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通风空调机房中通风机房需要采取较高的防火措施

为保证大厦通排风系统正常运行,规范风机房的日常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适用于大厦各项目通排风机房的日常管理。   

3.2  风机房钥匙由水暖班组负责管理,交接-班时做好钥匙交接。   

3.3 《风机房管理规定》等现场作业文件张贴齐全、整洁。   

3.4  风机房内各设备标识清晰,处于维修过程中的相关设备应悬挂警示标识。   

3.6  水暖技工应熟悉风机房内所有配电设备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设备运行状态。 非水暖班组人员,任何人不得触碰、操作室内任何设备。   

3.7  水暖人员应对日常运行的风机房做到每日巡检一次,检查风机的振动、声音有无异常,管道软连接头有无破损,风机控制柜指示灯显示是否正常;不经常使用的风机房每星期至少巡视一次,巡视过程中需手动开启试机一次,确保风机能正常起动。每次巡检后,应认真填写《风机房巡检记录表》。   

3.8  风机房地面及设备外表保持清洁;室内物品排放整齐;严禁堆放易燃、易爆及与管理无关的物品。   

3.10 经常保持风机房内地面及设备外表清洁无尘。不准吸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及与管理无关的物品。房门应上锁,钥匙由专人管理。   

3.11  严禁在风机房内动火,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报请安全主管同意,并做好防火措施。

通风机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3:39 | #2楼

一、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

二、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风机房内的所有电器设备及性能,必须按规程操作,不准违章作业。  

三、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清扫,防止灰尘造成短路,发现问题做好记录,及时处理。若发生突然事故,要查清原因,采取安全措施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  

