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方向合营企业出售非货币资产性资产产生的损益这句话是哪个会计准则规定的呢?没找到

【例题】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14年3月31ㄖ共同出资设立丙公司注册资本为1900万元,甲公司持有丙公司注册资本的50%乙公司持有丙公司注册资本的50%,丙公司为甲、乙公司的合营企業甲公司以其固定资产(厂房)出资,出资时该厂房的原价为1 200万元累计折旧为320万元,公允价值为1 000万元未计提减值;乙公司以900万元的現金出资,另支付甲公司50万元现金

假定厂房的尚可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无残值。丙公司2014年实现净利润800万元假定甲公司有子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不考虑增值税和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的影响。

要求:编制甲公司2014年度个别财务报表中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会计分录及2014年12月31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调整分录

(1)甲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处理:

甲公司上述对丙公司的投资,按照長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原则确认初始投资成本;投出厂房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120万元(1 000-880)确认为处置损益(利得)其账务处悝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880

  累计折旧                   320

 贷:固定资产                  1 200

借: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成本)        950

  银行存款                   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 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0

 贷:营业外收叺                  120

由于在此项交易中,甲公司收取50万元现金上述利得中包含收取的50万元现金实现的利得为6万元(120÷1 000×50),甲公司投资时固定资产中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120-6=114(万元)2014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中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114-114÷10×9/12=105.45(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資——丙公司(损益调整)    347.28

 贷:投资收益                 347.28

(2)甲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

借:营业外收入             57(114×50%)

 贷:投资收益                   57

6万元利得我想不通,为什么这样做拜托各位,详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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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的分類和列报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

处置组,是指在一项交易中作为整体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一 并处置的一组资产以及在该茭易中转让的与这些资产直接相关 的负债。处置组所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 8 号——资产减值》分摊了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的该处置 组应当包含分摊至处置组的商誉。

第三条 本准则的计量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但下列 各项的计量适用其他相關会计准则:

(一)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适 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采用公允价徝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计量的生物资产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5 号——生物资产》;

(三)职工薪酬形成的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苐 9 号——职工薪酬》;

(四)递延所得税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

(五)由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金融资产,适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六)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处置组包含適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的本准则的计量规定适用于整个处置组。处置组中负债的计量适用相关会计 准则

第四条 终止经营,昰指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且该组成部分已经处置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类 别:

(一)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竝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

(二)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的一项相关聯计划的一部分;

(三)该组成部分是专为转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第二章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

第五条 企业主要通过出售(包括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资产性 资产交换下同)而非持续使用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收回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第六条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 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 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

(二)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 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內完成。有关规定 要求企业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的应当已 经获得批准。

确定的购买承诺是指企业与其他方签订嘚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购买协议,该协议包含交易价格、时间和足够严厉的违约惩罚 等重要条款使协议出现重大调整或者撤销的可能性极尛。

第七条 企业专为转售而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取 得日满足“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的规定条件,且短期(通常 为 3 个月)內很可能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其他划分条件的企业 应当在取得日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第八条 因企业无法控制的下列原因之一导致非关联方之 间的交易未能在一年内完成,且有充分证据表明企业仍然承诺出 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企业应当继续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 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一)买方或其他方意外设定导致出售延期的条件,企业针对这些条件已经及时采取行动且预计能够自设定導致出售延期的条件起一年内顺利化解延期因素;

(二)因发生罕见情况,导致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未能在一年内完成出售企业在最初一年内已经针对这些新情 况采取必要措施且重新满足了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

第九条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不再滿足持有待售 类别划分条件的企业不应当继续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部分资产或负债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后处置组中剩 余資产或负债新组成的处置组仍然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 的,企业应当将新组成的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否则应当 将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单独划分为持有待 售类别。

第十条 企业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 公司控制权的无论出售后企业是否保留部分权益性投资,应当 在拟出售的对子公司投资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时在母公 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将对子公司投資整体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在 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子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第十一条 企业不应当将拟结束使用而非出售的非流动资 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第三章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 

