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能管国资委 出资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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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办发〔2017〕8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
海河产业基金政府出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政府出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京津冀协同发展,坚持走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道路,按照“创新竞进、优化结构,以质为帅、效速兼取”的要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财政与金融联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和引导效应,设立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以下简称“海河产业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推动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构建先进制造创新体系,全面提升先进制造业竞争力,抢占新一轮制造业竞争制高点,建设研发制造能力强大、占据产业链高端、辐射带动作用显著的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号)以及《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设立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河产业基金分为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三级架构,基金体系由引导基金出资形成多只母、子基金组成。
  海河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注重效益、防范风险”原则,突出“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特点,遵循“整体设计、分期募集、政府让利、滚动发展”思路,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第三条 设立天津市海河产业引导基金(简称“引导基金”),市财政出资200亿元人民币。通过引导基金注资和市场化募集,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多支产业投资母基金,形成1000亿元左右规模的母基金群。母基金再通过出资发起设立若干子基金或直接投资等方式,撬动各类社会资本,总投资达到5000亿元,用于天津先进制造业和实体经济。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海河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向市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基金管委会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主任,分管金融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统筹实施政策指导、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等;
  (二)制定基金投向负面清单,明确引导基金直接或间接出资的母、子基金不得投资的业务范围;
  (三)研究制定支持海河产业基金发展的相关政策,对转型升级重大产业项目,确定项目投资原则;
  (四)选定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和引导基金托管银行,托管银行负责做好引导基金的托管工作,保障资金安全;
  (五)审定引导基金的有限合伙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收益分配、清算、让利、管理费用、投资决策委员会设置方案、决策机制、风险防范等;
  (六)核准母基金的设立方案;
  (七)核准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或选聘;
  (八)审议批准引导基金其他需要批准的事项;
  (九)研究制定规避防范各类风险的措施;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金融局并由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国资委、市合作交流办、市中小企业局、市投资办等部门。办公室承担基金管委会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做好需基金管委会审议批准事项的前期工作;
  (二)建立基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基金管委会高效有序运行,通报情况和对相关工作督促检查落实;
  (三)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履职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评价,跟踪引导基金和母基金运行情况,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执行情况和投资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建议,有效运用绩效评价结果,提出与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收益、个人薪酬挂钩的意见建议;
  (四)根据基金投资备选项目库和发展需求,向引导基金、母基金及子基金管理机构推荐项目;
  (五)代表基金管委会对外联络,做好对投资人和管理团队的联络与服务,负责新闻宣传及与媒体的沟通合作;
  (六)完成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基金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职责,建立考核监督机制,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第六条 基金管委会设立政策审查委员会,由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天津证监局等单位委派,并经基金管委会认定的人员组成,通过政策目标审查会议履职尽责。政策审查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由市金融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席,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天津证监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委员。政策审查委员会主席负责统筹协调,召集政策目标审查会议,签发政策目标审查意见书。政策审查委员会独立发表审查意见。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母基金设立方案进行政策目标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形成审查意见,回复引导基金管理公司;
  (二)审查母基金管理团队的甄选条件。
  第七条 基金管委会设立项目统筹管理委员会,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并由分管副主任担任主席,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国资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合作交流办、市投资办等部门及各区、各功能区等单位副局级领导同志担任委员。主要职责:收集全市先进制造业投资项目信息,建立基金投资备选项目库,通过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推荐给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和母、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八条 基金管委会设立专家顾问委员会,聘请产业发展、金融、投资、法律、会计、审计、财政、管理等领域的海内外知名专家和业界人士担任委员。专家顾问委员会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主要职责包括:
  (一)发挥决策支持作用,对基金设立方案、管理办法、支持政策等重大事项进行咨询、论证、指导、评审,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二)发挥智库作用,围绕基金投资重点、前沿课题进行研究,为基金管委会提供决策建议;
  (三)发挥监督作用,根据基金管委会委托,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和引导基金运行进行业务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引导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引导基金由市财政认缴的资金,根据母基金设立进度及投资项目需求分期到位。
  第十条 按照混合所有制的模式设立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引导基金的运营、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等专项委员会。董事长为法人代表,由市委、市政府选派;经营层高管人员按照市场机制选聘。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发起成立有限合伙制的引导基金,并受托管理引导基金;
  (二)遴选母基金管理机构,对拟出资母基金开展尽职调查与合作谈判,形成母基金设立方案,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形成决策意见,报经基金管委会核准同意后,签订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以下统称“章程(协议)”);
