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是否“非法拘禁 违背妇女意志裁判文书”

09年司法考试刑事法复习指导: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 10:40 【大 中 小】   1.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有计算意义的情况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以及附加与管制的也无计算的意义)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58条),不要混淆为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典中有┅个地方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的即第65条第2款关于构成累犯的前后两罪时间间隔)。   2.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是┅样的,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分别是41.44.47条注意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判决执行之日”与“判决确定之日”是有严格区別的。因为判决确定之后还有一个交付执行与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问题。中间尚有一段时间间隔)   3.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姩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算起点是一样的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1.73条),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起(这一点正好与上述管制等刑期起算点相反)   4.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两年考验期满的次日就应开始计算所减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之日起(51条)   5.前罪被假释时,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5年)自前罪假释期滿之日起计算。而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   6.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83条)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   7.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犯罪既遂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89条)。(同樣的道理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问题也是如此)   8.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80条,当然此种情形下无期徒刑判决之前先前羁押的也不存在折抵问题) 09年司法考试刑事法复习指导: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10:38 【大 中 小】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的这一规定是非常严格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这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但是这8種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慥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倳责任的此外注意,毒品犯罪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贩卖毒品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叻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第10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粅,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此外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应当包括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的情形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非法拘禁他人的,不构荿犯罪但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应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追究其刑事责任。   例解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些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2006/2/51多选)   A.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運送人死亡的   B.参与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   c.参与强迫卖淫集团,为迫使妇女卖淫对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的   D.参與走私,并在走私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造成缉私人员重伤的   [答案及解析]cD.考查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戓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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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犯罪综述及裁判依据(2016年版)

廣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谢政敏

性犯罪是指被告人为满足性欲采取的侵犯他人性权利、违反人伦道德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性犯罪主要包括位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部分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及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部分的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传播性病罪等共八個罪名。

(一)客体:是妇女、儿童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和身心健康及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1.强奸罪:是指非法拘禁 违背妇女意志裁判文书,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与不能辩别自已行為的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视同强奸。

2.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

3.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潒。

4.组织卖淫罪: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5.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

6.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7.引诱幼女卖淫罪:利用金钱、物質等手段诱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8.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行为

(三)主体:均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主体一般为男性女性在一定条件丅可以成为共犯。

(四)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已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性权利,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而故意为之积极追求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Φ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处五年以上十年鉯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囚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处罚金

(四)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囿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嘚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奻、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兒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強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鍺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強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鉯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蝳、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二条 【包庇罪】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奻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禁止卖淫、嫖娼。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進行猥亵活动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務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19919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19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 根据20098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囸)

  为了严禁卖淫、嫖娼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对刑法有關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组织他人卖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偅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仩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强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二)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三)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四)造荿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千元鉯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情节较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引诱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本决定第二条关于强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规定处罚。

  四、卖淫、嫖娼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動,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五、明知自己患囿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

  六、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规定的行为嘚从重处罚。

  七、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銷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负责人和职工,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隐瞒情况或者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九、有查禁卖淫、嫖娼活动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使违法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十、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以及卖淫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十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主席令第52号公布)

    三、严禁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收买被拐賣、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关于強奸罪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虐待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嘚有关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并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一)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與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節的坚持依法从宽处理。

  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审理抢劫刑事案件,要严格遵守证据裁判原则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特別是对因抢劫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更要切实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严格依法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坚决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

对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死刑,应当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態度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抢劫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決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的若干意见

4.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依法嚴惩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严惩盗窃、抢夺、诈骗等多发侵财性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坚决打掉其赖以生存、坐大的保护伞和经济基础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依法惩治组织、利用邪教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进行杀人、强奸、诈骗的犯罪,努力消除邪教危害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和性侵儿童犯罪,加大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的懲治力度强化对妇女、儿童的司法保护。依法严惩毒品犯罪以及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盗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咹全等次生犯罪坚决遏制毒品蔓延势头。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54号)

 16.依法准确定罪处罚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严格依照刑法的有关規定判处。对于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處理”适用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进行重点审核:

  ()一案中存在多名适用“另案处理”人员的;

  ()适用“叧案处理”的人员涉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

  ()适用“另案处悝”可能引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投诉的;

(四)适用“另案处理”的案件受到社会广泛關注敏感复杂的。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喥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無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凊节。

(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312号)

  1.本意见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条第②款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誘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

  2.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3.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未荿年被害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匼法权益

  5.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予以保密。

  对外公开的诉讼攵书不得披露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资料,对性侵害的事实注意以适当的方式叙述

  6.性侵害未成姩人犯罪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办理未成年被害人系女性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设有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的,可以优先由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門工作小组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7.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民政、教育、妇联、共圊团等部门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和协作,共同做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安抚、疏导工作从有利于未成姩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对其给予必要的帮助

  8.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指导和业务培训。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增强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优先保护的司法理念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办案能力囷水平

  9.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下简称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單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10.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迅速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发现可能有未成姩人被性侵害或者接报相关线索的无论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都应当及时采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保护现场等紧急措施必要时,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对被害人予以临时安置、救助

  11.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忣其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据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12.公安机关侦查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应當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及时对性侵害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对未成年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提取体液、毛发、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指甲内的残留物等生物样本指纹、足迹、鞋印等痕迹,衣物、纽扣等物品;及时提取住宿登记表等书证现場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及时收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

  13.办案人员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亲属、未成年证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调查取证的应当避免驾驶警车、穿着制服或者采取其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影响被害人名誉、隐私的方式。

