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申請执行人无锡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1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任栋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斌、周青该局笁作人员。
被执行人无锡益多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评论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新安城南路158号(小白龙桥)。
无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锡环A罰决[2016]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无锡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锡环A罚决[2016]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且符合执行的条件,应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锡环A罚决[2016]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无锡益多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评论設备大修项目(项目名称)拆除工程标段招标公告 |
本招标项目无锡益多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评论设备大修项目(项目名称)已由无锡新吴区经济发展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无锡益多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评论设备大修项目 项目代码[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无锡益多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评论,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国有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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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 |||||||||||
根据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该工程招标文件的规定无锡益多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评论的无锡益多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評论设备大修项目监理工程的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候选人已经确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 的评标办法,现将中标候选人公示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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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所有投標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奖项、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合理性等得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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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标候选人公示期自 起,至 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上述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公示期满对评标结果没有异议的,招标人将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签发中标通知书 | |||||||||||
招标人:无锡益多环保熱电有限公司 评论 | |||||||||||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翔顺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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