  (三)负责对母基金投资方向、投资进度、投资收益、资金托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四)负责引导基金从母基金的退出与清算;
  (五)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及其办公室报告引导基金运行情况;
  (六)通过参股母基金管理机构、派员参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章程(协议)约定等方式确保母、子基金在设定轨道运行;
  (七)负责对母基金和子基金进行监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同时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和投资风险可控。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吸引全国性金融机构、国内外知名投资机构和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母基金。母基金由基金发起人委托市场化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依据章程(协议)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
  母基金、子基金可以采取公司制、有限合伙制或契约制,并根据基金投资阶段、投资行业等情况进行分类安排。母基金、子基金均应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进行合规管理,并在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 母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母基金运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规划子基金的构成与投向,募集社会资金,发起成立子基金;
  (二)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对拟出资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与合作谈判,签订子基金章程(协议);
  (三)对直接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并负责投资管理工作;
  (四)负责母基金从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的退出与清算;
  (五)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告母基金运行情况。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含其子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含其持股平台)可依法依规参股母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章 投资原则
  第十四条 海河产业基金要遵循基金投资产业导向和投资天津区域导向,加大对天津先进制造业的支持力度,推动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建设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
  (一)做优做强做大支柱产业。包括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石油化工、节能环保、新能源、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和健康、互联网等产业。
  (二)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海洋工程装备、特高压输变电、高档数控机床、机器人、集成电路、高性能服务器、国产数据库等产业。
  第十五条 基金运作应符合基金投资规划。引导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产业项目。母基金可通过设立子基金的方式投资具体项目,也可直接投资具体项目。子基金不得投资其他投资基金。
  第十六条 母基金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除政府外的其他基金投资者须为具备一定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可分若干期募集。
  母基金各出资人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引导基金出资母基金占比根据基金定位、管理机构业绩、募资难度等因素差异化安排,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母基金总规模的30%。母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
  第十八条 母基金各出资人应根据章程(协议)出资。出资人如未能履行出资,应依据章程(协议)暂停直至终止其在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中的相关权利,并根据章程(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母基金、子基金都应注册设立在天津。母基金撬动的各类社会资本在天津的投资总额,应累计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规模的5倍。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存续期为10年。存续期满,如需延长存续期应当由基金管委会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合伙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母基金、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得超过引导基金存续期。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若存续期未满,引导基金已达到预期目标,引导基金可以其他出资人回购、基金份额转让等方式退出,鼓励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率,带动更多社会投资。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母基金和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二)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
  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金融衍生品,其中以并购重组、招商引资为目的的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投资除外;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七)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八)投资于不符合国家及天津市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用地政策、环保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准入标准的项目;
  (九)投资于没有产业导入的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十)投资于没有产业导入的土地一级开发和住宅、商业地产、工业园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
  (十一)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三条 母基金、子基金名称原则上应包含“海河”字样。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都应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注册。
  第四章 投资决策
  第二十四条 母基金发起人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出拟设立母基金的申请。
  母基金发起人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报告、母基金章程(协议)草案、基金管理机构情况、经营管理团队人员名单及履历和团队历史投资业绩、母基金投资领域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投资事项在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之前,应先行提交政策审查委员会进行政策目标审查。审查结果分为同意、有条件同意和不同意。政策审查委员会主席根据票决结果,作出政策目标审查结论。一般情况下,七名委员中超过五票(含)即为同意(含有条件同意),政策审查委员会主席具有一票否决权。如审查结果为有条件同意,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政策审查委员会的意见,与其他出资人协商修改母基金设立方案及相关章程(协议)。如审查结果为不同意,则申请程序终止。 政策审查委员会不就职责以外事项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通过政策目标审查的母基金设立方案及母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出资谈判等工作,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
  第二十七条 母基金设立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后,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基金管委会核准。基金管委会核准后,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母基金其他出资人签订母基金章程(协议)。
