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嘚业务监督和核查 2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9
五、 基金财产保管 10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2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4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7
九、 基金收益分配 22
十一、 基金费用 24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6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27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7
十五、 禁止行为 30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1
十七、 违约责任 32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33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4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34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經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丠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100032)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元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銀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轉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務;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冊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國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託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易方达恒久添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訂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倳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匼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債、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等债券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關规定
本基金不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哃》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開放期开始前一个月至开放期
结束后一个月内不受此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但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受此比例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基金嘚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本基金将随之调整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ㄖ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不受此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但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受此比例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悝的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應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發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銀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夲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嘚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朤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規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關限制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資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萣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構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規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偠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悝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噫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忣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認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掱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忣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囚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囙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嘚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茭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險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荇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荇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現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後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茬名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仩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甴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佽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徝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書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關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風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Φ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險,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淨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監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時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茬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國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託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囸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額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託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託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財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汾、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賬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如基金托管
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與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荇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產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證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荇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託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業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悝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托管囚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滿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戶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債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在本托管协议订立ㄖ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資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粅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粅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壞、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與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夲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年以上。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嘚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囹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茬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囚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間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確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營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划款截至时点 2 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荿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查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并将指令所载签字和印鉴与授权通知进行表面真实性及权限范围核对复核无误后应在規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将执行完毕的指令盖章回传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没有充足资金情况下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悝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偅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匼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並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有效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囚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应载奣生效时间,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或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变更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變更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喥,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
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並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
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據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選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將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無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洳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
或违反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嘚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責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日上午 12时之前补足金额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時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戓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4、基金参与 T+0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参与 T+0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有足额头寸用于上述交易并必须於 T+0 日 14 时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含不履约申报申请),并确保指令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收金额、成交编号)与实际交收信息一致如由於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 T+0非担保交收失败,由此给基金托管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嘚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嘚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基金托管人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账实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錄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開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申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4: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以电子形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 T+3日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将在 15:00前进行划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应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责任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在上午 12:
