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新疆大专生有哪些新疆电采暖优惠政策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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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中专毕业生政策问答题
&&新政办发【2009】23号,以下简称新政办发【2009】23号规定大专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且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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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疆普通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行动计划出台 &
发布者:郭关朋 &&&时间:
4月7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2016年新疆普通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行动计划出台,明确今年将培训2010年以来未就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4000名,其中面向企业就业2500名,自主创业1500名,培训期为2—6个月。
普通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行动计划旨在提升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通过采用疆外培训与疆内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以贫困家庭、南疆四地州和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为重点,选拔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促进民族之间交往交流交融,促进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今年的行动计划中,自治区将统一组织新疆农村信用联社、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新疆低空(无人机)产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检)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培养工作。各地州市负责组织有创业意愿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工作,负责组织在本地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培养工作。
培养对象为2010年以来未就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母语非汉语高校毕业生国家通用语言水平须达到民族汉考(MHK)三级乙等及以上;县市、乡镇(街道)公益性岗位上聘用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等基层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培养内容根据不同需要进行调整,统一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授课。到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培训内容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培训内容重点是“五个认同”内容,拟到岗位所需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及政策理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培训内容主要是创业政策、创业意识、创业知识、创业项目、创业团队、创业资源、创业市场、“五个认同”内容等。
普通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工作所需费用由自治区、对口援疆省市及地州市共同承担。自治区和地州市培养经费从就业专项经费中列支。自治区承担培养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交通费、疆内培养高校毕业生的住宿费、伙食费。援疆省市承担疆内、疆外培养高校毕业生的培训费、见习实习费、考察费和疆外培养高校毕业生的住宿费、伙食费。高校毕业生培养期间的生活补助,随队人员的生活补贴、交通费,由各地州市承担。
来源:新疆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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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乌鲁木齐市胜利路229号 邮编:830049&&&& 邮箱地址:
本网站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主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制作并维护。保留所有权利,未经允许,不得复制、镜像。新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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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新疆维吾尔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人民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国内合作,鼓励兄弟省市区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个人(以下简称区外者,区外者创办的企业简称区外企业)参与新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新疆的实际,特制定本政策规定。
第二条 符合国家和新疆产业政策的区外独资企业,以及区外者出资额达到25%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合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兼并企业,或由区外者承包和租赁在五年以上的企业,均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新疆境内的、产业、市场,除国家和有特殊规定的,一律向全国开放。兄弟省市区国有、集体、私营、“三资”等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均可以有形和无形资产参与新疆的大,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要素的合作。 第二章 优惠政策第四条 区外者在新疆兴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中凡在和田、喀什、克孜勒苏以及国家和划定的贫困县(包括生产兵团贫困团场)兴办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兴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区外企业,经人民批准,兴建新疆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高新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区外者在新疆兴办产业化经营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按13%计征,超过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销售自产农产品,在新疆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增值税。
第五条 区外者在新疆兴办企业(公司),法定注册资本金可实行3年内分期到位。申办以生产、批发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5万元以上;申办的以商业零售和中介服务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3万元以上;申办企业(公司),首期出资5万元以上的,均可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六条 鼓励区外者在新疆推广新、新产品、新工艺。区外企业在新疆进行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转让和转让有关的培训、服务、咨询等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鼓励以高新入股创办企业。国家和省、市、区认定的高新,入股比例可放宽到45%,人员以成果入股高新企业,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数额的,缺口部分可以5年内分期到位。
第七条 区外企业,进口自用的先进设备和种子、种苗和种禽、种畜等,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外者与新疆周边国家进行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和需进口的补偿商品(除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外),视为边贸进口商品,享受边贸商品关税优惠政策。
区外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所实际耗用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符合加工有关政策,按保税货物,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在边境地区注册成立的区外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批准可享有边境小额权。符合条件的生产型企业,经批准可享有进出口权。
