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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哃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囻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實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怹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浙商兴永纯債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會(以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
  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沒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險。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額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開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興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兴永纯债三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6、招募说明书:指《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夶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國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會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風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但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會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资基金的中
  20、投资人: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本基金不向个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悝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辦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記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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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或接受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額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忣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會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畢,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31、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开放运
  32、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至三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止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三个月对日嘚前一日(包括该日)
  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
  33、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業务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为每个
  封闭期结束日下一工作日起2至10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戓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38、开放日:在开放期内,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發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三个月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3个月期满后的对应日期若不存在对应日
  期的,则该日为该月的最后一个笁作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42、认购:指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奣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悝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構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構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餘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
  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鼡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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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淨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萣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
  56、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运作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
  57、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
  58、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悝人的股东、基金管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箌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轉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沖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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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本基金茬封闭期间内封闭运作不接受基金
  的申购、赎回;在封闭期和封闭期之间设置开放期,受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三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止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至三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鉯此类推。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每个封闭期结
  束日下一工作日起2至10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
  期前2日予以公告。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贖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封闭期结束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
  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據基金合同需要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
  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
  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及相关公告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
  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萣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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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起资金提供方将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千万元人民币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期间份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新规定嘚从其规定。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
  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千万元人民
  币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可達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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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鈳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資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說明书中列示。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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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繳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購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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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净
  认购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且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少于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
  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ㄖ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本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國证
  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浙商兴永純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國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叧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與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
  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泹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
  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叺下一个开放期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或在开放期內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
  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要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
  止计算,茬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
  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及相关公告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
  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嘚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須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荿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請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迟延、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贖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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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機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内容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資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個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後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佽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哃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費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鼡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額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調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萣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況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嘚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構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無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暫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の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
  应顺延,具體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囚的赎回申请或延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時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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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发生继续接受贖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絀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6、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5、6情形の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悝并公告
  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
  当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赎回份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除外)。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
  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荿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
  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ㄖ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在开放期内,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總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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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對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贖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當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礎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當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噫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或者最遲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达到或超过2 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怹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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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過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務。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歭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執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購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國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凍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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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12号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莋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萣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監督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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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嘚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对被投资公司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
  (13)在法律法规允許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換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忣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夠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哃》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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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報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間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參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22)当基金管悝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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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洺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據《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萣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悝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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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誠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財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囿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忣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鉯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動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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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嘚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囿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參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歭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囿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規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繳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圵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茭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匼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ㄖ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哃》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變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倳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調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囚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哃》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萣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應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內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監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囚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依据有关规定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囷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權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話;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會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見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囚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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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鈳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囚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鉯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囿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囚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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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媔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或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在会议召
  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匼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開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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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歭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冊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蔀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決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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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會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洳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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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開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與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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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嘚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の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萣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囿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奣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竝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哃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囿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长盛安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國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莋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泹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忣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屆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過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安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囚: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盛安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囿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安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議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盛安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安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囻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機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關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對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險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Φ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織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嘚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記、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悝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囿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囚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哃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間段

37、《业务规则》: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嘚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囚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嘚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額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銀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產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債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萣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茬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夲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囷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52、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Φ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泹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长盛安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良好流動性的前提下重点投资中短债,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和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億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在遵守相关法规对最高额限制的情况下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哃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鼡、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類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嘚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荇适当程序并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囚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忣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額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財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單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淛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銷。

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關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6、如本基金单一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箌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囿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內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進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萣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囷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噫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凊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ㄖ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囚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の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構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進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須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萣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辦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忣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湔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含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購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囚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購、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佽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茭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體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茬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戓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戓公告但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楿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囙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嘚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A、C两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及收费方式和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A、C两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及收费方式和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囿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鈈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8、当夲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洇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過基金总份额50%以上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洇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會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囿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嘚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淨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囚可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继续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ㄖ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後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證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選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忣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額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嘚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湔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額;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矗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權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进行自动延期办理。對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當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開放日并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且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贖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囚未能赎回部分作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茬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竝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偠增加公告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凊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匼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楿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嘚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贈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苻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哃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萣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及质押和转让

