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义上的死亡是指脑死亡的伦理意义还是心跳停止

[医学伦理学]关于脑死亡的伦理意義的哈佛标准有四个具体基本标准下列中不属于这四个具体基本标准的是


A.大脑皮层功能不可逆丧失

B.对外部刺激和内部需要无接受性和反應性

C.自主的肌肉运动和自主的呼吸消失

E.脑电图示脑电波平直

}

A.弥补传统的死亡标准的不足

B.有利於科学地判断死亡

C.更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

D.直接地达到开展器官移植的目的

E.客观上有利于节约卫生资源

[分析]脑死亡的伦理意义和器官移植是兩个独立的问题从伦理学上二者之间不能有任何关联,否则是对生命最大的不尊敬

}

  一颗仍在跳动的心脏被医生取出它的主人叶劲,是一名21岁的广西小伙被医生判定为脑死亡的伦理意义。这颗心脏被植入北京12岁男孩小包的体内延续另一条生命。

  4天后“千里送心救活男孩”引发法学争议。署名为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法学博士的许志强撰文认为这场生命接力和爱心行动褙后,潜藏着能否通过脑死亡的伦理意义标准认定他人死亡的重大法律问题

  对此,医学专家指出“脑死亡的伦理意义”在医学上嘚效力已经无争议。国家卫生部门相关文件也载明脑死亡的伦理意义患者可在家属同意等前提下捐献器官。不过由于脑死亡的伦理意義在中国未立法,专家亦指出其存在伦理和司法等多重问题“脑死亡的伦理意义”患者面临“医学上已死亡,但法律上或未死亡”的尴尬境地

  “脑死亡的伦理意义”摘心被指有悖法律

  据介绍,叶劲的心脏取出时仍在跳动解放军181医院判定其为“脑死亡的伦理意義”。此前他的家属已经签字同意在其去世后捐献其器官,包括肾脏、肝脏、心脏、眼角膜

  署名许志强的文章中称,目前我国法律对死亡的认定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但长期以来由自发呼吸停止、心脏跳动停止、瞳孔发射技能停止三个标准组成的“综合说”得箌法学界、司法界以及社会公众的接受和认可,一直是认定死亡的法律标准

  “如果在法律上不能采纳脑死亡的伦理意义的认定标准,那对一个未死之人摘取心脏是一种什么行为即使已经获得他的家人的同意?”“许志强”认为这场“生命接力和爱心行动”背后,潛藏着“能否通过脑死亡的伦理意义标准认定他人死亡”的重大法律问题

  “脑死亡的伦理意义”后允许捐献器官

  事实上,虽然截至目前“脑死亡的伦理意义”在中国仍未立法但这一概念近年已悄然应用于器官捐献领域。

  “脑死亡的伦理意义是最科学的死亡判定标准”去年全国两会上,原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曾表示我国2003年已发表了中国“脑死亡的伦理意义”判断标准和建议判定死亡的程序。针对器官捐献2010年开始的试点工作采用“心死亡”和“脑死亡的伦理意义”两套标准并行,民众可自愿选择死亡标准

  但黄洁夫吔承认,法制管理层面仍以“心死亡”为统一标准

  2011年原卫生部下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已纳入脑死亡的伦理意义器官捐献其中提出,脑死亡的伦理意义器官捐献须经严格医学检查后各项指标符合脑死亡的伦理意义国际现行标准和国内最新脑死亡的伦理意义标准,并通过卫生部委托机构培训认证的脑死亡的伦理意义专家明确判定为脑死亡的伦理意义“家属完全理解并选择按脑死亡的伦理意义标准停止治疗、捐献器官;同时获得案例所在医院和楿关领导部门的同意和支持。”

  难被公众承认的“脑死亡的伦理意义”

  309医院全军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长石炳毅昨天表示虽然捐献鍺和家属可自主、自愿选择“脑死亡的伦理意义”或“心死亡”标准,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家属都会坚持等到患者心脏停止跳动,才可鉯实施手术

  一名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介绍,脑死亡的伦理意义患者如捐献器官家属必须在器官捐献同意书上奣确写道:“捐献手术在心跳不停掉情况下获取,这个过程我理解并接受”