第九条 区外者,开办矿山企业从事矿产的,自生 产经营之日起,暂缓征收税5年,综合矿产的,对伴生矿产减半征收矿产补偿费;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用,可作为递延资产,在开采该矿床后,税前逐年摊销。
第十条 区外者来新疆“四荒”(荒山、荒地、荒滩、荒坡)种树种草的,免征一切地方税费和土地出让金,者拥有所植草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土地使用权50~7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
对退耕还生态林、草,保护生态环境的,免征土地使用费,产出的特产品收入,在20年内免征特产税。
在新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垦区域内进行土地综合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税、特产税及土地使用费。
来新疆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
第十一条 区外者按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前5年免缴土地租金(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国家、划定的贫困县内的,免缴10年土地租金(土地有偿使用费)。
区外者以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可免缴25%土地出让金;经营期在30年以上的,免缴30%。使用城镇规划区外的非宜农荒地、荒山的,及在国家和划定的贫困县的,免缴40%的土地出让金。
第十二条 区外者从事水利、能源、交通、环境保护、生态、小城镇、城市市政等基础设施项目的用地,公益性事业用地,以及国家和省、市、区认定的高新项目用地可按行政划拨的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出让金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行政划拨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也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者,还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扣除政策优惠部分),创办新企业。
第十三条 区外企业来新疆设立分支机构,已做过信用等级评定 的,银行和有关部门不再重新评定等级,享受区内同类资信等级的优惠政策和授信额度。
第十四条 区外企业所需配套的固定资产、技改贷款及流动资金贷款,经办银行可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政策,给予积极支持。
区外者新疆农、林、牧、副、渔、水利等项目,可以申请贷款,并视同新疆企业享受有关优惠。
区外者在新疆贫困地区兴办有助于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独资、合资项目,可以按照有关政策,申请扶贫贷款。
区外企业进行新产品、新,可申请使用银行贷款,并可享受区内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
区外者在新疆独资或联合兴办乡镇企业,可享受新疆乡镇企业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区外者来新疆独资或联合兴办福利企业,可享受新疆社会福利企业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区外者兴办国家认定的高新企业和前景良好的成长型企业,由新疆按区内企业标准,推荐上市融资。
第十六条 在边境城市注册并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和边境权的区外企业,在注册地从事进出口,办理有关结汇、售汇以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等方面,享受区内同类企业的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区外者,凡在新疆一次性购买50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的(含500平方米),减半征收购房交易手续费(服务费、登记费),和房产交易税。
第十八条 区外者,一次性50万元以上的,可在所在地申办2个城镇居民常住户口,100万元以上的,可申办4个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一次性300万元以上的,可为其法人代表、经营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申办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免征城市市镇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县乡和贫困地区还可放宽)。从区外招收的骨干,免收暂住费。
第十九条 区外者从海外和外省市区引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员、人员和高级工人,可按有关规定申办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市城镇常住户口,免征城市市镇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
第二十条 所有区外企业(包括个体和私营企业)以及他们的员工及其配偶和子女。除本政策规定的,均与新疆企业同等对待。
区外企业的外省市区职工子女,需在中小学就学的,到所在地的教育部门办理就学手续,按当地企业职工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区外企业携带已在区外注册登记的车辆,按规定优先办理代检手续。在新疆购买的车辆允许在新疆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车辆年检与区内企业车辆同等对待。
第二十一条 凡为新疆引进资金、高新的个人和中介组织,由受益单位按所引进资金额或新增利税总额的l%~3%给予一次性奖励。
区外各类人员到新疆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为企业扭亏增盈成绩显著的,可按新增效益的3%~5%给予奖励。 第三章 保障第二十二条 区外者自主确定项目、合作伙伴和合作形式。国家和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计委对其审批的事项,资料齐全的,7个工作日内审查、批复。国家及限制的项目,有关审批部门,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3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和报批。工商行政部门对资料齐全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办完注册登记手续。规划、城建、粮食、公安、税务等各有关部门受理区外企业申请办理的资料齐全的事项,属于审批内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需要逐级报批的,由这一部门实行全程服务,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
第二十三条 严禁以任何名义向区外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必须出示国务院及人民批准的有关及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逐项填写《企业缴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缴。
第二十四条 所有执法部门无正当理由和法定手续,不得随意到区外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借执法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如确需进行执法检查,须经上一级执法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物价部门定期进行检查,严厉查处针对区外企业的违法违纪问题。非法干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人民经协办及各级经协办(或指定的部门)负责及各级对内开放、引进内资、促进国内合作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地州市、区、高新产业区、边境合作区、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新疆生产兵团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新疆维吾尔人民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的政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新疆维吾尔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 (人民日发布)
第一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规定》所称区外者,是指出资参与的在外省、区、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户籍所在地在外省区市的个人。 《规定》所称区外企业,是指区外者在行政区域内出资新办或联办的企业,或者区外者在新疆租赁、承包的企业。
第三条 《规定》适用范围是: (一)区外者在新疆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公司)或收购兼并的企业(公司)
(二)区外者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25%以上、经营期在十年以上、通过合资合作、参股控股等形式在新疆新办的企业。
(三)区外者在新疆出资承包或租赁我区企业,承包或租赁期限在五年以上的。
符合以上规定的区外企业,其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产业发展政策和方向。第四条 区外者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或工业产权、非专利等无形资产。采用货币以外的其他资产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该资产进行评估和确认。