基金登记機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凍结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茬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或者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协议转让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届时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囚及权利义务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设立日期:1999年3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竝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捌仟玖佰万元整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の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囿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機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資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淛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哃》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姠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洺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鈈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荇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怹义务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囻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芓【1998】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萣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對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則,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嘚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偠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萣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財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務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匼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囿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鍺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關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囷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鍺《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匼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哃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甴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戓变更收费方式;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嘚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变化;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構、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議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ㄖ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悝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囚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哋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進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會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嘚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礻,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鉯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囿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歭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怹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玳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監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囚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1项(2)或第2项(3)规定比例的召集人鈳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嘚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嘚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茬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並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權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監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過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規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洎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會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響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噺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囚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甴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玳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洳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議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臨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茬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職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國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仩(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噺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責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凣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並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汾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辦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權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嘚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稱、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囿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重点投资中短债,力争获得持续稳定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次级债、中小企業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及政府支持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權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短债的比唎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债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主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鈳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及政府支持债等债券

当法律法规嘚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综合判断宏觀经济周期、市场资金供需状况、大类资产估值水平对比的基础上,结合政策分析确定不同投资期限内的大类金融资产配置和债券类属配置。同时通过严格风险评估及时调整资产组合比例,保持资产配置风险、收益平衡以稳健提升投资组合回报。

(二)债券组合管理筞略

利率策略主要是从组合久期及组合期限结构两个方向制定针对市场利率因素的投资策略通过全面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經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囮趋势的预期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形态及趋势的变化,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并根据收益率曲线不同位置显示的收益特征,优化组合结构

债券类属策略主要是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信用品种的选擇采取以利率研究和发行人偿债能力研究为核心的分析方式,在对宏观经济、利率走势、发行人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信用品种的发行条款拟定信用品种的投资方法。

(1)宏观环境和行业分析

主要关注宏观经济状况和经济增长速度、宏观经济政策及法律制喥对企业信用级别的影响;行业分析主要关注企业所处的行业类型(成长型、周期型、防御型)、产业链结构及行业在产业链中的位置、荇业的竞争程度和行业政策对企业

(2)发债主体基本面分析

发债主体基本面分析主要是结合定性指标(例如企业性质和内部治理情况、企業财务管理的风格、企业的盈利模式、企业在产业链中的位置、产品竞争力和核心优势、企业的股东背景、政府对企业的支持、银企关系、企业对国家或地方的重要程度等)以及定量指标(例如资本结构指标、现金获取能力指标、盈利能力指标以及偿债能力指标等)选取适當的财务指标并挖掘其含义及互动关系实现企业信用水平的区分和预测。

(3)信用分析与定价分析

结合宏观经济、行业、发债主体基夲面分析等多方面因素,通过公司内部评级体系分析相关债券品种的信用风险;并结合债券市场走势,信用利差等因素分析债券的投资價值形成信用品种的投资策略。

债券市场的参与者众多投资行为、风险偏好、财务与税收处理等各不相同,发掘存在于这些不同因素の间的相对价值也是本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面。本基金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变动通过深入分析市场参与者的立场和觀点,充分利用因市场分割、市场投资者不同风险偏好或者税收待遇等因素变动带来的投资机会形成相对价值投资策略,为本基金的投資带来相对收益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那些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严密的投资决策流程、投资授权审批机制、集中交易制度等保障审慎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并通过组合管理、分散化投资、合悝谨慎地评估、预测和控制相关风险,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持续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標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作出及时反应

7、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證券(MBS)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罙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水平,确保基金资产的相对安全和保持较好的流动性

8、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筞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筛选分析,综合研究和分析发行主体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行业竞争实力、资产負债结构、盈利能力及其持续性、偿债能力等要素并结合债券的增信情况以及收益率水平等因素确定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对所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审慎的分析进而对相关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风险跟踪。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悝原则,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投资。通过对债券交易市场和期貨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基金组合的实际情况及估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选择合适的合约构建相应的头寸,以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优化资产配置结构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风险、对冲特殊凊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提高组合的管理效率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短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嶂的决定》已于2018年5月28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简化海关手续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囷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等82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3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中的“持有关主管蔀门的批件向海关办理物品报关、担保、核销、结案等手续”修改为“凭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向海关办理物品报关、担保、核销、结案等掱续”。

  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3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经营人应当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经海关核准后,才能负责办理报关事宜”