四、闲杂人员不得进入通风机房。 

五、通风机房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其它杂物。  

六、通风机房20m范围内严禁烟火或用火炉取暖。风井口20m范围内严禁进行电焊和气割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和气割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在作业前,准备好防火砂袋、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七、工作人员必须熟知消防安全知识,能发现火灾隐患,会报火警,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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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关 于 发 布 国 家 标 准 《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 的 通 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
标[1998]94 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
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自2006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其
范》GBJ16-87(修订本)同时废止。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 号《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的通知》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
究院、东北电力设计院、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
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修订。
本规范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
总结我国建筑防火和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建筑设计和建筑火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
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同时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
关规范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二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
(区)与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采
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工作,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公安部天津
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
鉴于本规范是一项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准,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
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资料寄交本规范具体解释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卫津南路110 号;
邮政编码:300381),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 编 单 位: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经建生、倪照鹏、马恒、沈纹、杜霞、庄敬仪、陈孝华、王诗萃、王万钢、张菊
良、黄晓家、李娥飞、金石坚、王宗存、王国辉、黄德祥、苏慧英、李向东、宋
晓勇、郭树林、郑铁一、刘栋权、冯长海、丁瑞元、陈景霞、宋燕燕、贺琳、王
3 厂房( 仓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3.2 厂房( 仓库) 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 … … … … … … … … … … 5
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7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19
4 .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区) 的防火间距… … … …… … … … …… … … … ……19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22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24
4 . 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 … … … … … … … … … … … … … … … … 2 5
5 . 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 … … … … … … … … … … … 2 7
5 .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 …… … … … …… … … … …… … … … …… … … … ……29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0
5 .5 木结构民用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7 . 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 … … … … … … … … … … … … … … … … … … 4 0
7.6 天桥、栈桥和管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3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4
8 . 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 … … … … … … … … … 4 4
8 . 3 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 … … … … … … … … … … … … … … … … … … 4 9
8 . 4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 … … … … … … 4 9
8.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 … … … … … … … … … … … … … … … … … … … 5 2
8 . 6 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 … … … … … … … … … … … … … … … … … … 5 3
1 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 … … … … … … … … … … … … … … … … … 5 9
11 . 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 … … … … … … … … … … … … … … 6 3
11 .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 … … … … … … … … … … … … … … … 6 4
12.1 一般规定……………………………………………………………………………………65
12.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66
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67
附录A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68
本规范用词说明…………………………………………………………………………………………69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1.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特性和火灾危险性等综合因素
8.1.2 在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城市、
居住区应设市政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室外消火栓。民用建筑、
厂房(仓库)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3.1 条的规定。
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
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体积小于等于 3000m3 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 人且
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
8.1.3 室外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
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0m;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
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MPa。
注:1 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 的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120.0m 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的参数,每支水枪
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L/s;
2 高层厂房(仓库)的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水压的要求;
3 消火栓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
8.1.4 建筑的低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当
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15%计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
内),仍应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如不引起生产事故,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用水,但生产用水转为消
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2 个。该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有明显标志。
8.1.5 建筑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应为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为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室外设置的消火栓、水喷雾、
水幕、泡沫等灭火、冷却系统等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
室内消防用水量应为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室内设置的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
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
8.1.6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置灭火器;住宅宜设置灭火器或
轻便消防水龙。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的有
8.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8.2.1 城市、居住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
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1 的规定。
8.2.2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
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1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8.2.2-1 的
2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2-2 的规定;
3 一个单位内有泡沫灭火设备、带架水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其它室外消防用水设备时,
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上述同时使用的设备所需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加上表8.2.2-2 规定的室外消火栓
用水量的50%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8.2.2-2 的规定。
表 8.2.1 城市、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
注:城市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包括居住区、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当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本规范表8.2.2-2 的规定计算,其值与按本表计算不一致时,
表 8.2.2-1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
≤1.5 1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
工厂 >1.5 2 工厂、居住区各一次
>100 不限 2 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之和计算
仓库、民用建筑不限 不限 1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
注:采矿、选矿等工业企业当各分散基地有单独的消防给水系统时,可分别计算。
表 8.2.2-2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人数N(万人)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 一次灭火用水量(L/s)