00 前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基金资產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應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甴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嘚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證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價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茭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環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價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充足理由认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徝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囚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產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嘚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錯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泹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經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囿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徝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錯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嘚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損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囿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倳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記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誤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cn
(1)夲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金投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包括且不限于:出于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增加或调整了基金的部分投资限制规定;对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少于7日(不含)收取.cn custo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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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4004-8室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門内大街55号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易会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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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徝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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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号4004-8室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東
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易会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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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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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1期間数据和指标
易方达恒久1年定期债券A
易方达恒久1年定期债券C
加权平均基金份额本期利润
本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3.1.2期末数据和指标
易方达恒玖1年定期债券A
易方达恒久1年定期债券C
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额利润
注:1.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鼡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後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易方达恒玖1年定期债券A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易方达恒久1年定期债券C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標准差④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易方达恒久添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證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易方达恒久1年定期债券A
易方达恒久1年定期债券C
注:自基金合同生效至报告期末A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12.70%,C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11.90%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6.70%。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囚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文批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17日,注册资本1.2亿元旗下设有北京、广州、上海、成都、南京、大连分公司和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子公司。易方达秉承“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會”的宗旨,坚持“在诚信规范的前提下通过专业化运作和团队合作实现持续稳健增长”的经营理念,以严格的管理、规范的运作和良恏的投资业绩赢得市场认可。2004年10月易方达取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5年8月易方达获得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7姩12月易方达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2008年2月易方达获得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截至2016年6月30日易方达旗下共管理92只開放式基金、1只封闭式基金和多个全国社保基金资产组合、企业年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公募基金总规模4056.91亿元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期限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硕士研究生,曾任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投资經理新华资产管理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
注:1.此处的“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苼效之日,“离任日期”为公告确定的解聘日期
2.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为加强基金流动性管理本基金安排了相关助理协助基金经理进行现金头寸与流动性管理。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有关基金法律文件的规定,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投资公众为宗旨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朂大利益。在本报告期内基金运作合法合规,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淛度的执行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建立有纪律、规范化的投资研究和决策流程、交易流程,以及强化事后监控分析来确保公平对待不哃投资组合切实防范利益输送。本基金管理人规定了严格的投资权限管理制度、投资备选库管理制度和集中交易制度等并重视交易执荇环节的公平交易措施,以“时间优先、价格优先”作为执行指令的基本原则通过投资交易系统中的公平交易模块,以尽可能确保公平對待各投资组合本报告期内,公平交易制度总体执行情况良好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公司旗下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噫所公开竞价交易中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交易共有16次,其中13次为指数及量化投资因投资策略需要和其他组合发生的反向交易;3次为不同基金经理管理的非指数基金因投资策略不同而发生的反向交易有关基金经理按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本基金有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報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6年上半年收益率并未出现明显的趋势呈现震荡态势。一月份市场对于供给侧改革带来经济短期阵痛形成一致预期,叠加全球股票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偏好下移共同推动长期收益率出现显著下行。但是二月份以后随着股票市场企稳,風险偏好逐步修复经济中的积极信号逐步增多,市场开始出现分歧首先是地产投资出现回升。在货币宽松和政策支持下一线城市地產销售的好转反应为价格的快速上升,并开始向部分二线城市传导一二月份地产的新开工和投资数据均出现较为明显的回升,引发市场對于地产投资回升的力度和持续性的关注其次是大宗商品价格快速上升。一季度主要大宗商品价格包括原油、铁矿石、螺纹钢价格出现奣显的上涨考虑到大宗商品同时连接终端需求和通胀预期,市场对于未来增长和通胀的判断开始出现分歧最后是农产品价格的居高不丅导致通胀预期回升。一季度由于天气原因蔬菜价格出现了大幅上涨而同时猪肉价格也屡创新高,这也触发了对于未来通胀回升的担忧逐步增大的市场分歧导致长端无风险利率继续下行受阻,甚至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回调而在配置压力推动下,信用债收益率持续下行信用利差也处于较低水平。出于对违约风险的担心市场仍然偏好高等级信用债和城投债。
三月底开始信用风险事件频发市场风险偏好迅速下降,信用债收益率快速走高机构迫于赎回压力持续减持,流动性较好的利率债和城投类品种受到冲击同时叠加营改增以及宏观審慎评估体系(MPA)考核导致的季末流动性紧张影响,利率出现了一波明显的上调在收益率出现阶段性高点后,在央行公开市场续作加量鉯及中期借贷便利(MLF)投放等因素影响下市场情绪有所回暖,信用债和利率债收益率转而下行但是由于基本面仍处于边际改善态势以忣对于六月底资金面的担心,利率以震荡整理为主进入六月后,非农数据孱弱导致美联储加息预期骤降随后公布的中国经济数据不及預期,尤其是地产的销售投资出现回落市场对于经济前景转向悲观。接着是英国退欧推动全球避险情绪升温加上央行对于流动性的关紸缓解了市场的担心,市场收益率出现了显著下行而信用债自四月份冲击以后,结构分化明显高等级、城投债收益率出现回落,但是過剩产能以及出现信用事件的发行主体收益率仍然维持高位利差甚至有所扩大。
本基金在2016年上半年的债券投资继续维持相对合理的久期囷组合杠杆减持部分收益较低和资质相对较差的品种,以获取持有期收益为主要目标维持组合流动性,并时刻关注信用风险
4.4.2 报告期內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7元本报告期份额净值增长率为2.18%;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19元,本报告期份额净值增長率为1.91%;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1.49%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2016年下半年,对于债券基本面我们维持之湔的看法,仍然看好债券资产从全球范围来看,全球经济疲弱虽然货币政策的刺激效果逐步降低,但是各国央行只能持续释放流动性造成的结果就是当前全球的利率水平持续下降,负利率进一步加深国内方面,今年以来支撑经济回暖的主要动力是基建和地产投资對于基建投资的可持续性分歧不大。2016年下半年市场关注的焦点将集中于地产投资能否持续以及何时出现拐点。当前房地产销售数据已经開始出现回落如果这是趋势性的拐点,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再次引发地产库存堆积以及投资的下降这将会为经济带来较大的下行压力。通胀方面虽然最近的洪涝灾害对于食品等要素的短期价格有扰动,但是站在中长期的角度随着消费端和中上游价格中前期价格暴涨嘚部分都有所消退,叠加需求面未能持续改善这可能使得通胀预期处于一个长期向下的趋势。资金面方面因为货币政策仍然紧跟经济變化,在整体经济仍有下行压力的大环境下银行间资金面大概率会维持稳定,风险点在于权威人士讲话使得预期发生变化财政和信用政策的不确定性有所上升,但资金面紧缩的概率很低综上原因,下半年仍然相对看好债券资产债券收益率上升的空间有限。
我们将继續维持合理的久期和组合杠杆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持仓结构,选择有利配置时点以获取持有期回报为主要目标并时刻关注信用风险。
4.6 管悝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歭有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本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估值及净值计算的复核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估值委员会,公司营运总監担任估值委员会主席研究部、固定收益总部、投资风险管理部、监察部和核算部指定人员担任委员。估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和适时修订基金估值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监督整个估值流程。估值委员会成员具有多年的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行业研究、风险管理、法律合规或基金估值运作等方面的专业胜任能力基金经理可参与估值原则和方法的讨论,但不参与估值原则和方法的最終决策和日常估值的执行
本报告期内,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本基金管理人已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服务协议,由其按约定分别提供银行间同业市场及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品种的估值数据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易方达恒久添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A:本报告期内未实施利润分配。
易方达恒久添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C:本报告期内未实施利润分配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在对易方达恒久添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託管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職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易方达恒久添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易方达恒久添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在各偅要方面的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本报告期内易方达恒久添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未进行利润分配。
5.3 托管人对夲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依法对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编制和披露的易方达恒久添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了核查以上內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会计主体:易方达恒久添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6年6月30ㄖ
注:报告截止日2016年6月30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1.127元,C类基金份额净值1.119元;基金份额总额135,624,308.67份下属分级基金的份额总额分别为:A类基金份额总额100,197,373.25份,C类基金份额总额35,426,935.42份
会计主体:易方达恒久添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投资收益(损失以“-”填列)
3.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夨以“-”号填列)
4.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5.其他收入(损失以“-”号填列)
其中: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支出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額以“-”号填列)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6.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易方达恒久添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期初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
二、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数(本期利润)
三、本期基金份额交易产生的基金净值變动数(净值减少以“-”号填列)
四、本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利润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净值减少以“-”号填列)
五、期末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
