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师招生简章
【劳动关系协调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本标准中相关专业指: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社会工作、法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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