注:1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用水量较大的相邻
2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建筑物,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消
3 铁路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仓库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可按丙类仓库确定。
8.2.3 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3 的规定。
表 8.2.3 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L/s)
名 称 总储量或总容量 消防用水量
棉、麻、毛、化纤百货W(t)
木材等可燃材料V(m3)
可燃气体储罐(区)V(m3)
注: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3)和设计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8.2.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灭火用水量和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
1 灭火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罐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炮和泡沫管枪灭火所需的灭火用水量之和
确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
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 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 的有关规定计算;
2 冷却用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灭火最大需水量计算。距着火罐罐壁1.5 倍直径范围内的相邻储
罐应进行冷却,其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8.2.4 的规定;
表 8.2.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
设备类型 储罐名称 供给范围 供给强度
固定顶立式罐(包括保温罐) 罐周长 0.60(L/s.m)
浮顶罐(包括保温罐) 罐周长 0.45(L/s.m)
地下立式罐、半地下和地下卧式罐 无覆土罐壁表面积 0.10(L/s.m2)
固定顶立式不保温罐 0.35(L/s.m)
卧式罐罐壁表面积的一半 0.10(L/s.m2)
半地下、地下罐 无覆土罐壁表面积的一半 0.10(L/s.m2)
立式罐罐周长的一半 0.50(L/s.m)
卧式罐 罐壁表面积的一半 0.10(L/s.m2)
注:1 冷却水的供给强度还应根据实地灭火战术所使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校核;
2 当相邻罐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其冷却水供给强度可按本表减少50%;
3 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水枪或固定式设备进行冷却。当采用移动式水枪进行冷却时,无覆土保护的卧式罐的消防用
水量,当计算出的水量小于15L/s 时,仍应采用15L/s;
4 地上储罐的高度大于15m 或单罐容积大于2000m3 时,宜采用固定式冷却水设施;
5 当相邻储罐超过4 个时,冷却用水量可按4 个计算。
3 覆土保护的地下油罐应设置冷却用水设施。冷却用水量应按最大着火罐罐顶的表面积(卧式
罐按其投影面积)和冷却水供给强度等计算确定。冷却水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0L/s.m2。当计算水
8.2.5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用水量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
算,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容积大于50m3 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 的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用水量应按储罐的保护面积与冷却水的供水强度等经计算确定。冷却水的
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着火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其直
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 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的保护面积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2 水枪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5 的规定;
3 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表 8.2.5 液化石油气储罐( 区) 的水枪用水量
注:1 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2 总容积小于50m3 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小于等于20m3 的储罐,可单独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或移动式
水枪,其消防用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计算。
8.2.6 室外油浸电力变压器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保护时,其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 的有关规定确定。
8.2.7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 时,可布置成枝状;
2 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
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
3 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 个;
4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
5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设置的其它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 的有关
8.2.8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当道路宽度大于60.0m 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
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置在防火堤或防护墙外。距罐壁
15m 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3 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0m;
4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0m 以内,当室外消防
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 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5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
水量应按10~15L/s 计算;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5~40m 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
6 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地上式消火栓应有1 个DN150 或DN100 和2 个DN65 的
栓口。采用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DN100 和DN65 的栓口各1 个。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
7 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0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0m;
8 工艺装置区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工艺装置的周围,其间距不宜大于60.0m。当工艺装置区宽
度大于120.0m 时,宜在该装置区内的道路边设置消火栓。
8.2.9 建筑的室外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8.2.10 寒冷地区设置市政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确有困难的,可设置水鹤等为消防车加水的设施,其
保护范围可根据需要确定。
8.3 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
8.3.1 除符合本规范第8.3.4 条规定外,下列建筑应设置DN65 的室内消火栓: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 的厂房(仓库);
2 体积大于5000m3 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
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建筑等;
3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 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 个座位的礼堂、
4 超过5 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 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
5 超过7 层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
栓箱的DN65 的室内消火栓。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65。
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
于等于3000m3 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 的戊类厂房(仓库),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8.3.2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
8.3.3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规范第8.3.1 条规定规模的其它公共建筑宜
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建筑面积大于200m2 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8.3.4 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物和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
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 的其它建筑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8.4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8.4.1 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
1 建筑物内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当上述
多种消防系统需要同时开启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L/s;
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和同时使用水枪数量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
3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 的有关规
定确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的
有关规定确定;泡沫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 的有关规定确定;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用水
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 的有关规定确定。
表8.4.1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高度 h(m)、层数、体积v
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
(船、机)楼和展览建筑
剧院、电影院、会堂、礼
办公楼、教学楼等其它民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
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注:1 丁、戊类高层厂房(仓库)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 支;
2 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及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消防竖管上设置的消火栓,其消防用水量可不计入室内
8.4.2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超过10 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 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至
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
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2 高层厂房(仓库)应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防竖管应连成环状;
3 室内消防竖管直径不应小于DN100;
4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应
5 高层厂房(仓库)、设置室内消火栓且层数超过4 层的厂房(仓库)、设置室内消火栓且层数
超过5 层的公共建筑,其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 10~
6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对于单层厂房(仓库)和公共建筑,检修停
