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招生违犯国家法律下载吗

初中毕业会考成绩将直接用于中专招生
    兰州晚报讯(记者王巧灵)昨天,记者从省招委会获悉,我省今年普通中专学校招生考试仍与初中毕业会考结合进行,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直接用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录取。
    对违反高中阶段教育招生政策、采取虚假宣传招生、扰乱招生秩序、非法招生、有偿招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收费的,将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及主管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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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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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
&&&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已经日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保证招生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是指高校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认可的入学方式选拔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
  高校、高级中等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中)、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各类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所属高校招生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高校招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考生、社会的监督。
  高校招生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对高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二章& 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六条 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的;
  (二)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信息的;
  (三)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或者擅自调整招生计划的;
  (四)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五)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六)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或者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
  (二)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
  (四)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招生考试机构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高校擅自超计划招生办理录取手续的;
  (二)对降低标准违规录取考生进行投档的;
  (三)违反录取程序投档操作的;
  (四)在招生结束后违规补录的;
  (五)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工作信息的;
  (六)对高校录取工作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有关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台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规定或者超越职权制定招生优惠政策的;
  (二)擅自扩大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追加招生计划,擅自改变招生计划类型的;
  (三)要求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违规录取考生的;
  (四)对高校和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工作监管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招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立即责令暂停其负责的招生工作,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规更改考生报名、志愿、资格、分数、录取等信息的;
  (二)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或者专业的;
  (三)在特殊类型招生中泄露面试考核考官名单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请托考核评价的教师,照顾特定考生的;
  (四)泄露尚未公布的考生成绩、考生志愿、录取分数线等可能影响录取公正信息的,或者对外泄露、倒卖考生个人信息的;
  (五)为考生获得相关招生资格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七)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长财物,接受宴请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活动安排的;
  (八)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九)其他影响高校招生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三章& 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实行高校招生工作问责制。高校校长、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本部门、本地区的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在招生工作中,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外,还应当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十三条 对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违规人员的处理,由有权查处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监察处理、作出处分决定或者给予其他处理。
  第十四条 高校招生工作以外的其他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生工作,影响公平公正、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五条 出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违规情形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应当及时上报,必要时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有关责任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考生的违规行为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关责任人员和考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或者申诉;符合法律规定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类型招生,是指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保送生等类型的高校招生。
  第十九条 研究生招生、成人高校招生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直属机关干部网络学院
主办单位:教育部人事司
协办单位: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技术支持:北京国人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京ICP备号
邮箱:jgwy@四川省2016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通知
来源:南充招生考试网&& 阅读:209 次&&日期: 09: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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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局,在川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
为切实做好我省今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2016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实施规定》(见附件),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统筹管理
各市州招考委、教育局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机构的通知》(教办[2007]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统筹管理力度,促进高中阶段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
二、认真做好民族地区免费职业教育招生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地区免费职业教育要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的精神,总结近年民族地区免费职业教育招生、录取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民族地区免费职业教育招生政策和办法。
相关市州招考委、教育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实施好今年民族地区免费职业教育招生规定,落实好民族地区“9+3”免费教育计划任务中职学校招生办法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为进一步推进藏区“9+3”免费教育计划的深入开展,多层次多渠道满足藏区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愿望,今年我省将继续在部分高职学校试办藏区高中起点“1+2”模式高职教育。三州招考委、教育局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统筹规划,强化责任意识,细化工作措施,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
(三)相关市州招考委、教育局要加大民族地区免费职业教育招生宣传力度,做好生源组织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按职责分工,制定相应措施和办法,确保民族地区免费职业教育招生任务圆满完成。
三、强化考试工作管理,确保万无一失
我省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中考”)由各市州组织进行。中考考生多、年龄小,考点分散,考试的安全保密、考风考纪工作量大,难度高,各地要加强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强化管理,明确职责,做实做细考试各环节工作。主考部门要着力抓好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万无一失。
四、加强信息管理,推行考生电子档案管理
为有利于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以及国家资助政策的顺利实施,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信息管理,严格按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的相关要求采集考生基础信息,确保考生基础信息的规范和准确。
为提高工作效率,简便工作程序,确保中职招生信息准确、完整,有条件的市州中职招生报名和填报志愿可采用网上形式进行,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
五、跨省招生
中等职业学校跨省招生须向教育部申报当年跨省招生计划,获得教育部批准。教育部职成司《2016年中等职业学校跨省招生来源计划》中未公布的外省中等职业学校,省教育考试院和各市州招办不安排招生。
六、加大宣传力度,规范招生秩序,推进“阳光工程”
中等职业教育是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培养高素质劳动者的重要途径。
各级招考委、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生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根据工作需要,调配和充实力量,加强队伍建设,加大硬、软件投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关于全面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通知》(川财教[号)文件精神,各级招生机构和招生学校要积极加大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资助政策和免学费政策的宣传,让考生和家长了解国家的惠民政策,增强中职招生的吸引力,确保所有想上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包括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接受职业教育。
要进一步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秩序,克服地方保护倾向,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提供公平、公正、有序的招生环境和优质服务。要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未经招生资格审查和公示的学校不得招生;未列入教育部跨省招生来源计划的学校不得跨省招生。对违反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政策、采取虚假宣传招生、扰乱招生秩序、非法招生、有偿招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收费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及主管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要完善招生信息公开制度,要进一步细化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明确信息公示的内容、主体、时间、渠道;要采取有效措施对考生加分信息进行认定、核查和公示,确保公示监督取得实效;要切实加强招生录取工作管理,确保录取公开、公平、公正。
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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