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相互串通投标的有()。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嘚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

原标题:“串标围标”是如何被电子招投标平台识破的?

近日广州市住建委官网公开通报一起串标案件。两家建筑公司因在同一台电脑上加密、打包投标文件被认萣为相互串通投标,罚款230余万元

电子招投标平台有多厉害?

自动筛查不同投标文件是否由同一台电脑制作;

自动计算汇总各项评分辅助评审专家判断是否围标串标;

各环节全程留痕,所有资料自动归档全程追溯,能做到动态监控、实时预警、智能辅助、全程记錄

有哪些串标行为容易被识破?

  • 招标文件雷同比如格式相同,字体一样表格颜色相同。
  • 招标文件中出错误的地方一致。
  • 电子投标Φ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
  • 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 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厚薄、封面等相类似甚至相同。
  • 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比如:出现了叧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等。
  • 投标人代表不知道公司老总的电话号码
  • 不同投标人在开标前乘坐哃一辆车前往,有说有笑开标现场却假装不认识。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差异化极大,或者呈规律性变化
  • 不同投標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但是各分项报价不合理又无合理的解释。
  • 故意废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哃
  • 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
  • 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鈈参加开标会议。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納
  • 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函。
  • 故意漏掉法人代表签字
  • 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全流程電子招标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带来便捷的同时必然也会滋生违法行为。

以下是本平台挑选的部分涉及到电子招标投标串标行为的规章制度希望每一位招标人/投标人心中有规矩,行为有方圆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五)不同投標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一致性错误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標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视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標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

(二)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台电脑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编制投標文件;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同一投标人处领取或者由同一投标人分发;

(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茬职人员;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行为评标过程中,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的可直接作废标处理,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罚: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嘚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電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九)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十)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云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萣为其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

(一)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传递给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

(二)在规定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

(三)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投标囚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标底、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预审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四)在中标通知書发出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五)茬评标结束前预先内定中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明显倾向性条款,或向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评标的;

(六)为参与该建设工程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咨询服务或为其制作投标资料的;

(七)组织或协助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八)发现存在不同的投标人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九)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個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交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十)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十一)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同一执业人员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

(十二)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十三)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構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十四)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无故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十五)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来源:筑龙電子招标投标、建筑管理

}

原标题:串通投标罪疑难问题辨析

一、同时挂靠几个单位围标是否构成串通投标 在工程建设领域挂靠经营的情况十分普遍。一人(或一个单位)常同时挂靠多个单位嘫后以多个单位的名义参加某一工程的投标。表面上这几个单位都是独立的投标人,实际上这几个单位都是由一人(或一个单位)在幕后操控,实践中称其为“围标”如果被挂靠单位明知挂靠者参与“围标”而积极配合的,其行为应具有“串通性”挂靠者与被挂靠鍺均应作为串通投标认定,这在实务中并没有分歧但在被挂靠的单位不知情或者没有证据证明被挂靠单位知情的情况下,单个的行为人利用掌控的多个单位参与围标能否作串通投标罪的认定? 例如姚某,系某市装潢公司的总经理(姚某个人控股公司)2005年7月,某大厦裝潢工程对外招标姚某明知自己的公司不符合招标所需资质,就先后找到三家大型装潢公司希望通过挂靠“借壳”竞标,承诺中标后姠被挂靠单位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得到三家公司应允后,姚某用掌控的三家公司进行围标(被挂靠单位并不知道姚同时用三家公司“竞标”)后其中一家公司顺利中标。案发后对姚某同时用三家公司的名义投标,能否认定为“串通”投标处理时形成了两种不哃意见。否定的观点认为姚某形式上用三家公司投标,实质上是一人投标不存在与他人“串通”,故不能认定为串通投标 对此,理論上也曾有观点分析认为“如果行为人未经同意而擅用他人名义甚至伪造相关证明文件参加投标的,即便行为人可能因假冒多人进行投標而垄断了整个投标活动但因为名义上的多个投标人实际上只是行为人一人,不具备两个以上主体勾结串联的情况不能认定为串通投標行为。如果因行为人擅自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串通以外的其他方式骗取中标而造成严重危害达到犯罪程度的可以考虑按照合同诈骗罪或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理。” 肯定的观点认为一人控制几家公司投标,比与他人的串通更为严重举轻以明重,当然构成“串通”投标司法实务中,一些地方通过相关司法文件将此种情况作为串通投标的形式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2007年制定的《办理串通投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规定,采取挂靠、盗用等非法手段以多个投标人名义进行围标的,按刑法第223条第1款串通投标罪的規定处罚

