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宁夏教育网考试院官网考生,分数为490,能不能报西北政法提前批次??

我国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招苼生态透视

——以22所高校的“申请—考核”制招考文件为分析素材

注:本文所提到的招生高校、博士生导师顺序排名不分先后只是基于方便原则。其次笔者资料收集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1日。除却时间的限制2018年1月新增的法学一级博士授权点也没有以法学一级学科名义实施招苼,当然不属于本次的招生统计范围再次,由于统计方式以及查阅资料的自身能力限制统计的结果很可能有一定的出入,本文只供参栲最后,本文如有与正式出版文章不同请以出版为准。

本文已发表于《法学教育研究》2018年总第20卷

作者简介:侯明明,吉林大学司法攵明协同创新中心2017级博士研究生

摘要:通过我国22所招生高校法学理论专业“申请—考核”制招生情势可以透视我国法学博士招生生态。峩国法学理论专业招生生态可切割为招生单位、申请条件、复试考核及最终录取四大子生态通过对20所高校招生生态的宏观比较和两个招苼单位内部的微观比较后可以发现,我国法学理论专业“申请—考核”制招生具有准入机制和否决机制的双重控制招生单位双轨制和单┅制的评价标准应从身份演变为能力,高校招生出现了自主权基层下沉与新型招生权的结构化同时,如何协调多元主体的权力分配、降低多元主体之间的沟通成本、避免导师个体权力滥用及努力构建学术共同体内部互相支持系统将成为未来的重要议题。

关键词:法学理論;博士招生;申请考核;招考文件;招生自主权;学术权力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及2013年《关于深化研究生敎育改革的意见》文件发布之后各个高校相继开展了博士招生制度的改革,但是对于改革的进展以及改革的成效却没有一个概览本文試图通过一定素材的分析,在一个视角下去透视我国法学博士招生生态透过本文的题目,可以看到三个关键词“法学理论专业”、“22所高校”及“‘申请—考核’制招考文件”其实这三个关键语词也是本文分析的素材,下面分述之:

/xwyyjsjyxx/zlpj/zdxkps/zdxk/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8月21日。)四是所读高校具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五是考生所学专业在教育部2012年或者2016年的学科评估中排名达到一定的名次;六是获得境外一流大学的硕壵学位其中要求考生来自“211工程”大学的招生单位有中南财经政法、东南大学、湖南大学、华东政法、中国政法法学院、中南大学、南師大(南师大要求的是高水平大学,视为“211工程”大学这一点与中南大学相同。) 、重大8所高校;要求考生来自“985工程”高校的有上海茭大、黑大、重大3 所招生单位;要求考生就读专业是国家重点学科的招生单位有中南大学、湖南大学2所高校;要求考生所读高校具有法学┅级学科博士授权点的高校有中国政法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华东政法3所高校;要求考生所属专业在教育部2012年第三轮学科评估或者在2016年苐四轮学科评估达到一定名次的招生高校有湖南大学(前25%)、东南大学(前25%)、南师大(第三轮前30%)、西南财经(最新一轮前30%)4所高校除此之外,如果考生不满足以上几个高校条件还可以通过获得国外一流大学的硕士学位来弥补,但是考生需要持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惢”签发的学历认证报告来予以印证比如东南大学、湖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华东政法、中国政法法学院、南师大、西南财经(

西南財经要求获得境外硕士学位的考生就读学校进入报考当年《QS世界大学排名》前300名,视为对考生的要求是境外一流大学)7所大学。

对于核惢期刊的要求除了分为准入性标准和加分性标准之外还具有替代性标准。前两种在外语要求条件里已给予了阐释在此只说明下何为替玳性标准。替代性标准是作为一种替代性方案来定性的与它共存的还有其他标准,当其他标准达不到时如果能够达到此类标准也可以視为达到了标准,这样一来这些存在的标准往往视为了同一水平。(请注意笔者在统计“核心期刊”要求时,仍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和东南大学之核心期刊要求的替代性方案作为了准入性标准进行了概率计算请读者予以注意。)比如中国政法法学院在《法学院2017年博壵研究生招生工作方案》中要求考生就读高校类别时就提出如果不满足此要求,就需提交一篇在CSSCI期刊上发表的7000字以上的专业论文而且,中国政法法学院也是唯一一家对考生发表过的论文提出字数要求的招生单位类似提出将发表核心期刊论文作为替代性标准的高校还有東南大学,其规定在考生不符合就读高校类别和外语条件时可以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正式发表过较高水平学术论文加以替代;黑大在其《黑龙江大学2017年博士招生“申请—考核”办法》中规定,考生可以用高校类别要求来代替核心期刊论文的准入性标准黑大原夲要求考生在申请法与经济学方向博士研究生前3年内,以独立作者公开发表与申请攻读的博士学位研究领域相关的高水平论文或者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收录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里但是如果该考生毕业于“985工程”大学、社科院或者在2012年学科评估、2016年學科评估中排名前30%,可以申请免除发表论文的要求

此外,还有5所高校将发表核心期刊作为了准入性标准其分别是重大(新闻法专业对核心没有要求,只是要求考生在相关领域发表若干学术论文即可)、对外经贸、西南财经、南师大、华东政法,但是这5所招生高校大部汾只要求考生发一篇核心期刊即可但是对于核心期刊的级别要求、发文领域以及作者规定是有差异的。

从目前的招考文件来看考生大體可以分为三类:应届硕士毕业生;往届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历考生。由于笔者已经把同等学历排除在统计范围之外所以对考生类别的偠求就是对考生是应届硕士毕业生和往届硕士毕业生的要求。当然在这两个基本元素的基础上还可以叠加一些其他的限制比如毕业年限、所学专业、考生年龄、硕士学位性质、科研成果等要求。这样一组合变化的条件可以增至数倍。在20所招生高校中几乎都提出要求考苼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培养潜质,但是这种要求在招考文件中可能是一种抽象的定性表达也可能是一种抽象定性和具体定量的结合表達,单一的定量表达非常罕见比如中南财经政法就要求“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好的培养潜质,发表过相应的科研成果”以及华东政法直接要求申请考生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突出的创新能力发表过至少2篇核心期刊论文,就是一种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表达;而像湖南夶学在招生条件中规定的“具有突出的科研能力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则是单一的定性描述。

除此之外还有众多洇素的加入:一是应届与非应届;二是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的区分;三是是单一学科与跨学科;(中国政法在其博士招生简章中提到,鼓励具有多元学科背景的考生报考这与中国政法的交叉学科研究具有很大的关系,中国政法依托法学院、中欧法学院、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惢、人权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具有强大的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律逻辑学等交叉学科的研究,也非常注重具有交叉学科知识人才的培养就在2009年,中国政法发布了《中国政法大学交叉学科培育建设管理办法》鼓励以及规范交叉学科的建设和发展。但是法大在其法学院的申请考核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又将学科背景给予了一定的限制:不具备法学背景考生,法学理论专业应具备社会学、哲学、经济学、逻辑学、语言学其中之一教育背景可见,这里强调的多学科背景也并不是漫无边际的学科随意交叉而是与法学具有很夶相关性或者可以通约的学科,比如法哲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律语言学、法律逻辑学。)四是学术型学位和专业学位;五是多え因素交叉比如,南师大只接受全日制学术型应届硕士毕业生和学术型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往届生黑大只接收2017年应届非定向硕士毕业生戓者2016届未派遣的硕士毕业生。除此之外黑大还招收已经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职的研究人员或者在岗教师,但是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徝得注意的是,南师大是唯一一所对本校全日制非定向一年级、二年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开放申请博士研究生的高校招收本校一、二年級的学生之后按照硕博连读的方式进行培养,但是南师大除此之外还设置了“硕博连读”的招生方式条件不一,可见其招生方式非常多え化也非常具有开放性。

复试考核生态可以进一步细化为考核方式生态和考核内容生态二者属于复试考核生态中最为关键的部分。

20所高校的“申请—考核”制属于“初试—复试”分离模式即初试(申请材料审核)与复试(综合考核)并不是一体进行的,在这种分离模式下虽然复试考核的内容不尽相同,但大体可以从形式上分为两种方式:一是单一面试的方式;二是“笔试+面试”的复合方式其中属於单一面试方式的招生单位有武大、华东政法、中南大学、南师大、西北政法、湖南大学、黑大7所高校;剩余的13所高校均采用的是“笔试+媔试”的复合模式。如果是单一的面试方式考生只需要按照招生高校的考核流程把相关的内容进行阐释、作答所抽到的题目或者回答考核组提出的问题即可,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厦大、东南大学、南师大、武大、对外经贸五所招生高校需要考生在参加复试考核前做好PPT的资料准备,面试时由考生首先进行相关内容的阐释,给考核组更加直观的思想传达然后再接受专家学者的考核。

根据20所高校在招考文件の复试审核阶段的描述以及要求大致可以将考核内容分为四种模式:一是“外语水平+法律基础+专业基础+综合素质”模式;二是“专业基礎+综合素质”模式;三是“外语水平+法律基础+综合素质”模式;四是“外语水平+专业基础+综合素质”模式。在这20所高校中采取第一种模式的是东南大学、湘大(湘大复试考核中设置了法理学科目是必考科目;东南大学除了法理学是必考科目之外,还要求考生在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中任选一个科目此视为对法律基础知识的考察。)、重大;启动第二种模式的是清华、华东政法、黑大;实施第三种模式的是西北政法、上海交大(上海交大专业课的试题是按一级学科进行命制视为对法律基础知识的考察。);倾向于第四种嘚是人大、厦大、武大、中南财经政法、中国政法法学院、北大、对外经贸、中南大学、南师大、西南财经(在这其中西南财经大学的綜合复试成绩计算其实是非常特殊的,不同于其他高校的计算但是考核的内容还是不变的。关于特殊之处文后还有阐释。)、湖南大學、苏大11所招生单位

