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案例与会计人究竟有什么关系


二、某某企业公司治理引起的思考(案例)(一)目的运用公司治理基本原理,通过案例分析,提出完善企业公司治理的措施对策。(二)内容安排(参考)第一部分 引言。阐述公司治理相关理论,结合文献综述分析研究现状,探讨现阶段国内外开展公司治理研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引起下文。第二部分 案例简介。以近年来国内外典型事件为例,介绍事件发生的背景、经过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第三部分 案例剖析。结合公司治理理论,分析案例公司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 完善企业公司治理的思考。结合案例公司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三)基本要求 1、认真学习公司治理方面理论和政策制度; 2、案例要新、典型,具有普遍社会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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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5-2所示的是《公司法》所规定的上市的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其治理逻辑是: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权利机关;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对股东大会负责,遵守股东大会的决议,指导公司业务的执行;监事是公司的监督机关,对股东大会负责,对董事长、董事会和经理层执行公司管理事务和会计事务实行监察。监事会作为与董事会平行、对等的机构,都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与董事会相互独立,互不隶属,这种治理结构是政治上三权分立思想在公司机关构造上的具体体现,理论上讲的是最完美的模式,但实际效果如何呢?

这种治理模式的应用效果比较差。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知道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内部公司治理结构都学了谁?

公司治理模式分为三种,即家族模式、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而我国的治理模式则是学习了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

(1)从英美模式中学到了什么?

在图5-2中,如果将监事会去掉,就变成了如图5-3所示的英美模式的内部结构的内部治理结构。英美模式又叫做市场控制模式,也就是说,在英国和美国的资本市场上,防止经理人道德风险最主要的防线是以控制权争夺为代表的公司外部治理结构,第二道防线是内部治理结构中董事会制度,第三道防线是经理人股票期权制度。

英美模式的内部治理结构中,没有监事会,那么谁来行使监督经理人的职责呢?答案是独立董事制度和委员会制度。英美模式内部治理结构的逻辑是,由于股权高度分散,股东都不愿投太多时间和精力去管企业,因此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股东大会的职责就主要变成了选举董事会成员,股东大会就将权力委托给了董事会。为了使得董事会确实能够监督经理人,就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要求董事会中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和经理人没有什么利益关系的独立董事;同时为了让对董事的监督作用能够充分发挥,建立了委员会制度,一般的美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都会建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

在通过控制权市场争夺中、董事会制度对经理人进行约束的同时,美国还强调用与资本市场挂钩的经理人股票期权计划对经理人进行激励和约束。

那么,我们学习了英美模式的什么特点呢?我国在资本市场规则的制定上一直在学习美国,但由于上市基本规则的不同,导致美国资本市场股权较为分散,而我国资本市场则是一股独大,因此以控制权市场争夺为主的外部治理结构我们一直想学但没学成。我们主要是学习了董事会制度中的独立董事制度和委员会制度,以及股权激励制度。

自2001年起,我国证监会就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和与之配套的委员会制度。2001起,每家上市公司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2003年后,要求每家上市公司1/3的董事必须是独立董事,而且审计委员会成为法定的委员会。2006年1月1日,证监会颁布实施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标志着经理人股权激励制度正式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手段引入我国资本市场。

(2)从德日模式中学到了什么?

德国和日本公司治理模式的特点主要有两个:一是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特别大;二是都有证监会,而且监事会的权力大于我国公司治理模式中的监事会。

德国和日本的金融体系是混业经营的,两国的银行既可以从事传统的银行业务,又可以从事证券和保险业务。也就是说德国和日本的商业银行既可以给一家公司投资做股东,也可以给这家公司贷款当债权人。这一点和我国的情况是完全不同的,我国的金融体系学习的是美国的分业经营,也就是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必须分开,银行只能给企业贷款当债权人。在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中,股东不会像英美公司的股东“用脚投票”,而是直接“用手投票”,改组董事会和经理层,直接发挥影响力。

以日本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为例,日本的治理模式又称为相机模式。在企业运作平稳、盈利情况较好的情况下,银行并不过多的参与公司的管理决策。但是,如果公司信息,直接干预企业的管理决策。在情况比较紧急的情况下,甚至会直接改组或解聘董事会和管理组。这对于董事会和经理人都是一种比较大的威慑。

德日模式公司治理逻辑是:将公司的业务执行职能和监督职能分离,并成立了负责执行职能的董事会和负责监督职能的监事会。我国法定的公司治理内部结构在形式上学习了日本的平行三角制,在监督会构成上学习了德国的共同决策制。

我国公司治理内部结构学习了如图5-4所示的日本模式。在治理逻辑上中国模式和日本模式是比较像的,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管理决策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不同的是,由于中国模式在董事会制度上引进了独立董事会制度和委员会制度,因此中国模式中的董事权力是大于日本董事会权力的。而日本更多的是依赖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因此,日本的监事会的权力大于中国模式中的监事会。

如图5-5所示的是德国公司治理结构,该模式有两个特点:首先,从世界范围来看,德国模式的监事会权力是最大的;其次,德国监事会的构成一定有职工代表。

德国模式又叫做双层董事会模式。按照德国公司法规定,所有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建立监事会和董事会。其中,监事会权力是非常大的,主要体现在人事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三个方面。在人事权方面,按照德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的选择、任命、监督不是由股东大会负责,而是将这个权力给了监事会。在决策权方面,设计金融运作、借贷等引起资本增减的重要经营事项都需要监事会作出决策。在监督权方面,公司的账目和资产审计都归监事会管。德国模式实际上是被英美模式中本归属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一些重要的决策权、控制权和监督权授给了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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