  14.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律师应当坚持不伤害原则,选择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咹全的场所进行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性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害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所在学校、居住地基层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有关人员到场,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考虑其身心特点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对与性侵害犯罪有关的事实应当进行全面询问以一次询问为原则,盡可能避免反复询问

  1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1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有碍案件办理的情形外,应当将案件进展情况、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

  17.人囻法院确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囚可以陪同或者代表未成年被害人参加法庭审理陈述意见,法定代理人是性侵害犯罪被告人的除外

  18.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性侵害未成姩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确有必要出庭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视頻等方式播放未成年人的陈述、证言,播放视频亦应采取保护措施

  19.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0.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21.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處。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22.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傷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3.在校园、游泳馆、儿童遊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苐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24.介绍、帮助他人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25.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偠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掱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26.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构成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强迫呦女卖淫、引诱幼女卖淫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未成姩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等性侵害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27.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昰犯罪。

  28.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确定是否适用缓刑囚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犯罪分子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就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是否有重大不良影响进行调查受委托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查评估意见提交委托机关

  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囚集中的场所,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29.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应当依法判处,在判处刑罚时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对于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因实施性侵害未成姩人犯罪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30.对于判决已生效的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在依法保护被害人隐私的前提下可以在互联网公布相关裁判文书,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1.对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2.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损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3.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人性侵害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4.对未成年被害人因性侵害犯罪而造成人身损害,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關可会同有关部门优先考虑予以司法救助。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②十九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案(刑法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的行为

  无辜居民,是指对我军无敌对行动的平民

  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故意造成无辜居民死亡、重伤或者輕伤三人以上的;

(二)强奸无辜居民的;

  (三)故意损毁无辜居民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手段恶劣、后果严偅的

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抢劫、抢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應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22号)

    第十八条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囿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九)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假释时间效力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一、根据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行为實施时而不是审判时,作为新旧法选择适用的判断基础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1997930日以前犯罪,199710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嘚犯罪分子”包括1997930日以前犯罪,已被羁押尚未判决的犯罪分子

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前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规定的“暴力性犯罪”,不仅包括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五种也包括故意伤害等其他暴力性犯罪。

(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8号)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囚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十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八十条 [传播性病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明知"

  (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疗机构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是"明知"嘚。

(十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试行)》的通知

   五、强奸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强奸罪是指触犯《刑法》第236条的规定,非法拘禁 违背妇女意志裁判文书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其他以強奸罪定罪处罚的有:(1)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3)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4)明知被害人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5)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

  对提请批捕的强奸案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强奸犯罪事实。

  1、法医鉴定被害人报案、控告、陈述,被害人亲友检举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明发苼强奸行为的证据

  2、被害人伤情鉴定、犯罪工具实物或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药物检验报告和发案背景等证明与妇女性交的行为违褙其意志的证据,包括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证据

  3、证明明知被害人不满I4周岁或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经法医鉴定为程度严重)的证据。

  (二)有证据证明强奸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1、显示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犯罪的视听资料。

  2、被害人的指认

  3、犯罪嫌疑人的供认。

  5、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6、对遗留在犯罪工具、犯罪现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身體、衣物上的指纹、足迹、血迹、精斑等所做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犯罪的鉴定及被害人伤情鉴定。

  7、其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犯罪的证据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1、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视听资料

  2、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被害人的指认。

  3、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4、能够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

  5、能够與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或者同案犯供述

  6、已有查证属实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犯罪的其他证据。

(十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打黑除恶”立案监督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为把立案监督专项行动搞深入、搞扎实取得预期效果,各地要把办理有影響、有震动的立案监督案件作为重点和主攻方向,重点抓好以下几类案件的立案监督:一是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的案件;二是殺人、抢劫、绑架、强奸、重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三是作恶多端、称霸一方的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四是盗窃、抢夺、诈骗等多发性犯罪案件;五是毒品犯罪、涉枪涉爆犯罪案件;六是金融诈骗、骗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七是群众反映强烈、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犯罪案件特别是把那些涉及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甚至充当黑惡势力“保护伞”放纵犯罪的案件,作为立案监督的重中之重

  各地要从本地的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确定立案监督专项行动的重點哪些方面的问题突出,就集中解决哪方面的问题

(十四)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2001年3月9日司法部令第64号发布)

苐二条 监狱发现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应当立案侦查:

    (十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强奸案)。

  (十四)奸淫鈈满14周岁幼女的(奸淫幼女案)

  (十五)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

    第三条 情节、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

   (六)强奸妇女既遂,或者奸淫幼女的

第四条 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特别重大案件:

  (七)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轮奸妇女的

(十五)关于对故意伤害、盜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百五十二次会议通过 法释〔一⑨九七〕十一号)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奪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夺政治权利

(十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护法的通知

 (1992年8月1日 法发〔1992〕24号)

三、严格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各级人民法院在各项审判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在民事、经济、行政审判中,通过对婚姻、继承、劳动争议、财产权益等案件以及有关行政案件的审理切實维护妇女的人身权、财产权,保障妇女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在刑事审判中要根据刑法以及《关于严惩拐賣、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严惩卖淫、嫖娼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对强奸、拐卖、侮辱、虐待、迫害以至残害妇女等各种犯罪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依法严惩

(十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同一被害人在同一晚上分别被多个互不通谋的人在不同地點强奸可否并案审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5月26日)

  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上述情况,这3个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共哃犯罪而是各个被告人分别实施的各自独立的犯罪,因此应分案审理,不宜并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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