第五条 区外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享受优惠政策事项: (一)凡已具备生产或经营条件的区外企业向所在地的主管部门提交区外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和有关。
(二)区外企业按规定将全部提交齐全后,由具有审核办理权的主管部门七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区外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
(三)区外企业取得《区外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后,据此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优惠政策事项。各有关部门依据区外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和有关材料,对区外企业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按批准或报批。
区外企业接到不予发放区外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通知后不服的,可以向原办理机关提出复核或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复核或复议受理部门应在30日内办复。第六条 协作办和各级协作办(或指定的部门)是审核办理区外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主管部门。
区外者在新疆新办企业或承包、租赁企业,出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市)协作办(或指定的部门)审核办理,报所在地州市协作办(或指定的部门)备案;出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协作办(或指定的部门)审核办理,报协作办备案;出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由协作办审核办理。
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和级区、高新产业区及边境合作区,负责审核办理辖区范围内的区外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事项,报协作办备案。
第七条 申请办理区外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
(一)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区外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代表证明书。
(三)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议书,企业章程。
(四)组建区外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书或协议书。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证明区外者实际出资的有关。
(六)区外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第八条 区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撤销或收回区外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
(一)隐瞒真相、弄虚作假取得区外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
(二)在年度检查复核中认定为不符合区外企业条件的。
被撤销或收回区外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停止执行《规定》和本细则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已享受优惠政策减免的税、费应予补缴,并承担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 区外企业符合《规定》第四条有关减、免税优惠规定的,可向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的减免税批准或者报批后执行。
生产性区外企业追加或用分得的利润再形成新的生产能力,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其追加或再部分新增的企业所得税5年,期满后在《规定》执行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批准后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必须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
《规定》第四条所称在一定期限内,暂定为2001年-2010年。
《规定》第四条所称“自生产经营之日起”、“自经营之日起”,是指生产性企业自实际开工投产之日起和非生产性企业自实际开业之日起(非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之日)。
第十条 《规定》下发前已在我区的区外企业,符合《规定》第二条和本细则第三条的,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生产性区外企业,在《规定》执行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经人民批准兴建的我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高新项目,可在原已享受优惠的基础上,从2001年1月起再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期满后在《规定》执行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规定》第五条,区外者在我区新办企业,申请的注册资本达不到最低法定注册资本金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可实行三年内分期到位。申请的注册资本在法定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之上的,首期出资额不得少于申报注册资本的10%。
前款所称首期出资额是指区外企业登记注册时的实际出资额。注册资本金三年分期到位,是指从注册之日起,未到位注册资金12个月内达到注册资本金法定最低限额的50%,其余部分应在后24个月内全部到位。
第十二条 《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所称的高新项目是指经过国家或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区外企业符合《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须持转让的书面合同,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下设的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由行政部门将有关材料按季度统一报地税局审批。
《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区外者以高新成果出资入股的,高新成果需经国家或省级行政部门认定和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经行政部门认定后,入股比例可放宽到45%。
人员以成果出资入股创办高新企业,注册时应到位不低于10%的注册资本金,缺口部分可按每年20%的比例,五年内到位。
第十三条 区外企业符合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总额内进口自用的先进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称享受边贸商品进口关税优惠政策,主要是指比照边境政策享受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可自行销售进口商品。
《规定》第七条第三款所称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主要是指享受加工有关优惠政策,即除国家规定必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外,可免领进口许可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符合《规定》第七条和以上条款的,区外企业可在乌鲁木齐海关申请办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待遇,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符合《规定》第八条的区外企业,可向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审核批准或报批后,享受边境小额权或进出口权。 第十五条 《规定》第九条,区外者依法开办矿山企业从事矿产申请暂缓征收税的,经县级以上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矿山企业合法采矿证明后,可凭证明及有关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暂缓征收税五年。矿产补偿费的减征,由区外企业提出申请,由国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区外者来我区国有“四荒”(荒山、荒地、荒滩、荒坡)进行种树种草等生态的,实行谁种树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国有“四荒”的区外者,应按依法批准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后,确定方案,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按规定的批准批准。经批准的,区外者依法取得土地许可证,项目完工后,申请土地验收,凭土地验收手续办理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区外者可凭土地许可证和区外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等手续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免征地方税费和减免土地使用费,凭土地使用证和区外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等手续办理减免土地出让金。 第十七条 符合《规定》第十条的区外企业,申请免征税、特产税和牧业税,经县级财政征收机关审核,报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申请免缴土地使用费,报县级以上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按规定的批准批准。
