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张晓伟田兆国伟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3)淮开民初字第569号

原告欧阳黎明男,汉族1976年12月16日生。

被告田兆国男,汉族1978年11月27日生。

被告张晓伟田兆国伟女,汉族1978年10月7日生。

原告欧阳黎明与被告田兆国、张晓伟田兆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黎明的委託代理人韩丽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兆国、张晓伟田兆国伟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終结。

原告欧阳黎明诉称:被告田兆国、张晓伟田兆国伟系夫妻关系被告田兆国于2011年5月2日从原告处借款15万元,于2011年5月23日从原告处借款5万え2011年12月15日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一直拖延,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田兆国、张晓伟田兆国伟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田兆国、张晓伟田兆国伟系夫妻关系被告田兆国于2011年5月2日从原告处借款15万元,于2011年5月23日从原告处借款5万元2011年12月15日从原告处借款10万え,并向原告出具了三张借条后经原告欧阳黎明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列诉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借条等证據载卷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欧阳黎明与被告田兆国之间发生的借款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欧阳黎明要求被告田兆国偿还借款30万元,其向本院提交了被告田兆国出具的借条被告田兆国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还款,应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欧阳黎明要求被告田兆国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田兆国、张晓伟田兆国偉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

本案被告田兆国、张晓伟田兆国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兆国、张晓伟田兆国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欧阳黎奣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履行之日止的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應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400元由被告田兆国、张晓伟田兆国伟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田兆国、张晓伟田兆国伟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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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标题:赔偿请求人王?于2015年2朤13日以本院未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导致田兆国、张晓伟田兆国伟将世袭雅园8号楼302室房屋过户登记到他人名下,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一案
  • 审理机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5)淮开法赔初字第?号文书类型:国家赔偿决定书
  •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淮开法赔初字第?号

委托代理人王某,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请求人王?于????年??月13日以本院未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导致田兆国、张晓伟田兆国伟将世袭雅园8号楼302室房屋过户登记到他人名下,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向本院申請国家赔偿要求本院赔偿申请人借款本金84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0元、保全费5000元以及公告费600元等损失。

经审查,赔偿请求人王?与被告田兆國、张晓伟田兆国伟、淮安市诺衣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3日立案,当日王?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王?提供的财产线索有被告田兆国、张晓伟田兆国伟名下的苏hk0508、苏h23d27轿车两辆、世袭雅园???楼302室房屋、淮阴区新渡乡回迁安置房一套以及银行賬户三个、被告淮安市诺衣贸易有限公司股权本院于????年??月5日作出(2013)淮开民初字第027???民事……(本文书还有80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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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理机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5)淮开法赔初字第?号文书类型:国家赔偿决定书
  •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淮开法赔初字第?号

委托代理人王某,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请求人王?于????年??月13日以本院未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导致田兆国、张晓伟田兆国伟将世袭雅园8号楼302室房屋过户登记到他人名下,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向本院申請国家赔偿要求本院赔偿申请人借款本金84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0元、保全费5000元以及公告费600元等损失。

经审查,赔偿请求人王?与被告田兆國、张晓伟田兆国伟、淮安市诺衣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3日立案,当日王?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王?提供的财产线索有被告田兆国、张晓伟田兆国伟名下的苏hk0508、苏h23d27轿车两辆、世袭雅园???楼302室房屋、淮阴区新渡乡回迁安置房一套以及银行賬户三个、被告淮安市诺衣贸易有限公司股权本院于????年??月5日作出(2013)淮开民初字第027???民事……(本文书还有80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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