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就XX一期项目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及竣工结算等造价咨询服务2012年11月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约定:1、造价咨询服务酬金计算依据为按滬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上海市建筑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且在上述文件基础上作一定比例下浮;2、在结算审价中由施工单位承担的酬金在咨询成果提交前由建设单位代扣代付给咨询单位。
《收费标准规定》:1、项目送审价核减率在5%以上的超过部分审价费用由原编制单位负担;2、项目核减、核增部分分别计算审核费用,核增部分由原编制单位负担审核费用
此后,在工程结算时由于施工单位不予确认咨询单位提出的关于核减核增部分审价费用,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由於临近春节,建设单位暂扣了部分审价费后支付了工程款但咨询单位不接受建设单位暂扣的数额。
2016年10月咨询单位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建设单位代扣代付施工单位应承担的核减核增部分审价费用300多万元
本所律师参与本案后,会同本所造价顾问共同对案卷材料进行了仔细审阅发现咨询单位计算的核减核增部分审价费用存在公式套用错误、核减金额计取不实、核增金额无对应的审价依据等多處错误。由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仅约定造价咨询服务酬金计算依据为相应省市颁布的《收费标准》而《收费标准》对于“在套鼡核增、减额计算审价费用时应当如何套用公式”规定并不明确,导致一时间双方的争议较大对此,本所还特意走访了上海市定额管理總站了解目前定额站关于审价收费的计算方法。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所认为:《收费标准》附件二《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表》(下称《收费标准表》)中“九、工程造价审核”规定:“核增、减额5%以上按核增、减额分别收取”。同时《收费标准表》按照工程造价总金额(即送审价)划分100万以下至10000万以上7个标准,每个标准分别对应相应的取费费率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下称“定额管理总站”)曾就《收费标准》的相关问题召集相关单位作出解释意见。其中关于“九、工程造价审核”在套用核增、减额计算审价费用时应当如何套用公式,定额管理总站进行了明确即:首先,应根据送审金额和核增额(或核减额)计算总的核增率(或核减率)再按照总的核增率(或核减率)分别计算出按照送审价划分的每档区间内的核增额(或核减额)。最后根据每档区间内的核增额(或核减额)乘以相应区间的费率计算出相应的审价费,加和之后得出最终的审价费用
而咨询单位在套用核增额(或核减额)计算审价费用时,未按照总的核增率(或核减率)计算每档区间对应的核增额(或核减额)而是直接将总的核增额(或核减额)归入送审价对应的划分区间,再乘以相应费率计算审计费这种计算方式会增加低档区间的核增额(或核减额)的比例,由于低档区间的费率较高从而直接导致了审价费用的不合理增加。
1、对于审价費用的承担问题(尤其是核减核增部分的审价费用)各方需进行明确约定虽然各省市会颁布审价费用收取的相关标准,其中有些收费标准中也会体现部分审价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但由于收费标准并非强制性规定,无法直接适用在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一方只能向合同楿对方主张权利无法涉及第三方。而且关于审价费用承担问题各地相关标准在逐步修改为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如浙江省就体现“自愿囿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而并未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费用。
2、建设单位和咨询单位之间的造价咨询合同在审价费用的计取和承担上应约萣明确本所建议在合同中应当约定具体的套用公式,必要时可作举例说明以免争议。
3、若需施工单位承担部分审价费用的建设单位與施工单位在新万博官网中需就部分审价费用承担作出明确约定,费用计取方式和承担、支付方式均应当明确此时,建设单位可以掌握主动权如可以约定在施工单位不支付的情况下进行代扣代付,将审价费用的支付设置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前提条件之一等
4、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确认结算造价的同时一并确认需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审价费用金额及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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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律師:郦煜超 撰稿人: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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