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作信用度删除申诉 到底是申诉还是减刑

如题。欠的钱可能对坛子里的部分人群来说真的是不多。对我是挺大一笔钱了。

:固额5W+临额2W(从临额6W还下来剩临额2W的。现在一期逾期滞纳金加利息就1000多块。


交通:固额2W1W临额刷掉后被降额到2K。已经还到剩下超限3K左右。
:固额5K+临额4K(一直在还最低。)
:1W8(没降额,但是已经被系统查到说负XX债高且有逾XXX期。临额神马的都不可能给了。处于还进去再撸出来的状态。)
花B:1W3(只剩下1K多的额度。灰色。不可用。风XXX控)
借B:1W(循环了好几笔出来。现在每个月最低1K5以上。进去就出不来的。)
JD白条:3K3(待还3K左右)
闪银:2K5左右(还了一期又撸出来了。)

如果集体爆发的话。大概要坐牢几年。会被要求怎么赔偿。去自首的话。直接去派出所然后他们会把我转到经侦么?!

家里人都才刚出院没多久还要定期回来化疗。肯定是不敢让他们过多担心。如果去自首的话可以要求不让家里知道么?!

我自己本身糜烂性胃炎。现在自己的药都没敢买,一有钱就先还银行。几百、几十都往银行转。胃疼什么的都自己忍着。

药没敢买。医院也不敢去了。检查受罪费用也高。

协商过一次。但是我实在是凑不出钱来了。现在不给协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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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王女士收到从市某某区看守所邮寄来的信件,原来其丈夫顾某某此前因涉嫌被,现写信称自己不服一审判决,让家里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由此,王女士找到我。

2010年5月11日,被告人顾某某在某某银行天津分行申请信用卡一张(卡号:略)2013年3月24日,被告人顾某某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50000元后,截止至2013年8月 18日,共计欠款人民币元,其中本金人民币元.期间,经银行多次电话进行催收,被告人顾某某仍为归还,且超过三个月。被害单位报案后,被告人顾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接收讯问,且于2013年9月将欠款本金人民币113200元归还。然而,在一审开庭审理期间,被告人顾某某被认定委脱逃,自首情节不予认定。

鉴于此,2014年3月17日,天津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顾某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五年,并处五万元。

在二审期间,辩护人详细分析案件证据材料,发现一审认定被告人顾某某涉嫌犯罪的本金元中包含了银行从中收取的费用,无形中加大了当事人的犯罪金额,由此,辩护人详细分析全部的银行消费记录,计算出被告人实际从银行透支款项未还部分的金额为88298.51元,并展开了详细分析并通过理论依据予以立论支持。

(顾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盈科(天津)接受委托,指派本人担任上诉人顾某某之二审辩护人。现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及今天开庭情况,为上诉人顾某某作如下辩护:

第一部分:关于本案事实:根据证据材料显示,上诉人顾某某涉嫌犯罪的金额为88298.51元,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涉案金额为元,认定事实错误。

一、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恶意透支方式实施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应单纯按照欠款本金计算涉案金额,不应计算利息、滞纳金等银行收取的费用。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条第四款:……(详细略)

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四款 ……(详细略)

根据顾某某涉案银行卡消费记录显示,自2010年7月21日被告人顾某某办理交通银行信用卡至案发前,在依法不计算各种银行利息、滞纳金、费用的前提下,顾某某全部透支金额为元,还款金额为221445元,尚未还款金额为88298.51元,该金额为其实际犯罪金额。

二、从的原则以及维护司法公正角度考虑,仅以本金计算涉案金额更为适宜。

第二部分:关于量刑: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顾某某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顾某某并未脱逃,自首宜予认定,请求合议庭据此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一)客观方面,被告人顾某某并未实施脱逃行为。

(二)主观方面,被告人顾某某并不具备脱逃的动机和意图。

综上可知,被告人并无脱逃的主观故意,也无脱逃的客观行为,同时,根据《》第一百六十二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有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之规定以及刑法无罪推定之原则,在并无证据能够证实上诉人顾某某脱逃的情况下,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认定被告人自首情节成立。

二、上诉人顾某某如实供述涉案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上诉人顾某某到案至今,并无任何隐瞒,如实供述了全部的涉案行为,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上诉人顾某某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顾某某办卡后用卡情况一直良好,最终是由于自己公司经营存在问题,资金链断裂才导致难以还款,再加上其自身法律观念淡薄导致本案发生,若非如此,其绝不可能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综上可知,被告人顾某某主观恶性较小,并无危害社会及再犯罪之可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以下简称《意见》)第16条之规定,主观恶性小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四、上诉人顾某某认罪、悔罪,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到案后,上诉人顾某某始终抱着悔改服罪的正确态度,积极认罪、悔罪,故辩护人恳请合议庭根据《意见》第23款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对上诉人顾某某从轻处罚。

五、上诉人顾某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前科劣迹,人身危险性较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顾某某此前一直遵纪守法,一贯表现良好,并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同时,本案为经济犯罪,而非严重的暴力型犯罪,其人身危险性较小,可改造性极强。根据《意见》第16条之规定,对于人身危险性较小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六、上诉人顾某某在到案后将被指控的欠款本金全部清偿,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上诉人顾某某早在公安机关立案的两日就将被指控的欠款本金全部归还,请求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

七、本案中,被害银行存在过错,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被告人的“恶意透支”直至犯罪是在银行诱惑下发生的,与银行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从发卡银行的角度而言,银行行为本身就为透支埋下隐患,特别是银行盲目追求盈利,未进行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多次提高被告人的银行卡额度,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根据《意见》第22条之规定,请求法庭从宽。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诸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恳请合议庭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对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理。

同时,辩护人想说,被告人一时糊涂酿成本案,在其自己需要接受法律制裁的同时,也给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灾难。同时,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顾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辩护人恳请合议庭本着宽严相济形势政策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对其适用缓刑,让其尽到其应尽的社会职责,挽救这个家庭,并且体现刑法之教育、感化功效。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在审理期间,辩护人多次与办案法官进行沟通,并提供详细的理论依据材料以及相关司法判例等,最终,经过不懈努力,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改判为四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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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信用积分减刑了,还能解封吗?还是只能等到时间到,哪位老哥知

用信用积分减刑了,还能解封吗?还是只能等到时间到,哪位老哥知道啊,真心谢谢了












我现在也卡在这步,听说是减刑不影响申诉的


你和我的一模一样,找某宝说是减刑之后要等半年再找他们



我跟你也一样,第三步单红


不减刑还有机会可以解封,申请减刑了就只能等了。楼主的应该也是异地登录多了对吧?我的也是,同病相怜


我还没减刑,跟你一样的情况过不去


自己慢慢申诉,每天都去申诉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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