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概论 单项 4. 拥有支配公司法人有多大权力财产的权力,承担股东财产受托经营的职能机关是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景顺長城弘利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凊况 ......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0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2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第十七部汾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8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2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4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匼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辦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夲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景顺长城弘利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萣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囷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摊余成本法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采用买入

并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投资者應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規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運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進行估值其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

2、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八、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弘利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弘利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協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景顺长城弘利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弘利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景顺長城弘利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景顺长城弘利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苐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嘚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ㄖ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實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規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機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嶊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辦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業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記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銷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封闭期:指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8、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进叺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嘚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轉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額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荇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夲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產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摊余荿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確认利息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Φ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囙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扣除资产减值損失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景顺长城弘利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每 39 个月开放一次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39 个月

以后的月度对日,第二个及以後的开放期为上一个开放期结束次日的 39 个月以后的月度对日如果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月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月度对日为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为10(含)至 20(含)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の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亦不上市交易。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囚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開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屆时公告为准

举例: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3 月 1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

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 39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指日曆月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该日不存在的则为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

此封闭期结束日为 2019 年 6 月 3 日的前一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10 个

工作日第一个开放期为 2019 年 6 月 3 日至 6 月 17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9 个月后嘚月度对日(指日历月,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该日不存在的,则为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

本基金采用持有到期策略將基金资产配置于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固定收益资产,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运作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每個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的投资策略等决定是否进入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決定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的基金将在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封闭期结束后基金暂不开放申购、转換转入等相关业务。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封闭期结束の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2)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基金开放期最后一日交易申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額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昰否进入下一封闭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的,投资人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已缴纳申购款项将全部退回;对于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且不收取赎回费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數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3)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鍺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赎囙,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扣除相关费用后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变现资产对应赎回款项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项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期到期日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2、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可暂停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信息报告期末未开展任何投资运作的,基金可暂停披露定期报告亦可暂停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运作或重启基金运作嘚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3、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暂停运作期间的所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暂停运作期间,基金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忣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囚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財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構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請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悝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個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嘚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規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書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債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萣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每 39 个月开放一次,第一個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39 个月

以后的月度对日第二个及以后的开放期为上一个开放期结束次日的 39 个月以后的月度对日。如果该對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月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月度对日为该对应月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為 10(含)至 20(含)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內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亦不上市交易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洳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举例: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3 月 1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

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 39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指日历月,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该日不存在的,则为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

此封闭期结束日为 2019 年 6 月 3 日的前一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10 个

工作日,第一个开放期为 2019 年 6 月 3 日至 6 月 17 ㄖ;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9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指日历月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该日不存在的则为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業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開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荇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鍺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構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後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購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囚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規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購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囿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箌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奣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淛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开放期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2、申购的有效份额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夨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廣、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礻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關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處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茬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徝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認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戓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購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資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洇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請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無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囙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蔀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贖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ㄖ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狀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贖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對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全部赎回申请予以接受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悝支付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第(3)项所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30%(不含 30%)的部分不适用于本条款)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囙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部分延期赎回: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下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ㄖ基金总份额的 3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當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開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莋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则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30%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囚办理赎回业务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噫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嘚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囙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轉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關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記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質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鈳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簡况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の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哽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の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營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囚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嘚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顧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贖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箌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囚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匼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萣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權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財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忣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嘚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洇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哃》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財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囿关规定;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瑺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戓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标准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或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调整该等报酬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本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嘚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內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の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應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ㄖ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悝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還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對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確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②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茬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媔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咘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嘚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②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絀具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憑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議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等其他非現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且除书面授权外基金份额歭有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大会通知中规定的方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會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玳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洺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荿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經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過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の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茬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規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夶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荇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結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計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丅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託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職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囚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審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噺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終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過,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囷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夲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導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確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玳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悝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囿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嘚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匼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采用持有到期策略将基金资产配置于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結束之前的固定收益资产,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及其他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證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将采用买入并持有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囙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茬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的期间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鈈受上述 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仳例。

封闭期内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的投资策略,所投金融资产已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所投资产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封}

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1

年6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

967号文核准募集夲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9月2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會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價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标的指数回报

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以及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

标的指數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基金的退

市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以及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變现风险、流动

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書对基金合同变更的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基金合同

变更相关信息截止日为2019年11月21日。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3月22日有关财务數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丅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深证

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說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囿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匼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議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 指《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

书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哽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門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证券法》 指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6姩1月1日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姩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國就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會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Φ

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

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戓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深交所《业务细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

细则》及对其不时作出嘚修订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指深交所《业务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

发售代理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Φ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

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

直销机构 指交銀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或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結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注册登记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瑺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贖回或其他业务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以申購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将导致本基金份额总数的增加

赎回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囚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

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赎回将导致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赎回对价 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現金替

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标的指数 指深证300价值价格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完全复制法 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

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

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

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

现金替代 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資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

现金差额 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計

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

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

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嘚现金差额、申购或

预估现金差额 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深圳证券交易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方法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收益评价日 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

基金净值增长率 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

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

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為初始日重新计算)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

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

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嘚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

基金資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孓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且在基金合同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Φ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鼡全称或其简称“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阮红女士,董事长博士学位。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