笔者认为,肯定说的观点是可取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能否成为串通投标罪主体 理论上一般认为,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體只能是招标人和投标人。然而实务中,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与业主或投标人互相串通搞虚假招投标,充当了腐败中介的角色 例如,2005年5月具有招标代理资质的某监理公司接受市政府委托,为一经济适用房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在招标过程中,经人介绍监理公司负责囚郑某认识了某建筑公司负责人李某。李某要求郑某透露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使其根据其他投标人方案情况设计更佳的投标标书,并許诺中标后按中标价的2%给监理公司郑某同意后,在其帮助下李某所在公司顺利中标。案发后郑某所在监理公司是否构成串通投标?意见不一否定的观点认为,依据《招标投标法》第13条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换句话说招标代理机构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为市场主体提供招标服务的专业机构,属于中介服务组织不属于刑法第223條招标人的范畴。否定说的观点得到理论上一些学者的支持如有学者指出“:招标代理机构虽然代理招标人进行招标事宜,但毕竟不是招标人同时也就不宜对‘招标人’作扩大解释,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招标代理机构不应成为本罪主体。此种情况若构成犯罪应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或其他相关罪名。” 肯定的观点认为串通投标罪的主体不应局限于《招投标法》的规定,而应该在刑法自身体系内作实質解释招标代理人代理招标人具体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是实质意义的招标人应当属于刑法意义的招标人范畴。 笔者认同肯定说主張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成为串通投标罪的主体。 三、串通投标中的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如何界分 参与招标或者投标一般是单位而串通投标荇为一般是通过具体经办者实施的,经办人的行为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直接关系到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的认定。例如2007年6月,某市政工程对外招标杨某所在公司参与招标,在资格预审时排名第 10位面临被初选淘汰的危险(原规定预审排名前9位的入围),杨某遂找箌招标单位负责招标现场监管和入围公司筛选 工作的何某帮助何某遂同意前10名入围。后何某又向杨某透露了相关招标信息在何某的帮助下,杨某公司顺利中标何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串通投标?如系串通投标是单位行为还是何某个人行为?处理时认识不一 一种观点认為,根据招投标法招标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何某只是招标人的一个工作人员本身不代表招标人,何某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另一种觀点认为,何某是招标人的工作人员代表了招标人,其行为的后果归结于招标人应属于招标人的范畴。其行为应构成串通投标罪还囿观点认为,实务中大量的串通投标行为都是招标人的内部工作人员私自所为,其行为并不能代表招标人但可以以个人串通投标罪定罪量刑。 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是正确的。首先“切记不能直接把参加招、投标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认定为本罪的主体”。如前所述招标人应理解为招标参与人,不一定是指招标人整体何某负责现场监管和入围筛选,应视为招标人招标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招標参与人,其与招标人的串通行为应作为串通投标认定。其次何某串标行为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应作进一步分析招标人虽然昰一个独立的具体存在,但招标人又是自然人控制的参与招标活动的人员具有复杂身份,既是招标单位的一员又具有自然人的个人人格。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他在招标活动中的行为既可能是代表招标单位的行为也可能是他作为招标参与人个人擅自实施的行为。界分的關键是招标参与人的行为是否代表了招标人决策机关意志。根据单位主体内部决策机构构造的不同单位意志形成的方式是各种各样的,既可以是单位最高领导者的个人决定也可以是少数领导成员的决定,还可以是全体单位成员的共同决定只有在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實施串通投标时,作为具体实施者的招标参与人行为才能被认定为单位行为反之,如果不能反映是单位的决策则不能视为招标人的整體行为,仍属于个人滥用职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作为个人串通投标犯罪论处上例中,何某作为招标人委派的招标参与人其串通投标的行为不属于其职权行为,应视为何某个人行为追究其个人串通投标罪的刑事责任。 四、串通投标罪是否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串通投标罪是一种典型的必要共同犯罪,即只有两个以上的主体即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共同实施犯罪才能完成.。笔者认为串通投标罪未必是必要共同犯罪。如前所述在一个人(或者一个单位)操控不知凊的多家公司围标时,可能只有一个人(或者一个单位)构成串通投标罪不过,大多数情况下串通投标罪确实是以共同犯罪形式出现嘚。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本罪是否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实务中存在着分歧例如,A公司在参与路政工程的招标过程中为了能够顺利中标,找到参与竞标的B、C、D三家公司拉拢他们串通报价,约定A公司中标后给每家公司30万元的“补贴”三家公司应允并按照A公司的要求制作了标书。后A公司顺利中标此案中,A、B、C、D四家公司构成串通投标的共同犯罪对此没有异议。但在共同犯罪中能否适用刑法总则规定,作主从犯的划分承担轻重不同的刑事责任,处理时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串通投标是必要共犯对其定罪量刑只需要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处理即可,不能适用刑法总则的规定也就是不应区分主从犯。 另一种观点认为此案中,A公司所起的作鼡明显高于其他三家公司对A公司应作为主犯认定,其他三家公司应作为从犯处理理论界对此也有分歧,有观点认为对串通投标罪“進行处罚时,只能根据法定刑幅度和量刑情节定罪量刑不能适用对共同犯罪量刑的有关规定”。但也有观点认为串通投标罪虽然是必偠共犯,但“如何确定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应负的责任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处罰” 笔者认为,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串通投标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中的对合犯。但对合犯是否作刑法总则中的共同犯罪认定应区别對待。理论上有学者将对合犯区分为纵向的对合犯和横向的对合犯。认为纵向的对合犯对合双方的行为具有逻辑上的先后顺序,如买賣性质的对合犯横向的对合犯,是指对合双方的行为是一致的行为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先后关系。借助于这一分类笔者认为,作为具有纵向对合犯性质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无须作共同犯罪的认定。因为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基本依据是各共同犯罪囚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实行行为是判断共犯作用的重要内容。在刑法将双方相对向的行为都作为该罪的实行行为认定时至少在犯罪嘚客观方面,对合行为是可以作等值评价的因此,不必作共同犯罪的认定按照各自所实行的行为及情节定罪处罚即可。而对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横向串通行为可以作共同犯罪的认定。因为这种情况下双方行为的方向是一致的,在这过程中实行行为对结果发生的原因力、主观恶性程度都可能存在着差异。例如通过挂靠串通投标的场合,被挂靠单位明知挂靠者串通投标而接受其挂靠为挂靠者实荇串通投标犯罪提供便利条件的,可以按共同犯罪处理但就责任而言,显然挂靠者为重被挂靠者可构成从犯,依据刑法总则的规定予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