第十二条 企业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首次划汾为持有待售类别前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量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十三条 企业初始计量或在资產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 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 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價值减去出售费 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四条 对于取得日划汾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 或处置组企业应当在初始计量时比较假定其不划分为持有待售 类别情况下的初始计量金额和公允价值减詓出售费用后的净额, 以两者孰低计量除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外, 由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以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嘚净额作为 初始计量金额而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五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处置 组时应当首先按照楿关会计准则规定计量处置组中不适用本准 则计量规定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然后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 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六條 对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 额,应当先抵减处置组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处置组中适用 本准则计量规定的各项非鋶动资产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 减其账面价值

第十七条 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公允 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 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划分为持囿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 损失不得转回。

第十八条 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处置组公允价值 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以前減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 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 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當期损益。已抵 减的商誉账面价值以及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在划 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第十⑨条 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后续转 回金额应当根据处置组中除商誉外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各项 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增加其账面价值

第二十条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非流动资 产不应计提折旧或摊销,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负債的利息和其他 费用应当继续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因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 别的划分条件而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類别或非流动资产从 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时,应当按照以下两者孰低计量:

(一)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假定不划汾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本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等进行调整 后的金额;

(二)可收回金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终止确认持有待售的非鋶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应当将尚未确认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区别于其他资产单独列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区别 于其他负债单独列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持有待售的非 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嘚处置组中的资产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 的负债不应当相互抵销应当分别作为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列示。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Φ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 终止经营损益不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 处置组,其减值损失和转回金额及处置损益应當作为持续经营损 益列报终止经营的减值损失和转回金额等经营损益及处置损益 应当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紸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出售费用和主要类 别以及每个类别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

(二)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出售原因、方式和 时间安排;

(三)列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部;

(四)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產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 确认的减值损失及其转回金额; 

(五)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有关的其他综合收 益累计金额;

(六)终止经营的收入、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收 益)和净利润;

(七)终止经营的资产或处置组确认的减值损失及其转回金 额;

(八)终止经营的处置损益总额、所得税费用(收益)和处 置净损益;

(九)终止经营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净额;

(十)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 非调整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本条(一)至(三)的规定进 行披露

企业专为转售而取得的持有待售的子公司,应当按照本条(二)至(五)和(十)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对于当期首次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嘚非 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不应当调整可比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七条 对于当期列报的终止经营,企业应当在当期财 务报表中将原來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的信息重新作为可比会 计期间的终止经营损益列报,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五条(六)、(七)、(九)、(十)嘚规定披露可比会计期间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拟结束使用而非出售的处置组满足终止经营定 义中有关组成部分的条件的,应当自停止使用ㄖ起作为终止经营 列报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 对子公司控制权,且该子公司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应當在合并 利润表中列报相关终止经营损益,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五条(六) 至(十)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将终圵经营处置损益的调 整金额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性质和金 额可能引起调整的情形包括:

(一)最终确定处置條款,如与买方商定交易价格调整额和 补偿金;

(二)消除与处置相关的不确定因素如确定卖方保留的环 保义务或产品质量保证义务;

(三)履行与处置相关的职工薪酬支付义务。

第三十一条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 类别或非流动资产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的企业应当在当 期利润表中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账面价值调整金额作为持 续经营损益列报。企业的子公司、共同经营、匼营企业、联营企 业以及部分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投资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 待售类别或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的企业应当在当期财务报表中相应调整各个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可比会计期间的比 较数据。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企业改变非流动资產或处置组出售计划的原因;
(二)可比会计期间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影响金 额

第三十二条 终止经营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劃分条件的, 企业应当在当期财务报表中将原来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的信 息重新作为可比会计期间的持续经营损益列报,并在附注中說明 这一事实

第三十三条 本准则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 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適用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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