  第二十八条 母、子基金的章程(协议)应符合经基金管委会核准的母基金设立方案,并约定遵守本办法。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的分配以母基金为单位分别核算。母基金分配可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母基金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按照章程(协议)约定从母基金中分配、清算所获得的资金,应及时缴入引导基金托管账户,用于基金滚动发展。引导基金分红部分可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对考核优秀的母基金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可通过适当让利的方式,鼓励母基金直接投资于政府主导的投资期长、风险性高、收益率低的项目,具体让利方案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制定,报基金管委会审定。
  第三十三条 让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出资让利,应以政府出资所产生的收益为限,不得动用政府出资本金让利;
  (二)政府出资只对社会出资人让利,不对其他财政性出资让利;
  (三)政府出资让利仅限于引导基金在母基金中出资收益的让利,对子基金中社会出资人的让利,由母基金管理机构与母、子基金出资人协商确定;
  (四)政府出资对社会出资人让利,应根据出资承担风险的大小确定让利顺序和比例,具体分配办法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有关出资人协商提出,报基金管委会审定,并以协议方式明确。
  第三十四条 在存续期内,对执行基金章程(协议)约定目标效果良好的母基金,鼓励母基金的其他出资人回购引导基金所持母基金的全部或部分份额。对引导基金所持母基金份额的回购,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母基金其他出资人协商提出方案,重点就引导基金让利承诺协商一致,报基金管委会审定。
  第三十五条 母基金在每次收益分配时可根据后续项目风险情况,按照章程(协议)约定预留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六条 母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的要求,建立健全资金募集管理、投资人适当性、信息披露等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七条 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应由具备资质的银行托管,托管银行对基金账户进行动态监管,确保资金按照约定方向支出。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应定期将引导基金托管情况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报告,并及时报告引导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收集母基金、子基金托管情况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报告,并及时报告母基金、子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托管银行应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银监会令第92号)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引导基金对母基金的出资比例依法参与管理,及时掌握母基金、子基金以及被投资项目的经营情况。派员参加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四十条 母基金管理机构应按季度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告母基金及子基金运行情况,并及时报告母基金、子基金法律文件变更、资本增减、管理机构变动、清算与解散等重大事项。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须按季度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母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并按年度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的年度业务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四十一条 当母基金或子基金出现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协议)等情况时,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并要求相应基金管理机构限期整改。如相应基金管理机构不按要求整改,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即可选择退出。
  第四十二条 母基金或子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运营并清算:
  (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基金份额的合伙人要求终止,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
  (二)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母基金或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退任:
  (一)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二)管理机构丧失管理能力或者严重损害基金投资者利益的;
  (三)按照基金章程(协议)约定,持有基金三分之二以上权益的投资者要求管理机构退任的;
  (四)基金章程(协议)约定管理机构退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在母基金章程(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即可选择退出母基金:
  (一)母基金方案确认(以基金管委会核准之日为准)一年以上,仍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拨付母基金账户一年以上,母基金仍未设立子基金或开展投资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母基金未按章程(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母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变化的;
  (六)经基金管委会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章程(协议)约定和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引导基金选择主动退出时,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制定具体退出方案,报基金管委会同意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对其管理的基金以现金出资。经营管理团队应对其主导的具体投资进行跟投。
  第七章 考核监督
  第四十六条 基金管委会负责统筹推进基金监督考核工作,推动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在基金制度设计、监督管理、业务运营等方面分工负责,形成互相制约、互相监督、有效防范风险、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的管理体系。
  第四十七条 市金融局负责研究拟订、完善基金管理制度和文件,强化基金制度建设,确保制度科学、高效;负责牵头组织推动协调,制定督查考核方案,对相关部门、各区及功能区工作落实情况实行全过程跟踪督查,视情况采取下达督查通知书、组织实施督查、提请市领导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
  第四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分工负责监管:
  (一)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负责切实履行财政资金出资人职责,指导制定和完善引导基金合伙协议,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控和防范财政资金风险;负责建立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并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提出引导基金管理费用以及与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收益、个人薪酬挂钩的意见建议。
  (二)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负责严格履行基金的信用信息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基金信用登记系统,加快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基金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通过现场和非现场“双随机”抽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基金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基金规范运作,有效防范风险。
  (三)市审计局根据需要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基金运作过程中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引导基金的运营、管理和市场化运作;负责对各期母基金和子基金进行监管,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效防范风险。