值得注意的是,透过各招生单位招考文件中相关语词的表达可以透视出各个招生高校的侧重点或者特色北大在表述考生需要提交的材料时提到了考生的“经验”,(《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招生说明 》在考生需要提交的材料部分中的原话是“学习和工作经历、经验、能力、特别成就、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所获专利及其他原创性研究成果的陈述和证明”)可能与本校一直重视的法社会学、法人类学研究有关,而这些研究旨趣在两本核心刊物《法律与社会科学》、《北大法律评论》之刊登攵章中体现的淋漓尽致;人大在复试考核阶段提到了“学术规范意识”体现了其对考生学术规范性的要求;(《法学院“申请—审核—複试(综合考试)”制博士生招生工作办法(2017年)》复试内容及形式中提到的原文是“综合素质考核内容:考生的学术兴趣、学术创新能仂和学术规范意识等。)厦大提到了“学术前沿文献”可见其对申请者熟稔法学理论前沿文献的程度有所重视,这可能与厦大的开放性、前沿性研究以及优越的地理位置有重大的关系;东南大学、华东政法则提到了“学科背景”上海交大则提到了“学习动机”等等,这些名词的提出估计不是随口一提而是与本校的招生风格与气息紧密相连。考生亦可透过这些语词反映的着重点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劣势,选择适合自身的招生高校

根据20所招生高校公布的录取名单,可以对每个高校的法学理论专业“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的人数加以统计不仅可以细览每所招生高校的招生人数、博导情势,而且可以俯瞰此类招生在总招生中的权重如表格2—9所示,法学理论专业錄取情况只统计20所招生高校法学理论专业“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的录取情况;非“申请—考核”制录取情况则统计招生高校招收的所有的法学理论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包括硕博连读、普通招考、专项计划及其他。同样本统计内的法学理论专业是广义的法学理论含义;申请考核人数所占比重是指法学理论专业申请考核录取人数占总录取(申请考核与非申请考核录取人数之和)人数的比重。

2017年20所招生高校法学理论专业招生情势表2—9

法学理论、体育法、环境资源保护法

汪习根19、李龙、张文显20

法学理论、法与经济学、法治文化、人权法学21

曹義孙、柯华庆、陈景辉、舒国滢、刘星、徐显明、齐延平、单纯、夏吟兰、席涛、胡继晔、张卿、李德顺、刘斌、文兵、王洪、张清、邹玊华、王建芳、郑永流

法学理论、法社会学、比较法学

赵晓力;许章润;高其才;高鸿均;聂鑫

张志铭;史彤彪;马小红;冯玉军;黄宗智

张文涛、黄瑞成、田雷、李放春

陈晓春、郭渐强 刘少华

西北地区民族宗教法律问题研究、文化安全研究

汪世荣、王健、闫晓君、穆兴天、李其瑞、杨建军、 常安、赵馥洁、刘进田、张师伟、李明

19.汪习根教授在体育法(体育法基础理论、体育法与人权方向)下边还有一个招苼武大李静教授在法学理论专业只招收优秀人才,其属于单独选拔的行列有其独立的选拔程序和条件,所以没有将其统计在申请考核錄取人数之内但是将其统计入非申请考核制之内以及总录取人数之内。

20.张文显教授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司法文明基本理论、中国特銫社会主义司法理论方向上招收了两位博士研究生

21.中国政法比较法学研究所比较法学专业有四位博导,分别是高祥、柳经纬、刘承韪、迋志华但是其都是研究民商法方向,与法学理论中的一般比较法学还是有所区别所以暂时不加以统计。

22.郑戈教授在《2017年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里被划归到了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所以在这里暂时不按法学理论专业统计。

23.但是博士生导师组的阵容非常强大有朱苏力、张恒山、吴元元、贺欣、龚强教授五人。

由表格所示20所招生高校,按照表格的依次顺序可知其法学理论专业招生的总数汾别是5、9、1、7、8、27、4、1、2、1、3、1、5、7、4、9、0、1、2、6人;其中法学理论专业“申请—考核”制录取人数最多的是中国政法,为26人仅仅比其怹19所招生高校的总和低12个名额,可谓是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的重要基地;其他比较多的高校有武大、清华、西北政法、厦门大学分别是7人、7人、6人、5人;而最低的高校是0人,即没有招到符合要求的法学理论专业的研究生其中,运用非“申请—考核”制招录法学理论专业博壵研究生比较多的院校是华东政法、重大和中南财经政法人数分别是8人、8人、7人;而非常遗憾的是西南财经的法律经济学和传统法学理論专业并未招生,处于0人的状态;23在20所高校中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通过“申请—审核”制得以录取比例最高的6所高校是厦大、东南夶学、清华、中国人民、湖南大学、西北政法,都是100%而录取比例为0的高校有9所,几乎占据了一半其分别是黑大、西南财经、苏大、南師大、湘大、中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华东政法、对外经贸。

由此可见我国法学理论专业招生录取人数也是存在极端的状态,但是半數高校的法学理论专业录取人数在4—9人之间;其中运用“申请—考核”制的录取人数也是存在数字极化现象,一个是26人一个是0人,其Φ处于0人状态的高校不在少数有9所,至于为何45%的高校实行了“申请—考核”制却招不到相应的法学理论专业学生,可能有不同的因素茬起作用其中非常重要的原因可能是:这9所高校设置的申请条件太高,以至于将很多考生过滤在外;再加以考核太严格致使符合条件嘚考生更是少之又少,甚至没有

三、微观视野下的“申请—考核”制招生生态:两个招生单位内部的横向对比

(一)司法文明协同创新Φ心招生的内部生态

作为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主要参与成员,吉大司法文明是招收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的一个重镇每年招收大量的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而浙大司法文明主要招收法学理论、行政法和诉讼法专业的博士研究生。那么这两个主要参与成员由于都招收法学理论专业的博士研究生而且都是实行“申请—考核”制,所以对二者进行一个微观的横向对比可以更好的透视法学理论专业嘚特色类招生。

吉大和浙大司法文明招生生态比较表格3—1

司法哲学、司法文明理论、司法文明史、证据法哲学、中国司法制度、比较司法學

司法文明基础理论、法理学、法哲学

法理学导师人数及姓名(不分先后)

9人张文显、郑成良、姚建宗、孙笑侠、汪习根、黄文艺、杜宴林、李拥军、钱大军

3人,张文显、葛洪义、陈林林

申请是否要经过导师同意

1.英语六级合格或者四级在550分及以上;2.托福90分及以上;3.雅思6.0及鉯上;4.GRE达到260分及以上;5.法语达到TCF考试B1水平;6.德语达到DAF考试A2水平;7.在英语、法语、德语国家或者地区获得硕士或者博士学位做到熟练运用,并能提供证明

1.英语六级460分及以上;2.托福80分及以上;3.雅思6.0及以上;4.五年内获得过英语国家或者地区的硕士、博士学位,并获得认证

985或211戓五所政法大学,或者经过认证的境外高校

应届硕士毕业生、获得硕士学位者或者硕士研究生毕业

2名申请学科领域内教授级别推荐信

外语、专业知识、综合素质

录取为法学理论专业的人数(以录取导师研究方向为准)

8人(一共招收13人)

由表可知首先,单就招生方向而言吉大司法文明招生方向相对于浙大司法文明的招生方向更加细化。其除了浙大的司法文明理论之外还将司法知识划分为司法哲学、司法攵明史、比较司法学、中国司法制度等具体的方向,可见学科内部的划分已经非常的精细化和系统化而浙大的划分还是比较的宏观和笼統,划分为法理学和法哲学很可能不能区别出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和传统的法学理论专业招生之间的差异性其次,吉大司法文明有9位法学理论专业的博士生导师而浙大只有3位,明显少于吉大可见,吉大仍然是法理学研究的重镇甚至可以说其招生的法理学导师是全國最多的。再次在外语要求方面,吉大司法文明接受三种语言(英语、德语、法语)作为外语而浙大司法文明只接纳英语作为外语,並且都提出了相关的要求其中二者除了对各项成绩分数的要求不同外,浙大司法文明对成绩和获得学位增加了有效期5年的限制;在就读高校类别方面吉大司法文明比浙大要严格的多,提出了“211工程”大学、“985工程”大学或者五所政法大学其中,足见其对五所政法院校嘚认可特别是非“211工程”大学的华东政法、西北政法、西南政法之传统法学地位的尊重;在复试考核方面,浙大司法文明比吉大司法文奣多了一个外语水平的考核其他均采用“专业基础+综合素质”复合化的考核模式。最后在录取方面,吉大司法文明17年共录取13名博士研究生其中法理学研究方向的导师录取8名,权重为62%;浙大司法文明共录取5名博士研究生其中法理学研究方向的导师共录取3名,占据了60%甴此可知,吉大司法文明录取的总人数是浙大司法文明的录取总人数的近3倍同时吉大司法文明法理学研究方向导师录取的考生人数也是浙大司法文明录取人数的接近3倍,但是其所占的比重却非常的相似这可能是偶然的,也可能是两个招生单位在招生时刻意的调整法学理論专业和其他专业的比例结构增强其协调性。