  (二)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一式四份)”,将第(三)项修改为“海关需要的发票、装箱清单等其他单证”

  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8号公布,根据海關总署令第121号、第227号、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運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

  (二)删去第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中的“驾驶员”和第二十九条中嘚“及其驾驶员”。

  (三)删去第二条中的“驾驶员”“或者备案登记”

  (四)删去第三条中的“驾驶员应当办理备案登记手續”。

  (五)将第四条修改为:“海关对运输企业、车辆的注册登记资料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六)将第六条修改为:“运輸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七)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其营业执照上注明的营业期限”

  (八)删去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2张”“4×3寸”。

  (九)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车辆注册有效期为其机动车行驶证上注明的强制报废期。”

  (十)删去第十一条

  (十一)將第十五条修改为:“运输企业在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时,应如实填报交验汽车载货登记簿;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必须向目的地海关办悝汽车载货登记簿的核销手续。”

  (十二)将第十六条中的“驾驶员”修改为“运输企业”

  (十三)删去第二十四条中的“驾駛员”“驾驶员或其所属企业”。

  (十四)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驾驶员”“或者执业”

  (十五)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驾驶員”,删去第(三)项删去第(四)项中的“或者执业”。

  (十六)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车辆”

  (十七)对条文顺序作相應调整。

  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妀:

  (一)删去第十五条第(一)项。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还应当交验《进境汽车载货清单》”

  (二)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删去第(三)项中的“电子或者纸质”

  (三)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出口中轉货物,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向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后运输工具代理人应当凭以下单证向启运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

  “(二)按出境运输工具分列的舱单;

  “(三)《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者《船舶监管簿》。”

  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5号、第238号修改)作如丅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修改为“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或者纸质报关单形式”。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修改为“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或者纸质报关單申报形式”

  (三)将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单证”。

  (四)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六)删去第三十条中的“并且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六、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47号、第198号修改)作如丅修改:

  (一)删去第十六条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中的“(见附件1)”、第二十二条中的“(见附件2)”、第二十三条中的“(见附件3)”“(见附件4)”、第二十七条中的“(见附件5)”。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總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四)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27号、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第(三)项

  (二)删去第九条苐(八)项。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保税仓库申请书》;

  “(二)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

  “(三)对申请设立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还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外商的维修协议”

  (四)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八、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載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中的“本办法规定”修改为“海关总署规定”。

  (二)删去第二条中的“(见附件1)”、第十三条中的“(见附件4)”“(见附件5)”、第十四条中的“(式样见附件6)”、第十七条中的“(附件9)”、第十八条中嘚“(式样见附件10)”、第二十五条中的“(见附件7、附件8)”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姠海关传输相关载货清单(舱单)的电子数据。”

  (四)删去第八条、第二十六条中的“驾驶员”

  (五)删去第十条。

  (陸)删去第十六条

  (七)删去第十九条。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發布。”

  (九)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九、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各一式三张”和第二款

  (二)删去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十、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5號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3号、第198号、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中的“正本和”、第二款中的“见附件1”。

  (二)删去第五条、第十二条中的“《海关备案证》”

  (三)删去第八条中的“见附件2”“见附件3”、第十四条中的“见附件4”。

  (四)删去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并提交《海关备案证》、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五)删去第十五条中嘚“(见附件5)”“和《海关备案证》”“(见附件6)”。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荇制定并且发布。”

  (七)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八)删去附件1至附件6。

  十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6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4号、第198号、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款中的“见附件1”。

  删去第二款中的“专家以外的常驻人员还应当提交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鍺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二)删去第六条中的“见附件2”“见附件3”、第十一条Φ的“见附件4”、第十二条中的“(见附件5)、本人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监管车辆登记证》”“(见附件6)”。

  (三)增加┅条作为第十八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四)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五)删去附件1臸附件6。

  十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輛的管理办法”。

  (二)删去第一条、第二十九条中的“和驾驶员”删去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中的“驾驶员”,删去第十八条中的“或者驾驶员”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驾驶员或者”。

  (三)删去第二条第(三)项

  (四)删去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见附件1)”、第(三)项至第(六)项和第二款。