止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5 个。对于多层民用建筑和其它厂房(仓库),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
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 根,但设置的竖管超过3 根时,可关闭2 根。
阀门应保持常开,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或信号;
7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室内管道,当其它用水达到最大小时流量时,应仍能保证供应全
8 允许直接吸水的市政给水管网,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且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时,消防泵宜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
9 严寒和寒冷地区非采暖的厂房(仓库)及其它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可采用干式系统,但
在进水管上应设置快速启闭装置,管道最高处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8.4.3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单元式、塔式住宅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楼梯间的首层和各层楼层休息平台上,当设 2 根消防竖管
确有困难时,可设1 根消防竖管,但必须采用双口双阀型消火栓。干式消火栓竖管应在首层靠出口
部位设置便于消防车供水的快速接口和止回阀;
2 消防电梯间前室内应设置消火栓;
3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为1.1m,
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栓口与消火栓箱内边缘的距离不应影响消防水
4 冷库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
5 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高层厂房(仓库)、高架仓库和甲、乙类厂房中室内消火
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0m;其它单层和多层建筑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0m;
6 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条水带的长度不应大于25.0m;
7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建
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 且体积小于等于5000m3 的多层仓库,可采用1 支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
水枪的充实水柱应经计算确定,甲、乙类厂房、层数超过 6 层的公共建筑和层数超过4 层的厂
房(仓库),不应小于10.0m;高层厂房(仓库)、高架仓库和体积大于25000m3 的商店、体育馆、
影剧院、会堂、展览建筑,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等,不应小于13.0m;其它建筑,不宜小于7.0m;
8 高层厂房(仓库)和高位消防水箱静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它建筑,应在
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
9 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大于0.5MPa 时,应设置减压设施;静水压力大于1.0MPa 时,
10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如为平屋顶时,宜在平屋顶上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消火栓。
8.4.4 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并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的建筑
物,或设置干式消防竖管的建筑物,可不设置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
水箱)。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
2 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 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
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2m3 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
消防储水量大于18m3 时,仍可采用18m3;
3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4 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5 消防水箱可分区设置。
8.4.5 建筑的室内消火栓、阀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识。
8.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8.5.1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
1 大于等于50000 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大于等于5000 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
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占地面积大于1500m2
的木器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单层、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
子等厂房;高层丙类厂房;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准备部位;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丙类地下厂房;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 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每座占地面积
大于600m2 的火柴仓库;邮政楼中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空邮袋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可燃物
品地下仓库;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冷库除外);
3 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 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院;超过2000 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
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 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4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
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地下商店;
5 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办公楼等;
6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
面积大于300m2 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
7 藏书量超过50 万册的图书馆。
8.5.2 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1 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 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院和超过2000 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口,
以及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门窗洞口;
2 应设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
3 需要冷却保护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8.5.3 下列场所应设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1 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大于100m2 生产、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
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
2 建筑面积超过60m2 或储存量超过2t 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
3 日装瓶数量超过3000 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4 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 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院和超过2000 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的
5 建筑面积大于等于400m2 的演播室,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m2 的电影摄影棚;
6 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8.5.4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 单台容量在40MVA 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 及以上的油浸
电厂电力变压器,或单台容量在125MVA 及以上的独立变电所油浸电力变压器;
2 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8.5.5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 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 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
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2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
3 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
4 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5 主机房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40m2 的电子计算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
6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 的音像制品仓库;
7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 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
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仓库;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8 其它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 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中或同一建筑中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
条第5 款规定的部位亦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5.6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 等
8.5.7 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体育馆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场
所,建筑面积大于5000m2 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丙类厂房,宜设置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8.5.8 公共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500m2 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宜设置自
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8.6 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
8.6.1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置消防水池:
1 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
2 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 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
8.6.2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
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
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当室外给水管网供水充足且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
2 补水量应经计算确定,且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
3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对于缺水地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不应超过96h;