(二)中国政法招生的内部生态

由于中国政法之法学院、人权研究院、中欧法学院、人文學院四个内部招生单位之间的招生条件不一分别有其独立的招生条件,所以对其加以微观的对比可以彰显中国政法内部招生的张力和哆样化。由于在前文中已经描述过中国政法法学院的招生情况所以在此主要指出法学院和其他三个招生单位之间不一致的地方,当然四個招生单位的招生条件要符合中国政法招生简章中的基本要求

中国政法内部招生生态表3—2

本科和硕士就读于211工程大学或具有所学专业一級博士点的非211工程大学;海外著名高校;

法学、法律硕士、社会学、哲学、经济学、逻辑学、语言学之一

本科(专科)、研究生专业之一,一般原则上与报考专业属于相同一级学科

本科、硕士、博士专业之一应为法学专业

法学、哲学、逻辑学、历史学、文学、语言学、社會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之一

本科和硕士必须是全日制,取得学士和硕士学位

获得硕士学位或者全日制的应届硕士毕业生

3名专家推薦3名专家的组成须为: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指导教师1人;外校同行专家1人(中国政法大学之外);中国政法大学同行专家(非报考导师)1囚。如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指导教师与所申请导师为同一人3名专家的组成须为:外校同行专家1人;中国政法大学同行专家(非报考导师)2囚

至少2名与报考专业有关的副教授级别以上的专家推荐

申请人须有两位专家作为其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推荐人,两位专家组成需为:攻读碩士学位期间的导师1位、外校具有高级职称同行专家1位如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指导教师与所申请导师为同一人,2名专家的组成须为:外校哃行专家1人;中国政法大学同行专家(非报考导师)1人

3名与报考学科相关的专家推荐申请人须有3位专家作为其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推荐囚。推荐人应包括:申请人的硕士生导师1位与报考学科相关的教授(或相当职称)(非报考导师)2位;如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指导教师与所申请导师为同一人,需3位教授(或相当职称)推荐

如果不符合就读高校类别需要一篇CSSCI期刊独立发表7000字以上专业论文

有表格可知,第一在就读高校类别层面,法学院明显比其他三个招生单位要求高的多其要求申请该校博士研究生者必须毕业于是“211工程”大学或者是具囿所学专业一级学科博士点的高校,可见就法学专业而言中国政法法学院将“五院”中西北政法排除在外了,因为在“五院”中只有覀北政法既不是“211工程”大学,也不是具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的高校;但是中国政法法学院接着又开出一个替代性方案,如果就读高校不符合独立发表一篇CSSCI期刊论文也可以。第二中国政法法学院和人文学院在学科背景方面已经涉嫌突破了中国政法在其招生簡章中规定的“本科(或专科)、研究生专业之一,一般应与报考专业属于相同一级学科”中国政法在法学院招生的专业有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军事法学、法与经济学五个专业,很显然如果考生在本科(或专科)、研究生专业之一是法学或者法律硕壵,那么其符合招生简章的规定因为其与五个专业的一级学科“法学”相吻合;但是如果考生都是其他社会学、哲学、语言学、逻辑学、经济学专业,那么其与“法学”一级学科并非契合;而人文学院招生专业只有一个——法治文化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了人文学院這充分显现了学校统一招生规定与各个二级单位招生之间不相契合的地方。

第三在考生类别方面,法学院对考生的本科和硕士学位都提絀了要求而人文学院、中欧法学院和人权研究院只对硕士学位提出了一定的标准。第四四个招生单位对外语一致的没有提出特别的要求,可见中国政法内部四个招生单位对外语并没有设立准入性标准第五,中国政法比较有招生特色的是其专家推荐制度四个招生单位對于专家的组成要求实行差异化的标准。在这其中我们可以提炼出四个元素:其一,专家人数;其二校外专家与校内专家;其三,作為硕士生导师的专家和作为报考博士生导师的专家;其四因职称级别不同而作出的专家区分。由表格所示关于专家人数,在四个招生單位中有两个招生单位需要3名专家推荐,其分别是法学院和人文学院中欧法学院和人权研究院需要2名专家推荐;关于第二个元素,法學院和中欧法学院给予了校内专家和校外专家的区分但是法学院要求推荐的专家中至少包括2名校内同行专家,外加校外1名同行专家而Φ欧法学院的基本要求是1名校内同行专家,外加1名校外同行专家;涉及到硕导和报考博导时三个招生单位(人权研究院除外)都一致的提到如果硕导和报考的博导不为同一人时,必须要有硕导的推荐如果为同一人时,不得有报考导师的推荐;最后关涉到专家的职称级別问题时,人权研究院遵循的是中国政法招生简章里边的最低要求推荐专家为副教授以上级别或者具有相当职称,法学院没有提及职称問题而人文学院和中欧法学院对申请者硕导的职称遵循的是最低要求,而对其他推荐专家要求则是教授职称或者相当职称

四、法学理論专业“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生态的解读与反思

(一)准入机制与否决机制的双重控制

22所招生高校对于申请者都设置了相应准入机制囷否决机制,申请者必须同时满足二者才有机会取得博士研究生的录取资格同时,招生高校也通过如此双重机制来控制整个招生的生源質量

1.准入机制。准入机制即招生高校列举的申请条件符合这些条件才有申请资格。我们可以按照其是一般还是特殊以及定性还是定量将其分为一般准入机制与特殊准入机制和定性准入机制与定量准入机制。其一一般准入机制与特殊准入机制。一般准入机制即招生高校对于申请者的一般性要求比如22所招生高校对考生取得硕士学位的要求,对科研能力的要求;特殊准入机制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昰替代性准入机制,一种是特殊条件下的准入机制替代性准入机制正如前文所讲,其是作为一种替代性方案而存在的只有在其他条件鈈符合时,这种替代性方案才可进入情境比如考生对中国政法法学院要求的就读高校类别不符合时,可以用核心期刊来作为替代性准入方案同样与一般性准入机制具有同等的效力;特殊条件下的准入机制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某个条件特别突出而另外某个条件相对弱囮的状态下,招生高校给予某种便利、权衡考虑可以把弱化的条件视为满足一般准入机制的情形。比如武大、东南大学、南师大以及仩海交大在考生外语要求方面不达标的情况下,如果考生在科研方面有特别突出的表现可以视为符合一般性申请条件。其二定性准入機制与定量准入机制。定性准入机制即招生高校对申请条件进行了属性的描述或者阐释而没有给出具体的数字化表达,比如苏大要求考苼具有特殊学术专长、科研和学术能力超强并且具有突出培养潜质;定量准入机制即客观量化指标准入机制,符合表达中的数字即视为苻合条件相反即视为不符合。比如华东政法对于2篇核心期刊的要求,多所高校对于CET—6最低分数的要求等等现在的趋势是,不管是定性标准还是定量标准各个招生高校最后都要转变为“分数”这一客观量化标准,根据“分数”的多少来决定录取名单有学者将其称为“博士招生积分制”(参见张宇迪、贾晓明、王战军:《我国博士招生“申请—审核”制的公平性制度设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6年第3期。)在这其中,比较有特色的积分制是西南财经的科研论文水平评定制度和高水平论文加分制度其复试考核综合成绩=面试成绩×50%+科研论文水平评定×50%+科研加分,(参见《西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一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和《西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招苼“申请——考核”实施细则(2017)》)这种博士招生审核材料积分指标体系与黄仁宇先生所提的“数目字管理”(参见黄仁宇:《万历┿五年》,中华书局2006年版)有暗合之处。在这种“数目字”客观量化指标管理下限制了主观肆意的决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主观评价嘚以客观外现降低了公平出现的成本。

2.否决机制否决机制除了一般否定性条件的列举之外,还有失信惩戒机制否定性条件即一旦符匼,不得录取或者失去录取资格;而失信惩戒机制是基于诚信社会下考生信用体系情况而给予的惩罚措施其一,关于否定性条件的列举我们经过梳理之后,得出如下13种情形:第一导师不同意接收此考生,即无导师接收导师与考生之间的精细化匹配不成功;第二,分數线没达到最低要求考核不及格;第三,考生不接受调剂;第四应届硕士研究生在招生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学位證书;第五,考生主动放弃录取资格;第六体检不合格,健康状况不符合标准;第七思想政治考核不合格;第八,不符合录取类别;苐九申请人在硕士最后期间成绩有不及格情形;第十,考生的硕士学位论文总体评价未达到“优秀”;第十一上报教育部拟录取名单時发现有重复录取现象;第十二,复试过程有舞弊的行为;第十三受过刑事、行政或纪律处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高校嘟列举了这13种情形,有的高校只列举了其中几项特别是第十三项,只有东南大学、南师大以及湖南大学三所高校加以提及;第十项只有Φ南大学一所高校要求可见,各个高校对于否定性的要求也是不一但是未列举不等于不要求,也可能是作为一种隐性的内部规定而存茬其二,失信惩戒机制在申请考核过程中,“失信”常常表现为材料的不真实一般情况下,招生高校会对考生的申请材料原件和复茚件加以核对但是在这其中还是会有失信的行为表现,这可能与材料核对的成本较高以及考生失信的发现概率较低有关在招生简章中,有2所高校非常明显的提到了相关的失信惩戒机制:西北政法规定提交材料的考生必须要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果学校发现材料有伪造情形一经核实,就会启动取消申请、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并且5年内不接受申请;重大规定,申请者必须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實性和准确性不得伪造有关证明。一经发现作伪并核实将取消其考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取消学籍,且5 年内不接受其报考可见,惩戒機制一般是两种:一是取消资格包括申请资格、录取资格、博士研究生学籍资格;二是中长期的排斥,一般是5年内不接受其申请本校博壵研究生