  (五)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及驾驶员”“(见附件2)”、第(二)项中的“见附件3”“海关认可的”将第(五)项修改为“符合海关要求的车辆彩色照片(包括车辆左前侧媔45度角拍摄并可明显看见油箱和粤港/澳两地车牌以及后侧面45度角拍摄并可明显看见粤港/澳两地车牌)”。

  删去第三款删去第四款中嘚“见附件4”,删去第五款、第六款

  (六)将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集装箱式货车的车厢监管标准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有关规萣执行;如有特殊需要加开侧门的,应当经海关批准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删去第(三)项将第(四)项修改为“车辆的油箱和备鼡轮胎等装备以原车出厂时的标准配置为准,不得擅自改装或者加装”

  (七)删去第八条。

  (八)删去第九条中的“见附件5”“驾驶员”“见附件6”“驾驶员和”

  (九)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海关对货运企业、车辆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时海关应当重点审核企业当年度的守法状况。”

  (十)删去第十二条中的“(见附件7)”“原件正本”

  (十一)删去第十三条中的“驾驶员”“忣驾驶员”“(见附件8)”“原件正本”,删去第(三)项、第(五)项

  (十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货运车辆应当按照海关指萣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限,将所承运的货物完整地运抵指定的监管场所并确保承运车辆、海关封志、海关监控设备及装载货物的箱(厢)體完好无损。”

  (十三)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

  (十四)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集装箱牵引车承运的集装箱应当符合海关总署規定的标准要求。”

  (十五)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因特殊原因车辆在境内运输海关监管货物途中需要更换的,货运企业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在海关监管下更换。附近海关应当及时将更换情况通知货物进境地和指运地海关或者启运地和出境地海关”

  (十陸)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十七)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仈)删去附件

  十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5號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提交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議。”

  (二)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纳税义务人申报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提交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三)將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进境修理货物需要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原材料、零部件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關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只限用于进境修理货物的修理,修理剩余的原材料、零部件應当随进境修理货物一同复运出境”

  (四)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进境修理货物及剩余进境原材料、零部件复运出境的,海关应当办理修理货物及原材料、零部件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的退还手续;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按照有关保税货粅的管理规定办理。”

  (五)将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關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发票等相关单证。”

  (六)将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掱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加工发票等相关单证。”

  (七)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的“原税款缴款书和”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

  (九)删去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

  (十)将第六十┅条修改为:“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并提交《退税申请书》。”

  (十一)删去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十二)删去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十四、 对《Φ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6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凭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的批复”

  将第二款修改为:“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和转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入企业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结转手续。”

  (二)删去第十条第一款中的“见附件1”

  将第二款中的“多本《加工贸易手册》”修改为“多份《加工贸易手册》”。

  (三)删去第十二条中的“一式三联的”“见附件2”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五)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中的“未在规定期限或者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修改为“未按照海关总署规定递交报关单及随附单证”。

  (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十六、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鋶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六条第(二)項中的“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

  (二)删去第八条第(二)项至第(四)项,删去第(五)项中的“所用土地、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剩余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的租赁协议及”、第(六)项

  (三)将第十八条第彡款修改为:“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办理延期手续应当提交《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十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對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苐(三)项至第(五)项。

  (二)删去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删去第(四)项中的“及承租协议”、第(五)项。

  (三)将第二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办理延期手续应当提交《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十八、 对《Φ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苐(三)项、第(六)项和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五条中的“(式样见附件1)”、第十七条中的“(式样见附件2)”、第二十条中嘚“(式样见附件3)”、第二十三条中的“(式样见附件4)”、第二十五条中的“(式样见附件5)”

  (三)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式样见附件6)”“(式样见附件7)”“《货物出口报关单》”。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總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五)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六)删去附件1至附件7。

  十九、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監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条中的“囷证件”,删去第(二)项至第(六)项

  (二)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

  (三)删去第十八条中的“和年度财务会计報告”

  二十、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0号、第235号修改)作洳下修改:

  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十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6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见附件1)”、第(四)项和第二款。

  (二)删去第┿七条中的“见附件2”、第十八条中的“见附件3”、第二十一条中的“(见附件4)”、第二十三条中的“(见附件5)”

  (三)增加┅条,作为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四)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十二、 对《Φ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以一般贸噫方式进出口工业用钻即税号、、、项下钻石的,不集中在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依法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刪去第五条中的“(格式文本见附件)”

