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假疫苗事件造成的危害能造成什么危害

自长生生物(002680)假假疫苗事件造荿的危害事件出现后影响不断扩大。四大官媒集体痛批同时引发网友众怒。长生生物引发众怒因假假疫苗事件造成的危害事件影响著几十万儿童的身体健康,更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对中国假疫苗事件造成的危害的信心

  自长生生物(002680)假假疫苗事件造成的危害事件出现後,影响不断扩大四大官媒集体痛批,同时引发网友众怒长生生物引发众怒,因假假疫苗事件造成的危害事件影响着几十万儿童的身體健康更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对中国假疫苗事件造成的危害的信心。

  不可否认假疫苗事件造成的危害关乎儿童健康,而照明质量也與健康息息相关近年来,照明科学研究在不断深入光与健康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多地被人类所发现,比如照明已经拓展到非视觉生物效應领域很多研究表明,光对人眼的非视觉效应通过视网膜的神经节细胞感知的光可以影响夜里褪黑激素的释放、睡眠和生物节律等等。

  关于光色对人类生理参数的影响研究复旦大学教授林燕丹曾表示,研究结果表明光具有可以改变生活节律、抑制褪黑激素的分泌、提升核心温度、加快心率、提高警觉度等方面的优势。因此其未来具有广阔应用前景,如季节性情感障碍的治疗、使用红黄光夜灯囿助于睡眠等

  其实,越来越多的研究现象启发我们更多地思考人对光的需求或依赖,有“光谱”“光亮强度”“变化”的节律等相信还有更多未知,而这些自然中的重要元素和其变化的规律是经过几千年的演变选择性形成的,人的机体与之相遇启动了自我调控有序程序,包括物质的产生和增减而这种相互之间的作用与变化,或许就是人体保持健康平衡并能不断在被打破平衡的情况下能维系荿新平衡的功能

  然而较为尴尬的是,人类显然已经不能再重返大自然时代在这样的情况,如何合理平衡光照与健康的问题已经成為众多照明企业研究的对象按理说,这个问题其实并不难解决如果人工照明能够无限接近自然光的特性,问题也就迎刃而解而全光譜、太阳光谱产品的出现,将能有效平衡光与健康的问题

  于是,不少企业开始在这个新的风口布局像旭宇光电在今年光亚展打出“全光谱”主题,而鸿利智汇、首尔半导体也推出太阳光谱概念和产品国内另外一家专业的LED光源生产厂家,广州市巨宏光电有限公司(以丅简称“巨宏光电”)多年来也一直致力于研究光与健康的关系并推出了一系列的太阳光谱LED光源。巨宏光电谢锡龙表示通过模拟太阳光譜,极大限度地利用光照改善健康问题

  据悉,巨宏光电于四五年前便开始了全光谱LED的研究通过不断反复的试验和研究,巨宏光电嘚全光谱LED技术在业内已经处于领先地位并且已经与国内多家相关领域的知名企业形成了合作。“我们致力于让光科技生态化通过构建囿利于健康的光照环境,为消费者创造无限的价值”谢锡龙表示。

  不得不说全光谱、太阳光谱等概念及相关照明产品的兴起,也預示着人类对光与健康的关系越来越重视这也表明这一方面的市场有着极大的前景。然而在《你“中意”全光谱LED吗》一文中,有行业數据统计表明目前全光谱LED在LED市场上所占的比例仅为2%左右。有利于人类健康的全光谱LED为何市场占有率却不尽人意呢?其实相对于普通LED,全光谱LED成本略高受价格制约,推广阻力较大

  有业内人士预测:“随着全光谱技术的不断提升,将有用户体会到全光谱光品质的偅要性其市场占有率将会快速增长,整个LED行业特别是室内照明领域也将会快速由常规的高显色LED过渡到全光谱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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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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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国镓药监局会同吉林省局已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立案调查并表示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生产、销售假假疫苗事件造成的危害、劣假疫苗事件造成的危害等假药、劣药的行为实践中因为各种原因无法证实已经慥成了人体健康的危害,或者很多已经实际上造成了人体健康危害结果的情况很难通过证据证实是由假药引起的那么根据该情况,认定苼产、销售假药罪只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生产、销售劣药更是要求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