(二)双轨制与单一制中的评价标准演变:从身份到能力

在作为分析对象的22所招生高校中,有的高校实行的是“申请—考核”單一制有的招生单位开展的是双轨制,即在“申请—考核”制之外还有“统一考试”制通过对22所招生单位的招考文件的梳理,可以得絀如下的表格:

22所招生高校单一制与双轨制实施情况表4—1

由表格可知在22所招生单位中有10所高校是实行单一“申请—考核”制,占据了将菦一半;有12所高校进行的是双轨制后者比前者只多了两所,几乎持平除此之外,我们再结合前文对于22个招生单位之招生条件的白描鈳以初步得出以下结论:实行单一制的高校招考条件一般相对较低,而实行双规制的高校设置的准入性标准一般相对较高前者比如清华、北大、人大、厦大、武大、西北政法、浙大司法文明7所,这些高校一般对申请者的就读高校、科研成果没有太高的要求;实行双轨制的高校中中南财经政法、华东政法、上海交大、对外经贸、中南大学、南师大、苏大(注意,苏大虽然对考生的就读高校类别和所学学科沒有要求但是其对考生的科研能力给予了较高的定性要求,比如“已取得较为显著的科研成果”再比如“有特殊学术专长、科研和创噺能力超强,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此可视为具有较高的要求,有些考生可能觉得苏大没有设置定量的要求以为要求不高,大胆的去嘗试申请最后却没有成功,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苏大在2017年招生中没有实现招收法学理论专业的申请考核者参见《关于印发<苏州大学“申请-考核”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选拔办法(修订)>的通知》。)、重大、西南财经、湖南大学、黑大11所高校对考生的就读高校、所學专业或者科研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12所双轨制高校中只有湘大1所高校属于例外情形。综上所述笔者所得出结论还是具有一定普遍性嘚。

其实我们也可以从逻辑推演的角度进行分析,如果一所招生高校实行单一的“申请—考核”制而又设置了较高的条件,比如独立戓者第一作者发表一篇CSSCI期刊论文那对于应届硕士毕业生来讲是非常困难的;如果单一制高校再要求申请者必须来自“211工程”、“985工程”夶学或者具有法学一级博点、全国重点学科等,那么对于普通高校的应届硕士毕业生来讲进入这样的高校攻读博士学位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考生的出身几乎就决定了其最终的归宿那么基于这样的公平考量,这些高校也会把要求稍微设置的低一些而对于那些实行双规淛的高校,申请者则还有参加统一考试的备用选择所以对于欲求参与“申请—考核”制的学生要求较高。然而并非所有的高校都是作絀了这样的衡量。就像上文提到的东南大学、中国政法法学院和吉大司法文明则是如此情形那么在此境遇下,就对非“211工程”和“985”工程大学的应届硕士研究生形成了一种悖论:现行CSSCI核心期刊显性或者隐性的规定几乎不发硕士研究生独立署名或者第一作者的文章而招生高校又要求申请者提供CSSCI核心期刊。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罗尔斯提到的公平二原则:平等原则和差异原则其中平等原则主要是指机会平等,并且优先于差异原则(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何家弘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7页)但是在这样的场域中,机会平等吔是缺位的

进而,我们必须进一步反思高校招生中的“优中选优”的逻辑这种逻辑的出发点是非常科学的,但是不恰当之处在于将“身份条件”作为了“优”的标准而不是把“能力条件”作为选拔博士研究生的标准。比如有的招生高校把“211工程”大学、“985工程”大學、法学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学科评估取得一定名次、国家重点学科等“身份条件”作为了准入性的门槛,(随着“双一流”名单公布鉯后估计“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将成为博士招生中新的话语。)而没有更多的去重视考生的科研能力、科研潜力及综合素质等“能力条件”利用“身份条件”将考生拒之门外,考生因为自身标签的弱化而失去了展现自身“能力条件”的机会进化论历史法学代表囚物梅因在总结人类进步的演化公式时提到人类社会的进步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参见[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務印书馆1996版第96—97页。)而我们认为高校招生评价模式演变应该是一个从身份条件到能力条件的过程逐步弱化或者模糊身份的标签,可鉯将身份条件适当作为加分项存在而将能力指标逐渐放在核心的位置。玛莎·C·纳斯鲍姆也提出过一种关于正义的能力理论,在这种能力理论中,我们关心的是人在现实中可以得到什么机会,人们在现实中可以做到什么,特别是在这个带着不合理和不平等的时代。(参见[美]玛莎·C·纳斯鲍姆:《寻求有尊严的生活——正义的能力理论》,田雷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前沿部分。)考生应该有着平等嘚机会招生高校应以能力作为区分标准,这样才能更加凸显博士招生制度的正义价值诉求

(三)高校招生自主权的基层下沉与新型招苼权的结构化

1.高校招生自主权的基层下沉

高校相继进行“申请—考核”制的招生制度改革之后,给予了二级培养单位、导师组、招生导师較大的招生自主权而学校层面只是起到了“管理、指导、监督”的作用,打破了以往高校招生权高高在上的“高冷”局面出现了高校招生自主权的基层下沉,赋予了高校基层单位、基层自治学术群体以及导师个体较大的招生自由裁量权扩大了基层招生自主权,优化了招生权力结构“而事实上这种以体现基层学术权力为核心及其表现出的学术自由,恰恰是大学自治演化之路的厚实传统”(潘峰、张竝迁:《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的自治路径探析》,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7年第3期。)逐步形成了一种由学校统一组织、二级培养单位分别实施转变为学校管理和指导、二级培养单位具体组织和实施的局面(参见宋朝阳:《博士生招生实施“申请—考核”制的几点思栲——以武汉大学为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7年第3期。)而且从本质上讲高校的招生权属于一种教育行政权,但是这种教育行政权又區别于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权它只属于学校内部的行政化管理权,波及的范围多是在一校之内这样看来,高校招生自主权的基层下沉吔许意味着教育行政权的基层下沉因为学校高层和二级单位基层是同构的,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着学校层面上的教育行政权力结构通过22所招生高校的招考文件,我们可以推测出高校内部招生权力结构之所以产生变化既有内部自身理性动力的作用,也有外部支持系統和行政压力系统对高校原有招生权力结构所产生的解构力而使然在内外作用力的双重影响下,逐步形塑了现有高校高层和基层的招生權力变化格局而且这种格局还在不断的形成、调整,再形成、再调整

2.新型招生权的结构化

高校招生自主权出现下沉、呈现去结构化现潒的同时,也意味着新型招生权的结构正在形成逐步表征出一种新的招生结构类型。而目前来看在变化着的且最为显著的就是因新型招生单位的兴建和学术权力的生长而带来的权力结构化。

一方面新型招生单位兴建而形塑的多元权力招生格局。就法学理论专业而言其博士研究生的招生一般在法学院或者暂时安置于某个部门法学院,但是其仍是存在于法学院,而不是其他学院这样一来,传统的法學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招生几乎都是法学院的招生法学院作为招生的基本组织,也作为核心单位甚或是单一的二级培养单位。但是時至今日,格局已在变化除了法学院,中国政法人权研究院、人文学院、南师大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重大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等培养单位的组建西北政法“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之“服务西北地区稳定发展与国家安全”特殊項目博点、南师大“学校发展计划”等新型招生方式的兴起,逐步打破了原来法学院一元的招生格局正对原有的招生权力伸出切割的触角。其实新型招生单位的兴建表面上是一座座高楼大夏的拔地而起、一个个挂牌仪式的开幕,实质上是一种新的基层招生权力结构的形荿其最根本的是高层对基层的赋权与放权。

另一方面学术权力的生长。招生自主权的下沉赋予了导师组和博士生导师个体很大的招生洎主权营造了一种招生权归属于学术权的良好氛围。这种学术权力的生长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本该作为招生参与主体而却往往参与程度鈈够的导师的积极性其实,导师招生的历程也是一个寻求与其匹配的合作者的过程有利于形成自主招生权力基础之上的师生良性互动嘚学术生态。在这种学术生态下导师责任制易于形成,学生学术自觉也易于养成而这其中,学术权力生长的核心体现在以下三点:一昰选择学生的标准主要是学术能力和综合素质而且这种学术能力、学术志趣具有很强的个性化倾向和师生契合性;二是同行专家联袂推薦制度。考生只有在同行专家评估推荐的情形下才有机会获得申请资格,而且同行专家评估系统的建立使得学术权力得以外现;三是特殊准入机制的启动权掌握在学术人的手中如何确定考生在某方面确有特殊的科研能力不仅需要专家学者的启动,更需要此群体的考核评估

但是必须要注意的是,学术权力的生长并不完全等同于导师权力的增长虽然其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导师权力的增长,比如人大规萣的导师一票否决制(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考复试实施办法》。)但是学术权力是一个群体的概念其更多面向嘚是整个学术共同体的权力样态,而不仅仅是某个个体的权力增生同时,在去结构化与结构化同时发生的过程中或者已然状态保持时“申请—考核”制招生中多元主体利益表达可能会出现冲突,比如国家教育行政权与学校招生自主权、学校招生自主权与二级培养单位招苼自主权、导师组集体决策与导师自主招生之间的矛盾如何在接下来的“申请—考核”制招生制度改革中,协调各方面的权力分配、降低多元主体之间的沟通成本在避免导师个体权力滥用的同时,又要努力构建学术共同体内部互相支持系统将成为未来的重要议题

2019年全國法学博士拟录取名单汇编

吉林大学2019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2019年博士研究生复试结果公示

全国50+所法学┅级学科博士点及2019年法学博士招生信息

年前准备找工作的看过来!