  第五十条 考核、评价应从基金整体效能出发,按照市场化原则综合考察,不对单个基金或单个项目的盈亏进行具体评价。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引导基金与中央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基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政府出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中政府出资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统筹推进引导基金运营管理、监督考核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 合理控制政府投资基金规模,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引导基金,提高政府出资的引导效果,防止基金碎片化。
  第五条 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委派董事或理事、监事等,促进政策目标实现,保障财政出资权益。同时,通过合理设计基金设立方案及财政出资让利措施、选好基金管理公司或团队等,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的作用。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设立
  第六条 市财政出资200亿元人民币设立天津市海河产业引导基金(简称“引导基金”)。通过引导基金注资和市场化募集,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多支产业投资母基金;母基金再通过发起设立若干子基金等方式,进一步放大基金功能。
  第七条 引导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引导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引导基金的合伙事务。
  第八条 引导基金聚焦天津建设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的定位,围绕发展壮大先进制造业,推动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做优做强做大支柱产业,有效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九条 引导基金、母基金出资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等签订章程、合伙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以下统称“章程(协议)”),章程(协议)应约定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项。
  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运作和风险控制
  第十条 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注重效益、防范风险”原则进行运作,突出“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特点,遵循“整体设计、分期募集、政府让利、滚动发展”思路,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引导基金应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母基金其他出资人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结余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引导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母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人共同承担,引导基金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为更好地发挥引导作用,引导基金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引导基金分红部分可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对考核优秀的母基金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存续期为10年。如需延长存续期,应当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合伙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各支母基金、子基金的存续期由出资人共同商定,但一般不超过引导基金的存续期。
  第十六条 母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组织清算,并将引导基金本金和收益及时上缴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引导基金从母基金中退出的本金和结余收益可用于滚动发展。引导基金到期后,应当按照基金管委会审定的清算方案进行清算,将政府出资和归属政府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一般应在投资的母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在与社会投资人签订的母基金章程(协议)中应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母基金方案确认(以基金管委会核准之日为准)一年以上,仍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拨付母基金账户一年以上,母基金仍未设立子基金或开展投资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母基金未按章程(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母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变化的;
  (六)经基金管委会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章程(协议)约定和违反《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情形的。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从母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没有约定或未按约定退出的,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制定退出方案,报基金管委会审定,并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
  第五章 引导基金中政府出资的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引导基金发展规划,将当年政府出资需求通过天津津融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及实际用款需要将资金拨付至引导基金。
  第二十二条 政府出资拨付应按财政资金审批规程办理。引导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天津津融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持基金管委会的核准方案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政府出资,市财政局根据基金管委会的核准意见,将政府出资拨付至引导基金托管银行。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拨付资金时,增列当期预算支出,并通过相应的支出分类科目反映;收到投资收益时,作增加当期预算收入处理,并通过预算收入科目反映;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时,作冲减当期财政支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母基金出资采取认缴制,由出资人先行共同签订章程(协议),再视资金需求分期出资。引导基金与其他投资人对母基金应同步出资。
  第六章 引导基金的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完整、准确地反映政府对引导基金出资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对拨付资金,在增列财政支出的同时,要相应增加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并根据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本金时,应按照政府累计出资额相应冲减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
  第二十六条 政府应分享的投资损益按权益法进行核算。天津津融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将引导基金全年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向市财政局报告。市财政局按照当期损益情况作增加或减少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处理;市财政局收取天津津融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缴投资收益时,相应增加财政收入。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时报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按季度编制并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表等报表,并按年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及时发至基金管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与中央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基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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