元宝、熙宁元宝各一枚鉴定为一般文物。經现场勘查盗挖痕迹14处,发现最深20厘米最浅15厘米,宽15至30厘米因挖取以上文物,对古文化遗址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包某、娜某非法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文化遗址二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の规定,系共同犯罪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包某、娜某分别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

達茂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包某、娜某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达茂联合旗石宝镇上摊古文化遗址,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遺址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名被告人的盗掘行为对上摊古文化遗址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属于情节较轻被告人包某、娜某当庭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2017年12月26日,达茂旗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包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娜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包头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李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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