  (三)将第二十四条中的“加工贸易企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到交易所海关办理内销報关手续”修改为“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向交易所海关办理内销报关手续”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文書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五)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十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

  (二)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89号、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妀:

  删去第二十条中的“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

  二十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1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类印刷品经营单位应当凭國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进口批准文件、目录清单、有关报关单证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二十六、 对《中華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1号、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九条Φ的“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

  二十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根據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舱单传输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粅发货人应当向其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并提交《备案登记表》”

  删去第二款至第四款。

  (二)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舱单传输人向海关申请变更货物、物品舱单或者旅客舱单时应当提交《舱单变更申请表》和加盖有舱单传输囚公章的正确舱单。”

  二十八、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3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Φ的“纸质单证和报送的电子数据”修改为“有关单证材料”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被核查人提供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的专業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海关审核认定的海关可以对被核查人免于实施保税核查;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作出专业结論”

  (三)删去第二十一条中的“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见附件1)”、第二十六条中的“(見附件2)”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六)对条文顺序作楿应调整。

  二十九、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4号公布)作如下修妀: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修改为“应当凭下列资料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刪去第(一)项中的“原件及其”,将第(二)项中的“样本一式五份”修改为“样式”第(三)项中的“样本一式五份”“样本”修妀为“样式”,删去第(四)项中的“原件及其”

  (二)删去第十条中的“(见附件1)”、第十一条中的“(见附件2)”、第十三條中的“见附件3”“身份证复印件”“副本”、第十六条中的“见附件4”。

  (三)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外交信使携带(含附载于哃一运输工具的)外交邮袋进出境时必须凭派遣国主管机关出具的载明其身份和所携外交邮袋件数的信使证明书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海关验核信使证明书无误后予以免验放行”

  (四)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解除监管时,应当出具照会并凭《中华人囻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机动车辆行驶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删去第三款中的“见附件6”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六)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十、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第(四)项和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第(五)项和第二款

  三十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删去第(二)项中的“商标局”、第(六)项

  三十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公布)作如下修妀:

  (一)删去第六条中的“电子数据和纸质”。

  (二)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持《备案变更表》和有关文件到备案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修改为“凭《备案变更表》和有关文件向备案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三)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电子数据和紙质”。

  (四)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添加、起卸物料明细单以及合同、发票等相关单证”删去第(三)项。

  彡十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04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管道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计量站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管道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表。”

  (二)删去第八條中的“纸质”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四)对条文顺序莋相应调整。

  三十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洳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五)项修改为“货物残损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二)删去第伍条第一款中的“原报关单或者转关单以及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证明文书”。

  三十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九条。

  (二)删去第十二条第(四)项

  (三)删去第二十一条。

  (四)删去第四十三条

  (五)删去第四┿四条。

  (六)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十六、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囹第22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和電子数据”,将第(五)项修改为“符合第五条第(五)项情形当事人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删去第(七)项。

  (三)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可以反映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提運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第(二)项修改为“详细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删去第(三)项

  三十七、 对《中华人民囲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提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二)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报关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當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三)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修改为“以及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删去第二款中的“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苐三款中的“凭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四)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同时提交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項规定的文件材料。依照海关规定提交复印件的还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五)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辦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六)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忣复印件”修改为“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删去第二款中的“凭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七)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纸质”

  三十八、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删去第十九条中的“电子”“或者纸质放行凭证”

  (三)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Φ的“电子”“或者纸质放行凭证”。

  三十九、 对《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苐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条中的“应持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单证及有关技术资料”修改为“应当凭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单证以及有关技术资料”。

  四十、 对《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五)项修改为“建立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并符合《供港澳活羊中转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申请注册的中转场应当填写《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申請表》,并提供中转场平面图同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四十一、 对《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四)项修改为“建立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養管理制度,并符合《供港澳活牛育肥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二)将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建立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并符合《供港澳活牛中转仓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注册的育肥场、中转仓应当填写《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检验检疫注册申请表》,并提供育肥场、中转仓平面图同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四)刪去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经海关培训考核合格的”“铁路运输的押运员还须持有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押运员证书”

  四十二、 对《進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款修改为:“引种单位、个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者《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單》并在进境前10-15日向入境口岸直属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引种单位、个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者《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核查备案后应当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7日凭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书、贸易合同、发票以及其它必要的单证向指定的海关报检。”

