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坠楼明星患者坠楼医院承担几成责任?

抑郁症病人在普通医院跳楼自杀是谁的责任_百度拇指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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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病人在普通医院跳楼自杀是谁的责任,抑郁症患者因用刀砍伤自己被送入普通医院A救治,期间家属和医生说过是抑郁症患者,医生还将病人安排在五楼,也没有提起过安排看护人员的事,第二天病人拉开窗户跳楼,第一时间没有死亡,A医院不愿进行抢救,用本院救护车拉至另外一家医院B,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这种情况下A医院有没有责任?具体什么责任?拜托懂相关法律的各路大神帮忙解析!急!
肯定有责任啊,至少一针镇定剂或者其他什么措施没问题吧,都说是自杀送医的了
中国对于心理疾病的重视程度太低了
不仅医院有责任,建筑商也有责任,要是楼房没窗户,患者不就不会跳了吗,地球也有责任,要是地球没重力,患者跳下来不就摔不死了吗?
医院怎么样做才叫负责任?把患者安置在一楼,他割腕了怎么办?把患者的手固定住,他咬舌了怎么办?
医院又不是宾馆,想住几楼住几楼,每个楼层都有自己的科室,每天在医院里得到大限将至的病人那么多,那些病人不是抑郁得想死,而是不死也没办法了,难道医院都得推倒去盖平房吗?医院的看护又不是菜市场的菜,今天一个人吃来一两,明天有客人来买一斤,都是有编制有数目的人员,ICU里意识模糊分分钟就挂了人,或者自己都没法起身如厕的人才派监护,抑郁症的病人再抑郁总有自我意识吧,吃喝拉撒哪样弄不了,你让看护看着他干嘛?把医院搞成纳粹集中营吗?
抑郁症的病人不能在现实生活中找到快乐,就选择了在死亡中寻找自由,就这么一点自主权还要让别人给负责,死了还要让别人为他接着痛苦。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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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医生提问抑郁症患者医院坠楼求赔遭拒 医院:已尽安全保障义务
  李女士患抑郁症多年,2014年7月的一天上午,李女士在丈夫、儿子(未成年)的陪同下,前往医院门诊楼心理科就医。因当日为周六,心理科不接诊,医院门诊楼只有一层有诊室开放,李女士未能接受心理治疗。在李女士丈夫到药房为李女士取胃药期间,李女士离开儿子独自进入医院的门诊楼三楼天台并坠楼,经诊断,李女士身体多处骨折。后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医院对其进行赔偿。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李女士诉称,她因到门诊楼三楼找厕所,找不到回诊室的路而误入三层天台,天台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致使其坠楼。李女士主张医院作为专业的心理疾病治疗医院,其挂号医生在知晓李女士为抑郁症患者后,未尽到安全注意和保护义务,且医院门诊楼三楼通往天台的门未上锁,导致自己不慎坠楼,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辩称,事发当时,医院的工作人员看到李女士坐在三层天台的护栏上欲跳楼,及时报警并对李女士进行了劝阻,但李女士不听劝阻,自行从三楼天台跳下并受伤。事发时,医院的安保人员及时赶往现场,对李女士进行劝解疏导,同时其他工作人员也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李女士坠楼后,医院及时对李女士进行了抢救。作为医疗机构,医院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和对危急事件的处理义务。医院门诊楼一层、二层均有厕所,李女士没有必要到三层找厕所,事发当日因二层、三层没有诊室开放,通往二层、三层的滚梯并未开放,且医院门诊楼三楼通往天台处有一玻璃门,通过玻璃门可以清楚看到三层天台没有诊室,不存在误入的可能。另外,门诊楼三层天台外围设有护栏,护栏高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规定,如非有意攀爬,不可能发生坠楼情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女士在医院门诊楼一层等候取药,该门诊楼一层、二层均设有厕所,李女士称其到三楼找厕所无法进行合理解释,且从该门诊楼三楼至天台外围尚有一段距离,三楼天台外围均有水泥护栏,故法院对李女士所述其系误入三层天台并失足坠楼的主张不予采信。医院门诊楼三层天台的外围设有护栏,医院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李女士并未在医院进行抑郁症治疗,且不能仅依据患有抑郁症认定李女士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据此要求医院承担超出其医疗责任范围之外的责任。另外,事发当日,李女士在其丈夫及儿子的陪同下前往医院进行治疗,其丈夫在知晓李女士系抑郁症患者的情况下,离开李女士由李女士与未成年儿子单独相处,致使李女士自行进入门诊楼三楼平台并坠楼,故李女士的家属对李女士的坠楼应承担相应责任。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实践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安全保障义务人就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如其能够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就无须承担责任。