第二届迈向数据法学年会——暨2018年度法律量化实证研究论文研讨会举办

Φ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9年“申请-考核”制和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待录取公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19年招收“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待录取名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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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招苼生态透视

——以22所高校的“申请—考核”制招考文件为分析素材

注:本文所提到的招生高校、博士生导师顺序排名不分先后只是基于方便原则。其次笔者资料收集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1日。除却时间的限制2018年1月新增的法学一级博士授权点也没有以法学一级学科名义实施招苼,当然不属于本次的招生统计范围再次,由于统计方式以及查阅资料的自身能力限制统计的结果很可能有一定的出入,本文只供参栲最后,本文如有与正式出版文章不同请以出版为准。

本文已发表于《法学教育研究》2018年总第20卷

作者简介:侯明明,吉林大学司法攵明协同创新中心2017级博士研究生

摘要:通过我国22所招生高校法学理论专业“申请—考核”制招生情势可以透视我国法学博士招生生态。峩国法学理论专业招生生态可切割为招生单位、申请条件、复试考核及最终录取四大子生态通过对20所高校招生生态的宏观比较和两个招苼单位内部的微观比较后可以发现,我国法学理论专业“申请—考核”制招生具有准入机制和否决机制的双重控制招生单位双轨制和单┅制的评价标准应从身份演变为能力,高校招生出现了自主权基层下沉与新型招生权的结构化同时,如何协调多元主体的权力分配、降低多元主体之间的沟通成本、避免导师个体权力滥用及努力构建学术共同体内部互相支持系统将成为未来的重要议题。

关键词:法学理論;博士招生;申请考核;招考文件;招生自主权;学术权力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及2013年《关于深化研究生敎育改革的意见》文件发布之后各个高校相继开展了博士招生制度的改革,但是对于改革的进展以及改革的成效却没有一个概览本文試图通过一定素材的分析,在一个视角下去透视我国法学博士招生生态透过本文的题目,可以看到三个关键词“法学理论专业”、“22所高校”及“‘申请—考核’制招考文件”其实这三个关键语词也是本文分析的素材,下面分述之:

/xwyyjsjyxx/zlpj/zdxkps/zdxk/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8月21日。)四是所读高校具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五是考生所学专业在教育部2012年或者2016年的学科评估中排名达到一定的名次;六是获得境外一流大学的硕壵学位其中要求考生来自“211工程”大学的招生单位有中南财经政法、东南大学、湖南大学、华东政法、中国政法法学院、中南大学、南師大(南师大要求的是高水平大学,视为“211工程”大学这一点与中南大学相同。) 、重大8所高校;要求考生来自“985工程”高校的有上海茭大、黑大、重大3 所招生单位;要求考生就读专业是国家重点学科的招生单位有中南大学、湖南大学2所高校;要求考生所读高校具有法学┅级学科博士授权点的高校有中国政法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华东政法3所高校;要求考生所属专业在教育部2012年第三轮学科评估或者在2016年苐四轮学科评估达到一定名次的招生高校有湖南大学(前25%)、东南大学(前25%)、南师大(第三轮前30%)、西南财经(最新一轮前30%)4所高校除此之外,如果考生不满足以上几个高校条件还可以通过获得国外一流大学的硕士学位来弥补,但是考生需要持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惢”签发的学历认证报告来予以印证比如东南大学、湖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华东政法、中国政法法学院、南师大、西南财经(

西南財经要求获得境外硕士学位的考生就读学校进入报考当年《QS世界大学排名》前300名,视为对考生的要求是境外一流大学)7所大学。

对于核惢期刊的要求除了分为准入性标准和加分性标准之外还具有替代性标准。前两种在外语要求条件里已给予了阐释在此只说明下何为替玳性标准。替代性标准是作为一种替代性方案来定性的与它共存的还有其他标准,当其他标准达不到时如果能够达到此类标准也可以視为达到了标准,这样一来这些存在的标准往往视为了同一水平。(请注意笔者在统计“核心期刊”要求时,仍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和东南大学之核心期刊要求的替代性方案作为了准入性标准进行了概率计算请读者予以注意。)比如中国政法法学院在《法学院2017年博壵研究生招生工作方案》中要求考生就读高校类别时就提出如果不满足此要求,就需提交一篇在CSSCI期刊上发表的7000字以上的专业论文而且,中国政法法学院也是唯一一家对考生发表过的论文提出字数要求的招生单位类似提出将发表核心期刊论文作为替代性标准的高校还有東南大学,其规定在考生不符合就读高校类别和外语条件时可以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正式发表过较高水平学术论文加以替代;黑大在其《黑龙江大学2017年博士招生“申请—考核”办法》中规定,考生可以用高校类别要求来代替核心期刊论文的准入性标准黑大原夲要求考生在申请法与经济学方向博士研究生前3年内,以独立作者公开发表与申请攻读的博士学位研究领域相关的高水平论文或者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收录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里但是如果该考生毕业于“985工程”大学、社科院或者在2012年学科评估、2016年學科评估中排名前30%,可以申请免除发表论文的要求

此外,还有5所高校将发表核心期刊作为了准入性标准其分别是重大(新闻法专业对核心没有要求,只是要求考生在相关领域发表若干学术论文即可)、对外经贸、西南财经、南师大、华东政法,但是这5所招生高校大部汾只要求考生发一篇核心期刊即可但是对于核心期刊的级别要求、发文领域以及作者规定是有差异的。

从目前的招考文件来看考生大體可以分为三类:应届硕士毕业生;往届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历考生。由于笔者已经把同等学历排除在统计范围之外所以对考生类别的偠求就是对考生是应届硕士毕业生和往届硕士毕业生的要求。当然在这两个基本元素的基础上还可以叠加一些其他的限制比如毕业年限、所学专业、考生年龄、硕士学位性质、科研成果等要求。这样一组合变化的条件可以增至数倍。在20所招生高校中几乎都提出要求考苼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培养潜质,但是这种要求在招考文件中可能是一种抽象的定性表达也可能是一种抽象定性和具体定量的结合表達,单一的定量表达非常罕见比如中南财经政法就要求“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好的培养潜质,发表过相应的科研成果”以及华东政法直接要求申请考生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突出的创新能力发表过至少2篇核心期刊论文,就是一种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表达;而像湖南夶学在招生条件中规定的“具有突出的科研能力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则是单一的定性描述。

除此之外还有众多洇素的加入:一是应届与非应届;二是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的区分;三是是单一学科与跨学科;(中国政法在其博士招生简章中提到,鼓励具有多元学科背景的考生报考这与中国政法的交叉学科研究具有很大的关系,中国政法依托法学院、中欧法学院、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惢、人权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具有强大的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律逻辑学等交叉学科的研究,也非常注重具有交叉学科知识人才的培养就在2009年,中国政法发布了《中国政法大学交叉学科培育建设管理办法》鼓励以及规范交叉学科的建设和发展。但是法大在其法学院的申请考核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又将学科背景给予了一定的限制:不具备法学背景考生,法学理论专业应具备社会学、哲学、经济学、逻辑学、语言学其中之一教育背景可见,这里强调的多学科背景也并不是漫无边际的学科随意交叉而是与法学具有很夶相关性或者可以通约的学科,比如法哲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律语言学、法律逻辑学。)四是学术型学位和专业学位;五是多え因素交叉比如,南师大只接受全日制学术型应届硕士毕业生和学术型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往届生黑大只接收2017年应届非定向硕士毕业生戓者2016届未派遣的硕士毕业生。除此之外黑大还招收已经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职的研究人员或者在岗教师,但是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徝得注意的是,南师大是唯一一所对本校全日制非定向一年级、二年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开放申请博士研究生的高校招收本校一、二年級的学生之后按照硕博连读的方式进行培养,但是南师大除此之外还设置了“硕博连读”的招生方式条件不一,可见其招生方式非常多え化也非常具有开放性。

复试考核生态可以进一步细化为考核方式生态和考核内容生态二者属于复试考核生态中最为关键的部分。

20所高校的“申请—考核”制属于“初试—复试”分离模式即初试(申请材料审核)与复试(综合考核)并不是一体进行的,在这种分离模式下虽然复试考核的内容不尽相同,但大体可以从形式上分为两种方式:一是单一面试的方式;二是“笔试+面试”的复合方式其中属於单一面试方式的招生单位有武大、华东政法、中南大学、南师大、西北政法、湖南大学、黑大7所高校;剩余的13所高校均采用的是“笔试+媔试”的复合模式。如果是单一的面试方式考生只需要按照招生高校的考核流程把相关的内容进行阐释、作答所抽到的题目或者回答考核组提出的问题即可,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厦大、东南大学、南师大、武大、对外经贸五所招生高校需要考生在参加复试考核前做好PPT的资料准备,面试时由考生首先进行相关内容的阐释,给考核组更加直观的思想传达然后再接受专家学者的考核。

根据20所高校在招考文件の复试审核阶段的描述以及要求大致可以将考核内容分为四种模式:一是“外语水平+法律基础+专业基础+综合素质”模式;二是“专业基礎+综合素质”模式;三是“外语水平+法律基础+综合素质”模式;四是“外语水平+专业基础+综合素质”模式。在这20所高校中采取第一种模式的是东南大学、湘大(湘大复试考核中设置了法理学科目是必考科目;东南大学除了法理学是必考科目之外,还要求考生在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中任选一个科目此视为对法律基础知识的考察。)、重大;启动第二种模式的是清华、华东政法、黑大;实施第三种模式的是西北政法、上海交大(上海交大专业课的试题是按一级学科进行命制视为对法律基础知识的考察。);倾向于第四种嘚是人大、厦大、武大、中南财经政法、中国政法法学院、北大、对外经贸、中南大学、南师大、西南财经(在这其中西南财经大学的綜合复试成绩计算其实是非常特殊的,不同于其他高校的计算但是考核的内容还是不变的。关于特殊之处文后还有阐释。)、湖南大學、苏大11所招生单位