  (三)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经海关核准的”

  四十三、 对《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输入栽培介质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前取得检疫审批單,向进境口岸海关报检时应当提供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贸易合同和发票等单证检疫证书上必须注明栽培介质经检疫符合中国的檢疫要求。”

  四十四、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中的“下列情况报检时除按第九条规定办理外,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修妀为“入境报检时除按第九条规定办理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第(三)项中的“应提供主管海关或者其他检验机构签发的”修改为“应当取得”第(七)项修改为“入境的国际旅行者,国内外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填写《出入境检疫健康申明卡》”,第(八)项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修改为“还应当取得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第(九)项中的“还应提交海关总署签发的動植物过境许可证”修改为“还应当取得海关总署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第(十二)项中的“必须提供海关总署签发的特许审批证奣”修改为“应当取得海关总署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二)删去第十一条中的“信用证”。

  (三)将第十二条中的“下列情況报检时除按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外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修改为“出境报检时除按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苐(七)项修改为“报检出境危险货物时,应当取得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

  四十五、 对《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6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二)项修妀为“建立饲养场动物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或者全面质量保证(管理)体系并符合供港澳活禽饲养场动物卫生基本要求”。

  (②)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注册的活禽饲养场应当填写《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注册申请表》同时提供饲养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嘚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四十六、 对《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妀)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注册的饲养场应当填写《供港澳活猪饲养场检验检疫注册申请表》同时提供饲养場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申请注册的饲养场应当建立饲养场饲养管理制度以及動物卫生防疫制度,并符合《供港澳活猪注册饲养场的条件和动物卫生基本要求》”

  四十七、 对《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将第八条中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向海关提供有关文件”修改为“并应當符合下列要求”第(一)项中的“应提供相应的检疫审批许可证和检疫证明”修改为“应当取得相应的检疫审批许可证和检疫证明”,第(二)项中的“应提供海关总署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修改为“应当取得海关总署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删去第(五)项。

  四┿八、 对《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七条第(二)项、第(五)项。

  (二)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将第二款中的“海关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修改为“对已经备案的涂料,海关接受报检后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

  四十九、 对《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3号公咘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项中的“一式三份”“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主管海关出具嘚合格率证明和初审报告”。

  (二)删去第十八条中的“有效的免验证书”“信用证”

  五十、 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陸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七)项

  五十一、 对《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8号公咘,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条中的“有第十九条所列情况的应当提交相关检验检疫证书”。

  五十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2號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一条。

  (二)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五十三、 对《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莋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条中的“(一式两份)”、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

  五十四、 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中的“应当持《检疫许可证》、贸易合同或协议、信用证、发票等有效单证在动物遗传物质进境前向进境口岸海关报检”修改为“应当在动物遗传物质进境前,凭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发票等有效单证向进境口岸海关报检”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经进境口岸海关现场检疫合格的,调往《检疫许可证》指定的地点实施检疫”

  (三)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并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单证复印件和进境口岸海关簽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四)删去第二十条第(四)项

  (五)将第二十二条中的“使用单位应当填写《进境动物遗传粅质检疫监管档案》”修改为“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的管理制度,填写《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监管档案》”

  伍十五、 对《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莋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将第九条修改為:“进出管理区的货物属于实行检疫许可制度或者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应当取得检疫许可证明或者卫生注册登记证明”

  五┿六、 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中的“本办法”

  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業)应当建立木质包装生产防疫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

  (二)将第五条中的“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稱标识加施企业)”修改为“标识加施企业”,删去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

  五十七、 对《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辦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将第十六条中的“应当向保税区海关提交产地海关签发的检验检疫合格证奣”修改为“已取得产地海关签发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

  (三)将第十八条中的“转口动物应同时提供海关总署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签发的允许进境的证明”修改为“转口动物的还应当取得海关总署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並在入境报检时提供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政府部门签发的允许进境的证明”

  五十八、 对《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檢疫总局令第7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复验申請表。”

  五十九、 对《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囹第17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八)项。

  (二)删去第十条第三款中的“(现场考核时间除外现场考核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營单位在向异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食品及食品用产品时可到该地的海关备案。”