  同时,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只有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才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所谓“合理限度”,应当根据安全保障义务人所经营的场所或组织的社会活动的具体情况而定,重点在于确定安全保障行为的必要性。本案中,在医院已经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相应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李女士没有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且李女士对其进入三层天台的原因不能做合理解释。另外,结合本案案情,李女士主张医院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已经超出了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故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西海
[责任编辑:泉州抑郁求诊日超20人 最小抑郁症患者才3岁-闽南网
泉州抑郁求诊日超20人 最小抑郁症患者才3岁
来源:东南早报
抑郁求诊日超20人
担子重者居多
来自第三医院的数据显示,心理科室咨询者抑郁情绪的每天至少有20人以上。而泉州市第一医院的心理咨询科室,每天有七八人,其中首诊的五六人。泉州市儿童医院和180医院的心理咨询患者相对比较少。
180医院心理咨询医生高爱华介绍,抑郁症患者多为中年人和白领阶层,尤其是已经达到一定社会地位,责任比较大的群体,年龄在35岁至50岁之间居多。
泉州市第三医院林院长也指出,脑力劳动者患抑郁症的风险比例比较高。
抑郁让欢乐远离,悲伤靠近,应引起人们的重视。
学习好的孩子更易抑郁
记者了解到,泉州曾出现的年纪最小的抑郁症患者是3岁,经诊治,小患者抑郁原因为家庭环境影响。
每逢中考、高考时期,做心理咨询的学生也会增多,而且以学习成绩好、对自己要求比较高的学生为主。泉州市第一医院心理咨询医生孔东燕分析,这部分学生一般性格内向,自信心又不足,中高考时期学习压力比较大,生活方式发生变化,时间、精力都投入到学习中,没时间运动、放松,加上家庭要求严格,容易患上抑郁症。这也与家长对孩子越来越重视有关。
“夏夜与美食更配”在泉州人身上展现得淋漓尽致。趁着夜里的些许凉意,约上亲朋好友一
48小时点击排行榜抑郁症患者医院坠楼
医院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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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患抑郁症多年的李女士在丈夫的陪同下前往医院就医,并在丈夫为其取胃药期间,独自进入门诊楼三楼天台并坠楼,致多处骨折。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医院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判决驳回李女士的全部诉请。&&&&2014年7月的一天,李女士在丈夫、儿子(未成年)的陪同下,前往医院门诊楼心理科就医。因当日为周六,心理科不接诊,医院门诊楼只有一楼有诊室开放,李女士未能接受心理治疗。在丈夫到药房为李女士取胃药期间,李女士离开儿子独自进入医院的门诊楼三楼天台并坠楼,致多处骨折。&&&&李女士诉称,其系因到门诊楼三楼找厕所,找不到回诊室的路而误入三楼天台,天台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致使其坠楼。李女士主张医院作为专业的心理疾病治疗医院,其挂号医生在知晓李女士为抑郁症患者后,未尽到安全注意和保护义务,且因医院门诊楼三楼通往天台的门未上锁,导致自己不慎坠楼,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医院方辩称,事发当时,医院工作人员看到李女士坐在三楼天台护栏上欲跳楼,及时报警并对其进行了劝阻,但李女士不听劝阻,自行跳下并受伤。事发时,医院安保人员及时赶往现场,对李女士进行劝解疏导,同时其他工作人员立即拨打报警电话。李女士坠楼后,医院及时抢救,作为医疗机构,医院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对危急事件的处理义务。医院门诊楼一楼、二楼均有厕所,李女士没必要到三楼找厕所。事发当日因二楼、三楼没有诊室开放,通往二楼、三楼的滚梯并未开放,医院门诊楼三楼通往天台处有一玻璃门,通过玻璃门可清楚看到三楼天台没有诊室,不存在误入的可能。另外,三楼天台外围设有护栏,护栏高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如非有意攀爬,不可能发生坠楼情况。&&&&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在门诊楼一楼等候取药,该楼一楼、二楼均有厕所,李女士就其到三楼找厕所无法进行合理解释,且从该门诊楼三楼至天台外围尚有一段距离,三楼天台外围均有水泥护栏,故法院对李女士所述其系误入三楼天台并失足坠楼的主张不予采信。医院门诊楼三楼天台的外围设有护栏,医院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李女士并未在医院进行抑郁症治疗,且不能仅依据患有抑郁症认定李女士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据此要求医院承担超出其医疗责任范围之外的责任。另外,事发当日,李女士系在其丈夫及儿子的陪同下前往医院进行治疗,其丈夫在知晓李女士系抑郁症患者的情况下,离开李女士由李女士与未成年的儿子单独相处,致使李女士自行进入门诊楼三楼平台并坠楼,故李女士的家属对李女士的坠楼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西&&海)&&&&&&■法官说法■&&&&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实践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安全保障义务人就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如其能够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就无须承担责任。