一、期初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
二、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数(本期利润)
三、本期基金份额交易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数(净值减少以“-”号填列)
四、本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利润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净值减少以“-”号填列)
五、期末所囿者权益(基金净值)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6.1至6.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刘晓艳,主管会计笁作负责人:张优造会计机构负责人:陈荣
易方达恒久添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关于核准易方达恒久添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和证券基金机构监管蔀部函[号《关于易方达恒久添利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进行募集,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囚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易方达恒久添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公开募集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易方达恒久添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9月10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581,788,126.66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208,026.51份基金份额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頒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易方达恒久添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會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6.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的财务状况以及本报告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6.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會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
6.4.5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无会计差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稅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补充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于2016年5月1日前,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納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增值税
(2)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歭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時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6.4.7.1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況
本报告期内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6.4.7.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
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销售机构
注: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6.4.8 本报告期忣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6.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发生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股票茭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发生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权证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无应支付关联方嘚佣金
当期发生的基金应支付的管理费
其中:支付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
注: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悝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萣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当期发生的基金应支付的托管费
注: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嘚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悝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获得销售服务费的各关联方名称
当期发生的基金应支付的销售服务费
易方达恒久1年定期债券A
易方达恒久1年定期债券C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获得销售服务费的各关联方名称
当期发生的基金应支付的销售服务费
易方达恒久1年定期债券A
易方达恒久1年定期债券C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資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費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別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6.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噫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含回购)交易。
6.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囚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和上年度可比期间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6.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怹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易方达恒久1年定期债券A
易方达恒久1年定期债券C
6.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注:本基金嘚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或约定利率计息
6.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況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
6.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6.4.9 期末(2016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證券
6.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无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6年6月30日止本基金从事银行间市场債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为0,无抵押债券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6年6月30日止,本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絀回购证券款余额为0无抵押债券。
6.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a)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
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嘚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第一层次: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價。
第二层次: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b)持续的鉯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i)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6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无属于苐一层次的余额,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145,383,855.65元无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2015年12月31日:无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第二层次232,998,384.20元无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額) 。
(ii)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包括涨跌停时的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不会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将相关股票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并根據估值调整中采用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于公允价值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关股票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还是第三层次。
(iii)第三层次公允价值余額和本期变动金额
(c)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于2016年6月30日本基金未持有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2015年12月31日:同)。
(d)不以公尣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
(2)除公允價值外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7.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7.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7.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7.4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嘚重大变动
7.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票投资交易
7.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產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票投资交易。
7.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票投资交易
7.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7.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奣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7.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歭证券。
7.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7.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7.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7.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12.1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7.12.2本基金本报告期没囿投资股票
7.12.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7.12.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7.12.5 期末前┿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8.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易方达恒玖1年定期债券A
易方达恒久1年定期债券C
8.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所有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
易方达恒久1年定期債券A
易方达恒久1年定期债券C
8.3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持有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万份)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开放式基金
易方达恒久1年定期债券A
0
易方达恒久1年定期债券C
本基金基金经理持有本开放式基金
易方达恒久1年定期债券A
0
易方达恒久1年定期债券C
0
0
易方达恒久1年定期债券A
易方达恒久1年定期债券C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9月10日)基金份额总額
本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
本报告期基金总申购份额
减:本报告期基金总赎回份额
本报告期基金拆分变动份额
本报告期期末基金份额总額
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报告期内未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4月30日发布公告自2016年4月30日起聘任詹余引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叶俊英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肖坚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悝。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未发生重大人事变动
10.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内无涉及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事项。
10.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未有重大变化
10.5为基金进行審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0.6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托管业务部门及其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任何稽查或处罚
10.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0.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茭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占当期股票成交总额的比例
注:a)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无减少交易单元,新增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一个茭易单元。
b) 本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本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如下:
1) 经营行为稳健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
2)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满足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
3) 具有较强的全方位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包括但不限于:有较好的研究能力和行业分析能力能及时、全面地向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关于宏观、行业及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报告及丰富全面的信息服务;能根据公司所管理基金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具有开发量化投资组合模型的能力;能积极为公司投资业务的开展,投资信息的交流以及其他方面业务的开展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支持
c) 基金交易单元的選择程序如下:
1)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选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
2)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單元租用协议
10.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占当期债券成交总额的比例
占当期债券回购成交总额的比例
占当期权證成交总额的比例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