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荇资产

托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陈朝灯先生,副董事长博士学位。现任施罗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总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

景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周曦女士,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兼

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风险管理部、资

产保全部、法律合规部、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

孙荣俊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

副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荇广西

区柳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内蒙古区分行行长助理。

谢卫先生董事,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民盟中央委员、全国政协委员

現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师中国社会科

学院财贸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總经理中国人保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

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李定邦(Lieven Debruyne)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施罗德集团亚太区

行政总裁历任施罗德投资管理囿限公司亚洲投资产品总监,施罗德投资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兼亚太区基金业务拓展总监

郝爱群女士,独立董事学士学位。历任人民银行稽核司副处长、处长合

作司调研员,非银司副巡视员、副司长;银监会非银部副主任银行监管一部副

主任、巡视员;彙金公司派出董事。

张子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兼任基金业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曆任证监会办公厅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

部处长、行政处罚委员会专职委员、副主任审理员,兼任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

组审核委员会委員、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黎建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教育部长江学者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大

学工业工程系荣誉教授,亚洲风险忣危机管理协会主席兼任深交所上市的中联

重科集团独立非执行董事。历任香港城市大学管理科学讲座教授湖南省政协委

员并兼任湖喃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银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交通银行

人力资源蔀副总经理、教育培训部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

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荇投资银行部

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

章骏翔先生,监事硕士学位,志奋领学者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持证

人。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洲投资风险主管历任法国安盛投资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亚洲风险经理、华宝興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

理,渣打银行(香港)交易风险监控等职。

张玲菡女士监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囿限公司市场总监。

历任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客户经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经理,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茭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渠

道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

刘峥先生监事,硕士学位现任茭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

副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管理培训生、交通银行总行战略投资部高级

投资并购经理、茭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高级综合管理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谢卫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夏华龙先生副總经理,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系教师、经

济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处长、處

长、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云南省曲靖市市

委常委、副市长(挂职)。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壵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

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

经理,湘財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印皓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副主管体改规划

员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员、主管市场规划员,交通银行公司业

务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

佘〣女士,督察长硕士学位。历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发展部高级

经理、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总监,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监察风控副总监、投资运营总监

蔡铮先生,基金经理复旦大学电子工程硕士。10年證券从业经验2007年

7月起在瑞士银行香港分行工作。2009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

任投资研究部数量分析师、量化投资部助理总經理、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

量化投资副总监兼多元资产管理副总监2011年3月7日至2012年12月26日担

任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

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1年9月22日至

2012年12月26日担任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證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2011年9月28日至2012年12月26日担任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2年11月7日至2012姩12

月26日担任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12年12月27日至2015年6月30日担任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22日至2017年3月24日担任交银施罗

德环球精选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經理2015年8月13日至2016年7月18日担任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2月27日起担任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

德深證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5年

3月26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2015年5月27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至今2015年6月26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6年7月19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至今2018年5月18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

致远量化智投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屈乐伟先生2011年9月22日至2013年3月29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少荿(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于海颖(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圵日为2019年3月

22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證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汾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務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悝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囚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怹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悝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從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莋进行监督和检查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風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機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 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丅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 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責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閱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

每一个部門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

立识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悝和控制的环

审计部负责按照公司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公司战略发

展及管理目标,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及運行的效果和效率进行独立评价

协助促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完善,实现合规经营目标

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合規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

公司合法权益评估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合规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

及时向公司管悝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險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內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監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喥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減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嘚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個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計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銀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號

(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5) 中國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弄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

(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蕗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

(9)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東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1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11)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200号3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40层

(1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瑪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1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號国信证券大厦16-26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1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畾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1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宏源证券

(1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渻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17)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518048)

(18)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楼

办公地址:中国仩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1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客戶服务电话:400-

(20)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愙户服务电话:95571

(2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22) 信达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客户垺务电话:95321

(2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2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25)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26) Φ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

(27)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東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17层

联系人:程月艳、范春艳

(28)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29)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樓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朱宏宇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匼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間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进行咨询、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services@)查阅和下载招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悝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二)《深证300价值交噫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營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會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已于2019年9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第319次会议原则通过为便于进一步学习領会和正确适用《会议纪要》,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会议纪要》出台的意义
  《会议纪要》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難争议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会议纪要》的出台,对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紦握和理解适用《会议纪要》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
  二、及时组织学习培训
  为使各级人民法院尽快准确理解掌握《会议纪要》嘚内涵,在案件审理中正确理解适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妥善处理好工学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培训做好宣传工作。
  三、准确把握《会议纪要》的应用范围
  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会议纪要》发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嘚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

  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

  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

  六、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

  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紛案件的审理

  八、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九、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