4 容量大于500m3 的消防水池,应分设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5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取水口或取
水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
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如采取防止辐射热的保护措施时,可减为40m。
6 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
7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8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保护设施。
8.6.3 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8.6.3 的规定:
表 8.6.3 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h)
建 筑 类 别 场 所 名 称 火灾延续时间(h)
地下和半地下固定顶立式罐、覆土储罐
直径小于等于2 0 . 0 m 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
直径大于2 0 . 0 m 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
总容积大于220m3 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大于50m3 的储罐
气储罐 总容积小于等于220m3 的储罐区且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 的储罐
堆场 其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 6.0
甲、乙、丙类仓库 3.0
甲、乙、丙类厂房 3.0
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
8.6.4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应按本规范
第7.2.5 条的规定与其它部位隔开。
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宜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靠近
安全出口。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8.6.5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关闭时,
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出水管上应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DN65 的放水阀门。当存在超压可能时,出水管上应
8.6.6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 条。当其中一条关闭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并应在吸水管上设置检修阀门。
8.6.7 当消防水泵直接从环状市政给水管网吸水时,消防水泵的扬程应按市政给水管网的最低压力
计算,并以市政给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
8.6.8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当工厂、仓库、堆场和
储罐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 或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0L/s 时,可不设置备用泵。
8.6.9 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 内启动。
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
9.1.1 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
建筑中的排烟可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
9.1.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
9.1.3 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 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 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或高度大于32.0m
的高层厂房中长度大于20.0m 的内走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m2 的丁类厂房;
2 占地面积大于1000m2 的丙类仓库;
3 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2 的地上房间;长度大于20.0m
5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2 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6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
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7 其它建筑中长度大于40.0m 的疏散走道。
9.1.4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
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
9.1.5 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管道应采取隔热防火
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 的距离。
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的有关规定
9.1.6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排烟管道和补风管道内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0m/s;
2 采用非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15.0m/s。
9.2.1 下列场所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
1 按本规范第9.1.3 条规定应设置排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
2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 的厂房(仓库)外,按第9.1.2 条规定应设置防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
9.2.2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
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 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m2;
3 中庭、剧场舞台,不应小于该中庭、剧场舞台楼地面面积的5%;
4 其它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 2%~5%。
9.2.3 当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进行防烟,或前室、合用前室内有不同
朝向且开口面积符合本规范第9.2.2 条规定的可开启外窗时,该防烟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设施。
9.2.4 作为自然排烟的窗口宜设置在房间的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自然排烟
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0m。
9.3.1 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
2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9.3.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加压送风量应经计算确定。当计算结果与表9.3.2 的规定不一致时,
表 9.3.2 最小机械加压送风量
条件和部位 加压送风量(m3/h)
前室不送风的防烟楼梯间 25000
防烟楼梯间及其防烟楼梯间 16000
合用前室分别加压送风 合用前室 13000
消防电梯间前室 15000
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前室或合用前室加压送风 22000
注:表内风量数值系按开启宽×高=1.5m×2.1m 的双扇门为基础的计算值。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宜按表列数值
乘以0.75 确定;当前室有2 个或2 个以上门时,其风量应按表列数值乘以1.50~1.75 确定。开启门时,通过门
的风速不应小于0.70m/s。
9.3.3 防烟楼梯间内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余压值应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应为25~30Pa。
9.3.4 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
9.3.5 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置1 个。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宜每
9.3.6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中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0m/s。
9.3.7 高层厂房(仓库)的机械防烟系统的其它设计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45 的有关规定执行。
9.4.1 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9.4.2 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小于等于6.0m 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
面积不宜超过500m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烟分区宜采用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500mm
的不燃烧体等进行分隔。
9.4.3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
2 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排烟管道宜设置在管井内;
3 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排
烟防火阀的试验方法》GB15931 的有关规定。
9.4.4 在地下建筑和地上密闭场所中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当设置机械补风
系统时,其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9.4.5 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不应小于表9.4.5 的规定。
表 9.4.5 机械排烟系统的最小排烟量
室内净高大于 6.0m 且不划分
担负2 个及2 个以上防烟分区120 - 应按最大的防烟分区面积确定
体积大于 17000m3 时,排烟量不应
9.4.6 机械排烟系统中的排烟口、排烟阀和排烟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口或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排烟口或排烟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任一排烟口或排
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2 排烟口或排烟阀平时为关闭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3 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
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4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下、半地下场所,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50m2 的
房间外,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
5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0m;排烟支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
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6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0m/s。
9.4.7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和排烟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宜布置在室外排烟口的下方,且高差不
宜小于3.0m;当水平布置时,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0m。
9.4.8 排烟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满足排烟系统最不利环路的要求。其排烟量应考虑10%~20%的漏风量;
2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专用的轴流风机;
3 排烟风机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
4 在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该阀
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9.4.9 当排烟风机及系统中设置有软接头时,该软接头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
30min。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风机宜设置在通风机房内。
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1.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10.1.2 甲、乙类厂房中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丙类厂房中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
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10.1.3 甲、乙类厂房用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它