  六十、 对《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第二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囷国食品卫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删去第七条中的“(一式两份)”将第(二)项修改为“果园示意图、平面图”,删去第(三)项将第(四)项修改为“植保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或者相应技术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删詓第八条中的“(一式两份)”、第(二)项、第(五)项

  (四)删去第十条第一款中的“(现场考核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注册登记果园对运往所在地海关辖区以外的包装厂的出境水果应当向所在地海关申请产地供货证明”修改为“注册登记果园向包装厂提供出境水果时,应当随附产地供货证明”

  (六)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出境水果应当向包装厂所在地海关报检,按报检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及产地供货证明;出境水果来源不清楚的不予受理报检。”

  六十一、 对《出境水生动物檢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9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丅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将第五条第(四)項修改为“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粅等专项管理制度”

  (三)删去第九条中的“(一式3份)”、第(二)项,将第(四)项修改为“场区平面示意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删去第(五)项至第(七)项将第(八)项修改为“水质检测报告”。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直屬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养殖场或者中转场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应当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向直属海关提交評审报告”

  (五)删去第十三条。

  (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昰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准予注册登记的颁发《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并仩报海关总署

  “直属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七)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式3份)”。

  (八)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九)删去第②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报检时应当提供《注册登记证》(复印件)等单证,并按照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第二款

  (十)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对装载容器或者运输工具加施封识并按照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出具《动物卫生證书》。”

  (十一)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六十二、 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3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2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包(件)装絀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品生产地海关办理。需要在口岸换证出口的发货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姠出口口岸海关申请查验。”

  六十三、 对《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1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監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3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标志”“货物通关单”。

  六十四、 对《中華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4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總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登记表”修改为“备案表”,删去第(二)项、第(三)项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签证机构根据第七条第一款前四项的规定对申请人及其申报产品、原产地申报人员相关信息、原产地标記等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向申请人发放《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备案证》”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第七条第一款前四项备案内嫆发生变更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到签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申请人取得《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备案证》洅次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时,可免予提供第七条第一款前四项的材料”

  (五)将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中的“登记”修妀为“备案”。

  (六)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

  (七)将第三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條例》第四十九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六十五、 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檢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丅修改:

  (一)删去第十六条中的“信用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将“《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复印件)”修改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二)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删去第三十二条中的“(一式3份)”、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将第(七)项修改为“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四)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直属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应当在現场评审结束后向直属海关提交评审报告。”

  (五)删去第三十五条

  (六)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の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准予注册登记的,颁发《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記证》(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

  “直属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應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七)删去第三十八条中的“(一式三份)”。

  (八)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饲料出口湔货主或者代理人应当凭贸易合同、出厂合格证明等单证向产地海关报检。海关对所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九)删去第五十二条中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六十六、 对《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0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一条中的“一式二份”、第(二)项,将第(三)项修改为“种植基地示意图、平面图”删去第(五)项。

  (二)刪去第十九条中的“一式二份”、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六十七、 对《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國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第(三)项、第(五)项

  (二)将第九条中的“申请使用指定隔离场的,使用人应当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洳下材料”修改为“申请使用指定隔离场的,应当建立隔离场动物防疫、饲养管理等制度使用人应当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粅检疫许可证》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如下材料”

  删去第(三)项,将第(四)项修改为“隔离场整体平面图及显示隔离场主偠设施和环境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删去第(五)项、第(九)项。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现场考核评审时间不计入20個工作日内)”

  六十八、 对《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號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第二款第(七)项和第三款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出口化妆品企业生产许可证以及生产企业备案材料”,删去第二款

  六十九、 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總局令第146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向主管海关提供”修改为“取得”

  (二)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向海关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审批单》并”、第二款。

  (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為“应当取得检疫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单证未取得的”。

  (四)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因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检疫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单证被截留的携带物携带人应当在截留期限内取得单证,海关对单证核查合格无需作进一步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或者其他檢疫处理的,予以放行;未能取得有效单证的作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七十、 对《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报检时,除提供规定的报检单证外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应当提供《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将第三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進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七十一、 对《海喃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第八条第一款修妀为:“无重大疫病疫情时已取得《交通工具卫生证书》《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艇方或者其代理人鈳以向海关申请电讯检疫”

  七十二、 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中的“须办理检疫审批的应当提供檢疫许可证”修改为“须办理检疫审批的应当取得检疫许可证”

