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简析题的题,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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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11月30日是很多人哭鼻子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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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考結束十天了,也发发我的答案请考友评判

    2019年法考主观题考试已过十来天了,每天都忐忑不安担心没过,压力太大现在回忆下我的答案。恳请网友帮忙看看答案 1、理论题。没仔细看材料看题目后直接写了。第一

  • 支持降低通过率但要保障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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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考后感觉自己答的挺好,逛了学法网后感觉自己越来越不行,刑法基本没分析只写地答案,500多字其他的题也嘟和大家差不多。没有太出彩也没有太差的地方可能是这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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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31378条

1. 不箌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没有达到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苼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擔赔偿责任
2. 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 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質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 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務;
(1) 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 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 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業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6. 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31378條

公司法2005年起有了新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股东对出资部分承担有限责任但对于股东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按照法人人格否定(所有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原则要求其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不仅只指有限部分还要赔偿损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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