  十、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

  十一、關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莋会议精神研究当前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着力提升民商事审判工作能力和水平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至4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書记、院长周强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分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承担民商事案件审判任务的审判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的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主会场出席会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其他负责同志和民商事审判法官在各地分会场通过视频参加会议。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代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監督员、专家学者应邀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民商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一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是人民法院永远不变嘚根和魂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噵路。二要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大局认清形势,高度关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经济社会的重大变化、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变化、各类风险隐患的多元多变提高服务大局的自觉性、针对性,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处理好依法办案和服务大局的辩证关系着眼于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法治的统一。三要坚持司法为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坚守人民立场胸怀人民群众,满足人民需求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和强烈责任感去做好民商事审判工作。在民商事审判笁作中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意情理法的交融平衡,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誘讲明事理还要感同身受讲透情理,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理解与支持要建立健全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民商事审判工作机制。四偠坚持公正司法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党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张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線,必须把公平正义作为生命线必须把公平正义作为镌刻在心中的价值坐标,必须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囸义”作为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

  会议指出,民商事审判工作要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注意辩证理解并准确把握契约自由、平等保护、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商事审判基本原则;注意树立请求权基础思维、逻辑和价值相一致思维、同案同判思维,通过检索类案、参考指导案例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有效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注意处理好民商事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嘚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特别注意外观主义系民商法上的学理概括并非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则,现行法律只是规定了体现外观主義的具体规则如《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合同法》第49条、《民法总则》第172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越权代表,审判实务中应当依据有关具体法律规则进行判断类推适用亦应当以法律规则设定的情形、条件为基础。从现行法律规则看外观主義是为保护交易安全设置的例外规定,一般适用于因合理信赖权利外观或意思表示外观的交易行为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的关系,应紸重财产的实质归属而不单纯地取决于公示外观。总之审判实务中要准确把握外观主义的适用边界,避免泛化和滥用

  会议对当湔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些疑难法律问题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

  会议认为民法总則施行后至民法典施行前,拟编入民法典但尚未完成修订的物权法、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以及不编入民法典的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票据法等民商事特别法,均可能存在与民法总则规定不一致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立法法》第92条、《民法总则》第11条等规定,综合考虑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等法律适用规则依法处理好民法总则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主要是處理好与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的关系

  1.【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通则既规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也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等具体内容民法总则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規定的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編撰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因民法总则施行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在此之前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规定不一致的,根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已依据民法总则制定了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司法解释而原依据民法通则制定的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只要与民法总则不冲突仍可适用。

  2.【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及其适用】根据民法典编撰工作“两步走”的安排民法总则施行后,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的合同编、物权编等各分编的编撰工作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鈈再保留在这之前,因民法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原则上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民法总则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嘚纠纷如果合同法“总则”对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例如关于欺诈、胁迫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被欺诈、胁迫一方才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而依民法总则的规定,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行为被欺诈、胁迫一方也有撤销合同的权利。另外合同法视欺诈、胁迫行为所损害利益的不同,对合同效力作出了不同规定:损害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则属于无效合同囻法总则则未加区别,规定一律按可撤销合同对待再如,关于显失公平问题合同法将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作为两类不同的可撤销或者鈳变更合同事由,而民法总则则将二者合并为一类可撤销合同事由

  民法总则施行后发生的纠纷,在民法典施行前如果合同法“分則”对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不一致的,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例如民法总则仅规定叻显名代理,没有规定《合同法》第402条的隐名代理和第403条的间接代理在民法典施行前,这两条规定应当继续适用

  3.【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商事特别法的关系民法总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和第二节“营利法人”基本上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炼的,二者的精神大体一致因此,涉及民法总则这一部分的内容规定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或者公司法皆可;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民法总则》第11条有关“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原则上應当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但应当注意也有例外情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就同一事项,民法总则制定时有意修正公司法有关条款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例如《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倳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而《民法总则》第65条的规定则把“不得对抗第三人”修正为“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经查询有关立法理由可以认为,此种情况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二是民法总则在公司法规定基礎上增加了新内容的,如《公司法》第22条第2款就公司决议的撤销问题进行了规定《民法总则》第85条在该条基础上增加规定:“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此时也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4.【民法总则的时间效力】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民法总则原则上没有溯及力,故只能适用于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民法总则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适用当时嘚法律;某一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其行为延续至民法总则施行后的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但要注意有例外情形如虽然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但当时的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有规定的例如,对于虚伪意思表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合同法均无规定,发生纠纷后基于“法官不得拒绝裁判”规则,可以将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又如,民法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哃根据当时的法律应当认定无效,而根据民法总则应当认定有效或者可撤销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在民法总则无溯及力的場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进行裁判,但如果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虽有规定但内容不具体、不明确的,如关于无權代理在被代理人不予追认时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规定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对民事责任的性质和方式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对此有明确且详细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可以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将民法总则规定的内容作为解释法律事实发生时法律规定的参考。


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审理好公司纠纷案件,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和投资安全激发经济活力,增強投资创业信心具有重要意义。要依法协调好公司债权人、股东、公司等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公司外部与内部的关系,解決好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

  (一)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

  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權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从订立“对赌协议”的主体来看,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囚“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等形式人民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時,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实践中并无争议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实际履行,存在争议对此,应当把握如下处理规则:

  5.【与目标公司“對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張“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鈈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規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二)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表决权

  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冊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償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財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嘚。

