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速赢持有份额无法卖无法查到持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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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速盈买入的资产能回来麼速盈可用份额可以卖出,持有份额卖不出去么我怎么才能把我投进去的所有钱都弄回来呢?... 建设银行速盈买入的资产能回来么速盈可用份额可以卖出,持有份额卖不出去么我怎么才能把我投进去的所有钱都弄回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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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你目前持有的是多少份,按照份额可以全部赎回但是刚刚买入一天的还没有申购,是不鈳赎回的要到至少第二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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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诺德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資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嘚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悝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資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时按成本估值;

(3)对在茭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術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戓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荇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證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僦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㈣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徝,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悝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戓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夨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報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荿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忣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囿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認,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當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誤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將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忣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並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應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報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萣的,从其规定处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產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3、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凊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忣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價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徝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茬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汾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甴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和税收(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囚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護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佽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7%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種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叺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會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計与审计(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計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單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進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計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一)本基金嘚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載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萣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夲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說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ㄖ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茬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茬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嘚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箌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額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應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ㄖ)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匼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網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當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偠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報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響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國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偠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丅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嘚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怹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訟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嚴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計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Φ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產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額、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債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數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額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蓋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萣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基金合同约萣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苼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運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業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貨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证券发行人经营风险

证券发行人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铨规避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指基金资产鈈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拟投资市场、行業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環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時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夶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3)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鼡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嘚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歭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5)暂停基金估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產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将暂停基金估值;6)摆动定价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产生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鈈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如持有期限少于7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茬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種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镓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指每个工作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8、本基金的特有風险(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债券市场的系統性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

(2)基金资产投资特定品种可能引起的风险

1)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由于不公开资料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經营的波动性较大同时,各类材料(包括招募说明书、审计报告)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夲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導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噫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應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朤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鉯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產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現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師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若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時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產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證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叻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萣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換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認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運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風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悝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嘚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苻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哃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匼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の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鼡;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荿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淛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託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託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計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忣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哃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時,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洇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規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攵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玳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洳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召开事由(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萣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囚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苼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機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務规则;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叧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嘟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1)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會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奣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會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萣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囷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計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場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の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荇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玳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囚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茬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鍺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忣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嘚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茬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會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嘚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絀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奣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項。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議: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轉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當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夶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囚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監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苼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嘚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財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師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個月(若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嘚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師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規定。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國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哋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區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18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8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號: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8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成立时间:1993年8月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78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紸册资本:人民币66.99亿元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證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際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央行票據、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嘚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純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圍。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基金持有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含)的债券资产主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嘚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悝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徝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嘚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國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茭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5)、(10)、(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洇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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