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10.1.4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
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10.1.5 排除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时,其排风水平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
10.1.6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
10.2.1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输煤廊的采暖散热
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30℃。
10.2.2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10.2.3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
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可燃粉尘、可燃纤维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
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10.2.4 存在与采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内不应穿过采暖管道,当必
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10.2.5 采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当温度大于100℃时,不应小于100mm 或采用不
燃材料隔热。当温度小于等于100℃时,不应小于50mm。
10.2.6 建筑内采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甲、乙类厂房或甲、乙类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
2 对于其它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10.3 通风和空气调节
10.3.1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 层。当管道设置
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
10.3.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
10.3.3 甲、乙、丙类厂房中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当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在进入生产车间处设
置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
10.3.4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当送风机
设置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了止回阀门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
10.3.5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
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10.3.6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其它普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
2 宜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
10.3.7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中。该建筑与所属厂
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
分别不低于3.00h 的隔墙和1.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分隔:
2 定期清灰的除尘器和过滤器,且其风量不超过15000m3/h、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
10.3.8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10.3.9 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均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且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
10.3.10 排除有爆炸或燃烧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
10.3.11 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它气体以及易燃碎屑的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之间
应保持不小于150mm 的间隙,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 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互为上下布置时,
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
10.3.12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 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5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
系统均独立设置时,该防火分区内的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10.3.13 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垂直排风管,应采取防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公共建筑的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垂直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动作温度
10.3.14 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动作温度应为70℃;
2 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3 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检修的检修口;
4 在防火阀两侧各2.0m 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5 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阀试验方法》GB15930 的有关规定。
10.3.15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但下列情况除外:
1 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2 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楼(厅)等大空间建筑、办公楼和丙、丁、戊类厂房内的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当风管按防火分区设置且设置了防烟防火阀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较小且
烟密度等级小于等于25 的难燃材料。
10.3.16 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
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较小且烟密度等级小于等于50 的难燃材料。
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 0.8m 范围
内的风管和穿过设置有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10.3.17 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
排风机。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该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
1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 次/h 确定;
2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 次/h 确定;
3 燃气锅炉房的事故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 次/h 确定。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1.1 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外,建筑高度大于50.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
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 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 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3)座位数超过1500 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
于3000m2 的商店、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楼、电信楼和财贸金融楼,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 的其它公共建筑;
3 除本条第 1、2 款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4 消防电源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的有关规定。
11.1.2 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
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s 内供电。
11.1.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1.1.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11.1.5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
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1.1.6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
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4 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11.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1.2.1 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
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 倍,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
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 倍。
35kV 以上的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 或总容积大于1000m3 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
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储罐为地下直埋式时,架空电力线与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可减
11.2.2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
11.2.3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敷设在有可燃物的
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11.2.4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 100W 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
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超过 60W 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
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11.2.5 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不
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配电箱及开关宜设置在仓库外。
11.2.6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
规范》GB50058 的有关规定执行。
11.2.7 下列场所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 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 的厂房(仓库);
3 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院、商店、展览馆、广播电视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和室外
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
4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5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
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
3 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 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
4 建筑面积超过3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1.3.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2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3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