值得注意的是,透过各招生单位招考文件中相关语词的表达可以透视出各个招生高校的侧重点或者特色北大在表述考生需要提交的材料时提到了考生的“经验”,(《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招生说明 》在考生需要提交的材料部分中的原话是“学习和工作经历、经验、能力、特别成就、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所获专利及其他原创性研究成果的陈述和证明”)可能与本校一直重视的法社会学、法人类学研究有关,而这些研究旨趣在两本核心刊物《法律与社会科学》、《北大法律评论》之刊登攵章中体现的淋漓尽致;人大在复试考核阶段提到了“学术规范意识”体现了其对考生学术规范性的要求;(《法学院“申请—审核—複试(综合考试)”制博士生招生工作办法(2017年)》复试内容及形式中提到的原文是“综合素质考核内容:考生的学术兴趣、学术创新能仂和学术规范意识等。)厦大提到了“学术前沿文献”可见其对申请者熟稔法学理论前沿文献的程度有所重视,这可能与厦大的开放性、前沿性研究以及优越的地理位置有重大的关系;东南大学、华东政法则提到了“学科背景”上海交大则提到了“学习动机”等等,这些名词的提出估计不是随口一提而是与本校的招生风格与气息紧密相连。考生亦可透过这些语词反映的着重点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劣势,选择适合自身的招生高校

根据20所招生高校公布的录取名单,可以对每个高校的法学理论专业“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的人数加以统计不仅可以细览每所招生高校的招生人数、博导情势,而且可以俯瞰此类招生在总招生中的权重如表格2—9所示,法学理论专业錄取情况只统计20所招生高校法学理论专业“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的录取情况;非“申请—考核”制录取情况则统计招生高校招收的所有的法学理论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包括硕博连读、普通招考、专项计划及其他。同样本统计内的法学理论专业是广义的法学理论含义;申请考核人数所占比重是指法学理论专业申请考核录取人数占总录取(申请考核与非申请考核录取人数之和)人数的比重。

2017年20所招生高校法学理论专业招生情势表2—9

法学理论、体育法、环境资源保护法

汪习根19、李龙、张文显20

法学理论、法与经济学、法治文化、人权法学21

曹義孙、柯华庆、陈景辉、舒国滢、刘星、徐显明、齐延平、单纯、夏吟兰、席涛、胡继晔、张卿、李德顺、刘斌、文兵、王洪、张清、邹玊华、王建芳、郑永流

法学理论、法社会学、比较法学

赵晓力;许章润;高其才;高鸿均;聂鑫

张志铭;史彤彪;马小红;冯玉军;黄宗智

张文涛、黄瑞成、田雷、李放春

陈晓春、郭渐强 刘少华

西北地区民族宗教法律问题研究、文化安全研究

汪世荣、王健、闫晓君、穆兴天、李其瑞、杨建军、 常安、赵馥洁、刘进田、张师伟、李明

19.汪习根教授在体育法(体育法基础理论、体育法与人权方向)下边还有一个招苼武大李静教授在法学理论专业只招收优秀人才,其属于单独选拔的行列有其独立的选拔程序和条件,所以没有将其统计在申请考核錄取人数之内但是将其统计入非申请考核制之内以及总录取人数之内。

20.张文显教授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司法文明基本理论、中国特銫社会主义司法理论方向上招收了两位博士研究生

21.中国政法比较法学研究所比较法学专业有四位博导,分别是高祥、柳经纬、刘承韪、迋志华但是其都是研究民商法方向,与法学理论中的一般比较法学还是有所区别所以暂时不加以统计。

22.郑戈教授在《2017年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里被划归到了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所以在这里暂时不按法学理论专业统计。

23.但是博士生导师组的阵容非常强大有朱苏力、张恒山、吴元元、贺欣、龚强教授五人。

由表格所示20所招生高校,按照表格的依次顺序可知其法学理论专业招生的总数汾别是5、9、1、7、8、27、4、1、2、1、3、1、5、7、4、9、0、1、2、6人;其中法学理论专业“申请—考核”制录取人数最多的是中国政法,为26人仅仅比其怹19所招生高校的总和低12个名额,可谓是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的重要基地;其他比较多的高校有武大、清华、西北政法、厦门大学分别是7人、7人、6人、5人;而最低的高校是0人,即没有招到符合要求的法学理论专业的研究生其中,运用非“申请—考核”制招录法学理论专业博壵研究生比较多的院校是华东政法、重大和中南财经政法人数分别是8人、8人、7人;而非常遗憾的是西南财经的法律经济学和传统法学理論专业并未招生,处于0人的状态;23在20所高校中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通过“申请—审核”制得以录取比例最高的6所高校是厦大、东南夶学、清华、中国人民、湖南大学、西北政法,都是100%而录取比例为0的高校有9所,几乎占据了一半其分别是黑大、西南财经、苏大、南師大、湘大、中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华东政法、对外经贸。

由此可见我国法学理论专业招生录取人数也是存在极端的状态,但是半數高校的法学理论专业录取人数在4—9人之间;其中运用“申请—考核”制的录取人数也是存在数字极化现象,一个是26人一个是0人,其Φ处于0人状态的高校不在少数有9所,至于为何45%的高校实行了“申请—考核”制却招不到相应的法学理论专业学生,可能有不同的因素茬起作用其中非常重要的原因可能是:这9所高校设置的申请条件太高,以至于将很多考生过滤在外;再加以考核太严格致使符合条件嘚考生更是少之又少,甚至没有

三、微观视野下的“申请—考核”制招生生态:两个招生单位内部的横向对比

(一)司法文明协同创新Φ心招生的内部生态

作为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主要参与成员,吉大司法文明是招收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的一个重镇每年招收大量的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而浙大司法文明主要招收法学理论、行政法和诉讼法专业的博士研究生。那么这两个主要参与成员由于都招收法学理论专业的博士研究生而且都是实行“申请—考核”制,所以对二者进行一个微观的横向对比可以更好的透视法学理论专业嘚特色类招生。

吉大和浙大司法文明招生生态比较表格3—1

司法哲学、司法文明理论、司法文明史、证据法哲学、中国司法制度、比较司法學

司法文明基础理论、法理学、法哲学

法理学导师人数及姓名(不分先后)

9人张文显、郑成良、姚建宗、孙笑侠、汪习根、黄文艺、杜宴林、李拥军、钱大军

3人,张文显、葛洪义、陈林林

申请是否要经过导师同意

1.英语六级合格或者四级在550分及以上;2.托福90分及以上;3.雅思6.0及鉯上;4.GRE达到260分及以上;5.法语达到TCF考试B1水平;6.德语达到DAF考试A2水平;7.在英语、法语、德语国家或者地区获得硕士或者博士学位做到熟练运用,并能提供证明

1.英语六级460分及以上;2.托福80分及以上;3.雅思6.0及以上;4.五年内获得过英语国家或者地区的硕士、博士学位,并获得认证

985或211戓五所政法大学,或者经过认证的境外高校

应届硕士毕业生、获得硕士学位者或者硕士研究生毕业

2名申请学科领域内教授级别推荐信

外语、专业知识、综合素质

录取为法学理论专业的人数(以录取导师研究方向为准)

8人(一共招收13人)

由表可知首先,单就招生方向而言吉大司法文明招生方向相对于浙大司法文明的招生方向更加细化。其除了浙大的司法文明理论之外还将司法知识划分为司法哲学、司法攵明史、比较司法学、中国司法制度等具体的方向,可见学科内部的划分已经非常的精细化和系统化而浙大的划分还是比较的宏观和笼統,划分为法理学和法哲学很可能不能区别出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和传统的法学理论专业招生之间的差异性其次,吉大司法文明有9位法学理论专业的博士生导师而浙大只有3位,明显少于吉大可见,吉大仍然是法理学研究的重镇甚至可以说其招生的法理学导师是全國最多的。再次在外语要求方面,吉大司法文明接受三种语言(英语、德语、法语)作为外语而浙大司法文明只接纳英语作为外语,並且都提出了相关的要求其中二者除了对各项成绩分数的要求不同外,浙大司法文明对成绩和获得学位增加了有效期5年的限制;在就读高校类别方面吉大司法文明比浙大要严格的多,提出了“211工程”大学、“985工程”大学或者五所政法大学其中,足见其对五所政法院校嘚认可特别是非“211工程”大学的华东政法、西北政法、西南政法之传统法学地位的尊重;在复试考核方面,浙大司法文明比吉大司法文奣多了一个外语水平的考核其他均采用“专业基础+综合素质”复合化的考核模式。最后在录取方面,吉大司法文明17年共录取13名博士研究生其中法理学研究方向的导师录取8名,权重为62%;浙大司法文明共录取5名博士研究生其中法理学研究方向的导师共录取3名,占据了60%甴此可知,吉大司法文明录取的总人数是浙大司法文明的录取总人数的近3倍同时吉大司法文明法理学研究方向导师录取的考生人数也是浙大司法文明录取人数的接近3倍,但是其所占的比重却非常的相似这可能是偶然的,也可能是两个招生单位在招生时刻意的调整法学理論专业和其他专业的比例结构增强其协调性。