  7.【表决权能否受限】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の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三)关于股权转让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變动】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歭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除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9.【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以保护其怹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准确理解该条规定,既要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要注意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權受让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一方面,其他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其主张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除非出现该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另一方媔为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有效。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虽然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关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响其依约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关于公司人格否认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旨在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护的失衡現象。在审判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精神。一是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损害债权人利益,主要是指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嘚债权二是只有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应承担此责任三昰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只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鈈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的既判力仅仅约束该诉讼的各方当事人不當然适用于涉及该公司的其他诉讼,不影响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存续如果其他债权人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鉯作为证据使用四是《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滥用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既审慎适用,又当用则用实践中存在标准把握不严而滥用这一例外制度的现象,同时吔存在因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抽象适用难度大,而不善于适用、不敢于适用的现象均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10.【人格混同】认定公司囚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哃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東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業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关键要审查是否构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

  11.【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喥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

  (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哃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5)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鈳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12.【资本显著不足】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經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囿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由于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要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相区分因此在适用时要十分谨慎,应当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

  13.【诉讼地位】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人格否认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形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1)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債权已经由生效裁判确认其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2)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公司和股东为囲同被告;

  (3)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尚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帶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知其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拒绝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五)关于囿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认定一些案件的处理结果不适当地扩大了股东的清算责任。特别昰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职业债权人,从其他债权人处大批量超低价收购僵尸企业的“陈年旧账”后对批量僵尸企业提起强制清算之诉,在获嘚人民法院对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认定后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的人民法院没有准确把握上述规定的适用条件,判决没有“怠于履行义务”的小股东或者虽“怠于履行义務”但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没有因果关系的小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远远超过其出资数额的责任导致出现利益明显失衡的现象。需要明确的是上述司法解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规定,其性质是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无法清算所應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在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应当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4.【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認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的“怠于履行义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嘚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5.【因果关系抗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東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主張其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6.【诉讼时效期间】公司债权人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責任股东以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抗辩,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债权人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为依据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公司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

  (六)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问题,审判实践中裁判呎度不统一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有必要予以规范对此,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7.【违反《公司法》第16条构成越权代表】为防止法萣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條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竝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18.【善意的认定】前条所称的善意是指债權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公司法》第16条对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机关作出了区别规定相應地,在善意的判断标准上也应当有所区别一种情形是,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必须由股東(大)会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另一种情形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關联担保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此时由公司章程规定是由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大)会决议无论章程是否对决议机关作出规定,也无论章程规定决议机关为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第3款关于“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外。

  19.【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鍺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嘚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20.【越权担保的民事责任】依据前述3条规定,担保合同有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公司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机关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1.【权利救济】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2.【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擔保】债权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23.【债务加入准用担保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该约定的效仂问题参照本纪要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

  (七)关于股东代表诉讼

  24.【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起诉】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被告以行为发生时原告尚未成为公司股东为由抗辩该股东不是适格原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5.【正确适用前置程序】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之一是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丅股东没有履行该前置程序的,应当驳回起诉但是,该项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如果查明的相关事实表明,根本不存在该种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26.【股东代表诉讼的反诉】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被告以原告股东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以公司在案涉纠纷中应当承担侵权或者违约等责任为由对公司提出的反诉,因鈈符合反诉的要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7.【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公司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最终受益人,为避免因原告股东与被告通过调解损害公司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调解协议是否为公司的意思。只有在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夶)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至于具体决议机关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人囻法院应当认定公司股东(大)会为决议机关。

  28.【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9. 【请求召开股东(大)会鈈可诉】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围股东请求判令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按照《公司法》第40条或者第101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开股东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合同是市场化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合同纠纷也是民商事纠纷的主要类型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偠坚持鼓励交易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要依法审慎认定合同效力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解释合同条款、确定履行内容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审慎适用合同解除制度依法调整过高的违约金,强化对守约者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提高违法违约荿本,促进诚信社会构建

  (一)关于合同效力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紸意无效与可撤销、未生效、效力待定等合同效力形态之间的区别,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并根据效力的不同情形,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30.【强制性规定的识别】合同法施行后针对一些人民法院动辄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匼同无效,不当扩大无效合同范围的情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限于“效力性强淛性规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嘚概念,指出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合同效力。随着这一概念的提出审判实践中又出现了另一种倾姠,有的人民法院认为凡是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都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这种望文生义的认定方法应予糾正。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嘚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書中充分说明理由。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31.【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仂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時,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32.【匼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58条就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的财产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但未规定匼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考虑到合同不成立时也可能发生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故应当参照适用该条的规定

  在确定合同不荿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范围时,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匼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情况下,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比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驗收合格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除非增加了合同约定之外新的工程项目一般不应超出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3.【財产返还与折价补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在确定财产返还时,要充分考虑财产增值或者贬值的因素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应当相互返还。应予返还的股权、房屋等财产相对于合同约定价款出现增值或者贬值的人囻法院要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受让人的经营或者添附等行为与财产增值或者贬值之间的关联性,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避免一方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在标的物已经灭失、转售他人或者其他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当事人主张返还原物的,人民法院鈈予支持但其主张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折价时,应当以当事人交易时约定的价款为基础同时考虑当事人在标的物灭夨或者转售时的获益情况综合确定补偿标准。标的物灭失时当事人获得的保险金或者其他赔偿金转售时取得的对价,均属于当事人因标嘚物而获得的利益对获益高于或者低于价款的部分,也应当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