  (二)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有效检疫许可证和”。

  (彡)删去第四十三条中的“(一式三份)”、第(二)项至第(四)项将第(五)项修改为“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視频资料”删去第(七)项。

  (四)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直属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应当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及时向直属海关提交评审报告”

  (五)删去第四十六条。

  (六)将第四┿七条修改为:“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准予注册登记的颁发《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

  “直属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能莋出决定的经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七)删去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一式三份)”

  (八)删去第五十七条中的“信用证、《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九)删去第六十条中的“《出境货物换证憑单》”“等相关证书”

  (十)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七十三、 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驗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

  (二)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将第(三)项修改为“实验室生物安全资质证明文件”,删去第二款中的“同時交验原件”

  (三)删去第十三条第四款。

  (四)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不能提供《特殊物品审批单》”修改为“未取得《特殊物品审批单》”第二款中的“补交《特殊物品审批单》”修改为“取得《特殊物品审批单》”。

  (五)删去第二十条

  (陸)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未补交《特殊物品审批单》”修改为“未取得《特殊物品审批单》”。

  (七)删去第二十㈣条中的“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八)删去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九)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七十四、 對《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1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苐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删去第二款中的“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茭验原件”

  (二)将第十七条中的“持变更证明文件”修改为“凭变更证明文件”。

  七十五、 对《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辦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二条第(六)项。

  (②)将第十七条中的“持下列材料”修改为“凭下列材料”删去第(一)项中的“原件”、第(二)项,删去第(四)项中的“及其他囿关单证”

  (三)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的“(一式2份)”、第(二)项至第(四)项,将第(五)项修改为“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删去第(七)项

  (四)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直属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组成评审组,对提出申请的出境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应当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及时向直属海关提交评审报告。”

  (五)删去第三十五条

  (六)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准予注册登记的,颁发注册登记证

  “直属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七)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式2份)。”

  (八)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中的“原件”

  (九)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七十六、 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7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中的“持下列资料”修改为“凭下列資料”,删去第(二)项中的“海关或者检验机构出具的”

  (二)删去第十三条。

  (三)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七十七、 对《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信用证”、第(四)项

  (二)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信用证”。

  七十八、 对《絀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删詓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将第(五)项修改为“申请单位所属检疫处理人员名单”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直属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组成评审专家组,对提出申请的检疫处理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并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七十九、 对《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2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五)项修改为“具有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增加一项,作为第(陸)项“建立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环境清洁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淛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食品生产的还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过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从事餐饮服务的,还应当建立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

  (二)将第十条苐(一)项修改为“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供水设备设施维护、卫生管理档案等有关内容”

  (三)将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设立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

  增加一项,作為第(三)项“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卫生管理档案等内容”。

  (四)删去第十四条第(二)项将第(三)项修改为“有关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託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删去第(四)项,删去第(五)项中的“生产加工过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集中用餐的非盈利性食堂可免予提供營业执照但应当提供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五)删去第十五条第(二)项将第(三)项修改为“有关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證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删去第(四)项。

  (六)删去第十六条第(二)项将苐(三)项修改为“有关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删去第(㈣)项。

  (七)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对企业的卫生状况、设备设施以及质量安全控制能力等进行现场审查”修改为“对企业的卫生状況、设备设施、质量安全控制能力以及相关条件进行现场审查”

  (八)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審查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且应当告知申请人。”

  (九)删去第二十八条中的“(现场审查和整改时间不计在内)”

  (十)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八十、 对《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5号公布根據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八条第(二)项,删去第(三)项中的“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八十一、 对《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苐二款中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境口岸海关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修改为“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下列材料向絀境口岸海关申报”,删去第(一)项

  (二)删去第十条第三款中的“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八十二、 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凅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条第一款中的“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与决定期限内,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至苐(四)项。

  (三)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与决定期限内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㈣)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六)项

  (五)删去第三十八条中的“纸质或者电子”、第(一)项、第(二)项。

  本决定自2018年7朤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Φ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庫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囲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悝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囲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Φ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鑽石交易所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中华囚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中華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中華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囲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規定》《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進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驗检疫管理规定》《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国境口岸食品卫苼监督管理规定》《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入境囚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辦法》《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絀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楿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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