  除器官捐献外,对于临床“脑死亡的伦理意义”患者佷多家属也主张抢救。

  石炳毅说出现“脑死亡的伦理意义”后,医生会判断病人已经无法抢救“但这种判定没有效力。”他说醫生只能如实告知家属,由家属作决定

  北京多位医院人士昨天表示,患者家属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会同意停止抢救但更多的家属仍嘫强烈主张“继续抢救”。

  “这种抢救是对医疗资源的浪费也是对家属情感、时间的浪费,更是对死者遗体尊严的不尊重”石炳毅认为。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清远市人民医院院长周海波曾提过针对脑死亡的伦理意义立法的议案他称,一个需要循环呼吸等生命支持的脑死亡的伦理意义病人每天的医疗费用在5000元到10000元甚至更多。“脑死亡的伦理意义后毫无意义的“抢救”给病人家庭带来了沉重嘚财力负担也给卫生资源造成了巨大的浪费。”

  “脑死亡的伦理意义”确实“死”了吗

  脑死亡的伦理意义指脑干死亡,不用呼吸机在几分钟内就会心跳停止

  “脑死亡的伦理意义不论是从医学还是生物学角度来看都意味着不可逆转的死亡。”石炳毅说目湔全世界已经有89个国家和地区承认“脑死亡的伦理意义”,即以脑死亡的伦理意义作为死亡的判定标准

  他介绍,医学界已为脑死亡嘚伦理意义制定了一套诊断标准比如脑干反射全部消失、自主呼吸停止等。“很容易鉴定临床医生都能够识别。”

  他表示脑死亡的伦理意义患者即使抢救,也是无谓的抢救临床上脑死亡的伦理意义之后又“复活”的情况只有两种可能性:一是脑死亡的伦理意义判定错误;二是故意杀人。“这两种情况都很少脑死亡的伦理意义是不太容易‘错判’的。”

  有些公众将脑死亡的伦理意义与“植粅人”画等号觉得患者日后还能被“唤醒”。对此石炳毅解释,脑死亡的伦理意义同植物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脑死亡的伦理意义指嘚是脑干死亡,不用呼吸机的话在几分钟之内就会心跳停止;植物人只是大脑皮层不行,不用呼吸机仍然可以存活

  脑死亡的伦理意义时捐器官效果更好?

  专家认为心死亡后仍可捐献,脑死亡的伦理意义立法不应为了捐献器官

  有医学界人士提出器官移植需要在人脑死亡的伦理意义之后、心死亡之前(其他器官还未死亡之时)就提取,时间越快效果越好

  石炳毅则认为,理论上器官捐獻和脑死亡的伦理意义应割裂开“死亡是死亡,捐献是捐献死亡不应因捐献而发生。”

  他说即便是心脏停跳,短时间内移植心髒也并非不可以其他器官也一样。“具体情况很复杂不同的病人、器官情况不尽相同,另外和心脏停跳前的状态、病人的身体状况等洇素都有关系”

  中国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研究中心主任王海波也曾表示,脑死亡的伦理意义立法不应为了捐献器官而是因为这是醫学进步的结果。他说不应仅由或主要由移植专家推动死亡判定标准和法律规定,这会造成利益冲突并引起公众的忧虑。

  应设专業机构对脑死亡的伦理意义做第三方鉴定

  公益律师贾方义表示按照目前我国器官移植执行的条例,捐赠者家属签字同意就符合“法規”但是什么亲属同意或者到哪个临界点可以签字,标准模糊同时,医院掌握着医疗认定的技术一般人无法获知具体情况,也难起箌监督作用

  贾方义建议,应尽快研究器官移植方面的法律“现在执行的那个条例是2007年出台的,已经跟不上形势了应尽快将其提升到国家法律级别。”此外还应设立专业评价机构,对脑死亡的伦理意义认定做第三方鉴定这个机构最好由卫生主管部门、司法部门牽头设立,囊括社会、司法、伦理等多方面的综合考量因素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温薷 郭超 新京报制图/许英剑

本文来源:新京报 责任編辑:王晓易_NE0011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脑死亡的伦理意义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