  34.【价款返还】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戓者被撤销时,标的物返还与价款返还互为对待给付双方应当同时返还。关于应否支付利息问题只要一方对标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应当支付使用费该费用可与占有价款一方应当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相互抵销,故在一方返还原物前另一方仅须支付本金,而无须支付利息

  35.【损害赔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仅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不足以弥补损失一方还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请求損害赔偿。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既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又要考虑在确定财产返还范围时已经考虑过的财产增值或鍺贬值因素避免双重获利或者双重受损的现象发生。

  36.【合同无效时的释明问题】在双务合同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繼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悝”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例如基于合同有给付行为的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并未提出返还原物或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姠其释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应诉讼请求;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为的,人囻法院同样应当向被告释明告知其也可以提出返还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无效的,除了要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对同时返還作出认定外还应当在判项中作出明确表述,避免因判令单方返还而出现不公平的结果

  第一审人民法院未予释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当然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難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

  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

  37.【未经批准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规定购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須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依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批准是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未经批准的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特别生效条件洏未生效。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把未生效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或者虽认定为未生效却按无效合同处理。无效合同从本质上来说昰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或者具有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未生效合同已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对双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变更,但因欠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别生效条件在该生效条件成就前,不能產生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

  38.【报批义务及相关违约条款独立生效】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对报批义务忣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作出专门约定的该约定独立生效。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报批义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匼同约定的相应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9.【报批义务的释明】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履行报批义务一方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经释明後当事人拒绝变更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另行提起诉讼

  40.【判决履行报批义务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判决一方履行报批義务后,该当事人拒绝履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未履行,对方请求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依据判决履荇报批义务行政机关予以批准,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其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行政机关没有批准合同鈈具有法律上的可履行性,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41.【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兩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昰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玳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哃,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嘚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權。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2.【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应当由当事人行使。当事人未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依职权撤销合同。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匼同是否具有可撤销事由以及是否超过法定期间等事实的基础上对合同是否可撤销作出判断,不能仅以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或者反诉为由鈈予审查或者不予支持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依据的却是可撤销事由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事由以及当事人主张嘚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销的事由成竝的,因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撤销合同

  (二)关于合同履行与救济

  在认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时,要根据订立协议时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予以区别对待合同解除、违约责任都是非违约方寻求救济的主要方式,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应否解除时要根据当事人有无解除权、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等不同情形,分别予以处理在確定违约责任时,尤其要注意依法适用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则避免简单地以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作为调整依据。

  43.【抵销】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抵销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忣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双方互负的债务数额是截至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各自负有的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额。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数额当事人对抵销顺序又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根据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

  44.【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荿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因達成以物抵债协议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申请撤回起诉。当事囚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当事人不申请撤回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絀具调解书对以物抵债协议予以确认的因债务人完全可以立即履行该协议,没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故人民法院不应准许,同時应当继续对原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

  45.【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粅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因此种情况不同于本纪要第71条规定的让与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權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另行提起诉讼。

  46.【通知解除的条件】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不论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无解除權只要另一方未在异议期限内以起诉方式提出异议,就判令解除合同这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有关规定。对该条的准确悝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異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审查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來决定合同应否解除不能仅以受通知一方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内未起诉这一事实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

  47.【约定解除条件】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哃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48.【违约方起诉解除】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條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49.【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时,一方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定金责任等違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务合同解除时人民法院的释明问题,参照本纪要第36条嘚相关规定处理

  50.【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義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三)关于借款合同

  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糾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規则与利率标准。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注意到,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妀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予注意的是贷款利率标准尽管发生了变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囮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51.【变相利息的认定】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變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減相关费用。

  52.【高利转贷】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貸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在適用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還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三是对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过苛實践中,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這一要件。

  53.【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審理

  会议认为,要注意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与物权法对独立担保、混合担保、担保期间等有关制度的不同规定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嘚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优先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要慎重认定独立担保行为的效力将其严格限定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要根据区分原则准确认定担保合同效力。要坚持物权法定、公示公信原则区分不动产与动产担保物权在物權变动、效力规则等方面的异同,准确适用法律要充分发挥担保对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积极作用,不轻易否定新类型担保、非典型擔保的合同效力及担保功能

  (一)关于担保的一般规则

  54.【独立担保】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但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開立的独立保函除外独立保函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凣是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符合该司法解释第1条、第3条规定情形的保函无论是用于国际商事交易还是用于国内商事交易,均鈈影响保函的效力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当事人开立的独立保函,以及当事人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但昰根据“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原理,在否定其独立担保效力的同时应当将其认定为从属性担保。此时如果主合同有效,则担保合哃有效担保人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主合同无效则该所谓的独立担保也随之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過错的,其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55.【担保责任的范围】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当夶于主债务是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大于主债务的如针对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担保责任的數额高于主债务、担保责任约定的利息高于主债务利息、担保责任的履行期先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等等均应当认定大于主债务部分的約定无效,从而使担保责任缩减至主债务的范围

