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范文凭 被告刘进旺。 被告栾绍彧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文凭与被告刘进旺、被告栾绍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以庭外与被告刘进旺、被告栾绍彧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进旺、被告栾绍彧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對被告刘进旺、被告栾绍彧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文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康廷富 人民陪审员吴海龙 人民陪审员刘晓蕾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范文凭 被告刘进旺。 被告栾绍彧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文凭与被告刘进旺、被告栾绍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以庭外与被告刘进旺、被告栾绍彧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进旺、被告栾绍彧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對被告刘进旺、被告栾绍彧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文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康廷富 人民陪审员吴海龙 人民陪审员刘晓蕾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