另外,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只有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才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所谓“合理限度”,应当根据安全保障义务人所经营的场所或组织的社会活动的具体情况而定,重点在于确定安全保障行为的必要性。&&&&本案中,在医院已经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相应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李女士没有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且李女士对其进入三楼天台的原因不能作合理解释。另外,结合本案案情,李女士主张医院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已经超出了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故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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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单位:人民法院报出版部。京ICP备号抑郁症患者坠楼4小时后才被发现 医院承担7成责任抑郁症患者坠楼4小时后才被发现 医院承担7成责任北青网百家号来源:半岛晨报(原标题:事发大连!患者凌晨坠楼,4小时后才被发现! 医院被判赔偿…)患抑郁症老人住院治疗,医院没要求家属陪护,凌晨时分,老人走出病房下到2楼,从窗户爬出时掉到楼下摔伤,直到4小时后才被发现……网络配图日,74岁的刘老汉到瓦房店第四医院住院,这是一家以精神科为主要医疗服务范围的医院,刘老汉经诊断为焦虑性抑郁症,医院告知刘老汉家人需要有家属陪护,并要求家属在预防坠床与跌倒告知书、开放病房住院患者及家属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日,刘老汉出院。日刘老汉由女儿陪同再次到瓦房店第四医院住院,诊断为焦虑性抑郁症,刘老汉住在6号楼420病房,医院未要求家属陪护。日23时50分左右刘老汉称睡不着觉,护士进行检查后,通知了值班医生,值班医生医嘱给刘老汉口服半片催眠药物。日凌晨2时08分左右刘老汉从病房中走出,从4楼消防通道走楼梯下到2楼2时11分左右试图打开二楼消防通道门,但未能打开,之后刘老汉转身从门对面窗户爬出坠落到楼下2时13分左右护士查房发现刘老汉不在病房,于是在4楼进行了查找,并从4楼消防通道向上进行查找。6时20分左右刘老汉被发现倒在6号楼外东北角,头部出血。后刘老汉被送到瓦房店市中心医院抢救,经初步诊断为脑挫裂伤、外伤性脑室内出血、颅盖部线性骨折、颅底骨折、头皮裂伤、肺气肿,最后诊断为弥漫性轴索损伤、脑挫裂伤、外伤性脑室出血、颅盖部线性骨折、颅底骨折、外伤性鼻出血、头皮裂伤、肺气肿、凝血异常、高血糖、心肌挫伤。15时35分刘老汉去世,死亡原因为脑功能衰竭并心跳呼吸骤停。网络配图医院被判赔偿18.9万余元刘老汉家属将瓦房店第四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28.5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刘老汉是坠楼导致死亡,并非自杀或他杀。刘老汉住院后医院未要求家属陪护,家属对刘老汉坠楼死亡不应承担责任。刘老汉因焦虑性抑郁症在医院住院期间发生坠楼导致死亡,瓦房店第四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应有更高强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更加完善的医疗服务,事发当晚,刘老汉正常用药后无法入睡,经值班医生临时医嘱又服用催眠药物,医院方面对刘老汉应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尤其在发现刘老汉凌晨2点不在病房后,未进行积极有效的查找,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导致刘老汉从2楼坠楼后4个小时的时间内未得到及时的救治,最终在坠楼后13个小时后死亡,瓦房店第四医院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刘老汉自行从二楼爬出窗户坠楼,本身存在过错,法院依法确定刘老汉承担30%的过错责任,瓦房店第四医院承担70%的过错责任。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瓦房店第四医院赔偿刘老汉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18.9万余元。一审宣判后,瓦房店第四医院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判令瓦房店第四医院对患者的死亡承担70%责任,患者本人承担30%责任并无不当。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北青网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时政社会娱乐是北青内容主线,互联时代有我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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