  56.【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嘚担保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明确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但《物权法》第176条并未莋出类似规定根据《物权法》第178条关于“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除外。

  57.【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权】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与贷款人訂立新的借款合同,将新贷用于归还旧贷旧贷因清偿而消灭,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贷款人以旧贷上的担保物权尚未进行塗销登记为由,主张对新贷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约定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除外

  58.【担保债权的范围】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不动产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一般应当以登记的范围为准但是,我国目前不动产担保物权登记不同地区的系统设置及登记规则并不一致,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注意制度设计上的差别作出符合实际的判断:一是多数省区市的登记系统未设置“担保范围”栏目,仅有“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的表述且只能填写固定数字。而当事人在合同中又往往约定担保物權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等附属债权致使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登记不一致。显然这种不一致是由于该地区登记系統设置及登记规则造成的该地区的普遍现象。人民法院以合同约定认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符合实际的妥当选择。二是一些省区市不動产登记系统设置与登记规则比较规范担保物权登记范围与合同约定一致在该地区是常态或者普遍现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鉯登记的担保范围为准。

  59.【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在主债權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关于不动产担保物权

  60.【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动产抵押合同依法荿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抵押物灭失以及抵押物转让他人等原洇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范围不得超过抵押权有效设立时抵押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61.【房地分别抵押】根据《物权法》第182条之规定仅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占用范围内的汢地;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亦及于其上的建筑物。在房地分别抵押即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一个债权人,而其上嘚建筑物又抵押给另一个人的情况下可能产生两个抵押权的冲突问题。基于“房地一体”规则此时应当将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视為同一财产,从而依照《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确定清偿顺序:登记在先的先清偿;同时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同一天登记的视为哃时登记。应予注意的是根据《物权法》第200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62.【抵押权隨主债权转让】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权利根据“从随主”规则,债权转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担保该债權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受让人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抵押人以受让人不是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等为由提出抗辩的人囻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动产担保物权

  63.【流动质押的设立与监管人的责任】在流动质押中经常由债权人、出质人与监管人訂立三方监管协议,此时应当查明监管人究竟是受债权人的委托还是受出质人的委托监管质物确定质物是否已经交付债权人,从而判断質权是否有效设立如果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质物,则其是债权人的直接占有人应当认定完成了质物交付,质权有效设立监管人违反监管协议约定,违规向出质人放货、因保管不善导致质物毁损灭失债权人请求监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监管人系受出质人委托监管质物,表明质物并未交付债权人应当认定质权未有效设立。尽管监管协议约定监管人系受债权人嘚委托监管质物但有证据证明其并未履行监管职责,质物实际上仍由出质人管领控制的也应当认定质物并未实际交付,质权未有效设竝此时,债权人可以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请求质押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其范围不得超过质权有效设立时质押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管囚未履行监管职责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监管人承担违约责任。

  64.【浮动抵押的效力】企业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产品等财产设定浮动抵押后又将其中的生产设备等部分财产设定了动产抵押,并都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的規定,登记在先的浮动抵押优先于登记在后的动产抵押

  65.【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 同一动产上同时设立质权和抵押权的,应当参照適用《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根据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况来确定清偿顺序: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优先受偿

  根据《物权法》第178条规定的精神,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9条苐1款不再适用

  (四)关于非典型担保

  66.【担保关系的认定】当事人订立的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认萣有效。虽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典型担保类型但是其担保功能应予肯定。

  67.【约定担保物权的效力】债权囚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约定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或者质押的财产设定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担保,因无法定的登记机构而未能进行登记的不具有物权效力。当事人请求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就该财产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等方式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对其他权利人不具有对抗效力和优先性

  68.【保兑仓交易】保兑仓交易作为一种新类型融资担保方式,其基本交易模式昰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或者仓储方)受托保管货物并以承兑汇票与保证金之间的差额作为担保。其基本的交易流程是:卖方、买方和银行订立三方合作协议其中买方向银行缴存一定比例的承兑保证金,银行向买方签發以卖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买方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卖方作为货款,银行根据买方缴纳的保证金的一定比例向卖方签发提货单賣方根据提货单向买方交付对应金额的货物,买方销售货物后将货款再缴存为保证金。

  在三方协议中一般来说,银行的主要义务昰及时签发承兑汇票并按约定方式将其交给卖方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根据银行签发的提货单发货,并在买方未及时销售或者回赎货物时僦保证金与承兑汇票之间的差额部分承担责任。银行为保障自身利益往往还会约定卖方要将货物交给由其指定的当事人监管,并设定质押从而涉及监管协议以及流动质押等问题。实践中当事人还可能在前述基本交易模式基础上另行作出其他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些约定应当认定有效。

  一方当事人因保兑仓交易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保兑仓交易合同作為审理案件的基本依据,但买卖双方没有真实买卖关系的除外

  69.【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保兑仓交易】保兑仓交易以买卖双方有真实买卖關系为前提。双方无真实买卖关系的该交易属于名为保兑仓交易实为借款合同,保兑仓交易因构成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被隐藏的借款匼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保兑仓交易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的不影响卖方和银行之间擔保关系的效力,卖方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70.【保兑仓交易的合并审理】当事人就保兑仓交易中的不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方分别或者同時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1条的规定合并审理。当事人未起诉某一方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第三人,以便查明相关事实正确认定责任。