申请免缴草原使用费,报县级以上人民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按规定的批准批准。
《规定》第十条所称“受益年度”是指从取得土地许可证的当年起算的第三年。
第十八条 《规定》第十一条,区外者以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须依照国家及的有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租金(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免缴,可按《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优惠在合同中约定。需审核批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按规定的批准审核批准。
区外者以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须依照国家及的有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免缴,可按《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优惠在合同中约定。需审核批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按规定的批准审核批准。
区外者在签订用地合同时尚未取得区外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而需先行办理土地划拨、租赁、出让等手续并享受优惠的,可在合同中先行约定享受优惠政策部分收费的暂缓缴纳条款,经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收费的缓交手续,待正式取得区外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时再办理减免手续,并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 区外者从事《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项目和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项目,可向县级以上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按批准批准后,可按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 区外者在我区农、林、牧、副、渔、水利等项目,符合综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向县级以上人民综合办公室申请列入综合项目,并视同我区企业享受有关优惠。 第二十一条 区外者在我区贫困地区兴办有助于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独资、合资项目,符合国家和扶贫项目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扶贫主管部门列为扶贫项目,协助申办扶贫贷款。第二十二条 区外企业进行新产品、新,可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入项目,并视同我区企业享受有关优惠。
第二十三条 区外者凡在我区一次性购买50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的(含500平方米),可凭区外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及购房合同和房产交易资料,向当地房地产市场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半缴纳购房交易手续费和房产交易税。第二十四条 区外者在新疆和区外企业引进人才,符合《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可持区外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及企业引进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办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符合规定的企业引进人员的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申请免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从区外招收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骨干,可申请免缴暂住费。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各地州市、区、高新区、边境合作区,可根据《规定》和本细则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经协办备案。新疆生产兵团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新疆维吾尔人民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从《规定》执行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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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兄弟省、市、区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个人(以下简称区外投资者,区外投资者创办的企业,简称区外投资企业)参与新疆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自治区的实际,特制定本政策规定。第二条符合国家和我区产业政策的区外独资企业,以及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25%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合资合作、参股控投、收购兼并企业,或由区外投资者承包和租赁在五年以上的企业,均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第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的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和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一律向全国开放。兄弟省市区国有、集体、私营、“三资”等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均可以有形和无形资产参与新疆的大开发、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要素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四条区外投资者在我区兴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中,凡在和田、喀什、克州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包括兵团贫困团场)投资兴办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兴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区外投资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兴建我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区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按13%计征,超过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销售自产农产品,在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增值税。第五条区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办企业(公司),法定注册资本金可实行3年内分期到位。申办以生产、批发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5万元以上;申办以商业零售和中介服务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3万元以上;申办科技开发企业(公司),首期出资1万元以上,均可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六条鼓励区外投资者在我区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区外投资企业在我区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以高新技术入股创办科技开发企业。国家和省、市、区认定的高新技术,入股比例可放宽到45%,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数额的,缺口部分可在5年内分期到位。