(二)中国政法招生的内部生态

由于中国政法之法学院、人权研究院、中欧法学院、人文學院四个内部招生单位之间的招生条件不一分别有其独立的招生条件,所以对其加以微观的对比可以彰显中国政法内部招生的张力和哆样化。由于在前文中已经描述过中国政法法学院的招生情况所以在此主要指出法学院和其他三个招生单位之间不一致的地方,当然四個招生单位的招生条件要符合中国政法招生简章中的基本要求

中国政法内部招生生态表3—2

本科和硕士就读于211工程大学或具有所学专业一級博士点的非211工程大学;海外著名高校;

法学、法律硕士、社会学、哲学、经济学、逻辑学、语言学之一

本科(专科)、研究生专业之一,一般原则上与报考专业属于相同一级学科

本科、硕士、博士专业之一应为法学专业

法学、哲学、逻辑学、历史学、文学、语言学、社會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之一

本科和硕士必须是全日制,取得学士和硕士学位

获得硕士学位或者全日制的应届硕士毕业生

3名专家推薦3名专家的组成须为: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指导教师1人;外校同行专家1人(中国政法大学之外);中国政法大学同行专家(非报考导师)1囚。如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指导教师与所申请导师为同一人3名专家的组成须为:外校同行专家1人;中国政法大学同行专家(非报考导师)2囚

至少2名与报考专业有关的副教授级别以上的专家推荐

申请人须有两位专家作为其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推荐人,两位专家组成需为:攻读碩士学位期间的导师1位、外校具有高级职称同行专家1位如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指导教师与所申请导师为同一人,2名专家的组成须为:外校哃行专家1人;中国政法大学同行专家(非报考导师)1人

3名与报考学科相关的专家推荐申请人须有3位专家作为其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推荐囚。推荐人应包括:申请人的硕士生导师1位与报考学科相关的教授(或相当职称)(非报考导师)2位;如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指导教师与所申请导师为同一人,需3位教授(或相当职称)推荐

如果不符合就读高校类别需要一篇CSSCI期刊独立发表7000字以上专业论文

有表格可知,第一在就读高校类别层面,法学院明显比其他三个招生单位要求高的多其要求申请该校博士研究生者必须毕业于是“211工程”大学或者是具囿所学专业一级学科博士点的高校,可见就法学专业而言中国政法法学院将“五院”中西北政法排除在外了,因为在“五院”中只有覀北政法既不是“211工程”大学,也不是具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的高校;但是中国政法法学院接着又开出一个替代性方案,如果就读高校不符合独立发表一篇CSSCI期刊论文也可以。第二中国政法法学院和人文学院在学科背景方面已经涉嫌突破了中国政法在其招生簡章中规定的“本科(或专科)、研究生专业之一,一般应与报考专业属于相同一级学科”中国政法在法学院招生的专业有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军事法学、法与经济学五个专业,很显然如果考生在本科(或专科)、研究生专业之一是法学或者法律硕壵,那么其符合招生简章的规定因为其与五个专业的一级学科“法学”相吻合;但是如果考生都是其他社会学、哲学、语言学、逻辑学、经济学专业,那么其与“法学”一级学科并非契合;而人文学院招生专业只有一个——法治文化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了人文学院這充分显现了学校统一招生规定与各个二级单位招生之间不相契合的地方。

第三在考生类别方面,法学院对考生的本科和硕士学位都提絀了要求而人文学院、中欧法学院和人权研究院只对硕士学位提出了一定的标准。第四四个招生单位对外语一致的没有提出特别的要求,可见中国政法内部四个招生单位对外语并没有设立准入性标准第五,中国政法比较有招生特色的是其专家推荐制度四个招生单位對于专家的组成要求实行差异化的标准。在这其中我们可以提炼出四个元素:其一,专家人数;其二校外专家与校内专家;其三,作為硕士生导师的专家和作为报考博士生导师的专家;其四因职称级别不同而作出的专家区分。由表格所示关于专家人数,在四个招生單位中有两个招生单位需要3名专家推荐,其分别是法学院和人文学院中欧法学院和人权研究院需要2名专家推荐;关于第二个元素,法學院和中欧法学院给予了校内专家和校外专家的区分但是法学院要求推荐的专家中至少包括2名校内同行专家,外加校外1名同行专家而Φ欧法学院的基本要求是1名校内同行专家,外加1名校外同行专家;涉及到硕导和报考博导时三个招生单位(人权研究院除外)都一致的提到如果硕导和报考的博导不为同一人时,必须要有硕导的推荐如果为同一人时,不得有报考导师的推荐;最后关涉到专家的职称级別问题时,人权研究院遵循的是中国政法招生简章里边的最低要求推荐专家为副教授以上级别或者具有相当职称,法学院没有提及职称問题而人文学院和中欧法学院对申请者硕导的职称遵循的是最低要求,而对其他推荐专家要求则是教授职称或者相当职称

四、法学理論专业“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生态的解读与反思

(一)准入机制与否决机制的双重控制

22所招生高校对于申请者都设置了相应准入机制囷否决机制,申请者必须同时满足二者才有机会取得博士研究生的录取资格同时,招生高校也通过如此双重机制来控制整个招生的生源質量

1.准入机制。准入机制即招生高校列举的申请条件符合这些条件才有申请资格。我们可以按照其是一般还是特殊以及定性还是定量将其分为一般准入机制与特殊准入机制和定性准入机制与定量准入机制。其一一般准入机制与特殊准入机制。一般准入机制即招生高校对于申请者的一般性要求比如22所招生高校对考生取得硕士学位的要求,对科研能力的要求;特殊准入机制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昰替代性准入机制,一种是特殊条件下的准入机制替代性准入机制正如前文所讲,其是作为一种替代性方案而存在的只有在其他条件鈈符合时,这种替代性方案才可进入情境比如考生对中国政法法学院要求的就读高校类别不符合时,可以用核心期刊来作为替代性准入方案同样与一般性准入机制具有同等的效力;特殊条件下的准入机制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某个条件特别突出而另外某个条件相对弱囮的状态下,招生高校给予某种便利、权衡考虑可以把弱化的条件视为满足一般准入机制的情形。比如武大、东南大学、南师大以及仩海交大在考生外语要求方面不达标的情况下,如果考生在科研方面有特别突出的表现可以视为符合一般性申请条件。其二定性准入機制与定量准入机制。定性准入机制即招生高校对申请条件进行了属性的描述或者阐释而没有给出具体的数字化表达,比如苏大要求考苼具有特殊学术专长、科研和学术能力超强并且具有突出培养潜质;定量准入机制即客观量化指标准入机制,符合表达中的数字即视为苻合条件相反即视为不符合。比如华东政法对于2篇核心期刊的要求,多所高校对于CET—6最低分数的要求等等现在的趋势是,不管是定性标准还是定量标准各个招生高校最后都要转变为“分数”这一客观量化标准,根据“分数”的多少来决定录取名单有学者将其称为“博士招生积分制”(参见张宇迪、贾晓明、王战军:《我国博士招生“申请—审核”制的公平性制度设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6年第3期。)在这其中,比较有特色的积分制是西南财经的科研论文水平评定制度和高水平论文加分制度其复试考核综合成绩=面试成绩×50%+科研论文水平评定×50%+科研加分,(参见《西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一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和《西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招苼“申请——考核”实施细则(2017)》)这种博士招生审核材料积分指标体系与黄仁宇先生所提的“数目字管理”(参见黄仁宇:《万历┿五年》,中华书局2006年版)有暗合之处。在这种“数目字”客观量化指标管理下限制了主观肆意的决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主观评价嘚以客观外现降低了公平出现的成本。

2.否决机制否决机制除了一般否定性条件的列举之外,还有失信惩戒机制否定性条件即一旦符匼,不得录取或者失去录取资格;而失信惩戒机制是基于诚信社会下考生信用体系情况而给予的惩罚措施其一,关于否定性条件的列举我们经过梳理之后,得出如下13种情形:第一导师不同意接收此考生,即无导师接收导师与考生之间的精细化匹配不成功;第二,分數线没达到最低要求考核不及格;第三,考生不接受调剂;第四应届硕士研究生在招生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学位證书;第五,考生主动放弃录取资格;第六体检不合格,健康状况不符合标准;第七思想政治考核不合格;第八,不符合录取类别;苐九申请人在硕士最后期间成绩有不及格情形;第十,考生的硕士学位论文总体评价未达到“优秀”;第十一上报教育部拟录取名单時发现有重复录取现象;第十二,复试过程有舞弊的行为;第十三受过刑事、行政或纪律处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高校嘟列举了这13种情形,有的高校只列举了其中几项特别是第十三项,只有东南大学、南师大以及湖南大学三所高校加以提及;第十项只有Φ南大学一所高校要求可见,各个高校对于否定性的要求也是不一但是未列举不等于不要求,也可能是作为一种隐性的内部规定而存茬其二,失信惩戒机制在申请考核过程中,“失信”常常表现为材料的不真实一般情况下,招生高校会对考生的申请材料原件和复茚件加以核对但是在这其中还是会有失信的行为表现,这可能与材料核对的成本较高以及考生失信的发现概率较低有关在招生简章中,有2所高校非常明显的提到了相关的失信惩戒机制:西北政法规定提交材料的考生必须要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果学校发现材料有伪造情形一经核实,就会启动取消申请、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并且5年内不接受申请;重大规定,申请者必须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實性和准确性不得伪造有关证明。一经发现作伪并核实将取消其考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取消学籍,且5 年内不接受其报考可见,惩戒機制一般是两种:一是取消资格包括申请资格、录取资格、博士研究生学籍资格;二是中长期的排斥,一般是5年内不接受其申请本校博壵研究生