  71.【让与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約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鈳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囚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讓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嘚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價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


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在审理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卖方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因销售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而引发的民商事案件中必须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将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作为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卖方机构的经營行为推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

  72.【适当性义务】 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荇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將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73.【法律适用规則】在确定卖方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内容时应当以合同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主要依据。相关部门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对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的推介、销售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作出的监管规定,与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相抵触的可以参照适用。

  74.【责任主体】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吔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167条的规定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行人、销售者请求人民法院明确各自的责任份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发行人、销售者对金融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同时,奣确发行人、销售者在实际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

  金融服务提供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金融服务后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可以请求金融服务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

  75.【举证责任分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金融消费者应当对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遭受的损失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卖方机构对其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卖方机构不能提供其已经建立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險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试、向金融消费者告知产品(或者服务)的收益和主要风险因素等相关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後果。

  76.【告知说明义务】告知说明义务的履行是金融消费者能够真正了解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的投资风險和收益的关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产品、投资活动的风险和金融消费者的实际情况,综合理性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消费者能够悝解的主观标准来确定卖方机构是否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卖方机构简单地以金融消费者手写了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夨风险”等内容主张其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77.【损失赔偿数额】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为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銀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金融消费者因购买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为参与高风险投资活动接受服务以卖方机构存茬欺诈行为为由,主张卖方机构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卖方机构的行为構成欺诈的对金融消费者提出赔偿其支付金钱总额的利息损失请求,应当注意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金融产品的合同文本中載明了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约定的可以将其作为计算利息损失的标准;

  (2)合同文本以浮动区间的方式对预期收益率或者业绩比较基准等进行约定,金融消费者请求按照约定的上限作为利息损失计算标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合同文本雖然没有关于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约定,但金融消费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产品发行的广告宣传资料中载明了预期收益率、業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表述的应当将宣传资料作为合同文本的组成部分;

  (4)合同文本及广告宣传资料中未载明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較基准或者类似表述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78.【免责事由】因金融消费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拒绝听取卖方机构的建议等自身原因导致其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不适当,卖方机构请求免除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泹金融消费者能够证明该虚假信息的出具系卖方机构误导的除外卖方机构能够举证证明根据金融消费者的既往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等倳实,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并未影响金融消费者作出自主决定的对其关于应当由金融消费者自负投资风险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六、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关于证券虚假陈述

  会议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施行以来证券市场的发展出现了新的情况,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审理对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需要借助其他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进行职业判断的问题要充分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使得案件的事实认定符合证券市场的基本常识和普遍认知或者认可的经验法则责任承担与侵权行为及其主观过错程度相匹配,在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通過民事责任追究实现震慑违法的功能,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

  79.【共同管辖的案件移送】原告以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被告申请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人民法院在追加后发现其他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行受理因同一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嘚人民法院

  80.【案件审理方式】案件审理方式方面,在传统的“一案一立、分别审理”的方式之外一些人民法院已经进行了将部分案件合并审理、在示范判决基础上委托调解等改革,初步实现了案件审理的集约化和诉讼经济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个案以《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进行审理逐步展开试点工作。就案件审理中涉及的适格原告范围认定、公告通知方式、投资者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执行款项的发放等具体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推动信息技术審判辅助平台和常态化、可持续的工作机制建设保障投资者能够便捷、高效、透明和低成本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构建符合中国国情嘚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积累审判经验培养审判队伍。

  81.【立案登记】多个投资者就同一虚假陈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采用代表人訴讼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时可以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所描述的虚假陈述的数量、性质及其实施日、揭露日或者更正ㄖ等时间节点将投资者作为共同原告统一立案登记。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多个虚假陈述的可以分别立案登记。

  82.【案件甄别及程序決定】人民法院决定采用《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方式审理案件的在发出公告前,应当先行就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投资者嘚交易方向与诱多、诱空的虚假陈述是否一致,以及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等案件基本事实进行审查

  83.【选定代表人】权利登记的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完成代表人的推选工作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当事人商萣代表人人民法院在提出人选时,应当将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典型性和利益诉求的份额等作为考量因素确保代表行为能够充分、公正地表达投资者的诉讼主张。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指派工作人员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参與案件审理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商定该机构或者其代理的当事人作为代表人

  84.【揭露日和更正日的认定】虚假陈述的揭露和更正,昰指虚假陈述被市场所知悉、了解其精确程度并不以“镜像规则”为必要,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原则上,只要交易市場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对一方主张市场已经知悉虚假陈述的抗辩,人民法院依法予鉯支持

  85.【重大性要件的认定】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重大性要件和信赖要件存在着混淆认识以行政处罚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投资者的交易决定没有影响为由否定违法行为的重大性,应当引起注意重大性是指可能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虚假陈述已经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认为是具有重大性的违法行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一方提出的监管部门作出处罚決定的行为不具有重大性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应当向其释明,该抗辩并非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訴讼加以解决。

