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代锐和黎康新新的工作经历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執行人林代锐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1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林代锐支付款项元(暂计);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執行人员姓名。

    办公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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