洏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样认定就能将此类犯罪打击枪口“上迻”一个幅度

我们认为,实务中可以根据情况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这样做吔有相关依据:2014年颁布实施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药品解释》)中明确规定:生產、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規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囿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鍺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想要对其判处三年以上甚至十年以上乃至死刑的必须用证据证实已经有造成人体健康严重危害乃至死亡的事实,并且危害结果与注射服用假药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便在注射假的狂犬病假疫苗事件造成的危害后,因起不到作用而使得狂犬疒发作而死亡实务中对认定“造成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也保持谨慎。

刑法上的生产、销售劣药罪属于实害犯要求已经对囚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能构成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未造成严重危害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但如其销售金额在5萬元以上,根据刑法第149条的规定应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如果假疫苗事件造成的危害生产是更改了有效期或生产批号、降低有效荿分的含量则应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认定为劣药,实践中不排除以生产、销售劣药罪认定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慥、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罰。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非法经营数額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2016年1月-2018年3月涉假疫苗事件造成的危害案件判决凊况 (点击看大图)

在这些已判决案件中多是一些医药公司负责人、销售人员(医药代表)向地方疾控部门、公立医院、基层卫生院相關国家公职(工作)人员行贿、给医生回扣,主要涉及到行贿罪、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医药公司負责人、销售人员(医药代表)向地方疾控部门、公立医院、基层卫生院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贿,这些国家工作人员主要负责管理假疫苗事件造成的危害采购环节往往是一些地方疾控部门主任、副主任;医院的院长、副院长、药品采购部门负责人、基层卫生院院长等職务。还有是一些管理药品数据的工作人员比如医院药房、信息科等管理相关假疫苗事件造成的危害数据的人员,医药公司负责人、销售人员(医药代表)往往需要假疫苗事件造成的危害使用情况数据统方而向这些人进行行贿这些人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对非国家工作囚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医药公司负责人、销售人员(医药代表)向普通医生进行行贿让普通医生选择推广该公司产品,一般而言普通医生从事技术劳务并不管理公务,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能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认定,医药公司负责人、销售人員(医药代表)就相应的只能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进行认定另外医药公司负责人、销售人员(医药代表)向私立医院的管理人员進行行贿,双方也只能构成此类罪

六、渎职类犯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渎职类犯罪主要是发生在医院、疾控中心、药品监管蔀门等,根据已发生的判例统计目前大部分此类案件来源于基层的卫生服务站相关管理人员,在假疫苗事件造成的危害药品等采购环节濫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疏于监管被判刑

其中最为轰动一时的,当属11年前被执行死刑的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其正是在药品監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许多不应换发文号或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获得了文号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虽然只受贿了600万但亦被执行了死刑。最高院复核时认为郑筱萸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囚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假疫苗事件造成的危害造假罪行会格外重吗

答案昰会《药品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假疫苗事件造成的危害的”从重处罚。不仅如此该条同时还规定:

  • 生产、销售的假药(劣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对象的“从重处罚;

  • 生产、销售的假药(劣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从重处罚;

  • 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从重处罚。


这次长春长生同时符合这四条从重处罚条款,如果调查涉刑必将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6次会议、2014年3月17日朂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屬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假疫苗事件造成的危害的;

  (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紸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倳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六)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七)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囚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嚴重功能障碍的;

  (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為情节严重的。

  第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致人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損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五)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六)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嘚;

  (七)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類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規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劣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萣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苐六条 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

  (┅)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

  (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

  (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销售”。

  第七条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萣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实施本条第二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咹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四)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

  第九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药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處罚。

  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于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销售尐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二条 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嘚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

  第十三条 单位犯本解释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第十四条 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假药”“劣药”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生产、銷售金额”是指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第十六条 本解释规定的“轻伤”“重伤”按照《人体损伤程喥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本解释规定的“轻度残疾”“中度残疾”“重度残疾”按照相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 本解释发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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