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员工不能完成销售指标属于不能胜任工作,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根据此合同约定在员工未完成一季度销售指标的情况下解除其劳动合同,做法是否正确?
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系法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随意自行约定,否则无效。因此,当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对员工做出解除处理时,如果员工认同,则罢;一旦员工不同意,企业的做法便会面临违法的追诉。通过劳动合同法中对“不能完成销售指标属于不能胜任工作”的约定和以有效的绩效考核数据证明该员工确实不能胜任工作后,企业还需要完成前置程序,即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至此,仍然不够、最终企业能否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还取决于结果要件,即“培训或调岗后能否胜任工作”。如果员工仍不能胜任,企业方可解除。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情形,企业正确解除步骤如下:step1.绩效考核后发现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step2.企业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step3.再次绩效考核后发现该员工仍然不能胜任工作或调整以后的工作——step4.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征求意见——step5.企业向该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书——step6.向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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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的销售行业,差不多一个月多几天。公司因没业绩通知我被辞退而且说发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怎么办
现在很多销售行业讲究“狼性法则”。
即像狼一样雄心勃勃、勇往直前、斗志昂扬且坚韧不拔。
在这样的精神鼓励下,对公司的业绩提升确实有很大帮助。
然而伴随着激烈竞争而来的,是残酷的“优胜劣汰”法则。
很多销售员在没完成业绩的情况下,会被公司直接解雇。
那么此时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出现了:公司因业绩不达标为由解雇销售员工,是否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行使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但,该权利的行使不是任意的。
由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行为,使劳动者丧失了劳动机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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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公司在以销售员工“不能胜任岗位”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次满足以下4个条件:
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
为其安排了培训或调岗;
劳动者经过培训调岗依然不能胜任工作;
在满足前三点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
这4个步骤缺一不可,否则用人单位必将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销售员工在遇到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应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采用法律的途径,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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