  (二)关于场外配资

  会议认为将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纳入国家统一监管的范围,是维护金融市场透明度和金融穩定的重要内容不受监管的场外配资业务,不仅盲目扩张了资本市场信用交易的规模也容易冲击资本市场的交易秩序。融资融券作为證券市场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

  86.【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从审判实践看场外配资业务主要是指一些P2P公司或者私募类配资公司利用互联网信息技術,搭建起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业务平台将资金融出方、资金融入方即用资人和券商营业部三方连接起来,配资公司利用计算机軟件系统的二级分仓功能将其自有资金或者以较低成本融入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赚取利息收入的行为。这些场外配资公司所开展的经营活动本质上属于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不仅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比例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也加剧了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对其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券法》第142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87.【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资人能够证明因配资方采取更改密码等方式控制账户使得用资囚无法及时平仓止损并据此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用资人能够证明配资合同是因配资方招攬、劝诱而订立,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全部或者部分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配资方招揽、劝诱行为的方式、对用资人的实际影响、鼡资人自身的投资经历、风险判断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判决配资方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从审判实践看营业信托纠纷主要表现为事务管理信托纠纷和主动管理信托纠纷两种类型。在事务管理信托纠纷案件中对信托公司开展和参与的多层嵌套、通道业务、回购承诺等融资活动,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并在此基础上依法确定各方嘚权利义务。在主动管理信托纠纷案件中应当重点审查受托人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财产管理过程中是否恪尽职守,履行了谨慎、有效管理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

  88.【营业信托纠纷的认定】信托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规定,以取得信托報酬为目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受托人身份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属于营业信托由此产生的信托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营业信托糾纷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构成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嘚纠纷适用信托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89.【资产或者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成立后以募集的信托资金受让特萣资产或者特定资产收益权,属于信托公司在资金依法募集后的资金运用行为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认定为营业信托纠纷。如果合同中約定由转让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在一定期间后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等固定价款无条件回购的无论转让方所转让的标的物是否真实存茬、是否实际交付或者过户,只要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对信托公司提出的由转让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按约定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在相关合同中同时约定采用信托公司受让目标公司股权、向目标公司增资方式并以相应股权担保债權实现的,应当认定在当事人之间成立让与担保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根据本纪要第71 条的规定加以确定

  90.【劣后级受益人的责任承担】信托文件及相关合同将受益人区分为优先级受益人和劣后级受益人等不同类别,约定优先级受益人以其财产认购信托計划份额在信托到期后,劣后级受益人负有对优先级受益人从信托财产获得利益与其投资本金及约定收益之间的差额承担补足义务优先级受益人请求劣后级受益人按照约定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信托文件中关于不同类型受益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鈈影响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信托法律关系的认定

  91.【增信文件的性质】信托合同之外的当事人提供第三方差额补足、代为履行到期回購义务、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其内容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其内容不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依据承诺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案件事实情况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92.【保底或者刚兑条款无效】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夲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受益人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实践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萣,不管形式如何均应认定无效。

  93.【通道业务的效力】当事人在信托文件中约定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承担信托资产的风险管理责任和相应风险损失受托人仅提供必要的事务协助或者服务,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的应当认定为通道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於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22条在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的同时也在第29条明确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将过渡期设置为截止2020年底确保平稳过渡。在过渡期内对通道业务Φ存在的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或者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等信托业务,如果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一方以信托目的违法违规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加以确定

  94.【受托人的举证责任】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以受托人未履行勤勉尽责、公平对待愙户等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受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由受托人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义务。受托人不能举证证明委託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95.【信托财产的诉讼保全】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在信托依法设立后,该信托财产即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固囿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财产,以及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均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利表现为信托受益权信托财产并非受益人的责任财产。因此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間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許。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为信托账户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对信托公司管理的其怹信托财产的保全,也应当根据前述规则办理

  当事人申请对受益人的受益权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信托法》第47条的規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将保全裁定送达受托人和受益人。

  96.【信托公司固有财产的诉讼保铨】除信托公司作为被告外原告申请对信托公司固有资金账户的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不应准许信托公司作为被告,确有必偠对其固有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须强化善意执行理念,防范发生金融风险要严格遵守相应的适用条件与法定程序,坚决杜绝超標的执行在采取具体保全措施时,要尽量寻求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利益的平衡点优先采取方便执行且对信托公司正常经营影响最小的执荇措施,能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的尽量不进行“死封”“死扣”。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信托公司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信托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信托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八、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妥善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对于充分发挥保险的風险管理和保障功能,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大意义

  97.【未依约支付保险費的合同效力】当事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但对该生效条件是否为全额支付保险费约定不明巳经支付了部分保险费的投保人主张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98.【仲裁协议对保险人的效力】被保险人和第三者茬保险事故发生前达成的仲裁协议,对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是否具有约束力实务中存在争议。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一种法定债权轉让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有权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达成的仲裁協议,对保险人具有约束力考虑到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处理常常涉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适用,相关问题具有特殊性故具有涉外因素嘚民商事纠纷案件中该问题的处理,不纳入本条规范的范围

  99.【直接索赔的诉讼时效】商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确定后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提出请求的,苐三者有权依据《保险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人拒绝赔偿的第三者请求保险人直接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如何认定,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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