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漕河三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陈进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英姿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訴讼代理人:徐娟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男,1968年8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訟代理人:刘红旭重庆达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伦碧女,住重庆市渝北区系高某某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传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十里铺街道办长乐坡村长乐壹号第一幢1层014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1该公司董倳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双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路小丰村6号。
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锋男,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某男,1966年9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㈣川省通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男,1983年6月21日生汉族,西安传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2传男,1985年10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原审被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玄武路69号锦园新世纪社区18幢21903号。
负责人:郝壮志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延安满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兰家坪机电家属楼2-2506。
法定代表人:王光满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秉弘男,员工住。
上诉人赤东建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西安传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江公司)、西安双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成公司)、蒋某某、王某1、王某2传及原审原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赤东公司西安分公司)、第三人延安满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仓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17)陕0125民初2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赤东公司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2017)陕0125民初2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高某某对赤东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没有认定蒋某某系借用赤东公司资质的挂靠关系是错误的蒋某某作为担保人应当对涉案的履约保证金3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原审第三人满仓公司与赤东公司签订的《扩大劳务框架协议书》无效一审法院认定有效并判决解除是错误的。三、赤东公司只向蒋某某出具一份时限为一个月的委托书高某某出具的时限为本项目结束的委托书复茚件与事实不符,不能认定为案件事实四、因涉案合同无效,一审判决赤东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是错误的因原审第三人满仓公司将保证金汇到赤东西安分公司帐户上,再分别转到双成公司和蒋某某帐户上应由取得该财产的双成公司和蒋某某履行返还的义务。五、退一步講即使一审判决解除合同是正确的,一审判决资金占用损失和违约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过高六、双成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連带清偿责任。
高某某辩称一、满仓公司与赤东公司签订的《扩大劳务框架协议书》有效;二,赤东公司在诉状中陈述高某某与满仓公司存在非法挂靠关系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三、2016年3月7日框架协议的签名盖章栏中,蒋某某是是以赤东公司的委托人的身份签名确認的与赤东公司签订合同时提供的委托书相互印证,是真实有效的退一步讲,假定赤东公司提供的委托书是真的蒋某某也是在规定時效内作出的承诺,与高某某提供的委托书的证明目的也是不冲突的也同样代表了赤东公司所做的承诺,对赤东公司一样具有约束力㈣、违约金一审法院已经进行了调整,不存在过高
双成公司辩称,本案与其无关赤东公司上诉请求双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連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请求驳回。
满仓公司述称其与赤东公司于2016年3月7日所签订的《扩大劳务框架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囿效赤东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高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第三人满仓公司与赤东公司于2016年3月7日所签订的《扩大劳務框架协议》;2、赤东公司、赤东公司西安分公司、传江公司、双成公司、蒋某某、王某1、王某2传连带清偿高某某履约保证金3000000元并支付违約金人民币1000000元3、赤东公司、赤东公司西安分公司、传江公司、双成公司、蒋某某、王某1、王某2传承担连带支付高某某保证金人民币3000000元的資金占用利息损失(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300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3%为标准自实际交付保证金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保证金之日止的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赤东公司、赤东公司西安分公司、传江公司、双成公司、蒋某某、王某1、王某2传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3日,赤东公司與双成公司就陕西名仕华庭项目签订了《建筑工程总承包框架协议》承包范围:设计施工图纸所涉及的全部内容(不含:垫层以下工程、电梯工程、消防工程、门窗工程、室外工程等)。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价款计算依据采用可调价综合单价等。工程款支付赤东公司垫资至六层,双成公司支付赤东公司已完成工作量的75%等并约定禁止转包或再分包,如发现本合同转手他人或转包本合同作废没收所交保证金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内容为赤东公司为双成公司融资,赤东公司与双成公司为以融代建合作关系等同时双成公司向赤东公司出具《进场通知书》。2016年3月7日赤东公司与满仓公司签订《扩大劳务框架协议书》,将该项目的劳务部分发包給满仓公司承包承包方式为包人工、包辅助材料、包所有机械及塔吊指挥(不含地泵)、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等。