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11.3.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11.3.4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
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 以下
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
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 的有关规定。
11.3.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
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 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 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 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11.3.6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 和《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 的有关规定。
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1.4.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
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 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m2 或
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 的卷烟库房;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
4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2 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
5 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 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6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
7 特等、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1500 个的其它等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 个的会
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
8 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旅馆建筑、疗养
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 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9 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10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1 净高大于2.6m 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 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1.4.2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11.4.3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
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11.4.4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
地下一层,但应按本规范第7.2.5 条的规定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 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4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11.4.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
12.1.1 城市交通隧道(以下简称隧道)的防火设计应综合考虑隧道内的交通组成、隧道的用途、自
然条件、长度等因素进行。
12.1.2 单孔和双孔隧道应按其封闭段长度及交通情况分为一、二、三、四类,并应符合表12.1.2 的
隧道封闭段长度 L(m)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
仅限人行或通行非机动车— — L>1500 L≤1500
12.1.3 一类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二类不应低于1.50h;三类不应低于2.00h;
四类隧道的耐火极限不限。
水底隧道的顶部应设置抗热冲击、耐高温的防火衬砌,其耐火极限应按相应隧道类别确定。
注:1 一、二类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采用RABT 标准升温曲线测试,通行机动车的三类隧道的耐
火极限应采用HC 标准升温曲线测试,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的规定;
2 通行机动车的四类隧道和仅限人行或通行非机动车的三类隧道,其耐火极限试验可采用标准升温曲线
12.1.4 隧道内装修材料除嵌缝材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
12.1.5 一、二、三类通行机动车的双孔隧道,其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 水底隧道宜设置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车行横通道间隔及隧道通向车行疏散通道的入
2 非水底隧道应设置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车行横通道间隔及隧道通向车行疏散通道的
入口间隔,宜为200~500m;
3 车行横通道应沿垂直隧道长度方向设置,并应通向相邻隧道;车行疏散通道应沿隧道长度方
向在双孔中间设置,并应直通隧道外;
4 车行横通道和车行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净高度不应小于4.5m;
5 隧道与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的连通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12.1.6 一、二、三类通行机动车的双孔隧道,其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 隧道应设置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人行横通道间隔及隧道通向人行疏散通道的入口间
2 人行疏散横通道应沿垂直双孔隧道长度方向设置,并应通向相邻隧道。人行疏散通道应在双
孔中间沿隧道长度方向设置,并应直通隧道外;
3 双孔隧道内的人行横通道可利用车行横通道;
4 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净高度不应小于2.2m;
5 隧道与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连通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12.1.7 一、二、三类采用纵向通风方式的单孔隧道或一、二类水底隧道,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直通
室外的人员疏散出口或独立避难所等避难设施。
12.1.8 隧道内的变电所、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它辅助用房等,与车行隧道之间应采
12.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12.2.1 在进行城市交通隧道的规划与设计时,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四类隧道和行人或通
行非机动车辆的三类隧道,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12.2.2 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源应符合本规范第8.1.2 的规定,供水管网应符合本规范第8.2.7 条的规定;
2 消防用水量应按其火灾延续时间和隧道全线同一时间内发生一次火灾,经计算确定。二类
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三类隧道不应小于2.0h;
3 隧道内宜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及室外消火栓应采取
防冻措施;当采用干管系统时,应在管网最高部位设置自动排气阀,管道充水时间不应大于90s;
4 隧道内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隧道洞口外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30L/s。长度
小于1000m 的三类隧道,隧道内和隧道洞口外的消火栓用水量可分别为10L/s 和20L/s;
5 管道内的消防供水压力应保证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0m。
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0.5MPa 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6 在隧道出入口处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
7 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0m。消火栓的栓口距地面高度宜为1.1m;
8 设置有消防水泵供水设施的隧道,应在消火栓箱内设置消防水泵启动按钮;
9 应在隧道单侧设置室内消火栓,消火栓箱内应配置1 支喷嘴口径19mm 的水枪、1 盘长25m、
直径65mm 的水带,宜附设消防软管卷盘。
12.2.3 除四类隧道外,隧道内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设施除应考虑排除渗水、雨水、隧道清洗等水
量外,还应考虑灭火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采取防止事故时可燃液体或有害液体沿隧道漫流的措施。
12.2.4 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类隧道应在隧道两侧设置ABC 类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4 具;
2 通行机动车的四类隧道和人行或通行非机动车的三类隧道,应在隧道一侧设置ABC 类灭火
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2 具;
3 灭火器设置点的间距不应大于100.0m。
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
12.3.1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隧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通行机动车的四类隧道可采取自然排
12.3.2 机械排烟系统可与隧道的通风系统合用,且通风系统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并应
1 采用全横向和半横向通风方式时,可通过排风管道排烟;采用纵向通风方式时,应能迅速
2 采用纵向通风方式的隧道,其排烟风速应根据隧道内的最不利火灾规模确定;
3 排烟风机必须能在250℃环境条件下连续正常运行不小于1.0h。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
12.3.3 隧道火灾避难设施内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送风的余压值应为30~50Pa。
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4.1 隧道入口外100~150m 处,应设置火灾事故发生后提示车辆禁入隧道的报警信号装置。
12.4.2 一、二类通行机动车辆的隧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自动火灾探测装置;
2 隧道出入口以及隧道内每隔100~150m 处,应设置报警电话和报警按钮;
3 隧道封闭段长度超过1000m 时,应设置消防控制中心;
4 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隧道,每隔100~150m 处,应设置发光警报
12.4.3 通行机动车辆的三类隧道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4.4 隧道用电缆通道和主要设备用房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12.4.5 对于可能产生屏蔽的隧道,应采取能保证灭火时通信联络畅通的措施,宜设置无线通讯设施。
12.4.6 隧道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12.5.1 一、二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三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12.5.2 隧道的消防电源及其供电、配电线路等的设计应按本规范第11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2.5.3 隧道两侧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其高度不宜大于1.5m。一、二类隧道
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h;三类隧道,不应小于1.5h。其
它要求可按本规范第11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2.5.4 隧道内严禁设置高压电线电缆和可燃气体管道;电缆线槽应与其它管道分开埋设。
12.5.5 隧道内设置的各类消防设施均应采取与隧道内环境条件相适应的保护措施,并应设置明显的
发光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附录A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A.0.3 耐火极限判定标准
1 当采用HC 标准升温曲线测试时,其耐火极限的判定标准为:受火后,当距离混凝土底表面
25mm 处钢筋的温度超过250℃,或者混凝土表面的温度超过380℃时,则判定为达到耐火极限。
2 当采用RABT 标准升温曲线测试时,其耐火极限的判定标准为:受火后,当距离混凝土底表
面25mm 处钢筋的温度超过300℃,或者混凝土表面的温度超过380℃时,则判定为达到耐火极限。
1 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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