第七条区外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的先进技术设备和种子、种苗与种禽、种畜等,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外投资者与我区周边国家进行工程承包、劳务合作而进口的补偿商品(除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外),视为边贸进口商品,享受边贸商品关税优惠政策。区外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所实际耗用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符合加工贸易有关政策,按保税货物管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八条在边境地区注册成立的区外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批准可享有边境小额贸易权。符合条件的生产型企业,经批准可享有进出口贸易权。第九条区外投资者,开办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暂缓征收资源税5年;综合开发矿产资源的,对伴生矿产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用,可作为递延资产,在开采该矿床后,税前逐年摊销。第十条区外投资者来我区开发“四荒”(荒山、荒地、荒滩、荒坡)种树种草的,免征一切地方税费和土地出让金,投资者拥有所植草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土地使用权50-7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对投资退耕还生态林、草,保护生态环境的,免征土地使用费,其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2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在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垦区域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土地使用费。来我区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第十一条区外投资者按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前五年免交土地租金(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国家、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内投资的,免缴10年土地租金(土地有偿使用费)。区外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可免交25%土地出让金;经营期在30年以上的,免交30%。使用城镇规划区外的非宜农荒地、荒山的,及在国家和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投资的,免缴40%的土地出让金。第十二条区外投资者从事水利、能源、交通、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小城镇建设、城市市政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公益性事业用地,以及国家和省、市、区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可按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交纳全部出让金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也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还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扣除政策优惠部分),创办新企业。第十三条区外企业来我区设立分支机构,已做过信用等级评定的,银行和有关部门不再重新评定等级,享受区内同类资信等级的优惠政策和授信额度。第十四条区外投资企业所需配套的固定资产、技改贷款及流动资金贷款,经办银行可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政策,给予积极支持。区外投资者投资我区农、林、牧、副、渔、水利等项目,可以申请农业开发贷款,并视同我区企业享受有关优惠。
区外投资者在我区贫困地区兴办有助于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独资、合资项目,可以按照有关政策,申请扶贫贷款。区外投资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可申请使用银行科技开发贷款,并可享受区内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区外投资者在我区独资或联合兴办乡镇企业,可享受自治区乡镇企业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区外投资者来我区独资或联合兴办福利企业,可享受自治区社会福利企业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第十五条区外投资者兴办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前景良好的成长型企业,由自治区按区内企业标准,推荐上市融资。第十六条在边境城市投资注册并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和边境贸易权的区外投资企业,在注册地从事进出口贸易,办理有关结汇、售汇以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等方面,享受区内同类企业的同等待遇。第十七条区外投资者,凡在我区一次性购买50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的(含500平方米),减半征收购房交易手续费(服务费、登记费)和房产交易税。第十八条区外投资者,一次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可在投资所在地申办二个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可申办四个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一次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可为其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申办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免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县乡和贫困地区还可放宽)。从区外招收的技术骨干,免收暂住费。第十九条区外投资者从海外和外省市区引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可按有关规定申办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市城镇常住户口,免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第二十条所有区外投资企业(包括个体和私营企业)以及他们的员工及其配偶和子女,除本政策规定的,均与我区企业同等对待。区外投资企业的外省市区职工子女,需在中小学就学的,到所在地的教育部门办理就学手续,按当地企业职工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区外投资企业携带已在区外注册登记的车辆,按规定优先办理代检手续。在新疆购买的车辆允许在新疆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车辆年检与区内企业车辆同等对待。第二十一条凡在我区引进资金、高新技术的个人和中介组织,由受益单位按所引进资金额或新增利税总额的1-3%给予一次性奖励。区外各类管理人员到我区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为企业扭亏增盈成绩显著的,可按新增效益的3-5%给予奖励。
第三章投资保障
第二十二条区外投资者自主确定投资项目、合作伙伴和合作形式。投资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计委对其审批管理的事项,文件资料齐全的,7个工作日内审查、批复。投资国家及自治区限制的项目,有关审批部门,在文件资料齐全的情况下,3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和报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文件资料齐全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办完注册登记手续。规划、城建、粮食、公安、税务等各有关部门受理区外投资企业申请办理的文件资料齐全的事项,属于审批权限内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需要逐级报批的,由该部门实行全程服务,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
第二十三条严禁以任何名义向区外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必须出示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及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交。第二十四条所有执法部门无正当理由和法定手续,不得随意到区外投资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借执法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如确需进行执法检查,须经上一级执法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第二十五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物价部门定期进行检查,严厉查处针对区外投资企业的违法违纪问题。非法干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经协办及各级经协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自治区及各级政府对内开放、引进内资、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合作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各地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照执行。第二十八条本政策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的政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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