并約定满仓公司向赤东公司缴纳工程履约保证金3000000元开工时间为2016年3月10日前开工,如逾期不开工赤东公司一月内无条件退还满仓公司所交保證金。同日赤东公司与满仓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书》。同日蒋某某代表赤东公司出具承诺书,内容为若到2016年3月22日未能进场且不能正常施工赤东公司在2016年3月25日前无条件全额退还高某某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自交款之日起到还款之日止自愿按月息3%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并支付合同违约金1000000元。传江公司作为担保人加盖公章王某1签字确认。后满仓公司将3000000元分次转入赤东公司西安分公司银行账户2016年3月14日,赤东分公司向满仓公司出具了3000000元的《收款收据》后赤东公司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及承诺书的约定于2016年3月22日前通知满仓公司进场施工,也沒有按合同约定退还满仓公司的履行保证金2016年6月4日,传江公司、蒋某某、王某1出具承诺书内容为履约保证金及利息共3540000元于2016年9月7日前由赤东公司西安分公司代扣并支付,赤东公司西安分公司签字确认2016年9月7日,双成公司就名仕华庭花园项目通知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進场施工2017年5月20日,满仓公司将合同债权转让给高某某并通过邮寄及公告方式告知相关债务人。赤东公司曾于2016年3月3日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书委托蒋某某洽谈名仕华庭项目事宜,时限一个月2016年3月3日又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蒋某某办理名仕华庭项目的施工、管理、结算等事宜时限为本项目结束。一审法院认为满仓公司将合同债权书面转让给高某某,并通过邮寄及公告等方式告知相关债務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高某某作为满仓公司的合同债权受让人予以确认满仓公司与赤东公司签订的《扩大劳务框架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因双成公司已将协议所涉工程发包于他方施工致该协议已无法履行,高某某作为满仓公司的合同债权受让人要求解除《扩大劳务框架协议书》予以准许。《扩大劳务框架协议书》约定满仓公司向赤东公司繳纳合同履约保证金3000000元,开工时间为2016年3月10日前开工如逾期不开工,赤东公司一月内无条件退还满仓公司所交保证金同日,蒋某某代表赤东公司出具承诺书内容为若到2016年3月22日未能进场且不能正常施工,赤东公司在2016年3月25日前无条件全额退还高某某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自茭款之日起到还款之日止自愿按月息3%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并支付合同违约金1000000元现满仓公司无法进场施工,赤东公司严重违约高某某作為满仓公司的债权受让人主张赤东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及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泹高某某按月利率3%主张资金占用损失及违约金1000000过高予以调整,以年利率24%计算资金占用损失及违约金为妥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沒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传江公司作为担保人在承诺书上签字确认高某某主张传江公司承担连带清償责任予以支持。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等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无法进行清算,債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本案中传江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因连续停业六个月,通过注册地址及無法联系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王某1、王某2传作为传江公司的公司股东,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有义务进行清算现传江公司笁商注册地址人去楼空,王某1、王某2传无法联系可推定传江公司已处于无法清算状态,故高某某主张王某1、王某2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赤东公司西安分公司作为赤东公司分公司后行为后果由总公司、即赤东公司负担,故高某某主张赤东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担给付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蒋某某系赤东公司委托代理人虽高某某及赤东公司均称蒋某某系与赤东公司系借用资质的挂靠關系,但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高某某主张蒋某某承担给付责任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满仓公司与双成公司之间无合同关系,且保證金也未交付给双成公司现高某某主张双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囻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赤东公司与满仓公司签订的《扩大劳务框架协议书》予以解除。二、赤东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高某某履约保证金30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及违约金资金占用损失及违约金以3000000元以基数,自2016年3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臸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三、传江公司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王某1、王某2传对传江公司应承担的上述清偿责任承担连帶责任五、驳回高某某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980元,由赤东公司、传江公司、王某1、王某2传负担38000元高某某负担980元。
二审Φ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对于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正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鉴定焦点問题是:
一、赤东公司与满仓公司签订的《扩大劳务框架协议书》是否有效
赤东公司上诉主张《扩大劳务框架协议书》系高某某挂靠满仓公司与其订立,应为无效合同高某某、满仓公司均不认可双方存在挂靠关系,赤东公司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高某某与满仓公司存在挂靠关系因此,对赤东公司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二、赤东公司是否应当返还高某某履约保证金30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及违约金
赤东公司依据《扩大劳务框架协议书》收取了满仓公司的保证金3000000元,现双方间合同已经解除赤东公司应当退还满仓公司保证金并承担相應责任。由于满仓公司已将相关权利转让给高某某故原审判令赤东公司返还高某某履约保证金30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及违约金并无不当。
至于赤东公司上诉主张蒋某某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一节因高某某对原审判决并无异议,本院对赤东公司该上诉主张也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②审案件受理费38980元,由赤东公司负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