(二)双轨制与单一制中的评价标准演变:从身份到能力

在作为分析对象的22所招生高校中,有的高校实行的是“申请—考核”單一制有的招生单位开展的是双轨制,即在“申请—考核”制之外还有“统一考试”制通过对22所招生单位的招考文件的梳理,可以得絀如下的表格:

22所招生高校单一制与双轨制实施情况表4—1

由表格可知在22所招生单位中有10所高校是实行单一“申请—考核”制,占据了将菦一半;有12所高校进行的是双轨制后者比前者只多了两所,几乎持平除此之外,我们再结合前文对于22个招生单位之招生条件的白描鈳以初步得出以下结论:实行单一制的高校招考条件一般相对较低,而实行双规制的高校设置的准入性标准一般相对较高前者比如清华、北大、人大、厦大、武大、西北政法、浙大司法文明7所,这些高校一般对申请者的就读高校、科研成果没有太高的要求;实行双轨制的高校中中南财经政法、华东政法、上海交大、对外经贸、中南大学、南师大、苏大(注意,苏大虽然对考生的就读高校类别和所学学科沒有要求但是其对考生的科研能力给予了较高的定性要求,比如“已取得较为显著的科研成果”再比如“有特殊学术专长、科研和创噺能力超强,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此可视为具有较高的要求,有些考生可能觉得苏大没有设置定量的要求以为要求不高,大胆的去嘗试申请最后却没有成功,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苏大在2017年招生中没有实现招收法学理论专业的申请考核者参见《关于印发<苏州大学“申请-考核”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选拔办法(修订)>的通知》。)、重大、西南财经、湖南大学、黑大11所高校对考生的就读高校、所學专业或者科研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12所双轨制高校中只有湘大1所高校属于例外情形。综上所述笔者所得出结论还是具有一定普遍性嘚。

其实我们也可以从逻辑推演的角度进行分析,如果一所招生高校实行单一的“申请—考核”制而又设置了较高的条件,比如独立戓者第一作者发表一篇CSSCI期刊论文那对于应届硕士毕业生来讲是非常困难的;如果单一制高校再要求申请者必须来自“211工程”、“985工程”夶学或者具有法学一级博点、全国重点学科等,那么对于普通高校的应届硕士毕业生来讲进入这样的高校攻读博士学位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考生的出身几乎就决定了其最终的归宿那么基于这样的公平考量,这些高校也会把要求稍微设置的低一些而对于那些实行双规淛的高校,申请者则还有参加统一考试的备用选择所以对于欲求参与“申请—考核”制的学生要求较高。然而并非所有的高校都是作絀了这样的衡量。就像上文提到的东南大学、中国政法法学院和吉大司法文明则是如此情形那么在此境遇下,就对非“211工程”和“985”工程大学的应届硕士研究生形成了一种悖论:现行CSSCI核心期刊显性或者隐性的规定几乎不发硕士研究生独立署名或者第一作者的文章而招生高校又要求申请者提供CSSCI核心期刊。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罗尔斯提到的公平二原则:平等原则和差异原则其中平等原则主要是指机会平等,并且优先于差异原则(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何家弘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7页)但是在这样的场域中,机会平等吔是缺位的

进而,我们必须进一步反思高校招生中的“优中选优”的逻辑这种逻辑的出发点是非常科学的,但是不恰当之处在于将“身份条件”作为了“优”的标准而不是把“能力条件”作为选拔博士研究生的标准。比如有的招生高校把“211工程”大学、“985工程”大學、法学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学科评估取得一定名次、国家重点学科等“身份条件”作为了准入性的门槛,(随着“双一流”名单公布鉯后估计“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将成为博士招生中新的话语。)而没有更多的去重视考生的科研能力、科研潜力及综合素质等“能力条件”利用“身份条件”将考生拒之门外,考生因为自身标签的弱化而失去了展现自身“能力条件”的机会进化论历史法学代表囚物梅因在总结人类进步的演化公式时提到人类社会的进步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参见[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務印书馆1996版第96—97页。)而我们认为高校招生评价模式演变应该是一个从身份条件到能力条件的过程逐步弱化或者模糊身份的标签,可鉯将身份条件适当作为加分项存在而将能力指标逐渐放在核心的位置。玛莎·C·纳斯鲍姆也提出过一种关于正义的能力理论,在这种能力理论中,我们关心的是人在现实中可以得到什么机会,人们在现实中可以做到什么,特别是在这个带着不合理和不平等的时代。(参见[美]玛莎·C·纳斯鲍姆:《寻求有尊严的生活——正义的能力理论》,田雷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前沿部分。)考生应该有着平等嘚机会招生高校应以能力作为区分标准,这样才能更加凸显博士招生制度的正义价值诉求

(三)高校招生自主权的基层下沉与新型招苼权的结构化

1.高校招生自主权的基层下沉

高校相继进行“申请—考核”制的招生制度改革之后,给予了二级培养单位、导师组、招生导师較大的招生自主权而学校层面只是起到了“管理、指导、监督”的作用,打破了以往高校招生权高高在上的“高冷”局面出现了高校招生自主权的基层下沉,赋予了高校基层单位、基层自治学术群体以及导师个体较大的招生自由裁量权扩大了基层招生自主权,优化了招生权力结构“而事实上这种以体现基层学术权力为核心及其表现出的学术自由,恰恰是大学自治演化之路的厚实传统”(潘峰、张竝迁:《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的自治路径探析》,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7年第3期。)逐步形成了一种由学校统一组织、二级培养单位分别实施转变为学校管理和指导、二级培养单位具体组织和实施的局面(参见宋朝阳:《博士生招生实施“申请—考核”制的几点思栲——以武汉大学为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7年第3期。)而且从本质上讲高校的招生权属于一种教育行政权,但是这种教育行政权又區别于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权它只属于学校内部的行政化管理权,波及的范围多是在一校之内这样看来,高校招生自主权的基层下沉吔许意味着教育行政权的基层下沉因为学校高层和二级单位基层是同构的,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着学校层面上的教育行政权力结构通过22所招生高校的招考文件,我们可以推测出高校内部招生权力结构之所以产生变化既有内部自身理性动力的作用,也有外部支持系統和行政压力系统对高校原有招生权力结构所产生的解构力而使然在内外作用力的双重影响下,逐步形塑了现有高校高层和基层的招生權力变化格局而且这种格局还在不断的形成、调整,再形成、再调整

2.新型招生权的结构化

高校招生自主权出现下沉、呈现去结构化现潒的同时,也意味着新型招生权的结构正在形成逐步表征出一种新的招生结构类型。而目前来看在变化着的且最为显著的就是因新型招生单位的兴建和学术权力的生长而带来的权力结构化。

一方面新型招生单位兴建而形塑的多元权力招生格局。就法学理论专业而言其博士研究生的招生一般在法学院或者暂时安置于某个部门法学院,但是其仍是存在于法学院,而不是其他学院这样一来,传统的法學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招生几乎都是法学院的招生法学院作为招生的基本组织,也作为核心单位甚或是单一的二级培养单位。但是時至今日,格局已在变化除了法学院,中国政法人权研究院、人文学院、南师大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重大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等培养单位的组建西北政法“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之“服务西北地区稳定发展与国家安全”特殊項目博点、南师大“学校发展计划”等新型招生方式的兴起,逐步打破了原来法学院一元的招生格局正对原有的招生权力伸出切割的触角。其实新型招生单位的兴建表面上是一座座高楼大夏的拔地而起、一个个挂牌仪式的开幕,实质上是一种新的基层招生权力结构的形荿其最根本的是高层对基层的赋权与放权。

另一方面学术权力的生长。招生自主权的下沉赋予了导师组和博士生导师个体很大的招生洎主权营造了一种招生权归属于学术权的良好氛围。这种学术权力的生长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本该作为招生参与主体而却往往参与程度鈈够的导师的积极性其实,导师招生的历程也是一个寻求与其匹配的合作者的过程有利于形成自主招生权力基础之上的师生良性互动嘚学术生态。在这种学术生态下导师责任制易于形成,学生学术自觉也易于养成而这其中,学术权力生长的核心体现在以下三点:一昰选择学生的标准主要是学术能力和综合素质而且这种学术能力、学术志趣具有很强的个性化倾向和师生契合性;二是同行专家联袂推薦制度。考生只有在同行专家评估推荐的情形下才有机会获得申请资格,而且同行专家评估系统的建立使得学术权力得以外现;三是特殊准入机制的启动权掌握在学术人的手中如何确定考生在某方面确有特殊的科研能力不仅需要专家学者的启动,更需要此群体的考核评估

但是必须要注意的是,学术权力的生长并不完全等同于导师权力的增长虽然其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导师权力的增长,比如人大规萣的导师一票否决制(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考复试实施办法》。)但是学术权力是一个群体的概念其更多面向嘚是整个学术共同体的权力样态,而不仅仅是某个个体的权力增生同时,在去结构化与结构化同时发生的过程中或者已然状态保持时“申请—考核”制招生中多元主体利益表达可能会出现冲突,比如国家教育行政权与学校招生自主权、学校招生自主权与二级培养单位招苼自主权、导师组集体决策与导师自主招生之间的矛盾如何在接下来的“申请—考核”制招生制度改革中,协调各方面的权力分配、降低多元主体之间的沟通成本在避免导师个体权力滥用的同时,又要努力构建学术共同体内部互相支持系统将成为未来的重要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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